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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舆论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2014-02-02柏亚琴张广永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信力人民法院舆情

柏亚琴张广永

(1.三江学院 法律系,江苏 南京 210012;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南京 210008)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媒体,代表了人类传播史的一次伟大飞跃,使人类进入新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已使广大民众的意见、态度、情绪得以集中表达及宣泄,从而聚合成强大的舆论力量。网络舆论已成为了我国社会目前重要的“主流”建设性力量、[1]各类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舆论作为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利器”,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关注司法案件

统计表明,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微博用户数达到2.75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27亿。[2]无数网民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QQ等网络平台,绕开传统信息渠道所设置的壁垒,直接表达对人民法院及其司法活动、案件处理的见解和评价。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受到网民的密切关注。社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热情往往是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选择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这一司法活动方式称为“司法的广场化”[3](P13)。而网络平台正是民众参与司法的“广场”,在“广场”中,社会公众关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是站在一个纯粹观众的角度,而是视自己为一个“民间裁判者”。目前,网民关注司法正日益成为他们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实惠且简洁的方式,在讨论中表达他们的社会愿望和要求,表达他们对社会秩序、社会利益分配的期冀和理想。[4](P170)网络舆论关注人民法院及司法案件,也反映出公众“网络问政”的深度化趋向,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下我国民众诉求呼吁不畅的现状,彰显出提升司法过程公开性的必要与紧迫。

网络舆论聚焦下的案件往往会形成“公案”,即过度曝光案件或轰动性案件(在美国称为highly publicized cases或Sensational cases),然而并非所有的个案都能够进入网民的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成为“公案”。总体上说,案件及其处理方式超越公众惯常生活经验与经历,背离公众的普遍性思维和观念,抑或不符合公众的一般性认知与理解,都是引发公众关注和参与的事实前提。从实践看,公众所关注的案件往往以刑事案件居多。这主要是因为,刑事犯罪以及与之相伴的刑事处罚对社会公众守持的生存及生活的理念冲击力、震撼力相对较大,由此引起的刺激和反应也较为强烈。[4](P168)另外,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离疑难案件也通常会成为“公案”[5](P141),这些案件容易引起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会掀起网络风暴,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对司法公信力造成重大冲击。

网络舆论对人民法院的关注并不仅仅限于个案。一些热衷时政、关心法治的网友还会就司法政策制定、法官职业素质、司法廉洁以及人民法院改革等宏观领域发表真知灼见。他们对司法不公痛心不已,对“执行难”深感忧虑、对枉法裁判疾恶如仇。如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法官违法违纪相对高发、人民法院改革动态等,都曾引起网民热议。法院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和串案、窝案的发生,更会在网络引发剧烈的“核反应”,其中既反映了网民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也有极个别网民借题发挥,以莫须有的事实表达不满、攻击司法。[6](P12)

二、不当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网络舆论一般情况下能正确反映普通大众的呼声,合理反映民意,作为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和强制的力量”[7](P237)来监督人民法院,促进司法过程实现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但与此同时,网络舆论具有情绪化、非理性化和工具化等内在缺陷,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构成了负面影响和挑战。

(一)个别人民法院、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放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如2010年5月网络上热议的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官收黑钱被偷拍的新闻以及《山东法官收黑钱院长千里来善后》的网络视频,引起全国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传媒、网站密集报道。法官收钱办案的消息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风暴,给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9年审结的“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辩护律师所持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意见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该案件在网络上引发广泛争议,网民质疑“以临时性为借口换减轻刑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使人民法院成为舆论的漩涡,最后演变为一场网民质疑司法公信力的“盛会”。尽管上述行为和判决是个别现象,部分网民以偏概全,向人民法院猛抛“板砖”,强烈质疑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舆论进行“网络审判”,部分当事人利用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活动,冲击了司法公信力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交织。在网络时代,由于传播速度快、公众参与面广等特点,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关,受到前所未有的瞩目。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网站、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滥用监督权,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人民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施加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发表片面观点、极端言论。有的网络媒体追求“眼球经济”,在案件还未判决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都未经过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和认定,网络媒体即进行分析、评论,作出“判决”,得出结论,对人民法院提出质疑、责难、挑战,从而引发民众的各种联想、猜测,伴之产生的不满甚至愤怒就通过网络这个平台释放出来,形成强大的舆论,进行“网络审判”,把人民法院推向风口浪尖。近几年发生的许霆案、彭宇案、张明宝案、河南公路天价收费案等之所以短时间内引起广泛关注,其实就是网络舆论推动的结果。

部分当事人认为“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后,希望借助强大的网络力量改变现状,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支持。有的在网上发泄不满、捕风捉影地抹黑法官,有的歪曲事实攻讦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有的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独立审判之实,在网络上大发不实之词,试图引起网上共鸣,让“案件变成事件”,借助网络舆论风暴干扰司法裁判和执行。部分网民置身事外,很少质疑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他们未全面了解客观情况,也不进行理性思辨,仅凭主观臆断发表意见,带有严重的感情色彩。他们面对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生活压力,对传统道德有着一种“田园牧歌”式的幻想,往往站在道德捍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和道德批判。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动有时会被“网络黑社会”介入,如中央电视台在2009年12月19日《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了“网络黑社会”现象,报道中一位网络公关公司营销总监说:“期待当代包青天评判,话题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强的,相当于在网络上造出了舆论,逼到一个风口浪尖上,国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让2.2亿网民全知道这事,五万元短平快,300家论坛是最核心最积累人气的地方,50%网民在上面。”

面对网络舆论洪流,人民法院很难排除干扰,独善其身,保持中立,唯法是尊,判案时常面临两难境地:屈从大众思维、网络民意,则可能背离法律,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大众思维、网络民意,则可能遭受网民围攻,降低司法裁判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三)不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即程序的正义是保障结果正确的前提。实体正义之“正义”更侧重于“真实”,而程序正义之“正义”则更侧重于“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于过程之中,与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人们会尽可能地选择那些有利于发现结果真实的程序,但因为结果的真实只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真实,所以它更要受过程的价值的制约。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公正性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则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如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体现实体正义。当网络媒体对个案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诱导舆论,调动起社会大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形成巨大冲击,实际上就把人民法院和法官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网络舆论对于案件的强势、主观的报道和宣传实际上是对案件的“预审”,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三、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不足

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运用传媒资源塑造公正形象缺乏经验、能力和训练,存在着不少问题。部分法院领导观念陈旧,习惯于“捂盖子”、“遮丑”,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的层面上。他们媒体意识淡漠,不掌握传媒新闻传播的规律,也未全面了解新媒体、新环境、新特点,未能充分认识到网络传媒作为“社会排气阀”具有宣泄民众情感、舒缓心理压力的正面作用,一概排斥网络监督,更不知如何将网络“为我所用”,疏民意解民怨。在发生网络涉法舆情危机时,他们往往消极被动,应对媒体能力不足,欠缺经验技巧,有时会引起媒体、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最后造成人民法院在舆论上处于被动地位,损及司法公信力。

部分法院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不利,存在以下不足:1.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不能适时果断地处理危机。对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有效手段。对网络不实言论,主要采取删帖了事,很少对事实进行澄清。有些问题早已解决,但反映问题的材料一直在网络中转帖。2.不善于和网络新媒体沟通,不能有效借助网络管理部门的力量平息舆情,也难以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比如,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建立起传媒沟通的良好机制,对出现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所发生的冲突问题,没有及时与传媒保持互动。司法机关大都经历过从被动解释到不得不积极应对的发展过程,不善于对事件的成因与发展做出预判,不善于利用大众传媒、借用案件开展宣传法制的工作,反倒被各种民怨之声、破坏司法权威之声占据了一定的“上风”[8](P110)。3.缺乏网络舆情危机意识以及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经验和技巧,容易导致枝节横生,衍生新的网络热点。同时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也明显滞后,造成危机事件处置的被动。

人民法院设立的网站、微博不符合信息时代要求,难以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全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基本建立了网站,开通官方微博的人民法院数量逐年递增。但与数以千计的公安微博相比,法院微博显得势单力薄。在新浪网政务微博中,司法部门的微博在影响力前200名的政府机构职能部门微博中只占1.5%,不如公安机关的56.4%。[9](P48)人民法院已经建成的多数网站、微博存在一些问题:网站、微博建设流于形式,只满足于网站、微博的建成;版面设计缺乏职业特色,没有形成亮点;网站、微博更新不及时,内容陈旧;网站、微博信息内容偏离了公众的需要,缺乏公众所急需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缺乏主动与网友的实质交流互动,缺乏亲和力;微博建而不用现象严重,未能发挥微博的便捷、灵活、迅速功能,增进与网民的沟通交流;微博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大多数法院微博侧重“自我形象展示”,而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披露少,通过微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少,通过微博解决实际问题少。大部分法院网站点击率极低、微博粉丝少,网民关注度不高。

四、应对网络舆情,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

人民法院除了做好公正司法、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能力、保持司法廉洁、注重诉讼调解、大力加强法院文化、作风建设等常规工作之外[10](P58),还应依据网络舆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在处理网络舆论关注的“公案”时应吸纳合理民意,避免“网络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不是机械过程,法官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天外来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不可能闭目塞听,应积极回应网络舆论,吸纳其中的合理成分,争取裁判结果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我国宋朝的胡石壁所言:“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两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11](P311)对于网络舆论关注的个案,人民法院应科学分析、客观对待网络舆情,尊重人情民意、民间智慧、生活逻辑。但同时不被“网络民意”牵着鼻子走,违背法律原则、一味妥协退让,让位于“网络审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秉承“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的立场,坚守“正当程序”的法治要求,对网络民意进行适当的区隔,借助网民的事实发现与观点论辩,依据法律事实,选择适用法律规则,并以严密的逻辑推理,运用适当的司法方法,得出裁判结论。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利用各种手段引导网络舆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说服民众接受判决,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设立网络发言人,做好网络直播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各种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通畅,来自主流媒体的正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传播。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时把真实信息传播到普通受众,保障民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以有效遏制网络流言的产生和传播。

人民法院应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整合各类司法信息资源,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在互联网上发布新闻及司法信息,并就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利益诉求,通过网络新闻发布平台和网络舆论监督回复专栏,以“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采取发帖、跟帖的形式及时予以答复。答复时应避免大话空话和模糊辞令,减少网民猜疑。力图做到对网民的回复“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努力维护和打造人民法院尊重民意、对民众负责的良好公众形象。

选择部分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将审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直播时可以当庭宣判,对网民进行法治教育,引导民众,培养民众的法律、程序、规则意识。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和司法公信力的载体,应该在网络上予以公布,接受网民的检视和评价,消除网民的疑问和误解,平息网络谣言,取信于民。

(三)采取司法便民措施,加强网站建设,设立网络诉讼服务中心,开设符合时代要求的法院微博

人民法院要用网络的办法解决网络出现的问题,不惜人力物力财力,精心打造网站,在法院与民意之间架起一座“金桥”,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和吸纳民意。摒弃“保密才有助于稳定”的观念,在网络上公开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及时更新网站内容。要经过不懈努力,把法院网站建成本辖区内网民信赖、喜闻乐见的网络媒体,为司法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发力平台,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在网站上应设立网络诉讼服务中心,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网民在网络诉讼服务中心可以查阅法院快讯、开庭信息、拍卖公告及结果公示、送达公告,法律法规、诉讼指南、诉讼文书格式。服务中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材料收转、案件查询、约见法官、委托鉴定、申请判后答疑、网上阅卷、查阅诉讼收费计算方法等各项便民服务。服务中心也可以设置资深法官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连线社区等栏目为民排忧解难,并接受网上违法违纪举报、审判作风监督、申请司法救助等,使网民接受便利服务的同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满足公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要。

人民法院应开通贴近时代脉搏的微博,占领这块重要的公共舆论阵地,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发出自己的声音。法院微博不能盲目跟风、流于形式,要将其真正打造成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工具以及法院提供便民服务的有效平台,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举措,真诚吸纳民意和面对批评,破除有碍微博发展的作秀风。法院微博应做到兼顾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院应建立健全一整套关于微博运行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提高运用现代传媒的能力,推动落实司法民主公开的长效机制。摆脱“司法未处理就不能发言”等机械教条观念的束缚。善于互动,增强语言的亲和力和感染力,紧密联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翻译”各类专业的法律术语,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法院微博的信息交流中来。要能宽容不同的声音,在沟通中实现求同存异,除涉及人身攻击的帖子外,轻易不要删帖。

(四)建立网络涉法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应对网络涉法舆情突发事件

建立网络涉法舆情应急处置机制,该机制包括网络涉法舆情监测机制、信息沟通报告机制、舆情研判引导机制、事件处置机制、新闻发布机制、记者接待管理机制、总结评估机制外,要重点抓好网络涉法舆情预测评估机制建设,强化审判执行人员网络舆情意识,对网络涉法舆情不抬高、不回避,坦然应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实行风险评估,随时做好舆论应对准备,注重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访各个环节把握矛盾纠纷的焦点,及时公正透明地化解纠纷[12]。在司法活动遭受网络舆论强烈干预时,应事先向党委、政府通报案情,善于借助党委和政府力量来排除对抗,维护法院的审判独立性。在网络涉法舆情危机、突发事件到来时,人民法院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抢占先机和话语权,主动设置话题。尽早与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沟通,注重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搞好舆论引导,迅速平息舆论风暴。同时查找自身原因,检查工作中的缺失,公开坦承失误和不足,迅速启动问责程序,处理失职、渎职人员,树立人民法院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ad0fcc0100uykr.html.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4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4),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7/t20140721_47437.htm.

[3]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1999(3).

[4]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5]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J].中国法学,2010(3).

[6]钱峰.网络舆论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J].人民司法,2009(1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8]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J].政法论坛,2010(5).

[9]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2011年中国政务微博报告[J].新闻界,2012(5).

[10]柏亚琴,张广永.南京市司法公信力实证研究[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10(4).

[11][宋]胡石壁.典卖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九[M].台湾:中华书局,1987.

[12]http://wenku.baidu.com/view/3cf5b0a4284ac850ad0242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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