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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体系的构建

2014-02-02吴红胤

浙江体育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责任体育

吴红胤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汶川地震之后,胡锦涛提出了“将灾害预防等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一时间,各级学校都进行了有关预防地震、溺水、交通事故和拥挤踩踏的安全专题教育内容。但是,除此之外,学校体育在国民素质提高中的特殊地位,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据统计每年有3 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在运动和游戏中受伤已位于学生伤害事故案首位,在法院案例中已占到第3、4位[1]。体育活动种类的多样性,体育活动本身的对抗性和竞争性,及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的肢体接触性等特点,致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虽然一般的诸如擦伤、摔伤等的常见损伤不会引起太大的争执,但是当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失去生命的时候,各种经济的、法律的纠纷纷至沓来。学校、家庭、体育工作者,甚至对学生本人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学校体育是现代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学校体育对完成我国体育目的任务有巨大的意义。虽然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谈伤害而色变,而是应该构建完善的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体系,并把这种体系融入到学校教学工作的范畴之中,使学校和学生实现共同的利益最大化。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对“学生伤害事故”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实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尽管这一规定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提供了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其属于部门规章而并不具有较高的效力位阶。杨立新教授认为,高校体育教育的对象通常都是成年人,不像义务教育的对象那样需要特加保护,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那么,应如何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适当的定义呢?实际上,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已有不少尝试。有学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释义》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认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由高校组织实施的各种校内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运动场馆和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因过错或意外伤害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也有学者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定义为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时所发生的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在校期间”包括校内体育活动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和空间[3]。还有学者提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及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的事件[4]。作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虽具有一定代表性,但也都存在不可忽视的缺憾。例如,第一种观点虽然表述详细,却未能对学生受到何种程度的人身损害才构成“事故”做出明确可供判断的标准;第二种观点则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界定为高校学生自己的过失从而淡化了高校作为责任主体的依据;第三种观点则将“组织损伤”宜归入“事故”范围,降低了界定标准。

虽然,学界并没有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得出统一观点,但是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如下共识:第一,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不局限于发生在教学活动中,也可能是发生在课外活动、运动训练或竞赛等非教学活动中;也不局限于发生在高校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应由高校承担组织或管理责任的校园以外的空间内;第二,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无论主要责任在哪一方,势必对学校、家庭、个人造成一系列的危害;第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或重大过失与学生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因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2.1 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不可预知性

体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通过对身体的训练和调整,达到增强体质、愉悦身心的目的。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伤害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可能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也有可能是在课外活动或训练竞赛中;有可能发生的校内,也有可能发生在由学校承担组织或有管理责任的校园以外的空间。例如,长跑考试(男子1 500m),考试结束后一同学倒下,结果由于先天性心脏有问题(之前体检都是健康的)抢救无效死亡。这种防不胜防的案例比比皆是,有运动就会有损伤,它会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员处发生,无法预知。

2.2 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身体的伤害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与生命,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主要死亡原因之一[5]。体育本身具有强身健体的功能,但是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轻者影响学生的健康,重者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如田径场上,标枪投掷训练过程中,由于训练条件、队员技术、教练管理等多方面原因,标枪落到了观看学生的颈部,结果导致学生脑部细菌感染,意外死亡。这种危害极大的事故发生后,校方不管是由于过错还是重大过失,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将严重影响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学校、家庭、学生本人都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使体育教育者和管理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好多高职院校取消危险性较大的体操、田径(投掷)等项目的教学。

2.3 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必然涉及到后续的处理问题。轻微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一般不会牵扯法律问题,处理比较简单,但是重大体育伤害事故如致残、致死等,此类事件的事后处理相当困难,校方的过错或重大过失与学生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等都会涉及其中,还有可能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在高校女子足球比赛中,一学生膝关节受伤,经治疗好转,一年后毕业,在校的意外保险失效,但病情出现复发,提出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学生在校园体育中或由高校承担组织或管理责任的校园以外的空间内受到伤害,不论是何种原因,一旦发生事故,学校难辞其咎,或多或少地都要进行赔偿。

3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

3.1 场地器材引发的事故

体育运动场所及体育器械等物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主要体现在:①体育场馆的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运动场地不平整,周边环境嘈杂等;②场地器材的质量把关不严,或者年久失修,破损严重。

3.2 管理漏洞造成的事故

管理漏洞主要包括学校及体育管理部门制度及管理措施不当所产生的事故,主要表现在:①学校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的不健全,防范措施的不得当;②学校管理力度不够,师生的安全引导教育不到位;③管理职责模糊,管理部门不得力,不能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

3.3 学生自身原因的事故

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体质下降,身体的协调性、灵敏性不足以应对突发事件;②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过于信任,思想麻痹,总带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可能受伤;③部分学生缺乏运动的基本常识,不遵循运动的基本规律,运动之前缺乏必要的热身环节,直接上场,从而大大增加了安全的隐患;④少数学生不服从老师的安排,遵守纪律,追逐打闹,从而引发安全隐患。

3.4 其他因素造成的事故

体育伤害事故产生不仅仅是一对一的责任关系,究其原因是由多因素共同造成的。比如:冲撞、中暑、抽筋、脱臼等在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可预期,尤其集中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比赛中。另外,由于地震、台风、雷雨等恶劣环境发生的伤害事故,也是无法预测和回避的。

4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体系构建

4.1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为保证大学体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建立稳定和谐的工作秩序,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比如建立课内外安全督查、校内及周边安全保卫管理、体育器材安全检查、体育器材出借审批等系列制度。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督查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工作,为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从制度上保证学校体育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4.2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对入学新生的体质测试,建立大学生体质健康档案,针对体质较差,不适宜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建立特殊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因人而异实施体质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体育健康保健课程。另外,在大学生始业教育环节中,把大学生体育运动安全教育纳入到新生安全教育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诸如各种急救常识的普及、防暴自卫措施的演练、野外谋生基本技能的生存教育等等。在大学初始,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如以海报的形式宣传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以案例展板的形式提高大学生的防范意识,邀请专业的体育保健老师对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突发性的急救知识进行讲解、示范,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把大学生体育安全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的活动来开展,使之贯穿于整个大学过程。

4.3 建立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机制

安全问题无小事,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在学校体育工作开展过程中,按照任务的分工,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机制,避免伤害事故发生时出现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情况,提高体育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比如,建立健全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长责任机制;学校产业部门采购体育设施、场地建设的质量保证机制;由教务督查部门负责的体育教学、训练工作开展的督查责任机制;学校安保人员的巡检、协调机制;学校后勤部门提供的校园体育设施安全维护保障机制;学校医务部门随时对学生体质进行的监控机制;体育教师的责任机制。通过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划分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从而形成系统的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

4.4 学校保险赔偿的减损机制

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势必涉及到赔偿纠纷问题,作为受害者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来减轻自身的负担,但是作为相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则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学校家庭都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减轻责任承担的压力,学校积极地引入保险,发挥保险分担危险、补偿损失的功能。比如提高学校无责任险的投保额度,或者是根据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体育保险,建立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将学校或学生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地转嫁给保险公司,帮助妥善地解决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5 结束语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提前预防。构建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有助于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合理解决伤害事故后的纠纷,减少学校部门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1] 张育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2] 杨丽娜.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D].郑州大学,2012.

[3] 王保金,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3):113.

[4] 孙冬青,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8):86.

[5] 王岩.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致因模型及其预防[D].北京体育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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