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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以一起林权转让纠纷为例

2014-01-31武亚莉

中国林业经济 2014年1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诈骗罪财物

武亚莉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2)

试析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以一起林权转让纠纷为例

武亚莉

(河南林业职业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2)

从一起林权转让纠纷的定性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含义、特征,分析二者的区别,即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目的、客观表现、数额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同,指出执法实践中特别应注意审查欺诈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属实,弄清欺诈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查清欺诈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核实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查明行为人资金和财务流向等问题。

民事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罪;定性

2013年4月,豫西山区发生一起林权转让纠纷。农民张某承包了1.33 hm2的荒山,在办理林权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标清四至的情况下,将该林地的面积误登为13.33 hm2,张某将错就错,并未指出。后张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荒山的承包权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县林业局林政工作人员发现该林权证面积有误,与实际不符,予以更正。李某则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接到报案后,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李某陷于错误认识与其签订林权转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仅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应当不予立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订立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在此对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含义、特征及差异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1 民事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合同欺诈,是指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1]。民事合同欺诈有如下特征:

①合同民事欺诈人的主观方面是为了牟利。合同欺诈人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希望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民事合同欺诈不是以签订欺诈合同为目的,而是具有想通过签订并履行这个表面合法的合同来达到牟取不正当的、甚至是非法利益的目的。

②合同民事欺诈的客观表现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欺诈方对他方当事人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性内容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表现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通过这类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与欺诈方签订欺诈性的合同。

③合同民事欺诈的欺诈方侵犯了相对人的债权,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合同诈骗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犯罪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②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具有不法所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③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④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双重客体,不仅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包括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两种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产生的前提相同,他们都发生于合同的订立或履行等合同运行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欺骗的手段,并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使己方获益;二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等。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3 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3.1 主观目的不同

这是二者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张明楷教授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2]因此,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欺诈人只是采用欺诈手段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谋取一定非法利益,其主观目的是“牟利”,欺诈人虽有欺诈的故意,但却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并积极地履行合同,只是希望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获取不法利益。而合同诈骗罪则不然,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但不是为了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即使在订立合同的初始阶段支付预付款或定金,也不过是为了体现“诚意”的而放的烟雾,是为了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履行约定民事合同义务的能力或诚意,所做的一切只是想使对方陷入欺诈,做出错误的判断,实施错误的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

3.2 客观表现不同

①有无基本履约行为不同。对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来说,由于欺诈方非法利益的获得正是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而得以实现的,因此欺诈方客观上会实施合同履行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而在客观上一般没有基本的履约行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签订虚假的合同,或者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千方百计地找借口逃避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人也有少量地履行合同的行为,但这仅仅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目的。

②欺诈的手段和方式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和方式相对比较简单而且传统,一般是针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如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或对影响合同是否签订的现实情况进行隐瞒或夸大等等,行为人之所以这样,主要是怕对方不和自己签定合同或者为了在合同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依靠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款物。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隐瞒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在主体、履行能力、合同的担保等方面的事实。其往往精心设计骗局,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有的则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迅速逃逸;还有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合同诈骗钱财;更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3]。

3.3 财产数额的要求不同

民事合同欺诈纠纷案件中,欺诈行为的构成不以受欺诈方有财产损失为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不影响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成立,也就是说即使是口头达成的一元或者几角的合同,依然可能出现合同欺诈行为。而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刑法上将数额较大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只有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合同金额达到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才能构成犯罪。

3.4 法律后果不同

行为人实施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仅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变更,欺诈行为人一般只需承担相应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律,因此犯罪嫌疑人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区分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

4.1 审查欺诈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就说明其主观上很有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可能是合同诈骗罪。因为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不会弄虚作假,多是在合同的条款和履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

4.2 弄明欺诈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分为两种情形:①有完全或部分履约能力。行为人有完全或部分履约能力,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或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完全或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也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仍应以合同欺诈论。②无履约能力。鉴定合同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欺骗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以合同欺诈论[4]。

4.3 查清欺诈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是判断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前提。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4 核实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了合同不履行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4.5 参考欺诈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会提出辩解以减轻自己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携财潜逃等方法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

4.6 查明欺诈行为人资金和财物的流向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5]。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若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合同纠纷。

总之,要区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最重要的依据,但由于目的属于人的意识领域和主观心理活动,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根据行为人客观表现,如欺诈的手段、情节、金额、后果、最后的处理的方式等,来对其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该林权证记载内容错误,但还与李某签订合同,骗取其200万元,因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李某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隐瞒了林地面积错误的真实情况,采用欺诈手段诱使李某签订了合同,最终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并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张某诈骗数额已达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李某届时还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该林权转让合同,判决张某赔偿其损失。

[1] 陈正云.合同欺诈及其防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王德湘.合同漏洞、欺诈补救与防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3] 杜宏光.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J].法制与社会2007(5):107-108.

[4] 陶信平,郭宝平.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再思考[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70-74.

[5] 肖中华.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政法论丛.2002(2): 7-14.

[责任编辑:路实]

Difference between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rime of Fraud of the Contract——Take a Case of the Forest Rights Transfer Disputes as an Example

WU Ya-li
(Henan Forestry Vocational College,Luoyang Henan 471002,China)

As transfer forest rights disputes together qualitative is the breakthrough point,this paper deeply discusses themeanings of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ontract fraud,characteristics,and analys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hem,namely the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rime of fraud of the contract in the subjective purpose,objective performance,requirements,legal liability,and so on.This papermainly points out tha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problems of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and the reason why perpetrator doesn’tcarry out the contracts.

civilcontract fraud;the crimeof fraud of the contract;qualitative

DF418

A

1673-5919(2014)01-0027-04

2013-11-15

武亚莉(1976-),女,河南济源市人,讲师,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基础教育及林业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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