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4-01-31肖金强
肖金强
(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1 主体设计中水土保持工程的界定
界定水土保持工程是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合理界定水土保持工程能保证水土保持投资(总投资、工程措施投资、临时工程投资、独立费用等)计列的客观性与严谨性;有助于方案编制人员更深层次地理解主体设计原则、理念和思路,更直接、有效、有针对性地布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能区分主体工程设计和方案编制不同专业的责任;能明确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等相关水土保持工作范畴和内容;能降低技术评审专家的风险和责任,强化水保方案的行政严肃性和技术权威性[1]。
随着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修订及宣贯,水土保持业已深入人心,输变电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越来越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其设计文件中的施工组织、工艺(跨河段灌注桩基础、山地高低脚塔型)及施工方式(封闭施工、余土在塔基范围平铺、土质基坑分别开挖、岩石基坑小爆破方式施工、线路牵张作业等),变电站边坡、挡土墙、站区排水、地面处理,进站道路两侧护坡、排水、绿化及线路塔基坡面护坡等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对工程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能起到一定的防治作用。
但将上述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都纳入水土保持工程是不合理的,因为有的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一些项目(如变电站区边坡、挡土墙)是主体工程为防止变电站受洪水冲刷而设计的,为主体工程功能要求和结构要求必须的项目,其主要为主体工程安全考虑,虽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但仅为从属功能,所以不应被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其投资也不应该在水保工程中计列。一般情况下,水保方案仅将变电站站区排水、地面铺碎石和透水砖,进站道路两侧护坡、排水、绿化及线路塔基坡面护坡等措施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
输变电工程主要由变电站工程与输电线路工程组成,既有点状工程也有线性工程,工程区域跨度大,建设内容多,施工场地分散,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难度。
在确定防治责任范围时,不应把线路塔基占地面积(4个塔脚之间)、外线路廊道(线路廊道不属于征地范围)计入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同时应在工程实际调查、分析后,补充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需的施工区(含生活区)、材料站、临时便道等临时占地面积,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直接影响区是指工程建设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一般在项目建设区周边呈条带状分布。与项目建设区相比,直接影响区面积(特别是线路工程)较难确定,取值标准不统一且多与实际不相符,在编制水保方案时应向类似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单位请教,借鉴已有工程经验,根据项目建设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地形、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和工程建设内容分类、分项确定直接影响区面积。
在确定防治责任范围时,还应注意取、弃土(渣)场及工程拆迁这两个问题。主体设计若设有取土、弃土(渣)场,则编制方案时应在分析取土、弃土场的位置、面积、容量及土石方取弃平衡等方面合理性的基础上,将其合理计入防治责任范围;主体设计若未设取土、弃土(渣)场,则编方案时先应在项目内合理进行土石方调配,尽量做到综合利用、挖填平衡,减少取、弃土(渣)量,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弃土(渣)去向与处理方法建议,明确水土流失责任。当工程需取、弃土(渣)量较大时(如滞洪区、洪泛区变电站,城市电缆隧道线路),编制水保方案时应根据工程取弃土(渣)量、区域的区划规划、地形地貌、景观环境、道路运距、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安排取、弃土(渣)场,将其面积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输变电工程涉及拆迁的范围较小,在可研阶段主体设计不计列其面积,大多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明确拆迁产生建筑垃圾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归拆迁建筑业主所有,水土流失影响轻微,水保方案一般不将其计入防治责任范围,但须在预防保护措施中提出下阶段工作的水土保持要求。
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布设
3.1 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布设要综合考虑、贴近实际。首先,工程措施布设要合理。比如,布设表土剥离与收集措施时,要有明确的用途及目的,应只收集施工结束后用于绿化或植被恢复的占地表土,其余如建(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即使表土被剥离、收集也基本无用;对线路施工区占地(特别是耕地)一般也不进行表土剥离与收集,而是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整地,为恢复原有功能(复耕)做好准备,这是因为线路施工区施工期较短、扰动程度小,若对施工区地表进行表土剥离与收集,必将产生挖、填土方量且使施工时间加长,增大水土流失隐患,甚至为防治其水土流失还需布设拦挡、遮盖等临时措施,增加水土保持投资,属措施不当、资源浪费。其次,工程措施按“永临结合”原则布设。有些防治措施可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布设,对工程施工起到一定临时防护作用。比如,山地塔基施工前,先行在其上游设截排水沟、在其下游设挡渣墙,截排水沟拦截上游汇流或坡面洪水,防止在施工期及运行期对塔基及下边坡冲刷,挡土(渣)墙“先拦后弃”,拦挡弃土(渣),防止弃土(渣)滑落、散塌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2 植物措施
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植物措施具有投资小、施工快、效果好,同时能够净化空气、美化环境,保证生态平衡与周边景观和谐等优点,在植物措施能满足防治水土流失要求时宜采用植物措施。不能直接实施植物措施的部位,比如弃渣场等,应将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结合进行综合防治,即以表土收集与回铺、整地、削坡开级、护坡、拦渣墙等工程措施为先导,为植物措施的实施创造条件,然后再植树、种草,绿化、美化。
当然,在坚持植物措施优先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切忌盲目绿化。首先,不是所有项目区都必须布设植物措施,要充分尊重主体工程的行业和设计规范要求。比如,变电站主体设计遵循国家电网的“两型一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标准化)要求:按无人值守标准化设计的变电站为了运行维护操作标准快捷,站内地面按有生产要求的铺碎石、无生产要求的铺便道砖设计,而不进行园林绿化。这样既能节约工程占地、缩短施工期、减少扰动和裸露地面面积,又能降低运行期花草养护成本,节约水土资源。在进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时应对其予以认可,同时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时,不要盲目增加站内绿化,而应根据工程实际,以“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理念提出雨水利用与增加地表入渗的水土保持要求。其次,不是所有区域都适合采取植物措施,要考虑项目区的社会、经济等实际情况。比如,耕地线路塔基(4个塔脚之间耕地)占地施工后的植被恢复不能机械地进行植树、种草,而是应在施工结束后,结合当地农作物的生长季节情况进行整地,然后将其交由所属农民进行复耕,这样既能有效防治该区域水土流失,又能节约该部分植物措施投资,一举两得。二是植物措施类型、品种选择上要科学合理。首先,不能单纯以“恢复原有功能或原貌”为原则,要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比如,工程建设前为高大乔木的林地塔基占地植被恢复,应充分考虑电力行业关于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对所选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的要求,不能选择原有树种或其他生长成熟后对线路安全运行构成影响甚至威胁的高大乔木树种,而应根据具体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景观生态等条件和要求选择适宜的小乔木、灌木或草本种用于恢复植被。其次,在选择植物品种时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应综合考虑项目区水土保持、景观生态、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条件要求,优先选择本地易成活、生长快、好管理、抗性强、价格低且水土保持效果显著并兼有林果、用材、薪炭、养殖等经济效益的乡土品种,杜绝片面追求植物品种高档化。
3.3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既关键也必要。相对于工程、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具有布设灵活、见效迅速、投资少等优点。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或多或少存在重永久措施(工程、植物)、轻临时措施的现象。而根据实践工作经验,工程建设水土流失却恰恰主要是由于临时措施不足或不到位而造成的,特别是对施工时空跨度较大、场地分散、各施工单元时间衔接不连贯的输变电工程而言,更是如此。
临时措施具有临时性,存在时间短,但并不意味着输变电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临时措施就可以随意、随时、随地布置,相反临时措施布设应更有针对性,措施位置、时段、数量应具体、明确。这样才能保证施工、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工作时有案可循,水土保持验收单位验收时有案可稽,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才会更明显。在水保方案中,要根据主体施工进度安排,做好各施工单元临时堆料及土石方开挖、堆放、清运过程的拦挡、排水、沉砂、遮盖等临时措施,同时提出关于施工组织、施工时间(季节)、施工时序的水土保持要求,比如封闭施工,施工避开风天、雨天,渣土运输车辆遮盖、洒水、不超载等。
4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根据最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输变电工程(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我国东部地区不超过2元/m2、中部地区不超过2.2元/m2、西部地区不超过2.5元/m2。
各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较之以前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更加详细,征收标准依工程建设所在地“两区划分”、区域社会经济重要性、水土流失现状等而设,能较客观、直接地反映项目区生态环境优劣、水土流失情况。比如,河北省最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省内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2.0元/m2,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1.8元/m2,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1.5元/m2,其他区域0.5元/m2。这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权利、权限更加明确。
当然,目前该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属2年期限的试用标准,还存有不断完善、使之更加合理的空间。比如,在不断完善、细分按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基础上,考虑不同建设项目因建设内容、施工工艺等不同造成对项目区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加速程度不同,可尝试按建设项目类型分类征收补偿费,最终使得同类项目在不同区域有不同征收标准,同一区域的不同类项目也有不同、更有针对性、更合理的征收标准,即:同类项目,在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建设,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多收,反之则可少收;同一地区,工程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大的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多收,反之则可少收。
5 结 语
根据多年的输变电工程水保方案编制工作实践,结合输变电工程项目特点,对影响水保方案整体质量,同时也是水保方案技术评审会参与各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总结、探讨,以期对今后输变电工程水保方案编制工作有一定借鉴作用。随着国标[2-3]和包括新水土保持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水保方案编制有了更明确的技术依据与法律基础,作为方案编制人员,今后将继续不断总结水保方案编制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水保方案编制水平,在内容更加合理、完整、规范的基础上,着力主体设计中水土保持工程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增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严格遵循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水保方案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输变电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永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界定[J].中国水土保持,2010(11):6-8.
[2] GB 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标准[S].
[3] 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