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三公经费”审查的几点思考
2014-01-29王君
刘 王君
关于高校“三公经费”审查的几点思考
刘 王君
2011年3月,国务院研究决定中央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该决定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三公经费”一词也迅速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财政资金是高校资金的重要来源,高校“三公经费”也应向社会公布。如何利用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使之为财务审核服务,是提高我国高校“三公经费”审核、审计效率的重要内容。
高校“三公经费”;信息公开;“三公经费”审查
公共财政是国家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高校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的特点,高校的预算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一般占资金的45%。此外,各类专项经费,也占高校资金的15%以上,985、211高校甚至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关于“三公经费”这一话题,焦点以往大多集中在党政机关。近年来,对于高校等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公开和审查的问题,关注也越来越多。
“三公经费”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学生雷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向全国113所高校申请公开2012年“三公”经费各项支出的具体金额。截止2013年年底,共有30多所高校公布三公经费,总额达6884.73万元,其中浙江大学最高,达1107.8万元,广东体育学院为零。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拒绝公开。本文认为,雷闯的申请以及各个高校“三公经费”的公开情况可以为“三公经费”的审查提供一些思考。
第一,结合各高校“三公经费”的公开情况制定审查方案。从逻辑上看,高校信息的透明度是和其信息质量相关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表示,目前对高校等事业单位,主要是通过其自律和上级预算单位进行监管。高校“三公经费”,主要还是学校自身根据自己特点,自行予以安排。如果一个高校的“三公经费”的来龙去脉十分清晰且得到真实的记载,高校会趋向于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不仅可以作为审计人员的审核资料,也可以依据公开情况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审查方案。以成都大学公开信息为例,成都大学2012年决算“三公经费“决算总额304.2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3.29万元,因公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8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3.29万元,主要用于差旅及培训。成都大学对因公出国支出的金额、人数、次数等信息的公布,为审查人员与计财部门提供的信息相核对提供便利。而广州体育学院公布的“三公经费”为零,其合理性值得审查人员思考。虽然各个高校由于级别不同,公务活动的频率也不同,但作为高校,没有任何业务招待活动几乎不可能的。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公开信息的错误,也可能是“三公经费”的虚报,也可能是会计处理的技术错误。针对这种极端现象,审查人员应该更为注意。
第二,根据高校“三公经费”支出特点制定审查方案。各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有不同的特点。就公布信息的30所高校而言,“三公经费”的三公组成中,共有10所高校的接待费用占了整个“三公”费用的半数以上,有部分高校的公务接待费用甚至超过了七成。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教学交流,召开的研讨会、讲座,国内专家的来访使得业务接待费往往成为“三公经费”的大头。在党政机关,一些部门处长都会有专车,学校则不可能,往往只有校级领导才有专车。对高校而言,因多校区办学发生的校区教学通勤车辆的购置与运行费用,以及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应由学校负担的车辆费用,上述费用为高校正常的教学业务费用,并非是公务用车的范畴,而是为教师、学生服务性的开支。这部分购置支出和使用支出并不划入“三公经费”的审查范围。因此,公务用车购置和使用费用较低。高校因公出国(境)支出在各个高校中的差异比较大,像北京大学、浙江大学这样的九八五高校,其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比较多,因此,因公出国(境)支出的金额会比较大。而级别相对较低的高校,则这部分支出往往比较少,有些高校这部分的支出为零。本文认为,我国高校从985高校、211高校、一般本科高校、专科高校,各个级别的高校不仅财政经费的划拨差异巨大,而且由于高校活动的差异“三公经费”支出特征明显不同。因此,各审查人员应该根据高校的级别、教学管理活动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审查计划。
第三,合理确定“三公经费”的界限。根据已公布“三公经费”的高校信息,总体而言,“三公经费”的总额并不高,除了总额最高的浙江大学达到1000多万,位列总额第二、第三的天津大学、湛江师范学院分别为527.67万、516.83万。作为规模大、人员多的高校,这样的金额并不高,究其原因,可能与“三公经费”的经费来源和界限划定有关。各高校公布的“三公经费”仅限于财政拨款中的“三公经费”部分。但是,高校一般都有自筹自支部分,通过自筹因公资金支付的因公出国(境)支出、业务接待费、公车费用则不会进行公布。如何界定高校“三公经费”的支出是属于财政拨款部分还是自筹自支部分是审核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于规范“三公经费”的制度、标准已经出台了不少,如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工信部发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这些规范、办法往往只局限于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所属部门的系统层面上,表现为宏观性强而可控性弱的特点。虽然《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了因公出国出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等四个“三公经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实际工作中,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三公经费”的内容并没有清晰地划定,各部门的核算口径也不统一。不同于党政机关,高校老师有很多课题和项目,科研项目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业务接待费等费用,但是有些经费会直接放入项目支出之中,而不会直接计入行政管理的“三公经费”。项目活动涉及的“三公经费”支出究竟如何划归对高校“三公经费”的总额影响很大。不同高校的会计核算部门由于自身的管理理念、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影响“三公经费”的最终结果。审核人员在前期与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深入的沟通,是明确审计目标、提高审核效率的必备环节。
信息公开是审核监督的开始。如果高校“三公经费”仅仅是披露数字,而没有对于数字背后的问题进行思考,没有为“三公经费”的审核提供便利,没有为“三公经费”相关制度提供借鉴,那么,公开的“三公经费”只会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作为“三公经费”审核的人员,务必要通过各个高校公开的信息,适时调整审核方案。对“三公经费”的公开信息与审核相结合,可以提高“三公经费”公开披露的可信性,也可以利用审计专家的建议提高各个部门“三公经费”使用效率。针对高校科研经费中涉及“三公经费”的开支,就要求高校相应加强科研项目管理。项目审批立项时,都必须明确预算科研项目预算,并对预算内容进行细化,严格按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科研经费(包括“三公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同时,出台明确的惩处问责措施,如对于公开信息不准确、经费支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切实启动和落实问责机制。
[1]李纪兵.“高校经费(含“三公经费”)公开”模块与制度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2]孙凤海,祝慧洁,顾黎明.试论高校“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作者单位: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