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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罗尔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谱系及其内在关系

2014-01-24李佃来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施特劳斯罗尔斯自由主义

李佃来

翻检中西思想史可知,政治哲学几乎是人类自开始智识活动以来形成的最具有影响力和最为悠久的学术支脉之一,我们只要一提到那些彪炳千古的哲学大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洛克及黑格尔等,往往首先想到他们在政治哲学上的贡献以及各极其致的政治哲学观点。就此而言,我们在今天似乎已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并讨论 “何为政治哲学”这样的初始性学术问题,因为直觉大致告诉我们,几千年的政治哲学历史早已给出了这一问题的明确答案,而若要在这一问题上继续纠缠下去,就有些倒行逆施甚至是离经叛道的意味了。但真实的情形显然远非如此:政治哲学在今天中国学术界不断走向复兴,并逐渐成为当仁不让的显学,并不是几千年的政治哲学脉络延伸至今的结果,而是当下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在理论上激起的回响。故此,政治哲学之于中国学术界,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待澄明的全新学术领域,而 “何为政治哲学”也仍是一个需要深入检思的全新学术话题。进而论之,在当下实践语境中凸显出来的这样一个全新学术话题,从学术史与现实诉求的双重维度来看,则应当转换为描述意义上 “我们现在面对哪些政治哲学传统”和规范意义上 “我们需要何种政治哲学资源”的问题。而要检思这两个既相互粘连又彼此分殊的问题,有必要将其植入施特劳斯、罗尔斯及马克思所代表的政治哲学谱系中,通过盘点他们的政治哲学话语来进行,这倒不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哲学史上代表了三个最伟大的理论轴心,而是因为他们所确立起来的政治哲学 “总问题”,成为目前许多政治哲学研究者或显在或隐在的立论前提,研究者们即便探讨其他政治哲学家的思想,往往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这三位政治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坐标。据此而论,对施特劳斯、罗尔斯、马克思所代表的政治哲学谱系及其内在关系予以梳理与考辨,会比较真实地将 “何为政治哲学”的质询推向实质性的理论层面,也有助于我们开辟政治哲学研究的可能性路径。

一、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虽然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从不忘记在政治哲学的学科门下开展思想的创造,但诚如甘阳先生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政治哲学家们并不事先告诉读者什么是政治哲学,以及为什么需要政治哲学。[1](导言P57)与这种情况相对照,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上的重大贡献之一,则在于他从一般和特殊的双重向度,对这一古老的学科门类进行了明确的理论界定,从而使政治哲学研究由缺乏自我规定的散漫和不自觉状态,走向了一种自觉的质性概括和深层理论反思,这不仅确立起辨识政治哲学与非政治哲学的基本界标,也为政治哲学的理论创制提供了一种内在的标准,因而在政治哲学史上有着划时代的学术意义。

在 《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施特劳斯开宗明义地指出:“自政治哲学在雅典萌生以来,政治哲学的意义及重要特点在今天同过去一样明显。所有政治行动的目标不是保守就是变革。当渴望保守时,我们希望不要变得更糟;当渴望变革时,我们希望能带来更好的东西。所有的政治行动因而都由某种更好或更糟的思想引导。但关于更好或更糟的思想隐含着关于善 (the good)的思考。引导着我们所有行动的对善的意识 (the awareness of the good)具有意见的特点:对善的意识不再受到质疑,但经过反思,它又证明自己是可疑的。我们能够质疑对善的意识,恰恰这一事实把我们指向不再可疑的关于善的这样一种思想——指向一种不再是意见而是知识的思想。然后,所有的政治行动本身都指向了善的知识:关于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如果人们把获得有关好的生活、好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明确的目标,政治哲学就出现了。”[2](P1-2)这是施特劳斯在界定政治哲学上一段极其重要的论述,而根据这段论述,所谓政治哲学,归根结底就是关于善的知识,即好生活或好社会之理念的学说。从这一基本界定出发,施特劳斯又从两个方面对 “什么是政治哲学”予以扩展性阐发:(1)政治哲学作为探知好生活或好社会之理念的学说,亦是在总体性视域内追求普遍知识的理论形式[3](P2),这是因为只有在总体意义上洞观到政治事物或政治现象的本性,进而获得了与之相关的普遍知识,才有可能提出衡量好生活与坏生活、好社会与坏社会的标准,否则,这种标准的设定未必是客观而真实的。(2)政治哲学作为探知好生活或好社会之理念的学说,又是根本异质于实证科学的知识形式,这是因为好生活或好社会归根结底乃是指向 “价值论”的政治言说,而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历史考古学、经济学、法学等实证科学,则由于 “不再像神学和形而上学那样是关于为什么的绝对知识,而是关于如何做的相对知识”[4](P9),因而也就顺理成章地将事实性索求认定为知识的最高形式,由此在区隔事实与价值的前提下,把价值关切的向度驱逐在外。

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上述界定是在其 “怀古抑今”的心绪下作出的,因而烙着深深的古希腊政治哲学的印记,甚至直接就是古希腊政治哲学所追寻的 “什么是最好的政治秩序”的一种当代转译和推演。不过,古希腊政治哲学作为后来西方政治哲学的 “母体”,其所提出的关于好社会的理论思考,以及对于感性世界和超感性世界的区分 (这相当于后来的科学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在政治哲学的自我规范性上是有普泛指导意义的。就此而论,施特劳斯的上述界定是对政治哲学所作的一般性理论概括和规定,为人们理解什么是政治哲学提供了一个基础性范本。在此的有力佐证是,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与罗尔斯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虽然总体上属于不同的理论形态,但前者对政治哲学理论特质的指认和确证,却要么在前 (相对于罗尔斯)、要么在后(相对于马克思),见证或印证了马克思和罗尔斯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轨迹。例如,在罗尔斯之前的20世纪理论史上,随着 “实证主义知识原则和科学主义话语取代价值原则和人文主义话语”[5],规范性的理论诉求开始被视为非法的知识表达,于是政治哲学基本湮没在了扑面而来的政治社会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大潮当中。这一一直持续到70年代初期的情况,随着罗尔斯 《正义论》的发表而发生了根本转折,因为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罗尔斯在 《正义论》中提出了有关现代生活条件下 “组织良好的”社会之观念[6](P71),这使规范性的道德研究在一个新的水平上获得了其曾有过的理论地位,进而也使政治哲学在摆脱实证主义思维方式的禁锢之后得以复兴。这些情况说明,罗尔斯 《正义论》的理论开展,恰恰是符合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一般界定的,而施特劳斯通过区分政治哲学与实证科学来反证前者的做法,正是罗尔斯始终贯彻的基本思路。

然而,更进一步说,施特劳斯之所以成为当前一些政治哲学研究者的一个基本理论介入点,不仅仅是因为他率先给出了一个政治哲学的一般性定义,从而打破了政治哲学轻视学科自我反思的通规,为学界在当下语境确立政治哲学的学科规范树立了标尺,同时更是因为他从对政治哲学的一般规定走向了对其的特殊规定,进而在现代性之困境完全暴露的历史局面下,重新挑起了最早始于17世纪末文学界的 “古今之争”,并将这一争论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高点,为单向度的现代性致思方式增补进一个古代的视角,也确立起了独树一帜的当代政治哲学理论范式。

这里的问题在于: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研究上留给人们的最深刻印象,就是其驻足于保守主义的立场,提出了在现代社会如何激活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并吸取其思想智慧的问题。因而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特殊规定,乃在于他将政治哲学的最高形式推定为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开创的古典政治哲学,而将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以降的理论创制视为政治哲学的走火入魔和变异。我们虽然可依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一般界定来梳理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理论史,并在 “同类项”的意义上归纳不同时代政治哲学的共有特质,发现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之间的沿接、顺承、融通关系,但施特劳斯思想意识深处根深蒂固的意见,却又是反对在打通古今的前提下来理解政治哲学,因为以他之见,在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之间存在着根本无法弥合的断裂,政治哲学的最高成就只能归属于断裂之前的古代哲人,而断裂之后的现代哲学家则在越来越微弱的意义上回归古典政治哲学的思想高度,因而也在一步一步地断送政治哲学的发展前途。

如果说施特劳斯在其特殊规定性中,锁定、凸显和放大的即是在哲学史上业已存在的古典政治哲学,那么其理论研究的创造性部分似乎就是暗淡的、不起眼的,因而他也似乎至多只能算作是政治哲学史家,离政治哲学家还有一些距离。但要注意的是,施特劳斯在古典政治哲学的界面上来彰明何为政治哲学,是其政治哲学概念之特殊规定性的形式而非内容,其特殊规定性的内容则在于通过照亮古典政治哲学来深刻批判不断行进和推延的现代性。这也就是说,施特劳斯作为一个清醒的现代人,绝不会无缘无故折返到古希腊语境以表达其政治哲学观点,虽然正如黑格尔所说,欧洲人一提到古希腊就有家园之感。毋宁说,施特劳斯如此为之,乃出于他对现代性的根本检视,即他的古典政治哲学研究既根源于他对现代性危机的基本审理,又最终归于如何有效地克服现代性的一切偏蔽。因此,他的著名断言是:彻底质疑近三四百年来的西方思想学说是一切智慧追求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倒是可以看到,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本不是在话语层面对古人言说方式的一种简单重复,而是假以古人高扬德性和卓越性的理论智慧,来开启一条全新的政治哲学追问路径,以区别于马基雅维利以来互有不同但又一脉相承地推动现代性之展开的政治哲学,进而纠正现代人沉湎于科学主义和工具理性的凡俗生活,这也就是“古今之争”在施特劳斯这里的真实内容和最终归宿。这恰恰表征着施特劳斯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智慧,说明其回归过去的古典研究,仍是指向未来的、有强烈问题意识和高度理论创见性的政治哲学路数。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施特劳斯在西方素来被视为特立独行的政治哲学怪人,那么这不仅仅是因为他将古代社会的理论问题令人惊讶地搬弄到了现代社会,同时也是因为,他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厘定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这即是系于现代性批判的政治哲学范式。虽然扩而论之,这种范式的政治哲学在卢梭、黑格尔那里即已开始,并在20世纪因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工具理性批判以及阿伦特的极权主义挞伐而全面展开,但一则是由于施特劳斯 “借古疑今”这一与众不同的手法使他站在了检讨现代性的最前端,二则是由于他将现代性的检讨直接提升到了 “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论高度,故此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特殊规定也就代表了政治哲学现代性批判范式的典范,甚至也可说是此一范式发展的高点,这使他不仅在20世纪政治哲学史上,而且在整个政治哲学史上,奠立了难以动摇的独特地位。

在政治哲学的理论图谱上,施特劳斯代表的现代性批判范式,与近代以来一直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范式之间的关系,显得最为特殊和微妙。根据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一般界定,我们自然不易辨清他与自由主义在理论探求上的分殊与异质,这是因为如上所述,追求好的政治生活不仅是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前定预设,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主张。但施特劳斯的标志性思想成就,并不是通由对其政治哲学的一般规定,而是通由其特殊规定得以昭显的,所以,毋庸讳言,施特劳斯与自由主义发展的乃是相当不同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它们在关切的维度和理论的终极旨趣上存在着一目了然的差异。或许正因为如此,罗尔斯在施特劳斯之后发展其基于公平的正义理论时,对施特劳斯的观点几乎从来不予理会,即使面对施特劳斯弟子布鲁姆指名道姓的批评,罗尔斯及其追随者也基本不加回应,好像施特劳斯与其开创的学派从来就没有讨论过政治哲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施特劳斯从提出重新开审现代人与古代人之争这桩公案伊始,就始终强调德性、卓越、永恒等形而上学层面上的政治标准,而反对一切相对主义、历史主义,以及一切以权利、自由为名的现代政治价值。我们大致可以这样说,施特劳斯所珍视的东西,恰恰是近现代自由主义有意回避的东西,而他所反对的东西,则恰恰是后者极力发展的东西。如果我们进而可以指出,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理论范式上的异质,根源于两者在关键主张上的直接对置,那么这对置的双方也就不会是彼此无涉、相互无关的,至少从第三者的角度来看,它们在理论的完满性上恰恰形成了互补:人们可以从罗尔斯的主流观点出发对施特劳斯提出这样那样的批评,但施特劳斯既然是在诊断现代政治哲学、诘问现代性的基础上发展政治哲学的,那么他提出的诸如 “德性优先于自由”、“善优先于权利”等理论见解,显然值得孤注一掷地在形而下层面上兑换自由、权利 (或权力)的现代人深入反思。当然,反过来说,施特劳斯彻头彻尾排斥现代政治原则的做法,实质上也已矫枉过正。不难看到,在政治结构上,现代社会与古代城邦社会已是大相异质,因而在生活原则和价值目标上,彼此之间也注定会各有分别。施特劳斯所追求的高绝政治标准,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固然有其难以估量的意义,但从属于现代社会的那些基本政治构件,如自由、权利、平等、民主、正义等等,也将始终为现代人所追寻。这也就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家所要回答和解决的中心问题,涉及另外一种形式的政治哲学。

二、罗尔斯:政治哲学的下降路线与程序主义政治

《正义论》发表之后直到今天的学术研究状况表明,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正如他的对手诺齐克所诚恳指出的那样:“现在,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7](P218)因而并不夸张地说,当代大部分政治哲学讨论几乎都是在罗尔斯理论工作的基础上推衍出来的,不管是肯定他的观点还是否定他的观点。追究起来,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在于如下原因:虽然在罗尔斯之前,施特劳斯、阿伦特等执著于现代性批判的哲学家已经将政治哲学的研究推向高潮,但由于他们所开创的政治哲学在西方一向被视为食古不化的 “异类”和 “怪胎”,因而并未真正引起人们的思想共鸣,相反,之后罗尔斯的正义研究才真正打破了实证主义风行以来政治哲学长期沉寂的局面,从而根本扭转了20世纪的政治哲学理论史,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源头起点。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相关研究,无疑代表着当代政治哲学谱系重要范型之一种,并且正像威尔·金里卡所说的那样:“要了解当代的各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自然的出发点。”[8](P19)然而,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代表性,它之所以成为理解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窗口,它对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刺激及由此引发的学术效应,只能算是一个外部理由。对于梳理政治哲学的谱系而言,内部理由无疑更为根本。其内部理由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一种新近探究,综合了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各种资源,以及与自由主义展开直接对话的各种学思传统,进而在此基础上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范式推向最高点,以至于若想理解几百年来西方政治哲学发展的基本脉络,罗尔斯将是一个必然落点,甚至于在逻辑上将是一个必然起点。那么,情形何以至此?

在 《正义论》初版序言中,罗尔斯以谦恭的口吻如此说道:“我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还优于 (或至少我将如此论证)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作为这种解释之结果的正义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确实,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相反我承认其中主要的观念都是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丰富内涵能被人们赏识。”[9](初版序言P1-2)除却其谦恭的成分,罗尔斯的这段论述表明,他是在概括、总结传统政治哲学理论 (尤其是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之上来推进当代正义研究的,这构成其政治哲学出场的一个重要思想史奠基。这一思想史奠基在其 《政治哲学史讲义》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政治哲学史讲义》虽看上去是一部教科书式的哲学史著作,与罗尔斯本人的政治哲学理论创制似乎关系不大,但书中对霍布斯、洛克、休谟、卢梭、密尔等的政治哲学的梳理,实质是以 “六经注我”的方式来进行的[10](译者前言P11),于是,这些政治哲学家提出的基本论题几乎全都流向了罗尔斯,变成了后者在自己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框架中所要申述和推进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自然可以不计其细地指出,从政治哲学的理论谱系上讲,如果说施特劳斯的思考在问题意识上代表着现代性批判的政治哲学,在思维形式上代表着古典特别是古希腊的政治哲学,那么罗尔斯的探究则由于很好地完成了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史的当代整合,因而无论在问题意识还是在思维形式上,都代表着古典之后统称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自由主义作为一个宽泛的指代,其内部不同理论支脉之间,如契约论与功利主义之间、自由至上主义与平等的自由主义之间,在具体观点上当然是互不相同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这只不过是同一政治哲学范式内部的不同乃至对立,而并未上升到范式与范式的相互歧异,所以罗尔斯政治哲学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之间的分殊,一定标识着各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后者之间的区别。从罗尔斯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这样一种外在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谱系的、具有高度理论概括性的政治哲学形式。这就是罗尔斯成为政治哲学研究之落点和起点的内缘所在。

从梳理政治哲学谱系、理解 “何为政治哲学”来讲,考察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任务在于从范式向度揭示其所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共性特质。笼统说来,与施特劳斯在问题意识上所代表的现代性批判政治哲学,以及与其在思维形式上所倚重的古典政治哲学相比,罗尔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乃是一种现代性政治哲学。作为相互对峙的两极,现代性政治哲学与现代性批判政治哲学自然有着清晰可见的差异,而前者与古典政治哲学作为在历史逻辑上前后衔接的理论形态,实质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别。追溯起来,现代性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的差别归根结底源于 “现代”与 “古代”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根本异质。可以这样说,古典政治哲学之所以注重在形而上学的界面上突出德性、自然权利以及普遍价值,并要求根据超越性的理念世界来为世俗世界立法,主要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与国家形成相对划界并充分展现世俗生活之状貌的市民社会,故此,政治是大于经济的、公共领域是优于私人领域的、社会普遍利益是高于个体特殊利益的。然而,西方14、15世纪之后不断展开的现代性历史逻辑,彻底颠覆了古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其突出表征即在于,现代市民社会逐渐生成并获得其独立形态,被黑格尔形容为 “地上行进的神”的国家[11](P259)开始下降到社会结构的下位,政治与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社会普遍利益与个体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与古代相比完全颠倒了过来。在这种社会和政治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历史语境中形成的现代性政治哲学,大致从马基雅维利使德性服从于政治从而有意调低社会行动之标准开始,就顺理成章地从形而上转向了形而下,从超验转向了经验,由此也就理所当然地围绕社会制度的基本政治问题开展研究,从而将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等推定为政治哲学的核心理论主题。现代性政治哲学之不同于古典政治哲学的这种 “下降路向”,自马基雅维利之后就一泻千里,自上而下地延伸到20世纪,融聚到罗尔斯集大成式的研究中,成就了其以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之良序社会为目标的正义理论,为当代政治哲学的开显、复兴和推进树立了标尺。

罗尔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走下降路线的现代性政治哲学,与走上升路线的施特劳斯及古典政治哲学相比较的标志性特征,在于它遵从的是一种将理论付诸政治实践的程序主义思路。古典政治哲学其实也从不回避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而施特劳斯攀附古典理论来策动现代性批判,同样是想改变现代政治的基本走向。在这一问题上,古典模式的最高表达是柏拉图式的政治理想,即哲学王手握政治真理的 “尚方宝剑”,因而能够作为 “政治代理人来把这种真理转化成制度安排,不管这一真理能否被人们自由地接受甚或理解”。[12](P3)但这种 “清 高自傲”的政治理想,在罗尔斯看来则只不过是一种无视复杂的日常政治且没有下限的乌托邦空谈,根本无法实质性地推动现代政治制度走向完善。罗尔斯实际上并不否认乌托邦的政治意义,他甚至还直接将政治哲学称为 “现实主义的乌托邦”[13](P10),认为社会之未来希望也要依赖于它,但他却反对以盛气凌人的姿态来傲慢地审视现实政治,而要求划清与柏拉图式政治理想的界限,从而实际地介入到现实政治中并影响日常政治的结果。罗尔斯认为,要实现这一目的,恰到好处的做法,就是将政治哲学讨论的权利、自由等问题转化到宪法中,由此从法律制度层面来保护这些属于现代人政治生活的基本构件,进而把政治哲学的基本主张转换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政治制度。施特劳斯在罗尔斯之前就已经洞悉到这一程序主义思路对于现代性政治哲学所起的导向作用,但他认为这至多只是一种捉襟见肘的修补工作,因为一种法律程式可以暂时解决眼前的某个问题,但却没有能力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恒久不变的德性却可以做到这一点,故此德性一定是高于律法的,而政治哲学唯有上升到德性,才能够为人们提供终极的真理,使理论不至于变成残片式的程序政治,避免现代政治陷入积重难返的困局。施特劳斯的意见自然有其不可否认的合理之处,但他大概没有深入思考这样一个经验问题,即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西方法律制度,为何从来没有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发生脱节,而是始终与之保持着一种必要的张力。这个经验问题至少可以表明,罗尔斯所倚重的程序主义思路与现代性政治的内在逻辑是相契合的,所以,现代性政治哲学关涉的已经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了,而本身就是以现实政治为启端、也以现实政治为终端的实践问题了。

无论是就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等理论主题而言,还是就程序主义的理论思路来说,罗尔斯所代表的走下降路线的现代性政治哲学,可能是最容易引起现代人思想共鸣的学术脉络之一,原因是这些主题所蕴涵的价值原则已经是当今世界具有普泛意义的诉求,并且这些价值原则也需要在程序上转入法律制度予以守护。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毕竟在施特劳斯定位于现代性批判的政治哲学谱系中,情形与在罗尔斯这里完全相反,即自由、权利、平等、民主等主题并没有上升到理论逻辑的高阶,甚至于以施特劳斯之见,这些主题只能加速政治哲学 “走火入魔”,而不会使之明朗起来。如果这可以说明,罗尔斯政治哲学所涉及的那些看上去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只有在其所属的范式与谱系中才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对于 “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则应当穿越罗尔斯现代性政治哲学的问题域,从而在一种更为宏大的视野中来确证政治哲学的基本在场。我们的问题是:在罗尔斯现代性政治哲学的谱系与问题域外,不仅施特劳斯的理论值得关注,而且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需要深入开掘。

三、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现实性与超越性

在政治哲学学术复兴的大背景下,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已出场,有关于此的研究成果引人注目。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是,由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框架并没有为政治哲学留有合法性的理论空间,因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出场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政治哲学刺激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结果。这种在理论上 “由外而内”而非 “由内而外”的研究进路,决定了许多学术论析会不可避免地陷入 “罗尔斯效应”当中,即只是简单套用罗尔斯所代表的西方政治哲学的话语架构,而不去首先廓清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独特运思路径。这种情况不仅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将马克思的原初见解掩蔽起来,导致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本身的失语,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 “不在场的在场者”,而且也注定无法开显马克思理论之不能绕过的当代性价值,因为毋庸讳言的事实是,就公平、正义这些显性政治哲学论题而言,如果以罗尔斯的模式为标准来判断,马克思的研究就没有超过休谟以来自由主义的精细理论构制,甚至与之相较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差距。然而,学术界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却是充满了期待,即希望打破马克思主义在政治哲学面前的 “无语”状态,从马克思那里挖掘积极的思想资源,推动政治哲学重大理论问题的再研究,有效回应以市场化转型为中心的全面社会转型。而要实现这种期待,前提性问题意识便是厘清马克思政治哲学与其他政治哲学相对照的临界线、问题域、意义值。

从这一前提性问题意识出发,我们提出如下观点:如果说施特劳斯是从一种高端的超越性界面来予以说理的,罗尔斯是从一种低端的现实性界面来加以论证的,那么马克思则在这两位政治哲学家之前将现实性与超越性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从而在事实与规范、经验与超验、形而下与形而上的双重视域内,开辟了以历史性为祈向的政治哲学理论路数,完成了政治哲学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与转折。

(一)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现实性维度

施特劳斯在盘点现代政治哲学发展史时指认,马克思同马基雅维利之后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一样,在现代性的行进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而他与现代政治哲学之父马基雅维利存在 “隔代遗传”的 “血脉”关系,后者因使德性服从于政治而开创的往下沉降的政治哲学,同样延伸到了马克思强调历史当下性和经验直观感知的理论思路中,促成了政治哲学与历史主义的“联姻”,使政治哲学与古代人的高远思想眼界渐行渐远。施特劳斯当然是带着一种怨责的口吻来表达这一观点的,不过除却其情绪化的不客观一面,他也在一定程度上把捉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形态所属,即这一政治哲学亦是从属于颠覆古典理论形态的现代性形态,现实性对其而言,自然是一个极为根本的伸张维度。施特劳斯的观点说来不难理解,因为马克思生活在现代性不断展开的历史境遇中,而在这一历史境遇中呈现出来的那些现代社会无法规避的历史性问题,如市民社会及其矛盾,以及自由、权利、平等、正义等等,不仅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所关注,进而成为其所讨论的核心理论主题,而且也一定为将哲学视为烧向外部世界之 “火焰”的马克思所重视,由此也会成为他的政治哲学的中心理论议题。质言之,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一如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其理论创造的逻辑起点已经不是古典政治哲学可以完全不顾日常政治结果的德性智慧和理念王国,而是以市民社会的形成及矛盾的暴露为标志性出场事件的历史叙事。“因此,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14](P4)只要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发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现代性理论形态之间的归属关系,也很容易看到现实性伸张维度之于其政治哲学的根本规定性。

不过,我们应当指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虽然在现实性上存在相通之处,但现实性对于这两者而言却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由之而开引出的具体政治哲学路数也是迥然有异的。大致可以这么说,马克思与自由主义者都是通过对现代市民社会的审视与理解而创造政治哲学理论的,因而现代市民社会正是他们所共同面对的最直接现实。但正如罗尔斯在 《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所指出的,自由主义是在宪政民主的框架内来研究政治哲学的[15](P1),故此,其目标不过在于构建、修补、完善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而不是要发展一套外于此一体系的理论学说,于是,各派自由主义几乎都在市民社会内部,遵从知性思维和实证思维来理解由市民社会所映射出来的自由、权利、平等、正义诸种问题,进而几乎都在伦理主义的路向①这里所讲的伦理主义路向并非等同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德性思路,后者要求从道德的至高维度来推出现实政治的基本规则,而前者却始终是将现实政治作为出发点的。上来界定这些问题,将这些问题所链接到的价值说成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 “普适规范”。马克思与自由主义的重大分殊,在于通过剖析现代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敏锐洞察了穷人与富人、工人与资本家、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对立,因此,“揭露具有非神圣形式的自我异化”,批判现代剥削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而这一基本任务决定了马克思是站在市民社会外部,遵从批判思维和辩证思维来审视市民社会的,于是,他也就不再运用纯粹伦理主义的路向来论述自由、权利、平等、正义诸种价值规范,而是将对这些价值规范的说明改换为对它们的历史基础的揭示。②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在 《政治自由主义》中将之前 《正义论》中的 “道德正义”修正为 “政治正义”,似乎与马克思改伦理主义路向为历史主义路向的做法是内在会通的,但实质上,由于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深入到经济关系层面来说明政治问题,因此,罗尔斯话语结构的铺排方式说到底仍然是伦理主义的。如果认为政治正义是西方三百年来整个公共文化与思想运动的最后结果,那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就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倚重的 “程序”来说的,而其理论前提还是霍布斯、洛克等哲学家所开启的以 “应得”为核心理念的道德思路。所以,马克思并不关心现代社会为何需要这些价值规范,以及如何捍卫这些价值规范之类的问题,而是要在批判性视域中来追问:这些价值规范在何种历史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这是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相比在问题域上的重大转换,而这一问题域的转换使马克思深入到远非自由主义所能触及的深层现实,使其政治哲学在现实性维度上落归于更为坚实的历史地平线。由此可见,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交集的地方,也正是它们分道扬镳之处。施特劳斯将马克思委身于马基雅维利以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之列,虽见证了其解读政治哲学史的独到功夫,但无疑同时也是一种粗疏乃至粗暴的做法。而颇有反讽意味的是,马克思政治哲学在现实性维度上开启的批判性视野及其问题域的转换,甚至已经使其现代性的理论形态推递为现代性批判的理论形态,但以现代性批判为根本基准来发展政治哲学的施特劳斯,却并未发现自己与马克思的这种一致,所以只能在理解马克思的道路上越走越偏。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超越性维度

施特劳斯对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作同质化处理的失误,不仅在于没有看到两者在现实性维度上的 “同而不合”,而且也在于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此一分殊,即在程序主义上走得过远的自由主义,是倾向于消解政治形而上学的 (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形而上学之思,则是另一码事),而马克思则在解构传统形而上学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古典政治哲学的思维路向,建构起基于历史分析的新形而上学,使政治哲学的超越性维度在历史性界面上重新开显。这里的问题是,施特劳斯其实是将马克思的哲学解释为决定论套路中的实证理论,因而在他看来,马克思根本不可能像古人那样,预设不可被实证化的超越性政治目标,而只是根据历史的流变来不断调节其政治主张。但思想史的实情却证明施特劳斯犯下了低级错误。马克思的现代性致思方式尽管已经翻转了古希腊、古罗马人的整个哲学路数,但这在一定意义上却展现了哲学思维上的 “否定之否定”,即古代哲学的某些既素朴又高贵的东西,在马克思这里又以全新的面孔得以昭显,保持了思想史自古代而现代的连续性,使现代人不至于在颠倒古代人上因过于彻底而误入歧途。至少,马克思关于 “儿童”与“成人”的形象比喻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曾将古希腊人比作 “儿童”,将现代人比作“成人”。“一个成人不能再变成儿童,否则就变得稚气了。但是,儿童的天真不使成人感到愉快吗?他自己不该努力在一个更高的阶梯上把儿童的真实再现出来吗?在每一个时代,它固有的性格不是以其纯真性又活跃在儿童的天性中吗?为什么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在它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不该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呢?”[16](P35-36)

如果可以这样说,古希腊人的 “天真”和“真实”在政治哲学上的最高体现,是以自然正义来为政治的合法性奠基,那么自然正义虽然被马克思推到了被告席上,但他最终崇尚的却又是自然性的政治生活。这是因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口号之一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而新世界具体化为共产主义后,马克思给出的描绘就是: “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7](P185)马克思描绘的理想图景几乎就是柏拉图超感性世界的一个现代版本,而其最深刻的思想基础则无疑就是一种向上升腾的自然性政治。这种自然性政治克服了古典自然正义无视现实政治存在的非历史性,但却保留了后者的形而上学特质与超越性思想取向。所以,我们不仅会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发现因其现实性维度而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共享的一些价值原则,如自由、平等,而且也会发现马克思对这些价值原则的理解与规定,已上升到一个远非罗尔斯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所能企及的高度,超越性维度与现实性维度在马克思这里实质上已结合为政治哲学的一体两面。

进而论之,超越性与现实性这双重维度之所以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合而为一,是因为从其博士论文开始,马克思就始终既强调哲学应当世界化,又强调世界应当哲学化;既强调思想应当力求成为现实,又强调现实应当力求趋向思想。无论是强调世界的哲学化,还是强调现实对于思想的趋同,都说明马克思并非在 “从物质到意识”的决定论中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而实情毋宁是,他一方面看到了改变世界的历史实践对于理论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看到了理论创造活动对于现实历史实践具有难以限量的引导意义。可以这么说,正是对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这种深刻理解,才决定了马克思在其政治哲学的创造中,不但像所有现代性政治哲学家那样直面不断展开的历史逻辑,而且也像大部分古典政治哲学家那样,在至高至上的理论层面来“一览众山小”地审视现实政治。如果说政治哲学超越性维度与现实性维度及其结合,归根结底就是缘起于马克思对理论与实践之关系的上述双向厘定,那么我们由此可推出的结论是,在政治哲学的谱系中,施特劳斯的核心目标以及罗尔斯的关键主张,其实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早有一些呈现,根据是施特劳斯与罗尔斯分别是在理论一极和实践一极中来申说其观点的 (虽然如上所述,他们都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但实践在施特劳斯那里却还是要从理论导出,而理论在罗尔斯那里则一定要兑现为实践),而前者所诉求的一些理论的东西及后者所追求的一些实践的东西,都可在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超越性维度与现实性维度中得到开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政治哲学是同质于施特劳斯及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相反,这只能意味着完全以施特劳斯的方式或罗尔斯的方式来解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是根本行不通的。

综上所述,本文从追问 “何为政治哲学”出发,梳理、盘点、考察了施特劳斯、罗尔斯、马克思所代表的政治哲学谱系及其相互关系。本文此番工作表明,这三种政治哲学谱系并非完全互为他者,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一些交集,特别是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一般界定,更是提供了一个认识几乎所有政治哲学的普泛标准;但它们总体上还是具有各自特定的总问题,对应着三种不可等而视之的理论范式。所以,从描述和经验意义上讲,把握这三种政治哲学谱系及其相互关系,厘清何为政治哲学,需要在它们之间予以必要的“划界”。然而,从规范和价值意义上讲,我们又应在 “划界”的前提下予以必要的 “越界”,即穿越这三种政治哲学所固有的理论边界,从他者的视角来洞观它们的优长与短缺,进而根据当代性问题意识作出价值排序与选择。从 “越界”来看,施特劳斯及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都有其被人们认同与接受的深刻理由,但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应当是最值得我们深入开发的思想宝藏,这一来是因为马克思政治哲学超越性与现实性的双重维度,兼济了古典与现代的思想智慧,包容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张力,因此,具有更为开阔的思想敞开空间,更能游刃有余地回应现实政治不断提出的新问题;二来则是因为其他两种政治哲学固然可以成为人们学术研究的支点,但其根深蒂固的西方历史与文化背景,决定了其所提出的问题难以在中国语境下产生积极的 “化学反应”,难以为中国的社会改革提供实质性的理论指导,与此不同的情况是,理论和实践层面不断开展和推进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已经为中国政治哲学研究奠立了最为深厚的思想与社会基础,因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中国化,将是一个崭新但意义深远的重大理论课题,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必将会为这一课题的开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资源。

[1]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载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3][4]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

[5]李佃来:《政治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新路径》,载 《求是学刊》,2006(5)。

[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7]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8]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9]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10][12][13][15]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4][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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