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讨论在侦查学关联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014-01-23刘为军
刘为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
论案件讨论在侦查学关联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刘为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
案件讨论是侦查学关联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方法,可以通过对真实案件情景的教学化处理,训练学生分析案件和实施侦查决策的能力。为使侦查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案例讨论时应引导学生区别思考、把握全局,重视讨论及决策过程中的异议和非理性因素,学会正确看待侦查中的消极因素和导致侦查失败的各种原因。为确保实效,案件讨论中应准确定位教师、学生角色特征,按照科学步骤组织讨论活动。
案件讨论;民主决策;侦查思维
0 引言
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其关联课程(包括《侦查学基础理论》、《侦查措施》、《刑事案件侦查》、《信息化侦查》、《现场勘查》等)的教学强调对学生办案思维及动手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实训任务较重。案件讨论是侦查学关联课程实训的主要手段之一,如何使教学尽可能接近侦查实践,一直是摆在教师面前的难题。
1 案件讨论的基本思路
案件讨论,是围绕一定的实训目的,对现实中真实案件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教学对象思考分析和决策的典型案件,通过让学生独立地分析研究和团队合作讨论等方式,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件讨论本无定规。实践中,影响侦查人员案件讨论思路及结论的因素很多,比较重要的有个人经验阅历、其他侦查人员的看法和案件自身特点(尤其是案件中比较明显的矛盾点、疑点特征等)。不过,从综合训练及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避免思维定势等角度出发,有意识地为案件讨论设定一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思路还是有必要的。
1.1 案件讨论的类型
(1)根据案件讨论的时间点,可以分为侦查初期的案件讨论、侦查发展过程中的案件讨论以及侦查终结阶段的案件讨论。不同阶段案件讨论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侦查初期案件讨论(如现场分析)的主要内容是案件的定性、现有证据和线索的深度分析、作案人的刻画等。侦查发展过程中,随着侦查措施的应用,侦查人员所获取的信息逐渐增多,讨论的内容一般将趋于集中,主要面向侦查中的疑点、难点以及新问题。而在侦查终结阶段的案件讨论,主要集中为案件的准确定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上。以上分类,并不是说侦查过程中只进行三次讨论,案件的讨论因侦查人员的需要随时都有可能进行,不受次数限制。
(2)根据案件讨论的基本逻辑,可以分为要素分析法和整体分析法。要素分析和整体分析原本是两种不同的证明思路。要素分析法遵循的逻辑顺序是,把案件事实分解成不同要素,对单一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得出每一要素所呈现的案件事实片段(包括各种可能性),再综合这些事实内容,组合成较为完整的案件事实。要素分析法来源于心理学和认知科学中的“原子论”(atomistic)模式,即事实判断者把证明价值附着在各自独立的要素(证据或线索)上,通过要素的增减得出最后的结论—对待每项要素就如同处理组成马赛克的一块块圆石一样。整体分析法或称系统分析法,即从整体上先提出整个案件事实的基本结构,然后再分析和证明具体的构成要素。整体分析法来源于心理学上的“整体论”(holistic)观点:刨根问底的本性无法避免人们从整体上判断各项独立要素的价值,赋予各项分散的要素以价值然后再对这些价值进行累加,这样是作不出决定的[1]。实践中,完全符合上述两种讨论模式的情形可能是不多见的,更多地可能是两种方法交错进行,相互补充。
(3)根据案件的类型,可以分为杀人案件的案件讨论、盗窃案件的案件讨论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类型案件的讨论重点会有所区别,例如杀人案件的讨论,重点可能在现场;诈骗类案件的讨论,诈骗方法的类型化特征可能是重点。
1.2 对案件构成要素的深刻解析
从根本上讲,对案件的讨论就是对案件构成要素的讨论,即通过对已知要素的讨论,寻找发现未知要素的途径和方法。案件讨论的重心就是通过对案件构成要素的全方位分析,根据已经获得的或者即将需要的证据的指引,达到充分认知案件和破获案件的最终目的。
理论上对构成要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不过,不同分类方式所划分的要素在表述上不一致,但构成要素在总和上大抵是一致的。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七何要素说”,即将案件静态构成要素分为:
(1)何事,即事件的性质。实践中,有的案件或事件的性质非常明显,仅根据常识即可判断,而有的则必须根据各种线索或证据进行推断,甚至需要经过艰苦的调查才能确定。案件性质的分析,往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现场的具体环境;作案目标物;因果关系;对作案动机的推断;知情人、被害人等的陈述,等等。
(2)何时。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案件在时间的自然进程中的顺序性或起点。其二是案件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其三是案件在时间上的关联性,即案件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时间不仅仅只具有标记作案行为的起点与终点的意义,还对许多案件的要素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发生时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收集证据、排查嫌疑人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查明作案时间的常见根据有:知情人的陈述;可以记载时间的各种物品、视频或单据(如话单);现场痕迹、物证的新旧程度、尸体现象、现场有关物品的状态(如餐具清洗情况);与案件有关者的生活习惯;天气变化的起始时间;作案行为的难易度;侦查实验结论,等等。除非存在遥控作案、犯罪伪装或者侦查人员对作案时间的判断错误等情形,无作案时间(或者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也是我们否定嫌疑人作案嫌疑的重要依据。
(3)何地。何地即案件发生的空间。任何案件都离不开空间要素。空间既表示物体或人在三维空间中的位置,也表达着它们与其他物体或人的位置关系。不仅如此,基于办案需要,我们也会根据空间的社会属性,结合案件发生场所的社会功能特征及其与周边环境在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因此,同样是盗窃案件,进入居民住宅空间盗窃和进入金融机构盗窃在分析中就可能会有不同的重点和方向。常见的对“何地”的分析和判断,主要是判断原始现场以及现场与涉嫌行为的关系,现场的社会功能及其与作案人的关系。如,判断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是第一现场,现场现象能否反应嫌疑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此外,嫌疑人目前身处何地,也是分析的重点内容。
(4)如何。如何指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发生、如何发生。在案件讨论和综合训练中,应能依据接报案、现场勘验、现场访问等所获取的信息初步完成现场重建,准确描述作案人在现场实施的先后行为,分析作案人作案原因、目标等,完成对作案人条件的刻画,并据此拟定下一步侦查计划。
(5)何故。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要指案件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作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常用的中介要素。实践中,对作案动机的判断,除了根据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外,还要通过查找可能产生作案动机的矛盾纠纷。我们不但要关注直接的、明显的、近期的矛盾纠纷,也要关注间接的、潜在的、久远的矛盾纠纷。
(6)何物。何物即涉案物品,包括案件中的使用物(如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标的物(如赃物)和关联物(如无意中带入或带离现场的物)等。对物的解读,有时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获知,有时可能需要以实验室检验等方式进行。在多数情况下,案件中的物都会转化为案件中的证据,因此查明“何物”是侦查的基本任务之一。
(7)何人,包括案件的实施者、关系人和目击人、发现无名尸体的报案人等。从侦查的认识过程来看,自侦查初期就被纳入侦查视野的人(如没有确证为作案人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被视为案件中的人。换言之,就侦查意义而言,“何人”亦可指案件参与人,即除侦查人员外一切与案件有涉之人。在侦查和案件讨论中,赋予不同“人”以战术平等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侦查人员如果忽略了这种主体性,在处理与其他参与者的关系时容易犯下刚愎自用的错误,难以获得其他参与者的真正支持。
依据不同构成要素理论进行案件讨论,对实践并不会造成根本性影响。要素分析中,要鼓励作为分析人员的学生学会使用各种思维方法,如辩证分析法;心理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直觉判断和灵感推理等。
1.3 侦查决策的案情分析基础
案件讨论的目的之一就是作出侦查决策。一个完整的侦查决策大致包含多选择、条件效果、未来客观状况和决策目标等基本要素[2]。在实践中,由于大量的案件讨论都是以现场勘查所收集之材料为起点的(立线侦查机制之下的案件起点则往往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现场,而是失踪线索、话单、视频监控信息、银行存取款记录等材料),其决策之结果往往会表现为制定侦查计划以及通过追踪决策修正侦查计划的行为。
2 案件讨论的注意事项
2.1 利用案件讨论帮助学生树立民主、理性决策观念
为使侦查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侦查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思维纳入理性轨道,对案件的分析讨论尽可能符合现代决策思维要求。
(1)善于区别思考
面对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侦查人员应有不同的思维方法。对于确定型决策来说,由于结果确有把握,基本的思考原则就是果断选择和实行。对于风险型决策来说,由于要冒一定的风险,决策者就必须考虑选择最有希望(而不是确定无疑的)方案和准备应变方案。对于不确定型决策来说,要注意不可盲动和过于自信,最好能够多方案并进。
(2)善于把握全局
一是案件的讨论要着眼于侦查全局,服务于整个案件甚至整体案件的侦破;二是从单个的案件要素出发,在逐一的案件要素分析基础之上,侦查人员最终应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方案。
(3)重视讨论及决策过程中的异议
异议对于正确的分析和决策意义重大,不同意见实质上等于提出了更多的可选择方案,争论能激发人的想像力和创造力,避免偏听偏信,便于取长补短,最终提高决策的可靠性。经过充分展现各种矛盾和分歧的分析、决策过程所得出的结论也更容易为大家所遵循。
重视异议的讨论过程还是一个民主化的讨论过程。案件讨论要求决策者在重大决策时必须听取和尊重其他侦查人员以及专家的意见。
(4)重视决策中的非理性因素
非理性因素是指在人的心理活动中出现的非逻辑的心理活动形式,它包含了人的情感、意志、欲望、兴趣、信仰以及潜意识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并不都是负面的。侦查人员在进行分析、决策时既要充分发挥非理性因素对理性因素的诱导和补充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理性因素对非理性因素的定向作用,避免非理性因素介入侦查分析、决策带来的消极影响。
2.2 利用案件讨论引导学生理性看待侦查中的消极因素和导致侦查失败的各种原因
决定案件侦查结局的因素非常多,李昌钰博士甚至在其“桌子四脚论”中把“运气”因素当作破案的四大要素之一[3]。在实践中,对案件的讨论可能无法得出结论。在实训当中,可以有意识安排在某个环节,提供如下情形的案件要素,让学生体会侦查认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1)信息缺乏
信息缺乏对案件的影响是明显的,缺乏信息,主体没有可供加工的素材,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增大,所做出的侦查假说与侦查决策就谈不上可靠和合理[4]。一般而言,缺乏关键信息将使侦查人员的判断难以避免出现局限性甚至失误。
(2)信息干扰
信息干扰是指侦查人员收集的无用信息对侦查判断的影响。信息干扰主要有以下表现:①所发现的痕迹物证自身就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点;②所有痕迹均被踩乱,难以筛选出与案件有关的痕迹;③偶然因素的介入;④侦查人员某些心理特征的干扰,等等。
(3)信息解读不佳
信息解读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曲解信息,而曲解又主要源于侦查人员思维方法等方面的缺陷,包括约束性信息的制约、错误的思维模式和负效的思维定势的影响[4]。思维缺陷不仅会限制侦查主体正确解读各类信息,而且也会对信息的收集和输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4)侦查错误
常见的侦查错误有:案件定性不准,划错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决策实施的失误;侦查“内耗”,等等。
除通过案件的选择和问题设计,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案件侦查中的消极因素外,也应引导学生明白,侦查判断、决策正确,但因侦查时间的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案件不能侦破。
2.3 利用案件讨论强化学生的证据意识
侦查办案过程是一个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重构案件过程,唯有靠证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显提高了对控方取证质量的要求,因此,在案件讨论中也要增强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要有尽可能收集符合法定标准之证据的意识;二是证明意识,即侦查人员应当明确自己还负有向他人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在案件讨论中,问题的设计不仅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还应包括取证方向、潜在证据假设以及依据特定阶段事实能否定案等问题。在案件的选择上,亦可选取因证据不足、证据出错等致使案件未能侦破或不能定案的案例,供学生讨论,以强化其证据意识。
3 案件讨论的组织实施
3.1 案件讨论中的角色定位
案件讨论需要经过教师、学生的互动来完成,明确教师和学生在案件讨论中的角色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1)教师的定位
教师在案件讨论中可同时兼顾以下几种角色:一是案件讨论的主持人,为学生的讨论遴选案件素材,并在讨论中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和发表个人或团队见解,但应尽量避免对学生进行暗示、诱导或致其形成偏见;二是案件讨论的裁判者,能够及时对案件讨论中发生的各种冲突做出处理,避免课堂上的争论偏离主题甚至转化为人身攻击;三是案件讨论的参与者,以学生的身份参与到讨论中来,与学生一起交流自己的想法和观念。特别是在课堂讨论行将结束时,要与学生分享自己对该案的认识。
(2)学生的定位
学生是案件讨论的参与者。根据课堂讨论教学目的的不同,案件讨论可以采取分组或不分组的形式进行。对于较为复杂案件的讨论,建议采用分组形式进行。
如果采取分组形式进行的,最好能够模拟专案组模式,在学生中指定“专案指挥人员”。根据所讨论案件具体情况、所要讨论的问题性质及组织环境,考虑每个“专案组”下是否要设小组。分组形式进行的案件讨论,应有意识让“专案指挥人员”和其他成员学会如何协调组织内部关系,包括如何形成共识、如何化解分歧、如何减压、讨论时发言的顺序、分析内容的先后顺序等。对于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各项侦查措施综合训练的案件讨论,还应有意识让“专案组”体会如何处理内外部压力、责任划定、职责分工等领域。
非以分组形式讨论的,学生每人均为独立个体,独立形成个人意见。此种情形下,为避免先发言的学生对后发言者形成干扰,教师可在学生发言后,要求其他学生对该发言进行评价并说明理由,也可以临时变更案件中的某些要素,要求其他学生根据变更了的要素重新进行案件分析。
作为训练方法,考虑到侦查综合训练的实际,学生的定位方面还可以有以下选择,即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可以角色扮演(role-playing)的方式来进行模拟演练,体会案件情境,积累临场分析和处置经验。国外曾有学者对危机处置技能培训中模拟训练的作用和作用方式进行过详细的论述,这一论述对于刑事侦查综合实训同样适用的。他们指出:“为取得角色扮演的最大成效,有数项技巧被认为是有用的。这些技巧借鉴自行为治疗领域,后者在行为矫正方面深深依赖于角色扮演,并需要融入共识。首先,也是最简单的是,对角色扮演危机状况下所需技巧的直接传授,教练可以在室内给学员授课,然后立即让他们进行模拟演练。其次,通过模拟演练后的反馈和正面加强可以固定和提高所学技巧。模拟演练允许教练在模拟危机事件的过程中观察学员行为,随后对他们演示的技巧进行建设性评价。再次,建模使得训练者能够在模拟危机场景中演示有效的危机处置方案。特别是当一名学员难以掌握一项技巧时,对富有经验的人员的观察能够相当程度上促进学习的成效。最后,通过视频或录音记录训练者在模拟场景中的表现,这被证明有很大的价值。它使得团队成员能够观察和自我评价自己在各种工作角色中的业绩;回顾这些记录品有助于个人自我分析,有利于指导者评估每一学员的实力和不足。”[5]
在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由一组学生将案件场景拍摄成视频,并根据教学要求进行剪辑,供另一组学生进行分析。
3.2 案件讨论的基本步骤
前已述及,案件讨论本无定规。不过,根据一般理论和实践,对于由学生分组进行讨论的案件讨论,我们也可以总结出大致的案件讨论步骤。
首先是案件的遴选。对于案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案件要真实。第二,案卷材料要全面,以便案件分析过程中有足够的分析依据。第三,案件要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一定程度的疑难性。
其次是对学生进行分组并展开讨论。进行案件讨论中,以若干人为一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教师向学生展示案件的原始材料。根据实训的实际需要,教师可以仿照侦查的实际情形,从接报案获取的信息开始,一步步询问学生对该阶段案件要素以及下一步措施的看法,并根据其拟定之方案给出实际办案中依据该方案所能获取的信息。教师在介绍案情时,应尽量避免对学生形成倾向性的引导。准备案例时需要讲究一些技巧,作为教师,应注重案例素材的积累。最好的途径是强化与公安实践部门的联系,获取大量来自一线的适合用于课堂教学的典型案例。这么做,无疑能够保证进入课堂的案例都是最新类型的真实案例,避免课堂教学脱离实践,沦为侦探小说推理式的纯粹思维游戏。
(2)学生向教师提问,根据对案件的基本判断,要求补充案件信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决定是否给出相应信息。对于学生而言,在实训之前应进行知识准备,查阅本次实训可能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资料。
(3)学生们分组讨论判断案件构成要素,认真进行重建,提出侦查任务,拟定潜在线索或证据提纲,制定侦查计划。在本阶段,教师应鼓励学生自由发挥、各抒己见,形成良好的讨论氛围。
(4)各小组分别展示自己的观点以及支持依据和侦查计划,其他小组成员可以对所涉及问题进行提问或补充。
(5)教师与学生、各组学生之间就案件中涉及的问题相互诘问。学生专业水平之外的其他方面如口头表达能力、思辨能力,都会在讨论发言中得到检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正式发言前进行精心准备。只有准备充分,才会在讨论中得到相应的锻炼与收获。
(6)教师总结。在案件讨论结束阶段,教师应当依据已知的案件事实要素,详细点评各个小组的观点及论证过程,深刻指出其中的精彩与不足之处。需要说明的是,案件讨论本来就是所有同学的一个发散思维过程,大家各抒己见,为了鼓励大家的积极性,教师应当正确看待所谓的“错误”观点及论证。学生有时因为对侦查知识及生活常识掌握不够,难以完全避免出现错误甚至让人觉得可笑的表述,同时也必然会出现大家观点分散的现象。为此,在此阶段,教师对案件讨论的点评应当尽可能客观,帮助学生实现对讨论过程及讨论结果的升华。教师可以先总结归纳和评价每组学生的发言,肯定其思维中的亮点,指出错误或模糊之处。点评之后,教师应提供个人的看法,补充对讨论主题的见解,并回顾本次案件讨论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要点。这种总结,要特别注意引导学生把感性认识(尤其是对问题的下意识回应)上升到理性认识,学会多角度、全方位地认识问题。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让学生在电脑或纸上列举案件讨论要素及推导的各种可能性路径。此外,在此阶段,还要注意留有余地,给出衍生问题,供学生在课后自己查找资料,进一步研究,使案件讨论不但能训练其分析案件的能力,还能强化制度建设、理论构建方面的学术素养[6]。
对于不进行分组的案件讨论,可以由学生独立思考,形成文字性分析意见,然后再由教师与学生或者学生之间进行互动。
[1][美]米尔建·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李学军,姚永吉,刘晓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7-48.
[2]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3]LEE H C,O’NEIL T.Cracking more cases:The forensic science of solving crimes[M].Prometheus Books,2004.
[4]杨宗辉,刘为军.疑难案件的成因及特征分析[J].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5]Vincent B.Van Hasselt and Stephen J.Romano,Role-Playing in Crisis Negotiation Training,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February 2004:12-17.
[6]喻永红.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案件讨论模式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4).
(责任编辑 陈小明)
D918
刘为军(1978—),男,江西于都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证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