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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遗产法律问题研究

2014-01-17孙震

2014年48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继承网络

孙震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数字遗产”是人们在网络中产生的可被继承的虚拟财产。我国是网络用户的大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数字遗产”继承的案例不计其数,但是有关“数字遗产”的立法却是空白。为以后的案例提供理论依据,本文主要介绍了数字遗产的概念、类型、等其他法律属性。在研究国内外出现的相案例的特点,立足于我国建立“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的必要性的角度,为构建我国“数字遗产”的法律体系献计献策。

关键词:数字遗产;网络;继承;制度构建

一、“数字遗产”概念的界定

伴随着网络的广泛的使用,“数字遗产”概念的使用频率也逐渐上升。目前学界对于“数字遗产”的类型还没有给予法律层面的界定。但是通过分析第一节内容中出现的案例,可以进行一下归类,第一类:自然人在网络上用个人信息注册的账户,例如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第二类:网络用户通过现实的货币或者付出脑力勞动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例如QQ币、淘宝币、网店等;第三类:自然人在网络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知识产权性质的照片、视频、微博等。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都是具有财富象征的有形物质。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化遗产的概念也逐渐出现,因此本文将数字遗产定义为:公民死亡时合法拥有的以数字符号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个人所有的可以被继承的虚拟财产。所以,公民的数字遗产,在同时具备个人性、合法性、财产性、可继承性的条件下,可以列入继承的范围。

二、“数字遗产”的性质

1.“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与不可触摸性,“数字遗产”的虚拟性不言而喻,其存在于无形的介质上,并非有形的物体上,因此通常以密码或其他验证消息加以保护,从而确保其不被盗用,用户不能将其如同真是物品一样进行交换和控制。

2.“数字遗产”具有价值不确定性。“数字遗产”的价值会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对其估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标新立异的时代,情侣版的QQ号码以及数字吉利的号码其价值也会有所不同。很多用户会不惜花大价钱去购买自己心仪的QQ号码,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车牌号。但是地区落后或者老年人的思想中确认为其一文不值。因此数字财产的价值是非常困难的,其价值具有主观性。

3.“数字遗产”具有双重性。在现实生活中,“数字遗产”是由网络运营商开发,通过网络服务协议授权给网络用户。用户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注册相关账号并设置密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由此可以看出,“数字遗产”是由网络开发商运用信息技术开发,创造,之后其管理控制的同时,由网络用户付出大部分的心血进行完善和使用。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密码丢失或者其继承人想要取得相关的数字信息,都要通过网络运营商的授权和配合。因此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唇齿相依,共同创造并完善了“数字遗产”。

三、涉及“数字遗产”的典型案例

1.QQ号码继承案纠纷

2005年美国一名士兵在战场中身亡,父亲为了缅怀儿子,想要得到儿子生前在雅虎网站注册的账户和密码,以便获得儿子的遗言、照片等信息,却被雅虎公司拒绝,理由是侵犯死者的隐私权,无奈之下,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①围绕着父亲能否继承儿子的网络数字账户,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院最终在提出一个是双方都能够妥协的办法:允许雅虎公司将士兵的账户信息刻录在CD盘上交给家属,但是密码没有同时交付。

上述案例争论的焦点却是完全相同的。1.腾讯公司推出的聊天工具QQ或者用户注册的雅虎等其他账户是不是财产?2.网络用户在申请注册QQ号码等其他账户的过程中所接受的格式条款规定的所有权的内容是否有效,若无效应该怎样界定网络账户的归属权?

四、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制度创建

1.修改网络服务协议

网络用户生前对“数字遗产”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更多的将自己的情感注入在数字财产中,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协议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修改,以顺应网民的呼吁和法律发展的轨迹。我国可以实施网络服务协议的统一的规范化定制改为个性化定制。通过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衡二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力量的不对等的情况。②

2.构架“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制度

首先,法律应该明确界定“数字遗产”的概念、性质、以及其他法律属性。数字遗产应纳入到法律保护之中,但并不是所有的数字财产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此有必要对数字遗产进行限定。当“数字遗产”完全属于财产权益的可以被继承,但是当数字遗产涉及到人格利益的时候用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完全涉及个人隐私的“数字遗产”,从保护死者隐私的角度是不能被继承的;此外死者死前具体明确表示自己的“数字遗产”不能继承的,法律也应该予以保护。

其次,在《继承法》第六条“遗产范围”中,增添“虚拟财产”并列明其范围,并以此为契机推动虚拟财产的立法进度等。③此外,明确其继承方式,应首先考虑死者是否有遗嘱,如果死者立有遗嘱,应当按照死者遗嘱的意思表示进行处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法定继承,此时应该注意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3.合理分配“数字遗产”继承中的举证责任

加速“数字遗产”的进程不仅需要完善继承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双方的举证责任,如增加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推定的类型。当“数字遗产”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的时候仅需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即可,至于其他的举证责任均应有网络运营商承担。因为网络运营商在网络技术方面比一般的网络用户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在举证责任方面稍加倾斜,才能更好的保证“数字遗产”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明确“数字遗产”价值评估体制和分割机制

首先,国家应该鼓励建立网络“数字遗产”继承服务网站,这样的网站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盈利的。其次,也可以法院根据市场价值总和进行判断。比如考虑用户为其付出的金钱与时间,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其应有的价值。最后,在分割机制上,以共同共有为原则,当不能维持共同共有的情况抗下,可以进行拍卖进行价款的分割。当继承人都想得到“数字遗产”本身的原物,可以进行竞价,出价高的得到“数字遗产”并给予其他合法继承人合理的补偿。

结语

“数字遗产”在立法方面还面临着众多的困境。由于我国学界对“数字遗产”的相关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的起草到公布施行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而在法律的空档阶段,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及时有效的应对出现的“数字遗产”继承的案例。网络“数字遗产”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从点到面不断的丰富“数字遗产”理论体系,才能更好的处理“数字遗产”案件,更好为生活提供指向标。(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现状研究》[M],载《情报科学》2012年1月第30卷第1期,2012-01.

② 杨志祥,龙龙,李思洋.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 湖南社会科学 2012(4):111.

③ 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2013(6).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4-35。

[2] 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13。

[3] 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法律出版,2008:90-91。

[5] 杨志祥,龙龙,李思洋.论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 湖南社会科学 2012(4):111.

[6] 郭晓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J].兰台世界,2011(6):19-20。

[7] 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年第3期。

[8] 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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