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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省方城县2011-2013年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2014-01-14孙平任红梅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4期
关键词:供述犯罪案件毒品

孙平任红梅

对河南省方城县2011-2013年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孙平*任红梅*

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使得毒品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其他类型刑事犯罪,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了巨大威胁。本文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2011-2013年三年间查办的毒品犯罪案件为样本,分析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并提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相关对策。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特点 预防对策

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日趋严重,广大中、青年已成为涉毒犯罪的主要对象。从我院近年来受理涉毒案件看,2011年共受案6件9人,2012年共受案7件11人,2013年共受理11件13人。从涉毒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段看出,在20-45岁之间的涉毒人员共有25人,占到总涉毒人数的76%。毒品犯罪给青年的自身、家庭、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青年涉毒问题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本文结合方城县检察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实际,对毒品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浅显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毒品犯罪地域化,涉案人员年轻化

从近三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涉毒案件及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以贩卖毒品犯罪为主,并由此派生出其他罪名。其中,贩卖毒品案件14案2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3案4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3案3人,制造毒品案件2案2人,运输毒品案件2案2人。

图表1:2011-2013年涉毒案件及人员柱状图

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公诉局(含未检科)办理的毒品犯罪人员年龄80%在18岁至45岁之间。其中18-29岁之间有4人,占总人数的12%。30岁-50岁之间有24人,占总人数的73%。55岁-65岁之间有4人,占12%,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人员1人,年龄为14岁。

图表2:涉毒人员年龄分布图

在方城县辖16个乡镇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24案33人中,发生在方城县经济较发达乡镇的毒品案件共有18案24人,分别占总案件数和总人数的75%和73%。究其原因,一是这些乡镇距县城较近,有自己独特的产业,乡镇经济相对发达。如独树镇素有“小上海”之称,而拐河镇早有“小香港”美誉。经济条件较好,为吸毒贩毒昂贵的毒品价格提供了便于交易的经济基础。二是这些乡镇人口流动比较大,早在90年代,人员就有外出务工的习惯。到外面闯荡过的人,思想比较活跃,他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将一些不良习俗带了回来,包括吸毒贩毒。这为毒品犯罪不可避免带来了滋生的土壤。

(二)毒品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毒品犯罪分子为追求丰厚的利润,不惜代价,铤而走险,进行跨省甚至跨国购买、走私、运输毒品。从毒品货源到吸食购买,经过多个层次之间的周转,在长期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都是以贩养吸,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伙和固定贩、吸毒人员构成的消费网络。

1.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零包”贩卖

毒品犯罪人员多为吸毒人员,主要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他们既是毒品的消费者,又是毒品的牟利者,形成一个高危特殊的群体。有少部分贩毒人员是因为直接面对吸毒人员,不可避免地受吸毒人员的影响,走上吸毒道路。贩毒人员和吸毒人员既是供、求双方,又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和逃避打击。零星的贩毒以包为单位对毒品进行零售,分包越多,掺假越重,获利也就越大。由于毒品数量较少,即使被查获,也很难被处以重刑。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贩毒形式同样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毒品犯罪团伙化

一个毒品犯罪团伙少则2人,多则5人以上,其内部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既有专门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送货者,又有专门负责分送、收缴、回笼毒资的成员。如查办的马某等五人贩卖毒品一案,马某作为该团伙的组织人员,负责联系买主(毒品二道贩子或吸毒人员)。贺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利用其便利条件负责运送毒品。杨某则负责中转毒品并回笼毒资。团伙其他人员郭某、刘某则专门联系吸毒人员,随时从马某处进货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谋利。几人形成比较稳定的贩毒团伙,多次销售大量毒品冰毒,最终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毒品犯罪有走向家族化的趋势

从近几年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有走向家族化的趋势。一家老少皆参与其中,并提前订立反侦查同盟。一旦被查处,往往一人承担全部罪责,其他人则成为漏网之鱼。在我院查办的24案33人中,涉及家族犯罪和团伙犯罪的共5案件8人,分别占案件和人数的21%和24%。如办理的李某、苏某(男)、苏某某(女)贩毒一案,李某与二苏系母子(女)关系,三人分工合作,多次在家中将毒品销售给张某等多名吸毒人员。公安机关查获后,三人均供述贩毒行为系苏某某一人所为,李某与苏某均不知情。又如任某(男)、王某(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任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因在其自家地里种植罂粟4000余棵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二人均供述系其妻王某一人所为,任某并未到地里查看过,对其妻种植的罂粟一事更是毫不知情,给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4.交易场所繁多,接头方式多样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选择各种交易场所。有的选择交通道路两侧,有的选择出租房,有的选择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有的选择在自己家中等等。同时,犯罪分子大多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联系交易。部分毒品犯罪骨干成员均有两部以上移动电话,并且配备移动、联通、电信IC卡等多个卡号,不定期更换,交替使用。在通话内容上用语隐蔽,使用行话、黑话。

(三)毒品犯罪的调查取证难度增大

1.毒品犯罪证据种类少,难固定

毒品犯罪,证据种类相对较少。大多数毒品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上下家)供述、购买毒品的证人证言以及被查获的毒品(有些甚至没有查获毒品)。只有一些贩毒数量比较大的毒品案件可能有银行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或者手机监听录音等电子证据。应该说,大多数的毒品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或者说就是口供。而毒品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再犯居多,反侦查能力强,总是尽一切办法避重就轻,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干脆自始至终不承认犯罪。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使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只要有机会就会翻供。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贩毒次数较多,记忆模糊,每次供述不一致,口供不稳定。有些犯罪嫌疑人索性故意作不同供述,给证据审查和采信设置障碍。言词证据的不断变化,使案情扑朔迷离,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有些原本有贩卖嫌疑的案件,因为相关言词证据的变化,导致贩卖行为无法认定,只得认定为较轻的非法持有毒品或运输毒品犯罪,不利于对涉毒案件的打击和震慑。

2.毒品犯罪易引发其他类型犯罪

毒品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毒品除了引起毒品犯罪本身外,还常常引起其他社会犯罪的不断发生和增加。在毒品犯罪增长的同时,与其相关的犯罪如盗窃、抢劫、杀人等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2011-2013年三年间方城县司法机关查处与毒品犯罪相关案件10件12人。大部分系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聚众滋事、斗殴、吸毒驾车,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二、毒品违法犯罪的成因

(一)巨大的毒品市场和高额利润的诱惑

毒品堪称“白色黄金”,一些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甘冒风险,从事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活动,且千方百计诱使未吸毒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上当受骗吸毒,从而使这些瘾君子成为其“固定客户”,衍生为受其控制的“赚钱机器”,毒品所能带来的丰厚利润诱惑一些人铤而走险。从买卖毒品的价格情况看,目前毒品市场的零售价格每克在400-500元之间;购入价格每克约80-150元左右,进销差价约高达三倍以上。巨大的消费市场和高额的利润是贩毒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二)不良环境的影响及逃避心态的驱使

就社会不良环境来说,在社会上交友不慎导致被不良分子影响或教唆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有些吸毒者,因无毒资,花言巧语,千方百计拉拢有钱的朋友下水。生活中的负性事件即不愉快事件很容易使青年为了逃避现实生活,求得心理解脱而投向毒魔的怀抱。负性事件包括情场失意、感情不和、家庭不和、经营失败等等。总之,因生活不如意造成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感情无处寄托而沉迷于吸毒,以求自我麻醉,忘却尘世的烦恼与忧愁者,都属此种情况。

(三)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禁毒工作的基础在全社会、全体人民群众中。加强禁毒知识和毒品预防教育是提高全社会防毒拒毒意识,依靠人民根治毒患的重要措施。通过宣传教育,让全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都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懂得毒品知识,并自觉抵制和远离毒品,就必然能够减少吸毒行为的发生。但实际工作中,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强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禁毒宣传工作缺乏频度、广度和深度,存在重“面”不重“角”的现象,还留有许多盲区和死区。因而全社会的防毒、拒毒意识不强,毒品知识贫乏,也是吸毒现象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毒品犯罪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1.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一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贩毒分子要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公、检、法通过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切实对涉毒案件快侦、快诉、快判,达到从重、从快、从严的惩处效果。二是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特别是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从重惩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毒品案件的侦破,广辟情报信息渠道,加强毒品线索的收集,注重从吸毒人员中获取线索,深挖大要毒品案件。坚决查处零包贩毒,切断吸毒的毒品来源。同时,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整治力度。对重点吸贩毒场所、地段,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扫毒”专项斗争,最大限度地摧毁地下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毒品在社会的泛滥,使吸毒者无毒可吸。

通过打造强大的禁毒舆论攻势,使广大群众普遍形成恐毒、避毒心理,提高抗毒、防毒能力,自觉远离毒品,积极检举揭发毒品犯罪。尤其要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在广大中、小学及各个高校,利用图片,一些典型案例、上法制课等进行相关的毒品知识宣讲,让青少年从小就知道毒品是什么,了解其危害,使“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思想深入人心。

2.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的宣传预防工作

一是探索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以强制戒毒、自愿戒毒为补充的戒毒体系,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惩罚和治理;二是各职能部门、基层组织通过经常性地分析涉毒档案台账,及时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矫正其不良心理倾向。同时大力宣传脱戒的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吸毒人员的戒毒自信心;三是充分发挥吸毒人员家属在帮教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减少吸毒人员与外部毒品环境的接触,努力降低复吸率。

(二)加强个人防范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要设法寻找正确的途径去解决,绝不能借毒解愁。要有警觉戒备意识,对诱惑采取坚决拒绝的态度,如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尽量少进入KTV、酒吧、迪厅等治安复杂的场所。在公共场所不随便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守饮料、食物等;不要盲目追求刺激、与他人攀比;不要认为“吸毒是有钱人的标志”;不要把吸毒与享受画等号。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千万莫尝第一口。吸毒不是减肥,而是减命,千万不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减肥。

(三)提高对涉毒犯罪的侦查能力

如上所述,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多被告人、多事实。犯罪嫌疑人不少都是累犯、再犯,长期从事毒品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口供多变。同时,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客观证据单薄,案件侦查难度较大,这都给此类案件的成功侦破增加了难度。因此,提高对涉毒犯罪的侦查能力,无疑给缉毒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提高对言词证据的固定能力

针对毒品犯罪言词证据多变的特点,一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口供不稳定的,要仔细甄别翻供理由是否合理。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都有理由,如遭到逼供、诱供、笔录没有反映真实意思等,需要侦查人员甄别其理由是否充分和合理。首先,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若有罪供述能和其他客观性证据印证,则真实性较高,翻供理由不成立。如陈某某贩毒案,陈否认贩毒,辩称被查获的毒品是他人放在其家中,但在毒品包装盒上却提取到了该陈的指纹。该证据就能有效反驳其翻供理由。其次,要善于洞察翻供的矛盾之处,对其进行否定。有些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每次都不一样,相互之间本身就能找出矛盾,可以利用其供词之间的矛盾对翻供理由予以否定。

2.重视对客观证据的调取,以补强言词证据

(1)重视对物证的提取。毒品案件中,实物毒品一般不移送,这就需要在侦查毒品犯罪时,对实物证据及时拍照,并制作相关的辨认笔录,核实其与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毒品种类、形状、数量是否相同,以防止与其他案件中的毒品混杂或有意栽赃陷害。同时要注意查清毒品来源、种类和数量。对于不是犯罪嫌疑人身上当场查获的毒品,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如毒品包装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等,以确定毒品的真实来源。毒品种类的确定,应及时让有权机关作出鉴定意见。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事实,也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毒品没有被查获的,毒品的数量一般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按照“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

(2)重视对书证的提取。毒品犯罪中,一般情况下,书证不是很多。侦查机关往往也忽视了对相关书证的调取。有的认为这些书证与案件没有关系,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似可有可无。然而关键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作无故翻供时,这些书证的作用不可小觑。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乘什么交通工具、住什么旅馆、通过哪家银行转账的,要看车票或飞机票、旅馆住宿发票反映的时间能否和其供述的时间相印证,银行转账记录反映的时间和金额能否与其供述的时间、金额相印证。同时,还要重点审查手机通话记录,这是最常见的用于印证犯罪嫌疑供述的证据,因为现在基本上每个贩毒案件中都通过手机联系。关键时候,一个很细微的书证,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的死穴,其翻供的伎俩不攻自破。

3.重视对毒品含量和成分的鉴定

毒品鉴定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往往导致毒品鉴定的证明力不够,致使鉴定意见无法起到应有作用:一是毒品鉴定意见只有成分鉴定而没有含量鉴定。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必须要有毒品含量鉴定。实践中还有少数可能判处死刑毒品犯罪案件中只有成分鉴定,而没有含量鉴定,给死刑适用带来困难。另外,实践中有的只对查获的毒品数量够死刑标准才去做毒品含量鉴定,这是有偏差的。二是毒品鉴定取样不全。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将毒品全部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对查获的所有毒品进行鉴定并不现实,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抽样方式来进行鉴定。实践中,存在毒品取样单一、取样数量过少、以点概面等问题,导致含量鉴定不准确。如白某运输毒品案,查获麻古2000克共1万余颗,侦查机关如果只提取两颗麻古送检,显然无法据此认定全部麻古的成分。因此,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定要委托权威的机构,采取科学的抽检方法,对毒品的成分、含量进行鉴定,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4.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有效突破毒品案件

2013年1月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据种类,赋予了毒品犯罪案件技术侦查、强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的合法性,为此类案件的成功突破提供了新的侦查渠道。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毒品犯罪……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毒品案件的破获与普通犯罪案件不同,往往需要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如监听、控制下交付、使用特情等。以往这类证据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在使用中总是觉得“名不正而言不顺”。在修改后刑诉法确认技术侦查手段合法化的大背景下,毒品犯罪中电话监听录音、控制下交付等措施由于能直接证实犯罪,其证据的作用将越显突出。监听录音将逐步作为证据出示,随之而来的声纹鉴定也会逐渐增多,对此更要引起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

*孙平、任红梅,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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