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及对两岸经贸的影响分析
2014-01-10袁红林教授蒋含明
袁红林(教授) 蒋含明
一、两岸服务业合作的现状及特点
(一)两岸服务业合作的现状
近30 年来,海峡两岸服务业合作迅猛发展。
服务贸易方面,两岸服务贸易增长速度有超过货物贸易的势头。2011 年大陆对台湾服务贸易总额同比增长了9.2%,基本实现了与货物贸易的同步增长,其中从台湾服务进口增长了16.3%,大大高于同期从台湾货物进口增长7.9%的幅度。
服务业投资方面,受制于两岸投资开放政策的程度不同,从规模上看,目前台商对大陆服务业的投资远高于大陆企业对台湾服务业的投资水平。据大陆统计,截至2013 年7 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9 万项,金额585 亿美元。如加上经第三地转投资,台商在大陆投资将近1100 亿美元。据台湾当局统计,自1991 年台湾有对大陆投资的统计以来,截至2013 年4 月台企累计在大陆投资40411 项,总金额1286 亿美元,主要服务业的投资金额累计为171亿美元,占台商对大陆总投资比重为13.2%。服务业中按投资金额排名依次是批发及零售业、金融及保险业和工商服务业,分别占总投资比重5.7%、4.4%和3.1%。
表1 台湾当局批准台商对大陆服务业投资统计
(二)两岸服务业合作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两岸的服务业合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两岸相比,大陆服务业增长速度较快,但发展水平仍然较低。11978—2012 年期间,大陆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为10.8%,高于同期GDP 年均9.8%的增长速度。2012 年,服务业增加值为231406 亿元人民币,占GDP 的比重达到44.6%,比1978 年提高了20.7 个百分点;服务业就业规模为27690 万人,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36.1%,比1978 年上升了23.9 个百分点。
2.但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发达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以及服务业就业比重总体上都处在60%以上,而大陆服务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则不到45%,服务业就业比重更是低于40%,而2012 年台湾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9.2%,超过大陆近25个百分点。
3.两岸服务业发展各具优势,互补效应明显。在服务贸易方面,台湾在运输服务、零售、旅游、保险、金融、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大陆则在建筑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见表2)。另外,台湾在服务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水平、人力资源支撑和现代技术应用等多个方面都比大陆发展得更为成熟和系统;而大陆有着不断增长的服务消费市场。
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及特点
(一)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两岸在《服贸协议》项下开放承诺共144 条,涉及100 多个服务行业,范围涵盖了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以及体育、运输、金融等。其中大陆方面开放承诺80 条 (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65条,金融领域开放承诺15 条),是在大陆加入WTO 承诺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台湾方面开放承诺64条(非金融领域开放承诺55 条,金融领域开放承诺9 条),是在台湾对陆资进入的开放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与ECFA 相比,《服贸协议》对两岸服务贸易的具体开放行业、开放承诺部门、程度等予以了明确的承诺。同时,考虑到服务贸易领域所涉领域之大,无法一次性就实现完全的贸易自由,《服贸协议》也通过第十六条的约定为将来的磋商埋下了伏笔。可以说,《协议》将ECFA 开篇即定的三大目标在服务贸易领域落到了实处。
(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特点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延续了20 余年来的不对称开放和“同等优先”对台让利优惠思路。将该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大陆方面承诺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2011 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比,可以看出,这项协议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待遇大面积优于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也优于2011 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待遇。其对台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市场准入。与加入世贸议定书相比,《服贸协议》在电信服务领域对台资开放了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三项业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在市场准入方面,大陆开放的领域比台湾当局承诺开放的领域明显要多。会计、升级和簿记服务,建筑设计,因特网接入、呼叫中心等许多大陆对台资开放的领域,台湾当局均未做出对陆资开放的承诺。
表2 2012 年中国大陆与台湾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 (单位:亿美元)
2.提高台资持股比例上限。在软件实施服务领域,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在环境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大陆市场,《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市场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3,《服贸协议》则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 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且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3.放宽台资企业资质认定标准。《服贸协议》规定,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领域,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4.便利台湾居民人员流动和在大陆从业。《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对于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从大陆获取了服务合同,为履行这些合同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的情况,《服贸协议》规定,此类合同服务提供者只要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而按照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国企业的外国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期限为90 天。
5.优惠台湾中小企业与个体户。摄影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外资行业,但台湾摄影业属于优势产业,《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实际上为台湾中小摄影机构与独立开业的摄影师创造了条件。
为了具体说明,我们以金融服务以及通讯领域两岸承诺开放部门为例进行比较研究。具体见表3、表4。
表3 显示,大陆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开放程度毫无疑问是高于台湾的,大陆方面在协议中承诺台资的股权比例最高可达51%,而台湾方面则承诺积极审慎地取消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订之前所设置的障碍,主要以大陆金融机构规模过大为限制理由。随着两岸经济与人员的交流由单向转变为双向,并且规模不断扩大,两岸金融市场的开放也需要随之扩大和延伸。目前最重要的是台湾金融市场应考虑比照外资待遇向大陆金融机构开放。总体来看,两岸经济往来正常化之后,越来越多的大陆游客和企业进入岛内,金融需求与日俱增,而台湾方面在要求大陆给予岛内金融机构“超外资”的投资经营优惠待遇的同时,却还是坚持对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岛内进行比外资机构严格得多的限制。
表3 两岸金融服务承诺相互开放部门比较
表4 通讯领域两岸承诺开放部门比较
从表4 的列举对比来看,海峡两岸的开放空间是完全不对等的。事实上,台湾在通讯领域并不弱,岛内有发达的传媒产业,台湾在这方面的优势明显;参照我们与韩国的TPP 谈判条件,双方对等开放的领域达90%以上,华为、中兴、联想的通讯设备、pc 产品与三星、LG 的智能家电、数码产品基本达成双向贸易平衡,韩国还必须开放包括电子配件及部件的进口等。可是反观两岸服贸协议,台湾对大陆开放的通讯业还是设置了很多障碍,从限制条件来看,台湾对大陆的开放多有具体的限制,不允许大陆企业在合资企业中控股,对大陆来台人员也多有限制。
三、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定对两岸经贸发展的影响与意义
在两岸签署《服贸协议》后,台湾各界有一些议论和担心,认为对大陆开放后,岛内诸如美容美发、洗衣、中药批发零售、印刷出版等行业或因此遭受冲击,进而影响相关行业的就业。但通过分析可看到,扩大服务贸易开放不会给台湾市场带来明显的冲击,《服贸协议》的签署对两岸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台湾上述行业竞争虽然激烈,但相比大陆经营更为成熟。而与大陆相比,台湾这些服务行业在服务理念、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都占有明显优势。
第二,将给两岸服务业企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ECFA 早期收获优惠措施仅涉及20 个服务行业,但自2010 年10 月实施以来,台湾已有226 家企业或机构受惠,大陆也有82 个赴台投资案件获得批准。《服贸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 多个服务行业相互开放市场,大陆拥有广阔的市场资源,台湾拥有先进的服务管理水平,两岸服务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优势互补、共享商机,从而共同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互利双赢。
第三,有利于两岸消费者享受到更多、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此次《服贸协议》将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开放市场,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优惠和便利,促进服务市场繁荣发展,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两岸消费者的受惠面,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第四,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服贸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 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服贸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四、发展两岸服务贸易协定的对策建议
第一,双方要积极扩大相互开放,促进《服贸协议》尽快生效。两岸关于服务贸易合作的商谈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大陆充分考虑到台湾地区的经济困难及特殊情况,给予台湾服务业高水平、多领域的市场开放。而台湾在《服贸协议》承诺开放的64 项中,新开放的只有28 项(其中36 项属已开放范畴)。再加上目前台湾地区传统服务市场已趋于饱和,新型服务业在形成与发展中竞争十分激烈,而且台湾地区市场规模有限,同样以盈利为目标的大陆企业,绝不可能贸然对台大举投资。由于《服贸协议》惠及两岸经济、企业及民生,建议台湾方面从台湾经济发展需要考虑,从占领大陆市场先机出发,积极排除障碍,推动《服贸协议》尽快生效。
第二,构建有利于《服贸协议》顺利实施的政策环境。《服贸协议》对于两岸服务贸易开放水平之高、范围之广是以往两岸尤其是大陆对外开放所未涉及的。因此,两岸涉及相关市场开放的行业、部门、机构可对以往相关的政策、法规予以整理,调整,使其与《服贸协议》中的开放条款保持一致,真正做到促进两岸投资便利化。
第三,持续推进两岸贸易正常化、自由化进程。《服贸协议》中设立了公平待遇条款,为两岸双方尽快实现服务贸易正常化,推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制度机制。建议根据公平待遇条款,建立服务贸易协商机制,适时持续推动贸易自由化及正常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两岸互惠互利、公平对等的开放格局。
第四,建立《服贸协议》实施考察协调机制。为促进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健康发展,建议在协议实施一段时间后,由两岸相关部门、机构分别组成考察协调机制,跟踪、考察实施情况。对于取得的成绩及时宣传报道,扩大积极影响,促进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