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青少年婚姻家庭观的实证研究
2014-01-04王进鑫沃文芝
王进鑫*,沃文芝
(成都工业学院 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中心,成都 611730)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婚姻与家庭的功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价值取向在尊重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也出现世俗化、物欲化、极端个人化等特征。婚姻家庭观的变化引起了人们在婚姻家庭行为上的改变,人们在婚姻家庭行为上更尊重个人选择,同时,婚姻家庭问题也不断出现。只有科学客观地了解青少年婚姻家庭观现状,才能寻找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的有效途径。
一、研究方法
婚姻家庭观是人们应对婚姻、家庭问题的根本价值取向及道德选择,具体包括个体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离婚态度、择偶观、男女平等意识、婚外性行为观等内容。因此,本研究从这5个方面进行探讨。
本研究将青少年界定为17~24岁。抽取了北京、武汉、乌鲁木齐、成都和广州5个城市,每个城市发放问卷1 000份,共发5 000份,收回问卷4 704份,有效率为94.08%。样本在本城市有推断总体的意义。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青少年婚姻家庭价值观现状
1.婚姻家庭价值观主流与多元并存
如表1所示,青少年婚姻家庭价值观得分为3.70,居于无所谓与比较反对之间。对“婚姻束缚个人自由,所以不需要婚姻”的观点持反对的达67.38%,近20%的青少年持赞同态度。可见,大部分青少年肯定婚姻的价值,认识到婚姻不是束缚个人自由的藩篱,而是保证社会有序和稳定的重要机制。有20%的青少年认为婚姻束缚个人自由,不需要婚姻,否认婚姻存在的价值。如果过多的青少年把婚姻作为束缚个人自由而反对婚姻,形成反婚姻的道德选择,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女性青少年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得分为3.82,比男性高0.22,并且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女性青少年比男性更看重婚姻家庭的价值。主要原因是男权文化中男女不平等,传统观念中婚姻家庭是女性安身立命的重要保障。随着男女平等意识的逐渐普及,女性的经济地位日趋提升,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程度相对降低,但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总体来看,当前女性还是比男性重视婚姻家庭价值。
2.60%以上青少年认同宽容离婚、理性离婚观
如表2所示,对“如与配偶的感情已破裂,应该选择离婚”的态度,青少年平均得分为3.56,介于无所谓与比较赞同之间,总体呈赞同态度。有61.82%的青少年持赞同态度,23.01%的持反对态度。大部分青少年面对感情破裂,倾向支持离婚。
表2 对“如与配偶的感情已破裂,应该选择离婚”的态度
在感情与责任之间,青少年更注重责任。如表3所示,对“虽感情破裂,但为了孩子,最好不选择离婚”的态度,总得分为3.33,介于无所谓与比较赞同之间,趋向于赞同。明确表示赞同的达到55.08%,无所谓的有17.4%,有27.52%的人持反对态度。
表3 对“虽感情破裂,但为了孩子,最好不选择离婚”的态度
青少年对离婚的态度总体上符合主流道德价值观,即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重视婚姻的感情基础;当感情破裂后支持离婚,同时又注重婚姻的责任。
在回答“如果你与配偶的感情已经破裂,你会选择离婚吗”时,已婚青年有42.86%的人明确回答会,在选择不会离婚的原因中,有61.74%的人选择“为了孩子着想”,孩子在夫妻关系的维持上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看到已婚青年对待离婚问题上更为慎重,与配偶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选择“说不清”的人比例达到37.71%。其原因是已婚青年步入婚姻后,了解婚姻关系建立后伴随着家庭关系建立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离婚不仅涉及当事双方的利益,更涉及其他关系。
3.青少年择偶观物质化价值取向减弱
王水珍认为从中国青年最近30年择偶观念的变迁来看,也在逐步走发达国家经历过的“由物质追求到精神追求”的路线[1]。
表4 择偶最看重的标准 %
如表4所示,青少年择偶标准重要性依次为:人格气质(62.58%)、性格脾气(61.53%)、感情(53.34%)、才能(39.81%)、外貌(29.31%)、事业(21.60%)、经济实力(13.89%)、家庭背景(10.38%)、学历(6.21%)。依照择偶标准重要性排序前3位是人格气质、性格脾气、感情,选择该3项的青少年均超过50%。青少年择偶首要考虑的是情感性、心理性的内在精神层面的个人素质,物质化择偶观越来越弱化,说明当代青少年在择偶标准上能持一种理性的态度,逐渐实现了从对物质追求到精神追求的转变。
在男女青少年的择偶标准差异减小的同时,“男才女貌”的传统性别差异择偶观依旧在当代青少年中得到体现。男性青少年择偶时看重对方外貌的达到43.11%,女性则为14.25%。而在看重对方“才能”上,有30.24%的男性青少年选择此项,远低于女性青少年的50.22%。相对于男性青少年,女性青少年还看重对方的事业(29.97%)和经济实力(18.96%)。
可见,当代青少年的择偶观更趋向于看重双方的感情和精神层面的素质,更重视心理情感沟通,传统的门当户对择偶观日渐式微。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男女性别差异的文化建构,当前男女青少年择偶观上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男性在婚姻家庭中还承担着家庭经济来源的重任,女性青少年比男性青少年更看重对方的潜在与现实的经济实力,包括对方的才能和事业。
另外,当前青少年在择偶标准上还呈现两极化的特点。一方面,择偶上更注重双方的情感基础及恋爱婚姻的现实基础,如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择偶更看重感情、才能以及事业。另一方面,世俗化趋向特点比较明显,如对经济实力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女性,这与市场经济中物欲主义思潮有较大关系。
4.男女平等夫妻角色观得到大多数青少年认同
如表5所示,有62.55%的青少年认同夫妻在家庭中的角色是“合作分工不分内外”,16.14%的人认同“谁有本事谁主外”,即有78.69%的青少年有较积极的夫妻角色观,抛弃了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和“男尊女卑”观念。同时,20.84%的青少年持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远高于持“女主外男主内”观念的比例(0.47%),传统的男女观念在部分青少年性道德观中依然发挥着强大的力量。男女青少年在对家庭夫妻角色的态度上存在显著差异。男性青少年认同“男主外女主内”达25.12%,高于女性。究其原因,一是“男主外女主内”更有利于男性群体在家庭中的利益诉求[2];二是千百年来传统的“男尊女卑”社会性别意识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复制与强化,使人们形成了特定的行为方式及道德评价标准。
表5 对夫妻在家庭中角色的认识
5.反对婚外性行为是青少年的主流道德价值观
如表6所示,当代青少年对婚外性行为态度的平均得分为4.13,居于比较反对与完全反对之间。总体而言,当代青少年对婚外性行为持非常反对的态度。有77.85%的青少年反对(完全反对和比较反对)婚外性行为,只有4.05%的青少年赞同(比较赞同和完全赞同)婚外性行为。
表6 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
如表7所示,在反对婚外性行为的原因中,认为“会破坏家庭”的青少年达到49.87%;其次是“不道德”,达到30.25%;认为“传统观念接受不了”和“违法”的分别为8.08%、4.95%,均低于10%。
表7 反对婚外性行为的原因
赞同婚外性行为的原因第一位是“总比离婚好”,达到31.22%;对欲望的追求达到23.08%,排第二位。总体而言,赞同婚外性行为持不同原因的青少年比例相差不大,说明了青少年的多元化价值取向。
对于婚外性行为的态度,不管是反对还是赞同的原因,位于首位的都是基于维持家庭稳定。反对是基于它对家庭关系的破坏,而赞同则是基于“总比离婚好”。婚外性行为容易对家庭关系的稳定构成威胁,而当代青少年的家庭责任感比较强烈。同时受到西方性自由思潮的影响,基于个人欲望满足而追求婚外性行为的越来越多,甚至以“对不幸婚姻的补偿”、“社会上很普遍”为借口而赞同婚外性行为。
三、结论及建议
(一)当代青少年婚姻家庭观的特征
1.总体呈积极、健康趋向
大部分青少年能充分认识和肯定婚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67.38%的人反对“婚姻束缚个人自由,所以不需要婚姻”的观点。80%的人认为夫妻在家庭中的角色应男女平等,77.85%的人反对婚外性行为。在离婚问题上,越来越宽容离婚,打破了传统的从一而终的道德准则,主张感情是婚姻存在的重要基础,55.08%的人赞同“虽感情破裂,但为了孩子,最好不选择离婚”,非常重视婚姻所承载的责任与义务。在择偶观上,首要考虑的是情感性、心理性的内在精神层面的因素,物化择偶观越来越弱化。
2.更倾向于对个体权利与自由追求的价值取向
当代青少年婚姻家庭观主流呈积极态势,同时也更倾向于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追求。对于婚姻价值的认同,近20%的人赞同“婚姻束缚个人自由,所以不需要婚姻”而否定婚姻的价值,个人必须绝对服从的传统婚姻价值取向逐渐被消减。在离婚与婚外性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上,表现得更为宽容,61.82%的人赞同“如与配偶的感情已破裂,应该选择离婚”,22.15% 的人对婚外性行为表示赞同和无所谓。
随着高收入者数量的快速增加,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等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不仅不被看作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反而成为了社会身份地位的象征。相互攀比与炫耀性消费加剧了婚外性行为的增加。潘绥铭调查发现:在月收入最高的5%的人里,有45.1%有过婚外性行为;而在收入最低的40%的人中,只有5%有过婚外性行为。就发生的可能性而言,富人是穷人的6.1倍[3]。这也揭示了一个重要趋势: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以及高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人们尤其是富人对婚外性关系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这种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青少年。费孝通认为,社会如果单为满足男女之间的情爱和两性关系的话,是不需要家庭的,只要有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了。社会之所以要建立家庭,并用法律来保护它,用伦理来规范它,是用它来承担和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功能[4]。而婚外性行为无疑是对婚姻制度的极大挑战。婚外性行为的一方或者双方给自己家庭以及配偶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诱发了家庭内部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同时,婚外性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又会给下一代造成深深的创伤。婚外性行为绝不只是伤害了一个人,还可能会导致家庭恶性事故和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建议
1.在婚姻家庭观构建上尊重个体权利与强调社会责任并重
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而剥夺个体权利或以个人自由为利益而放弃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都不是婚姻家庭观应有的价值选择。自由和个体的权利必须在一定限度中才能实现与统一,特别是在性的问题上。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指出,人类不能既得到生理上和心理上无穷欢乐的满足,又得到社会的进步;文明和智力的发展必然要以人的性生活的一些限制为代价。如在离婚问题上,要赋予当事人的自由,但同时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2.加强青少年性教育、父母在婚姻家庭的榜样作用
加强青少年性教育,特别是性道德价值观的引导,让他们获得主流与核心的性道德价值观,从而消除网络、社会环境及同伴亚文化等非健康性道德价值观的影响。研究表明,父母的婚姻忠诚、感情良好对子女性道德价值观有引导作用[5],应加强对父母的教育与引导,让父母起到青少年的榜样作用。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1]王水珍.改革开放30年与青年择偶观念的变迁[J].中国青年研究,2008(1):8-11.
[2]王进鑫,沃文芝,程静.社会因素对青少年性道德价值观的影响[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31(5):81-86.
[3]潘绥铭,王爱丽,白威廉,等.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65-273.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2-163.
[5]沃文芝.社会变迁视角下家庭对青少年性价值观的影响[J].中国性科学,2013,5(22):7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