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述
2013-12-30王秀娟
王秀娟
【摘 要】本文暂且将类似于瓮安事件这样的事件称其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然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涵盖是远远大于像瓮安事件这样的一些列的事件的。在学术界尚未得到一致性的见解的情况,分析各种不同的概念,从得到一个适中的概念。
【关键词】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
一、对突发性事件的认识
有些学者认为突发性事件与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回是,但是笔者认为这两者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本文认为要真正理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就必须先理解什么是突发性事件,当然,这个看法在我国也未形成一个大家公认的定论。
(一)突发事件的定义
“突发事件”事件的定义,我们可以作如下的界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突然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紧急处理的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点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突发事件的基本含义,从笔者得从的定义当中我们可以初步的总结出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
1.突发性。突发事件的最大特点首先是其突发性,即突然发生、出乎人们意料,让人措手不及。这种突发事件的因素以什么方式出现、在什么时候出现都是偶然的,通常不是人们所能看得准的,这也就决定了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难以完全预测的。
2.复杂性。突发事件的复杂性表现在它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从发生的原因上看我们很难简单的说它是自然因素或者是人为因素造成;在控制过程中需要动员各种应急系统做好各方面的措施,有些突发事件的不正当处理还可能使危害升级或者卷土重来;而且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后也还需要一系列的善后工作和保健措施来稳定。
3.威胁性。突发事件的威胁性,是指事件的发生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公共危害性。在社会生活中,一般性的、针对个体的突发性事件,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疾病突然发作,打架斗殴等情况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如果没有对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突发事件的范畴。
4.可控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对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利用能力及程度不断提高。科学及时的预警机制可以防范一些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快速的紧急处理机制可以有效的控制危机的蔓延:完善的善后协调机制也可以稳定灾情,防止危机卷土重来。总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可以预防、控制和减少危机。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念的相关阐述
关于群体性突发事件,我国学界主要定义为群体性事件,有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阐述。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以“群体性治安事件”来界定突发性群体事件。根据《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实质是从公安部门自身工作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其结果是在理论与实践上忽略了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方面的分析,导致处置过程中的被动甚至处置不当。
2.有学者从法律角度和社会学角度两方面结合来研究“群体性事件”,指出:所谓“群体性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指聚众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是指由社会原因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定义前后两部分所指称的群体性事件在性质和范围方面存在差别,也就是说,这一定义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范围。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正常运转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行为。笔者认为该定义比较符合我国的事情情况。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
1.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突发”性
任何一个突发事件都不不是也不可能无端的发生,虽然每个突发事件都有一个导火索,但是这一系列的反应都是在长期的积怨和利益愿望得不到满足之后发生的。作为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动态演进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其本质都是贫富、阶层、城乡、地区等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社会风险的现实表现。因此是社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
2.利益群体呈多样性
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我国目前群体性事件主要群体是企业下岗人员、部分离退休人员、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等。尤其是在国企改革中因企业工资、奖金、失业保险金、退休金的发放拖欠或数量短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绝大多数。参与此类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最多,包括企业的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在岗的生活困难职工等。
3.改革措施不到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依然存在一些失误,主要表现为:对个体经营户和外资企业的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改革后未能层层建立监督和制约网络;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如何建立系统控制方面缺乏经验;改革后企业、事业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等等。
4.群体性突发事件多源于经济利益冲突
利益矛盾既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导致一切社会冲突的总根源。据调查沈阳市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利益有关,除蚁力神养殖户、下岗工人、拆迁户等的上访事件外,其他即使一些以政治、文化等为直接原因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真正的动机也是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
5.群体性突发事件主体缺乏法律知识,缺乏信任
法治知识的缺乏性,是上访群体形成“事件”的又一原因。法治知识的缺乏,使上访群体直接地形成为群体事件的不乏其例。上访群体或者对问题解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而盲目地选择上访;或者对问题解决的法治知识一知半解,而便利地选择了上访;或者对问题解决的法律知识知之不多,在斟酌再三、权衡诉讼成本后选择了上访;或者对问题解决的法律知识知之虽多,而累于诉讼程序选择了上访;或者对问题解决的法律知识精通旨要,而在核计了诉讼成本与诉讼效果后选择了上访等等。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2(5):6-9.
[3]陈月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构成要素、特征和类型的舆情视角[J].理论与实践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