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谋篇布局
2013-12-24刘树江
本刊记者 刘树江
新型城镇化旨在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效益,其中必然包括土地利用的效益,这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球》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获悉,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达〈2013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战略部署,密切配合国家各项调控政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充分发挥计划的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新型城镇化需节约用地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无不与土地息息相关。在国家的发展战略中,土地问题始终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当前,我国已进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新的发展阶段,土地管理面临着时代赋予的新的历史使命。
节约集约用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计划指标,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用地全程监管机制,努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
党的十八大以后,新型城镇化再度被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成为舆论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在十八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城市群要科学布局。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加强统筹谋划,编制出台城镇化发展规划。
土地是人类进行一切生产生活的基础,新型城镇化建设也离不开土地的支撑。而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
土地管理提出新要求
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增强经济发展内生活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等要求,科学安排用地计划,落实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用地。
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化发展总体部署,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大城市过度扩张;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健康发展;对农村地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民建房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要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节能减排等建设用地,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项目建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要加大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力度。用地计划指标要向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对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实行专项安排,应保尽保。其他城市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指标,由各省(区、市)先行安排,年底根据落实情况报部核实确认。
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将计划指标下达与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相挂钩,凡闲置土地多的地方,相应减少计划指标下达,促进闲置土地调整利用;严格用地标准和定额管理,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盘活力度,切实提高用地效率。要采取措施,加大补充耕地力度,落实补充耕地计划。
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知》指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保障市、县特别是农村建设必要用地,并及时报部备案;要加强计划执行监管,确保批地和用地都控制在计划范围内;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审查,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保证指标合理使用;要及时将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在线报备,落实执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