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构制度生态: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新亮点

2013-12-20田旭明

理论导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生态化建构制度

田旭明

(江苏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多年来的反腐实践证明,制度反腐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是超越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的新模式。但是,反腐制度在不断完善,腐败却未得到有效和根本性控制。这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更有制度内外平衡失控的问题。实践告诉我们,制度内外平衡是当前党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而要克服这一薄弱环节,提高制度反腐的实效性,笔者认为,应该借鉴生态学原理,参照其方法论原则,探讨制度体系内部诸要素的协调关系及其生态化发展,以及制度体系与其次体系的协同关系及其生态化重塑、制度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平衡关系及其生态化演进,提升制度反腐的内涵,创新制度反腐的理论与实践运作模式,建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制度生态,从而保证反腐倡廉制度的内外平衡,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富于成效。

一、制度生态建构何以可能

什么是制度?辛鸣教授在其著作《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制度本质的阐释,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制度的意蕴,认为,“制度,就是这样一些具有规范意味的——实体的或非实体的——历史性存在物,它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中介,调整着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1]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制度不仅是规范,还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是一个关系范畴,通过其中介作用和整合功能,能使相关对象之间发生相互作用,保持一种平衡。与此同时,制度内部有实体的和非实体的要素,它们不仅形成了能对付外部环境的大量机制,还通过这些机制调适自己的行为,确立和改变自身特定的结构,甚至与大自然一样,时刻追求一种内在的协调与平衡。制度所追求的这种内外平衡功能,从生态学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制度的生态化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已经从当初的各自封闭状态进入到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牵制的状态,这客观上要求调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中介——制度,应该反思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制度内部不协调,以及制度与社会、人的不和谐关系,从而走向生态化进程。生态是一种自我集约发展、平衡发展、协同发展、良性循环的生命状态。在生态中,各生态因子不仅要使自身得到发展,更重要的是彼此之间达到一种合理与健康的生存与发展状态。自我生长、协调发展、健康互动、良性循环是生态关系的核心特质。制度要实现科学、健康发展,就必须呈现生态化发展趋势。因此,制度与生态的耦合是一种应然和必然。在当代社会,推动制度的生态化发展,建构制度生态,不仅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题中之义,还是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体现。诚如前苏联学者什科连科所言:“生态学的某些规范和要求扩大到人,社会生态学的建立,认识到自然界和社会的无冲突的、和谐的相互作用,懂得社会的人对保证这种相互作用的责任加重。”[2]在这里,笔者必须强调一点,我们倡导制度生态的概念,不只是为了有别于传统经验主义从局部制度现象来考察制度研究,而是主要把制度体系及其运动看作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活的有机体,并从机体的内在规律和联系出发,将制度纳入到自然、社会等系统中进行综合考察。这是从自然生态、社会生态中找出与制度体系彼此兼容、彼此相通的因素,合理移植而非机械地复制到制度领域,从而构建生态化的制度系统和结构功能体系,来直面、解决当前我国制度建设面临的困境。

关于制度生态建构,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早已有了理论轨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制度是“各个人之间迄今为止的交往的产物”,[3]574在马克思看来,制度起源于社会,是人类交往的产物,集中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只有人类才有制度,动物的交往会形成一种自然的习惯和定性,但不是制度,因为不具备社会属性。因此,人的交往活动的社会性,构成了制度的本质。马克思不仅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使用“制度”概念,还在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领域广泛使用“制度”概念。他运用历史分析法、结构分析法、阶级分析法揭示了制度的内生态和外生态,其中,内生态是指制度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生态联动,体现了制度体系内各要素的平衡性、动态性与开放性;外生态是指制度体系与社会其他体系,如经济体系、文化体系等的生态联动,体现了制度结构的外在功能。就制度内生态而言,马克思始终强调在制度框架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其它具体制度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实际出发,得出了关系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制度——生产关系,进而衍生出了包括政治制度、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马克思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共同构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相互联动、相互影响的统一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内部又包含着诸多要素,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等,它们彼此又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制度观思维缜密,涵盖了各种社会性制度,并科学揭示制度体系内部要素之间平衡、动态以及协调发展关系,这其实就是一种制度内生态模型。就制度外生态而论,马克思始终强调制度文化同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的协同发展关系,从而奠定了制度外生态的理论基础。马克思认为,文化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构成,这三种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发展。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时指出:“经济学家蒲鲁东先生非常明白,人们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制造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的。但是他不明白,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4]在这里,马克思强调的物质生产、社会关系以及原理、观念和范畴,其实就明确了文化是由三大基本要素构成。第一个要素是物质文化,即呢绒、麻布和丝织品等物质资料的制造和生产;第二个要素是制度文化,即社会关系;第三个要素是精神文化,即原理、观念等。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制度文化是中介,精神文化是更高的上层建筑。制度文化处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中间,不仅是促进二者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还是沟通二者的生态津梁,具有调节二者协调发展的功能。诚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只有在“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3]724这里的生产包括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马克思始终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物质文化的更新,必然能带来精神文化的更新。同时,精神文化的更新又能成为制度文化更新的前导,制度文化的更新又能给整个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更新以巨大的推动作用,由此而形成了一个永恒的相互作用的网络,人类社会也就是在这种网络的不断发展中实现进步。马克思关于制度文化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的协调发展理论其实奠定了制度外生态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制度与生态耦合,建构制度生态,不仅是现实实践的需要,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现实诉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理解制度生态要义,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度内生态与外生态的统一是建构制度生态的保证。只要哪一方面的因素遭到破坏,或者被干扰,都会打破整个制度的生态平衡,阻碍制度生态的建构。制度生态既是一种价值理念、价值诉求,又是一种价值评价标准。一方面,制度生态在多样性的环境中追求和谐融洽与动态平衡,调整人与自然、制度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寻求制度的不断创新,探求制度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协同进化,找回曾经失落的主客体之间的宽容与和谐,充分兼顾人、自然、社会的各项因素,使之以最合理的方式协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制度生态倡导一种多样、和谐、动态、宽容、交互的方法思维,是构建“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社会的题中之义。一个社会发展是否健全,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其社会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平衡,是否达到一种内生态和外生态的统一。一言蔽之,制度生态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交汇处的反思结晶,它倡导制度应该在节约、平衡、协调、动态、宽容、交互、开放等生态原则下发展、运行和变迁。在当代中国,建构制度生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等事业的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意蕴,其中,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域尤为明显。

二、制度生态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独特优势

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就是要认清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征和新形势,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相关制度,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说到底,提升新时期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最关键还是要依靠制度,提升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制度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333只有制度健全并真正执行到位,展示其强大的刚性威力,才能实现腐败的标本兼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致力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腐败治理的规章制度,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反腐倡廉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党内腐败问题并未得到很好遏制,腐败在党内高级干部、党政机关中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通过考察当前中国反腐败实际可以发现,中国其实并不缺少反腐倡廉的制度和法规,惩治力度也很大,但制度设计粗放、制度执行力不够、制度内部和制度之间缺乏协调性、制度合力不强等弊端也异常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权威和效力,从而给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间”和“条件”。制度缺乏生态化发展成为当前中国制度反腐的薄弱环节,也最为人诟病。因此,建构制度生态,提升制度设计的刚性,促进制度内生态和外生态统一,增强制度合力,是当前制度反腐的重中之重。

第一,建构制度生态能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内生态平衡,从而真正增强其执行力。制度虽然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但如果执行力不够,那么制度往往在反腐败面前就变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仅不能预防、抑制腐败动机,还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腐败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推进制度反腐的进程中,反复强调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切忌制度流于形式。但是在现实中,随着腐败形势不断变化,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制度执行力不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如有的地方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根本不按照制度行事,而是按照“人情关系”或者自己的理解变通执行;有些制度虽在程序上严格执行,但是忽视了监督、责任界定和验证,特别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申报,但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缺少实际验证;一些制度本身内部就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平行法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比比皆是,还有政策内容违背和歪曲法律规范、扩大或限制法律适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不良因素严重削弱了反腐制度的执行力,影响了制度的预防和规范效用,滞缓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就是反腐倡廉制度的内平衡和外平衡没有得到保障。建构制度生态,就是要努力促使制度内部各项因素之间协调运行,保证制度执行与责任监督并行,使制度体系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以及其它具体制度始终保持高度的融合力与亲和力,在价值导向层面保持高度统一,在相互协作方面保持高度配合,在激励约束层面保持均衡,从而最终实现反腐倡廉制度的内平衡,真正提升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

第二,建构制度生态能保证反腐倡廉制度的外生态平衡,从而真正增强反腐倡廉合力。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曾指出:“正式规则改变了,但非正式约束没有。这样,非正式约束与新的正式规则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持续的紧张关系,因为它们在许多方面都不能保持一致。……因此,尽管正式规则的‘一揽子’变迁是有可能发生的,但与此同时,许多非正式约束仍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存韧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果往往是:在两个方向上,所有的约束都将重构。”[6]这里的“正式规则”就是制度,“非正式约束”就是日常意义上的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等。诺思的这段话旨在说明,正式规则必须与非正式约束保持一致,否则就会产生矛盾,最终走向重构之路。这也启示我们: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其制度必须与所处社会的其他体系,诸如文化、教育、监督等保持一致和互动,否则就不能彻底发挥制度反腐的力量。拿文化来说,制度反腐如果却少了文化支撑,就不能形成普遍且持久的认知,反腐效果的持久性也不能保证。制度反腐解决的是“不能”、“不敢”问题,而文化反腐解决的是“不愿”、“不想”问题。文化反腐不仅能给腐败者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还能保护制度反腐的成果。制度反腐辅以文化反腐,就能产生迅速、稳定且持久的效果。建构制度生态,就是要保证制度体系与文化、教育、监督等社会其他体系的平衡、互动,使它们在彼此良性影响中达到和谐共融的自然状态,从而充实、丰富制度体系的内涵,传承、维护、创新制度应用的成果。在制度反腐实践中,建构反腐倡廉制度生态,将制度与优秀文化、先进教育、社会大众以及网络媒体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条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和谐生态圈,实现反腐倡廉制度的外部生态平衡,必然能巩固和维护制度反腐的成果,真正增强反腐倡廉的合力。

第三,建构制度生态能减少制度反腐的成本,扩大廉洁收益。按照新制度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理论,反腐败是政府经过反腐败成本和收益计算后做出的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反腐败需要资金、政策、时间、精力、风险等成本。反腐败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显性收益就是收回赃款赃物,对腐败分子予以惩处;隐性收益就是反腐败产生的社会价值,如警示教育、消除民愤、纯化风气等。“当政府反腐败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反腐败的成本时,政府大幅度提高反腐败的成本是有利的;当政府反腐败的收益小于反腐败的成本时,政府将不再努力提高反腐败的成本。”[7]在现实的制度反腐中,最理性、最理想的反腐行为就是尽可能减少制度反腐的成本,扩大廉洁收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反腐败领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明显进步,但是付出的制度成本和代价也过高。如,在制定反腐制度时,掉进了“钱穆制度陷阱”,即当一项制度出现了问题时,就立刻制定一项新的制度来弥补和防止它,而当新的制度出现新问题时,又再次制定一项甚至多项制度来防止它,结果是制度越来越多,不仅花费了大量的设计成本,执行起来还往往出现错综复杂、困难重重、代价过高局面;在新旧制度交替时,一些部门为了维护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没有彻底废除旧制度效力,仍然使其“潜规则”运行,不仅增加了制度运行的成本,还导致新旧制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碰撞现象。实践中,“在反腐败成本已经很高的情况下,由于反腐败方面存在的漏洞已不明显,要弥补这些漏洞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此时再提高反腐败成本只会引起腐败成本很小的提高。”[7]因此,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我们必须缩小制度反腐的成本,提升廉洁效益,这是提升制度反腐科学化水平的明智之举。诚如新制度经济学所阐明的那样,制度是决定经济绩效的根本性因素,因此需要建立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建构制度生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制度生态要求制度不要太多、太滥,而是要求精、细、实,避免重复、相互冲突或者流于形式。在制度生态中,制度的针对性更强,其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收益。如果预测制度一旦出台后,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但因此付出巨大成本,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得不偿失,那这项制度就要缓期或者停止设计。通过制度生态建构来打击腐败,必然能缩小成本,扩大廉洁收益,从而在经济核算层面提升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

三、通过建构制度生态来推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

建构制度生态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需要理念的创新和指导,更需要一系列实践措施的运行和实施。在建构制度生态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生态场域:保持文化适应。场域是物质形态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无论是自然界生物,还是社会群体或个体,都有其分布或活动的空间和场域。生态场域是生物生命过程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综合生态效应的空间分布。生态场域对生物的影响不可忽视。根据制度生态与自然生态相通的原理和逻辑,制度生态也存在着一个制度生态场域,这个场域中因子不是各种制度类型,而是催生、影响这些制度的社会思想意识、道德观念、文化形态等。由这些文化因子构成的文化场域就构成了制度的生态场域,具有调节制度需求功能、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巨大作用。虽然制度设计与变迁有赖于个人选择,但是个人的选择植根于社会文化结构之中。一种制度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是建立在其所处社会的各种文化因素支持的基础上,需要文化给予支撑与配合。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尔热曾指出,作为行为的各种规范都是由文化来确定。[8]因此,制度要实现生态化发展,其各项因素就必须与其场域中的各项文化因素保持彼此适应和认同,否则,制度本身就会产生文化偏离,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都会失去平衡机制。就当前中国反腐倡廉制度来说,建构制度生态,就必须保证任何一项制度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场域中进行,在摒弃传统人治文化负面影响的同时,在传统优秀文化、先进时代文化的基础上找到一个承接点,始终凝结着中华优秀文化的因素,防止产生文化偏离,失去其应有的场域而陷入孤立的绝境。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场域中,反腐倡廉制度才能保证其各项要素具有共同的文化基因、文化底蕴和文化价值取向,才能自觉地聚合在一起实现协调发展,从而构建反腐倡廉制度生态。

第二,生态分化:推进分权制衡。分化是自然界的正常生态现象。一个成熟的生物体,越是分化,越是多样化,其活力和生命力就更加旺盛。分化并不是意味着生物体自我生命体的断层或者破裂,而是展示生命体更强大的活力。对于制度而言,也存在着生态分化的规律。制度的生态分化包括制度体系的延伸、制度体系内在的包容和宽容,以及制度体系内各要素制定权、执行权与使用权的分解。其中,制度体系内各要素制定权、执行权与使用权的分解,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个人或某一个部门是制度分化的核心,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前提是权力的分解与制约。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观点 ,认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5]321在邓小平看来,权力过分集中,再好的制度也必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得到真正实行。因此,解决权力高度集中、实现权力分解与相互制衡是制度生态建构的最核心问题。就当前反腐倡廉制度来说,要实现其生态化发展,就必须明确规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的程序,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权力集中领域或者人财物利益集中的领域,尽可能把调拨权与使用权分开,实施分权制衡。与此同时,将叠加于一人或者几个人的权力运作进行制度化分解与分化,把过于集中的权力按性质进行剥离和分割,均衡地分配于不同部门,从而使不同部门形成各自的权力“生态位”,并在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生态平衡关系。如此一来,不同的权力部门可以根据自己职能范围以及社会需求制定相应的反腐制度,并使这些反腐制度与其他权力部门的反腐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牵制中实现生态化发展,从而杜绝制度成为某个人或某个部门谋私利的工具。

第三,生态高效:促进制度集约化。集约化发展是生态环保的内在要求。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这在客观上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集约化发展。这种理论思想和逻辑同样适用于制度生态的建构。制度要实现生态化发展,就必须考虑到在制度设计、制度运行以及制度监督过程中,并不是制度越多越好,也不是制度体系越庞大越好,而是要考虑到费用代价以及实施效果。这就呼唤制度集约化发展。制度集约化发展就是要以尽可能低的制度成本来获取较高的反腐效益。具体来说,制度设计要避免重复,避免粗制滥造,应该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民大众需求进行设计,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制度运行要坚持生活化、信息化原则,即把制度融入人民大众日常生活中,与他们日常的“三岗”教育、家庭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引进制度运行中,加速制度运行速度,节约政府开支。制度监督要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纳入到制度反腐中,建构一个纵横交错的立体化制度监督网络。以上一系列措施都能促使反腐倡廉制度的集约化发展,提升制度反腐的效益,从而有利于反腐倡廉制度生态的建构。

第四,人本生态:实现制度人性化。以人为本,尊重人性的全面发展是现代生态理念的应然功能。按照彭福扬教授的理解,现代意义上“生态化”并不“单纯指保护生态环境平衡,而是指一个由诸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要素组成的开放的动态系统,包括自然生态化、经济生态化、社会生态化、人的生态化四大子系统”。[9]其中,人的生态化是最高目标。“人的生态化要求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的全面和谐、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精神世界的充实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等。人的生态化是人、社会和自然真正的‘天人合一’。”[9]按照这种理论原则和逻辑,建构制度生态,就必须使制度设计以及变迁凸显人本生态,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曾说过:“那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要它的人民的心理、态度和行为,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10]因此,综上所述,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人本生态,是建构制度生态必须坚持的根本性原则。制度发展只有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以人的需求满足程度为评价标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才能保证自身不会因为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而与人产生矛盾,从而失去平衡的支撑点,进而破坏制度体系内部和外部的生态平衡。说到底,坚持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基本需要满足、素质提高以及潜力的发挥,维护和发展人的利益,制度内生态和外生态才能统一,制度生态才能真正建构。反腐倡廉制度亦是如此。任何一项反腐倡廉制度要保持自身内生态和外生态平衡,增强其执行力,就必须坚持制度发展的动力是人民的需求,制度的使用尺度是人民需求的满足程度,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切忌制度脱离群众,脱离人民实践。唯有如此,反腐倡廉制度生态才能真正建构,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才能真正提高。

[1]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1.

[2]什科连科.哲学·生态学·宇航学[M].范习新,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5.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1-142.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125.

[7]曾凯.腐败与反腐败的收益成本博弈及对策研究[J].理论导刊,2006,(9).

[8]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59-60.

[9]彭福扬,刘立强.生态化技术创新与和谐社会构建[J].宁夏社会科学,2006,(3).

[10][美]阿列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6.

猜你喜欢

生态化建构制度
消解、建构以及新的可能——阿来文学创作论
残酷青春中的自我建构和救赎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生态产业化 产业生态化
建构游戏玩不够
科技园区生态化创新发展分析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紧抓十进制 建构数的认知体系——以《亿以内数的认识》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