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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权在中美WTO裁决执行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2013-12-20

行政与法 2013年7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博彩争端

□ 孟 琪

(复旦大学, 上海 201209)

国家主权概念起源于近代欧洲,最早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的是法国的自然法学家让·布丹,他在1576年发表的《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概念,指出“主权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power)”。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从国际法的角度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 提出国家主权的核心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垄断权力, 承诺不干涉统治者们在其领土范围内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此发展成为绝对国家主权观念。二战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仍坚守国家主权绝对论, 而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提出国家主权相对论,冷战结束后,为保护既得利益,扩大对外交往,实现价值观的推广,更提出了国家主权现代论:主权国家面临来自国家内部和国家外部的挑战, 政府以牺牲部分行动自由为代价换取多边合作的利益。

一、经济主权的内涵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本国对内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的独立自决的权力。 经济主权是殖民地和落后国家政治独立后为发展民族经济的考虑而提出的以资源永久主权和独立的经济政策权为核心的 “新主权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经济主权逐步得到了国际法的普遍确认, 成为国家主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将经济主权规范化,与《联合国宪章》确立国家政治主权一样在国际层面上确立了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理论现今受到经济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的冲击,其内涵发生了变化。全球化这个概念在世界经济和政治关系中意味着相互依存的状况, 也就是说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事件或局势的变化都可能对世界上另一个遥远的地方产生通常是迅速而且极其巨大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经济主权正面临日益严峻的考验。在这种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了 “主权让渡”、“主权软化”、“主权模糊”理论,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存在分岐。对比中美在经济主权上的态度, 美国的经济主权理论是向 “外延”扩张的,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主权现代化”,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其国家经济利益、国内利益集团既得利益和其在国际上的 “领先” 经济地位。中国的经济主权理论是与时俱进的,强调经济主权不是“让渡”、“软化”和“模糊”,所谓“让渡”只是其表面, 并非其实质,“让渡” 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共同协商,共同发展,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践行国家承诺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主权“让渡”是一种全球性的“让渡”,是相互的、平等的,是为了全球共享,互相分享。一个国家在“让渡”本国部分经济主权的同时,可以分享其他国家的部分经济主权,可以共享来自全球范围内的其他国家的部分经济主权。通过经济主权的“让渡”,达成国际共识,自觉遵守国际规范,获得国际规则的保护,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并从中受益。

部分经济主权的“让渡” 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表现,但我们必须坚持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全球性经济主权“让渡”过程中受益的同时,懂得付出,处理好得与失的关系,达到利益平衡。

二、WTO裁决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WTO是经济全球化、制度化的产物,同时也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WTO可谓是人类社会20世纪的一个创举,尤其是其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被WTO前总干事迈克·穆尔称为“WTO皇冠上的明珠”,具有“准司法”的特征,故其裁决被普遍认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其裁决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各国对WTO裁决的认可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绩效评估。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创设了一套裁决执行机制, 制订专门的条文监督裁决的执行。集行政、司法和救济手段为一体,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确保裁决得以执行。裁决执行机制的巧妙之处在于使自己拥有执行力的同时不侵犯成员的主权, 因为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对方有权对它采取报复措施。

WTO裁决执行是指由违反WTO协定的成员取消或修改某项措施,或者部分取消某项措施。WTO制度明确规定其只适用于协定的成员,主要包括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和国际组织,WTO规则中所指的措施主要是指政府行为, 大多情况下是指各成员的经济立法和行政措施, 从对象角度来看裁决执行对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制约和限制。

根据WTO仲裁机构对WTO裁决执行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裁决执行主要是指两种行为:一是取消或部分取消违反WTO协定的成员措施;二是修改违反WTO协定的成员措施, 使之与WTO协定相一致。WTO成员国为有效的执行WTO裁决,往往需要通过本国行政程序和规定撤销或修改法律、行政规章或经济政策。为执行WTO裁决而影响国家经济政策和法规,毫无疑问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约束和限制。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确认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条约缔约方应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作为WTO成员,遵守和实施规则、执行生效裁决是成员的国际法定义务,因此,尽管WTO裁决的执行会影响到一成员的国内立法、行政措施和经济政策,成员仍有义务履行条约和执行裁决。

WTO裁决的执行比起传统的国际法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保障性,不仅因为具有一套裁决执行规则,而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还是一个专门负责监督和保障裁决执行的机构。在国际法实践中,裁决执行问题永远都是非常重要和困难的。 如国际法院判决对当事国固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它的执行却信赖于联合国安理会,而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机构,并不控制对武力的使用,而且对于执行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手段, 而且五个常任理事国对安理会的决议具有否决权,使其裁决的执行“困难重重”。与国内法院判决的执行相比,WTO裁决的执行又不具有国内法院判决执行的司法强制性,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WTO裁决的执行不可能像国内法院判决那样具有司法强制性,WTO裁决执行机制是国际法上独具特色的,具有准司法强制性。

执行WTO裁决撤销或修改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政策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包括成员对争端裁决的认可和涉案措施的复杂程度,比如,涉及国内许多部门的措施执行, 或者涉及某项重要法律的措施执行往往会比较困难。另外,成员的经济主权观和国家维护经济利益的程度也是影响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执行WTO裁决与国家经济主权并不矛盾,而是各主权者在经济领域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成员国对争端解决裁决不满意,拒绝执行裁决而公开违反协定,可以选择退出WTO,这正是经济主权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最好的体现,但是在今天的世界经济环境中,没有哪一个国家会为了所谓的“经济主权”而放弃WTO带给它的利益。

自WTO成立至2012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受理了455个争议,DSB已经通过了177个专家组的上诉机构报告。近90%的案件被裁定违反WTO协定,几乎所有的败诉方均声明愿意执行裁决。根据实践情况,裁决执行情况良好, 但也有个别案件出现了执行拖延甚至不执行的情况。前WTO法律司司长戴维对WTO裁决执行情况进行了量化分析:WTO裁决的总体执行水平为83%,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被认为执行裁决不力,执行率只有50%,其中美国的执行率最低,发展中成员国执行裁决的情况较好,可以达到80%。在执行中如遇到败诉方执行不力的情况, 胜诉方最终可以通过WTO裁决执行救济机制申请报复, 到目前为止,只有6起案件实施了报复。分别是:“欧共体荷尔蒙案”、“欧共体香蕉案”、“巴西飞机补贴案”、“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加拿大飞机补贴案”和“美国博彩案”。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充分证明其“规则导向”的现实正逐渐战胜“权力导向”的历史。但纵观WTO裁决执行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经济主权理论对政府是否承认WTO裁决的效力以及实际执行的效果甚至是不执行裁决产生了重大影响。

WTO裁决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特别是不执行问题,被认为是“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WTO裁决执行反映了成员与成员、国际法与国内法、开放与保护、规则导向与权力导向、违法与救济等诸多方面的矛盾与问题。 从执行实践中不难发现,经济主权的维护与坚持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美国作为GATT-WTO体制的积极推动者和成员中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中国作为WTO成员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如何遵守WTO规则、在裁决执行方面的态度和表现对其它成员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是“示范效应”。到目前为止,两国在不同案件中,对裁决的执行方面有不同的表现, 彰显了两国在裁决执行上的经济主权观。

三、经济主权理论在美国WTO裁决执行实践中的应用

正如上文所述,WTO裁决执行不力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 到目前为止, 美国执行不力的裁决案件包括FSC案 (WT/DS108)、1916年反倾销法案(WT/DS136、WT/DS162)、美国版权法案(WT/DS160)和美国博彩案(WT/DS285),其中FSC案和美国博彩案最具有代表性。

(一)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FSC案

⒈案件执行情况。欧盟诉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US-FSC Foreign Sale Corporations,DS108)是GATT/WTO历史上贸易争端持续时间最长、金额最大、法律问题最多的案件。

FSC案的前身是DISC(Domestic International Sales Corporations) 案。DISC是美国的一项立法, 主要内容是:凡设立在美国的、主要从事出口美国生产之产品的美国公司的所得税可以缓征或免征, 以期扩大美国出口,这也是尼克松总统“新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进口、减少贸易赤字,该法最早于1971年被美国国会通过。 欧共体对此政策从一开始就表示异议并诉诸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历经多年的审理,于1981年2月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认定美国的DISC法违反了GATT的16.4条,属出口补贴。美国将DISC法改为FSC法, 但实质内容却并未改变。WTO时代,欧盟又经5年两轮的诉讼,先后有两次专家小组和两次上诉机构的报告均认定美国的FSC法以及再次修改的ETI法均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美国实施出口补贴的金额高达45亿美元。 由于美国怠于履行DSB的裁决, 欧盟曾获得WTO的授权对美国进行贸易报复。迫于WTO的裁决与欧共体的贸易报复,美国于2004年10月又颁布了JOBS法取代ETI法。 欧共体经审查仍认为该法不符合WTO的裁决,在美国新法颁布的两个星期后立即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 并于2005年1月要求WTO设立新的专家小组审理美国JOBS法是否符合WTO的裁决。JOBS法在被确定仍然违反WTO规则后,直到2006年5月11日, 美国国会才承诺将撤销相关条款,该案以双方接受执行通知方案而结案,长达40年的欧美贸易争端终于落下了帷幕。

⒉案件剖析。“美国海外销售公司案”是GATT时代遗留下来的“老大难”案件利用WTO裁决执行机制予以解决的典型代表。 败诉方域内的保护主义实力丝毫不让步, 因此裁决执行起来阻力重重, 甚至导致整个WTO法律体系承受了极大的压力。

与此前的任何案件相比,FSC案反映了WTO裁决执行机制面对经济大国时的局限性。FSC案的争议措施较深的涉及了美国的国内税法, 对此措施的任何修改均将直接涉及美国国会所代表的种种不同利益集团和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利益,触及到了持久困扰WTO的经济主权问题。

在FSC案的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不执行裁决的救济制度——报复的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7条规定:争端解决裁决的“首要目标是保证撤销被认为与任何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谅解中规定的在一些争端案件中的胜诉方所能够采取的补偿办法只能“作为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谅解还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当“监督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该事项“应保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而且“推动遵守建议……是必要的”。DSU第22.1条规定:“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均不如完全执行建议以使这一措施符合有关适用协定为好。”根据DSU的相关规定,裁决的最终执行才是制度的目标, 授权报复只是促使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本案在裁决过程中,仲裁专家认为:在判断什么是适当的“反措施”时,我们应该记住一个事实,即涉案的补贴是必须取消的,“反措施”就是要有助于实现毫不延迟地取消这项非法补贴。

二是裁决执行的迅捷性。迅捷执行是WTO裁决执行的一个重要要求。DSU第21.1条规定: 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 迅速符合DSB的建议或裁决是必要的。DSU第21.3条规定: 如立即遵守建议和裁决不可行,给予败诉方15个月的合理的执行期限。上诉机构首任成员拉卡特指出:“正义不仅要公平,更要迅捷”。

不可否认,WTO制度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和裁决执行机制存在一些法律和程度上的漏洞。在本案中,美国利用规则漏洞拖延裁决执行的期限,原因很简单,裁决执行期限拖延的越长,对国内受保护的产业越有利。本案中,美国的相关措施被裁定违反WTO协定,但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拖延执行期限,后来迫于外界压力,修改了措施,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对原措施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台,在对方成员再次胜诉后,又更换“包装”,继续拖延,目的是更长时间的保护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美国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维护了国内企业集团和国家经济利益, 却招致了欧盟每年40亿美元的贸易报复, 最终也不得不修改了实施几十年的通过放弃税收对出口进行补贴的做法。

执行WTO裁决不可避免地在败诉方国内引起敏感的政治、法律、经济甚至社会问题。执行裁决的结果会涉及到败诉方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 导致裁决的执行在败诉方国内引起争议。美国国会的游说、内部政治关系和国内利益集团的斗争都对美国选择拖延执行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但是同时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最庞大、最强盛的国家有时能够通过完全施加其意志而为所欲为,但即使是这些国家,如果没有体系内许多其他参与者的帮助与合作,也无法实现其主权目标: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等。

(二)美国——“影响跨境博彩服务供应的措施案”——美国博彩案

⒈案例执行情况。 美国影响跨境博彩服务供应的措施案(US-Gambling)是WTO历史上第一次有成员要求中止服务贸易协定下的减让。同时,考虑到该案中,申诉方的弱小和美国的强势,使得本案的意义非凡。安提瓜和巴布多虽然胜诉,获得报复授权,但最终也没有正式中止减让,而美国仍然没有执行DSB的裁决,也没有对胜诉方进行过任何补偿。

在安提瓜诉“美国博彩案”中,被诉方美国被裁决相关措施违反WTO协定后,美国没有采取撤销或修改违反WTO规则的措施的通常执行办法,而是通过撤销原先已作出的允许网上博彩的承诺并与欧共体等其他相关成员进行补偿谈判的做法来解决问题。 而且美国国会于2006年通过了《非法博彩业务实施法》,进一步强化对跨境博彩的禁止措施。 美国已经就撤销网上博彩减让与加拿大、日本、欧共体等达成了协议。美国与欧共体达成的补偿,即是以快递、研发、仓储等产业的商业机会,来弥补博彩业损失的机会。而欧共体也表示接受, 同时表示:“美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对与网络博彩相关的合法公共政策关注作出最佳反应。”

⒉案件剖析。在最初的争端解决程序期间,美国已经开始通过双边的方式, 与其他成员达成撤销跨境博彩承诺的协议。表明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开始,美国就没有打算在其被DSB裁决违反承诺时采取放开跨境博彩市场的措施,美国不想改变其国内措施,甚至通过再次立法的方式,强化对跨境博彩的禁止措施。此案中,美国公开表示不理解WTO的裁决。

对于这一做法,美国学者也是见仁见智。有的认为美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 有的则认为是保护美国利益的最好选择。在“美国博彩案”中,美国拒绝向安提瓜提供与违反义务相关的补偿,是美国不履行WTO裁决,规避责任的表现。美国撤销减让并进行补偿谈判,是成员国内部相关产业利益的交换或替代。从这一点上说,最终问题是成员国的内部问题, 特别是成员国的内部利益平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成员国可以根据其内部政治与利益作出新的安排或调整,因此,根本出发点是是否能够达成最大限度促进其利益的补偿方案。美国应对之前的违反承诺承担责任,但美国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对WTO裁决的抑制,削弱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效力的作用。“美国博彩案” 中美国拒绝履行WTO裁决,被认为是一种虚伪的表现。美国一方面要求中国履行“入世”承诺,一方面自己又拒绝履行WTO裁决。美国的这一做法将会形成一种危险的先例。

本案执行的特点在于, 美国没有依照通常裁决执行的方法,即取消或修改违反WTO协定的措施,而是通过修改《减让表》这种方法,这一做法反映了WTO制度没有明确裁决执行方式的缺陷和选择执行裁决的具体方式由败诉方决定的规则, 这一规则被称为是败诉方的“特权”。只要执行裁决的具体方式能确保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裁决的执行,使违法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这项规则同时也体现了WTO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尊重和各成员对经济主权的使用。

本案反映了美国经济主权的 “滥用” 和“霸权主义”。 DSU第3.7条规定,如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败诉方可以提供补偿或接受报复。美国与其他因其修改《减让表》而利益受损成员谈判并给予补偿,却以其“大国实力”公然拒绝对“小国”的经济补偿。

尽管WTO协定中没有明文规定败诉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裁决或一定采取某种方式来执行裁决,属于WTO裁决执行机制的一个“缺陷”,但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基本原则,成员国应该主动承认裁决效力,积极配合执行裁决,不能以经济主权为藉口,更不能用“霸权主义”拒绝裁决的执行。亨利·舍尔默教授曾经在他的论文中提到:从20世纪的后半叶开始,主权已经被严重弱化。国际法必须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国际合作要求所有国家必须接受国际法一些最低要求的约束,而不能以主权为由拒绝基本的国际规则。

四、经济主权理论在中国WTO裁决执行实践中的应用

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的争端解决案(简称“中美知识产权案”)是WTO中美贸易争端解决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个案件。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06年初, 美国在WTO起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2008年底,WTO专家组作出裁决,美国的主要观点都没有得到支持,中国在仲裁合理期限内修改了法律和相关行政规章, 良好地树立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2002年初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交材料指出:在中国市场上,盗版率高达90%,给美国的创造者和公司造成了惊人的损失。自2007年4月10日进入磋商, 直至2009年3月20日通过专家组报告,以及经协商一致的合理执行期至2010年3月20日,历时约3年。美方指控《中国著作权法》第4.1条违反TRIPS协定第9.1条,及被纳入的《伯尔尼公约》第5(1)条得到支持。中国已在合理执行期内修改了《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改的决定,修改了第4条)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款(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改的决定,修改了第27条第3款)。 这是中国第一次根据WTO的裁决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二)案件剖析

中国如此认真、严肃的执行WTO的裁决是遵守国际法的体现,遵守国际法是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中国在分享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要超出国内层面去考虑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 保护知识产权是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 执行承诺和裁决的义务是完全符合中国利益的。 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中国研究部主任Charles.W.Freeman曾表示,中国是否能够执行裁决,因为该案涉及到法律体制问题和国内法的执行问题。

中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分歧由来已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是由美国积极推动的,在WTO成员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设定了 “最低标准”,甚至有些条款已经涉及到国内政策的核心——国内司法体系。 如规定了监督违规者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需要的民事和刑事救济规则。 而中国一直是以国情为基础, 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原则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美国在向WTO提出案件时,中国反应比较强烈,甚至暂停了正在进行的中美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但是专家组裁决报告一出, 中国依然非常配合的执行了裁决,虽然中国认为裁决对中国利益不利,作为WTO的成员国, 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裁决和执行裁决, 哪怕“牺牲”一些国家利益。

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之前 , 美国贸易代表Susan Schwab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道: 保护知识产权,符合每个国家自己的利益,遵守WTO承诺,同样符合每个WTO成员的利益,只有美国和全世界的消费者信任WTO,认为它的规则是公平的、平等适用的,这个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才能繁荣昌盛。”美国经济主权理论实践应用中的“双重标准”和“实用主义”,维护自身的主权,与中国维护经济主权,践行承诺执行裁决相比,体现了美国在“经济主权观”上的虚伪性。

中国从入世谈判开始一直坚持做一个“规则”的维护者和执行者,中国加入WTO后,不仅修改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修改了对外贸易制度和国内政策,使其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例如,修改贸易权和分销权制度,是对中国经济体制一次重大的改革,在WTO裁决的执行上,也是绝对尊重裁决,承认其效力,并积极的配合和执行。

中国入世后,为履行WTO规则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且非常有效地执行了一系列裁决,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另外在汽车零部件案中,2009年修改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废除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为执行WTO裁决所进行的国内法律法规的修改显示了在维护中国经济主权的同时, 非常好的执行了裁决,承担了国际义务,同时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国家经济主权是WTO制度构建和实施中非常复杂而又热议的话题。 美国国会在是否接受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进行讨论时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不少议员认为加入WTO将侵害美国的国家主权,主要是经济主权,但最终美国依然加入了WTO,加入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让渡”了国家主权,就必须遵守条约。

在WTO裁决执行过程中,WTO成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最大限度地遵守所有规则, 因为他们意识到这样做符合自身的国家利益。 但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法律“漏洞”,藉口行使经济主权,而不积极执行裁决,甚至公然不执行裁决。

对美国和中国在WTO裁决执行实践中的表现,不难看出WTO裁决执行机制对美国等西方的 “经济霸权”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使其不得不考虑如何对待本国独立处理国内外经济事务的权力和WTO裁决执行的利益平衡关系。 当代美国经济主权问题是赤裸裸的国内利益集团的斗争, 利益集团将国家经济主权作为工具维护其既得利益,通常表现为经济保护主义。有时主张“经济主权让渡”,是希望向其它国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和全球战略,有时主张“经济主权”是为了维护既得的“霸权利益”,违反国际条约义务和国际规则的约束。

通过经济主权在中美两国裁决执行中的应用比较和分析,笔者认为,中美两国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中国应该确立执行裁决的原则:既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中国国际形象,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又要考虑中国具体国情,维护中国核心利益。妥善平衡相关产业利益,是执行WTO裁决、履行WTO义务的核心要素。任何贸易争端都是产业利益的表达与体现。 ……产业利益是基本出发点。美国应在考虑本国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全球利益和伙伴利益,对内对外采取同一标准,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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