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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协调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013-12-20王俊杰

理论导刊 2013年4期
关键词:劳动者利益劳动

王俊杰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石家庄050064)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基本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形势是稳定的,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还存在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注重搞好利益协调。

一、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

和谐劳动关系的要义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利益共享。利益协调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1.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关系是企业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社会关系。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劳动是基本的谋生手段,劳动报酬是维持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生活需求、获得物质财产的主要来源。不仅如此,企业还是劳动者职业社会化、确立社会地位、获得心理安全感、实现理想追求的平台和载体,劳动能够满足职工不同程度、不同层次上的社会和心理需求。对企业而言,建立劳动关系就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因素,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率、产品质量、生产成本等。可以说,利益需要是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特别是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劳动双方的利益关系更为突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与劳动者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1]其基本内容就是劳动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以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矛盾,在共同发展中有效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

2.利益协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很复杂,如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劳动就业政策是否完善等,但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则是劳动双方的利益关系状况,这既包括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经济利益关系,也包括企业文化、工作氛围、心理感受等非经济利益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需要积极协调劳动双方的利益关系,而不能采取对抗、激烈斗争等过激手段。从根本上说,企业与劳动者相互依存,缺乏企业这个劳动平台,劳动者的生产价值就无法实现,其职业社会化、成就感、归属感等社会心理需要更是无从谈起;同样,没有了劳动者,企业资本无法转化为商品,企业也难以维持和生存。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个社会阶层本质上只是分工和职业的不同,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2]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一样,但都享有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政治地位和权益,双方是自愿、互惠的劳动合作与利益共享关系,利益协调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路径。

3.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凸显利益协调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基本实现了市场化配置,企业与劳动者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其利益差别不断扩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比较缺乏而劳动力过剩,因此劳动者对企业的客观依附性日益增加,“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比较突出。长期以来,不少企业收益分配明显向企业所有者、管理层倾斜,对普通职工长期保持较低的工资水平;企业的用工行为、经营管理很不规范,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合同内容、格式不规范,随意加班加点,以各种理由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劳动保护设施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80后”新生代已成为劳动大军主力,“90后”也正在加入劳动大军,他们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眼界开阔、知识丰富,了解自己应有的劳动者权利,敢于以行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是如此,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劳动冲突明显增多,甚至出现暴力对抗、集体罢工等过激事件,表明我国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因此利益协调显得十分紧要和迫切。

4.利益协调的有效性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只有真正实现了利益协调,使双方利益都得到维护和满足,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在相互合作、相互支持中实现共同发展。利益协调的有效性取决于利益协调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利益协调的广度包括利益协调的对象是否广泛、内容是否全面等。局限于某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的利益协调,只能带来个别的、局部的劳动关系稳定。仅限于劳动双方经济利益协调,则只是实现表面的、脆弱的利益平衡。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全面协调企业与劳动者经济需求和社会心理需求,才能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利益协调的深度指相应的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是否健全。完备的工会组织、企业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社会性组织等,是劳动关系利益协调的组织保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参与等,为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表达、利益调节提供可靠渠道;利益协调的力度强调制度实施和监督。要看到,制度得不到有力执行,流于形式,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还会弱化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降低劳动双方的相互信任感。制度实施需要全面、严格的监督,包括政府劳动部门监督、劳动关系双方相互监督,以及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媒体等各种社会力量的监督。

二、我国劳动关系利益协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面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人们越来越重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协调,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协调劳动双方利益关系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劳动关系利益协调中还存在着一些结构性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1.关注经济利益矛盾,忽视非经济利益矛盾。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非经济利益矛盾则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行为方式、意识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对立和排斥。[3]非经济利益矛盾的后果往往使得职工对企业认同感下降,进而出现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甚至破坏生产设备、暴力冲突等问题。现实中,经济利益矛盾与非经济利益矛盾往往纠缠、叠加在一起,互为因果,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由于经济利益冲突比较直观和明显,并且在我国企业改革进程中首先暴露出来,劳动关系各方对此一直十分重视;与此相反,相对隐蔽、不易观察的非经济利益矛盾则往往被遮掩。

2.重视相应政策法规的制定,但执行力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领域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出台、修订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不同地区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法规的具体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劳动法制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是,从实践看,一些劳动政策法规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实施效果与制度预期尚有相当距离。许多企业和劳动者对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不熟悉,甚至根本就没有听说过这些法规,不知道劳动关系双方拥有的权利、义务,因而既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能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劳动法规过程中,只是在表面上努力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而不管其实际效果如何,结果产生严重的形式化现象,如集体协商制度出现“有‘协商’但无‘博弈’、有合同但合同‘法条化’、‘重’合同签订但‘轻’合同履行”等问题。[4]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经济增长和提高财政收入,更多的是关心企业发展,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员少,力量弱,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不能及时查处各种用工违法行为。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完全偏离了裁判员、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站在一起,共同压制个人能力不强又缺乏组织性的劳动者。

3.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受到重视,但企业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新世纪以来,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群体为重点,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的企业工会组建活动。工会组织的功能也在不断强化,如推行企业工会主席直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劳动争议调解等,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的桥梁。相比之下,企业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尤其在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企业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4.重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调整,但利益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协调劳动关系,首先需要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为此,我国适应企业改革进程,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特殊保护等方面建立了劳动标准体系;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调整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制等企业民主参与,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缓解了劳动矛盾,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解企业与劳动者的冲突。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双方的博弈,劳动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是不公平结果的根源。只有增强劳动者的能力,使他们在博弈中与企业处于大致相当的地位,才能有效地争取、维护自身利益。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弱化我国劳动力过剩带来的恶性竞争,增强劳动者的博弈力量;可以避免劳动者利益损失时直接与企业交涉,从而减少劳动双方之间冲突的可能。从现实看,利益保障机制建设还远未完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更多是扮演代言人的角色,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谈判,劳动者还处在被动地位;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覆盖范围窄、国家投入过少、保险标准不一致、保障水平不统一等问题。

三、劳动关系中利益协调要做到“四个结合”

协调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必须开阔视野,拓展范围,做到“四个结合”:

1.经济利益协调与非经济利益协调相结合。经济利益协调就是企业与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双方的经济利益追求都得到较好实现。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物质基础。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协调,首先是经济利益的协调。对企业来说,利益协调是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岗位技术要求、职工劳动贡献、社会生活水平等,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并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要综合相关宏观经济信息,发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年度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为劳动者工资增长提供依据。杜绝企业强制、非法加班,职工正常加班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劳动报酬。不断改善企业生产环境,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这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减少企业劳动纠纷、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非经济利益协调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利益协调也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企业不要成为残酷的“血汗工厂”、冷冰冰的见物不见人的“铁血工厂”。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安排、激励约束等方面,要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实现企业管理的人性化,将情感体贴、人性关怀贯穿到劳动过程中,形成团结友爱、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使企业生存发展目标与职工的责任感紧密结合起来。全面了解职工工作中的态度和愿望,鼓励职工向企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和答复。关心全体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的心理卫生健康,注重其心理疏导,设立企业心理辅导服务机构,缓解职工的心理压力,提高自信心和耐挫能力。结合工作岗位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理论知识、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等全方位培训,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使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不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制度建设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是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关系的根本保证。在现有劳动政策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适时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行政、劳动监督等重要法律关系专项立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要坚持主导作用,对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基本规则、运行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面对基层小企业比较多、企业方代表产生困难的问题,由劳动部门定期征集辖区内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想法,提交给三方协商会议等。不断扩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领域和范围,通过建立不良企业档案、工资支付担保等办法,保证集体合同得到真正履行和实施。全面推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增加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针对集体争议涉及范围广、解决难度大的特点,设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部门,形成有效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在不断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的同时,丰富企业民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政府要维护劳动关系的基本公平公正,加强劳动监督保障部门建设,加大劳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严惩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制度建设离不开思想意识的提升,正确、合理的思想观念能够增强人们对制度意义和作用的理解,有助于减少制度推行的阻力,降低制度实施的监督成本。要通过宣传、培训、讲座、树立典型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充分认识劳动关系既对立又统一的本质,认识利益协调是劳动双方实现“共赢”的基础,从而使双方主动调适自己行为,积极寻求利益平衡的汇合点,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追求的一致性,规避和减少潜在冲突。当前的重点是强化对企业领导层的教育和引导,为此,可统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部门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等培训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企业领导者教育培训。大力宣传劳动关系和谐的典型企业,介绍和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和做法,使其它企业在行动上主动学习,形成树典型、学典型、做典型的良性循环。借助于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使利益协调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利益协调发展的社会意识。

3.企业工会与企业党组织建设相结合。基层工会组织对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形式、症结、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等比较了解,在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当前,重点是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和运作规范化问题。要在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地区,积极创新企业工会的组织形式,依据区域、行业组建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等。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探索劳务输出地入会、劳动力市场入会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纳入到工会组织中。推行企业工会直接选举制度,强化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密切工会与会员的内在联系。推进工会干部的专职化或职业化,其工资待遇可由工会经费负担,摆脱企业的控制,从而增强工会维权的力量。从长远看,要重视长期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的培养,使他们成为以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为己任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5]

同时,要不断扩大企业党组织的覆盖面,按照“就近管理、方便活动”的原则,主要以企业为单位成立党支部,也可以采取联合、挂靠、派入等模式,在企业中全面建立基层党组织。企业党组织要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培训、党员联系职工等党内生活制度,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为党在企业中的基础,企业党组织要主动与企业各方联系交流,促进相互沟通,敦促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法规,逐步建立起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双向培养制度,即把党员培养成企业的业务技术骨干、把企业业务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真正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整体素质,带头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工会建设统一起来,共同开展各种活动,形成“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良好局面。

4.利益调整与利益保障相结合。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是构建和谐企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需要完善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利益保障机制,预防劳动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一是劳动者的彰权增能。从劳动者个体来说,其思想上要提高自我意识、自我感觉,自重自尊、自强自信,认识到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劳动者与企业是平等的、合作的关系;增强文化素养和劳动操作技能,掌握一技之长,更好地适应企业用工的需求;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赋予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尊重企业的正当利益,又能勇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从劳动者群体来说,劳动者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网络,有效积累社会资源或社会资本,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整体形象,在企业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在社会政策制定中积极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改变社会资源再分配中的不利地位,争取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待遇。为此,要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健全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帮助等服务体系。努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在职培训等,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二是健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将所有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内,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标准,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方面,在保证社会统筹基金、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形成相互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化解隐形债务,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医疗保险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强制性参保,扩大基本医疗覆盖面;同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项改革,改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环境。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失业保险方面,把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失业津贴的支付期限,促使失业者回到劳动力市场,实现重新就业。有效衔接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三位一体”体制,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保证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经费,突出特殊人群、高危行业的工伤保险的完善等。

[1]周春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困境与对策[J].南京社会科学,2011,(6).

[2]青连斌.劳动合作和利益共享是我国现阶段阶层关系的主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6).

[3]王俊杰.劳动关系中非经济利益矛盾分析[J].理论探索,2011,(3).

[4]吴清军.集体协商与“国家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J].社会学研究,2012,(3).

[5]冯同庆.公正性期待与工会的改革——基于职工群众社会身份向公民转化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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