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当前行业协会应对贸易摩擦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3-12-19谷玲

行政与法 2013年9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摩擦贸易

□谷玲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1000)

行业协会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创新的发展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门类的行业协会体系。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同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增进共同利益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具有民间性,是独立运营、自筹经费、自负其责的非政府独立法人组织。通过行业章程、行规行约等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沟通、监督、公证、协调以及化解纠纷等服务。据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行业协会、商会方面,2000年前只有2万多家,2007年已达6万多家。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近7万家,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600余家。目前,行业协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其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成熟度上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可以说,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伴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囿于长期受制于各种体制和机制的约束,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摩擦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仍十分有限。为此,加强研究并不断完善与行业协会相关的理论意义重大。

一、中国遭遇贸易摩擦情况概述

所谓贸易摩擦,主要是指发生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的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相向贸易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非正和博弈结果。既然有摩擦就当然有双方主体,中国产品一旦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税领土,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就会采取贸易救济或贸易保护措施,从而引起相关机构或组织的反制;当然我国也会对一些进口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而“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多指前一种情况。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贸易摩擦已成为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过程中的常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崛起,我国逐渐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201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11年,在过去的11年当中,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经济利益也受到了不小的损失。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12年这10年间,中国累计应对了842起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案金额736亿美元。其中包括反倾销案件621起,反补贴案件61起,保障措施案件124起,特保措施案件36起。此外,涉及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共130起。2012年,共有21个国家发起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77起,涉案金额27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1.6%和369%。2013年1季度,共有12个国家对中国发起2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9.63亿美元,案件数量已经占到2012年中国遭遇贸易摩擦案件数量总数的30%。在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的同时,中国也成为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可以说,应对贸易摩擦已呈现常态化、复杂化、长期化的趋势。

二、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和不足

(一)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作用

⒈沟通作用。第一,对内沟通。作为居中的第三方,应当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平台,成为二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四体联动机制之一方,应通过强化预警、交涉磋商、业界合作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力促贸易摩擦的预防解决。第二,对外沟通。是指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摩擦时,其具有的中立性和民间性特征,使其便于同国外政府、协会以及企业进行沟通交流。这种沟通的作用既体现在避免官方之间的接触容易使矛盾升级和扩大化方面,又体现在避免私人之间存在的对立性方面。

⒉服务作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组织应诉是行业协会的一项基本职能。除此以外,还应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调取和收集相关证据;参与贸易摩擦预警;协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负责联络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制定和运用技术壁垒保护行业利益;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等职能使其在应对贸易摩擦中发挥着重要的服务作用。

⒊规范作用。第一,资源优势。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系统的产品贸易情况、国内外市场动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等都有十分明晰的监控和掌握。第二,组织优势。[1]行业协会作为企业间的自治组织,自然而然地具备了单一个体所无法拥有的组织优势。容易协调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制定各项规范、制度、标准和原则以及确定如何“一致对外”的方针。

(二)行业协会应对贸易摩擦存在的不足

⒈法律缺失。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立法上的严重的滞后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协会快速发展的瓶颈。主要体现在缺乏基本法、已有的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滞后等方面。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使我国行业协会具有了组建、运营的宪法性权利基础。但多年来,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1989年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唯一的行政规章。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效力级别更低的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章程等,虽然数量较多但内容相对滞后或混乱,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⒉定位不准。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育存在“先天不足”的劣势,“后天”又因生存的制度环境制约而“营养缺乏”,再加上受制于体制内的一些因素以至于至今仍然困难重重。在遭遇贸易摩擦时,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是政府和企业所无法替代的,但实际上,我国行业协会并没有把自己定位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由于行业协会为特定多数人并非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因此行业协会有时可能会为了实现行业个体和团体的利益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这样的定位使得行业协会难以有效地发挥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实施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⒊体制陈旧。一方面,行业协会的生存空间受制于政府,政府部门在行业协会管理中的位置难以真正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使行业协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政府的一片“自留地”;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的关系不睦。由于行业协会对外没有完全代表企业会员的利益,导致企业会员事实上也并没有把协会当成自己的家。这就使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本应扮演“桥梁纽带”这一角色流于形式。

⒋制度落后。行业协会本应是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民间组织,但由于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不规范,比如在人事任免、民主选举、反映诉求、利益维护等方面落实不到位,导致相关政策难以实施,会员参与热情不高,政府主管部门也对其不满意。

⒌缺乏正常的人才引入机制,难以吸纳高素质专业人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经费不足、没有专业的职称评定体系、培训工作不健全等原因,难以留住人才,使得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数量较少,人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比较突出。调查显示,目前大多数行业协会普遍存在专职工作人员缺乏、老龄化现象严重、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实践经验不足等现象。由于人才缺乏等原因,部分行业协会的功能正逐渐萎缩,活动难以开展。

三、行业协会应对贸易摩擦的对策

(一)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⒈完善相关法律。根据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及其立法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行业协会法》及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应以保障行业协会的基本权利为主要目的,赋予行业协会统一的法人资格,确立其在实践中的独立地位。包括依法开展活动的自主权、筹资权、公平竞争权等实体性权利,完善行业协会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性法律规范。[3]同时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修订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的比较零乱、分散的法规与规章,清理、整顿一系列内部文件和章程等,把行业协会的资金、活动、行为都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

⒉准确定位。行业协会要理顺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首先,要理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尽快使行政协会与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办公、财务等方面脱钩。在明确行业协会属于独立的社团法人性质的前提下,从组织体系、人员配置、职能职权等方面逐步实现过渡。把一直隶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部分人员任命、过多的职权以及相关的外事权力逐渐转交给行业协会。但需要注意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承接职能事项的行业协会有没有足够的能力,二是要防止在政府转接职能过程中的过度滥用。其次,要理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明确和落实行业协会超然的 “第三方”地位的前提下,还能够对其企业会员实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和服务。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主要在于它的中立地位能够被社会所认可。因而行业协会要不断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健全内控机制来承担其应然的社会责任,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民间的服务企业、自负盈亏、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运作的市场主体。

⒊体制创新。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并规定成立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因此,要以此为契机,在政社分离的前提下,积极探讨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的新模式。比如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常态化机制、由直接管理到实施监管的职能转变以及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运行机制等。

⒋制度规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一是要健全设立流程和操作规范。在人员配备、部门设置和职能安排上,要严格依法、民主投票、公开规范地进行。二是要促进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公开,增强行业自律意识、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来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是要不断增强外部影响力,使其真正成为行业信息的集散地,各种行业技术标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国家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建议者和参谋者。

⒌人才培养。第一,建立健全用人机制。政府应把人事权交给协会,尽快实现“政会分离”、“企会分离”,使行业协会充分享有各方面的自主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4]第二,吸纳并培养专业人才。目前特别需要同时具备国际贸易经验与行业知识相结合的专家,以提高行业协会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需要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起明确的用人和留人机制。尽快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善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专门团队。

(二)完善行业协会应对贸易摩擦的相关机制

⒈完善事前预防机制。行业协会通过加强内部行业自律和对会员企业的监管,约束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市场规律进行经营。对行业内部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形成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包括培养企业的大局意识、专利意识、品牌意识、法律意识,尽量减少被他国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口实”。此外,加强行业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和分析对我出口产品进行贸易救济调查的动态。分析出口目的国相关行业现状,密切跟踪、监测国外同行业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信息并发出预警。[5]总之,行业协会应当成为贸易摩擦预警体系中的中坚力量,通过行业自律和规范出口秩序,将贸易摩擦化解在萌芽状态。

⒉完善事中处理机制。这一机制主要是关于行业协会组织代表企业抗辩应诉的问题。在我国应对外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以及企业缺少诉讼经验和技巧的情况下,由行业协会出面支持会获得较好的维权效果。第一,代表企业。以反倾销案件为例,由于应诉与否所产生的差异化结果非常明显,因此,为防止较坏情况的发生,需要行业协会居中协调,使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义务和利益分配上做出制度性安排。[6]这样,既可以节约由企业单独应诉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又可以集中优势资源增大胜诉的几率。例如:继中美光伏案后,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也正式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决定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涉案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不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代表中国光伏产业的5家行业组织与欧盟委员会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最终就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第二,组织应诉。行业协会可以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信息和有利的资料,更容易与外国起诉的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沟通,获取对我有利的结果。例如发生在2001年的欧盟诉中国打火机一案,温州打火机协会联手相关企业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斗争,最终使欧盟于2003年12月取消了执行CR法案的决议。

⒊完善事后维权机制。事后维权或补救机制就是当我国出口产品最终被裁定征收高额惩罚性的关税后,我国行业协会应尽力寻找终裁报告中的法律依据的破绽:是否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国际公约甚至国内立法不相符合的地方,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如果有,那么就可以将案件进一步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或者继续案件调查国未经的程序,比如司法审查制度、行政复审制度等等。总之,要尽可能使用一切司法程序来质疑调查国可能存在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做法,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以利用本国法律形成贸易壁垒、出国游说、媒体报道、民间力量等多种途径来积极进行组织维权。

[1]谢琼.行业协会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6,(12):17-18.

[2]姚旭.我国行业协会承担产品责任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2,(09):141.

[3]孔玉寒.我国行业协会立法模式探究[J].社团管理研究,2012,(07):21.

[4]谢琼.行业协会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6,(12):16.

[5]国资委行业协会要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发挥更大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 “国资委行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EB/OL].http://www.cbmta.org,2011-04-01.

[6]丁达.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的理论依据及其定位[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2,(06):25.

猜你喜欢

行业协会摩擦贸易
重庆市北碚区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重庆市北碚区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摩擦电纱线耐磨性能大步提升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美中摩擦可能会破坏与气候变化做斗争
摩擦是个好帮手
贸易统计
行业协会腐败
贸易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