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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置

2013-12-10梁华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9期
关键词:处置群体性事件防范

梁华

摘 要:本文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了某些基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应对方面存在乱扣帽子和丧失原则等误区,进而提出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应该以预防为主,结合以人为本、信息公开、利益协调、依法处置等原则,从而提高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水平。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防范;处置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加速转型期,各类社会问题交错复杂,尤其是近30多年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所积累的各种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可以预见,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群体性事件仍然居高不下,在某些地方还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问题。所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将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所面临的紧迫而现实的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20世纪90年代,中国平均每年群体性事件不到1万起。到2005年以后,我国每年爆发的群体性事件都在9万起以上,之后,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十余万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矛盾主要围绕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涉法涉诉等方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现阶段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时期,且社会矛盾多样而复杂,2012年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以征地拆迁冲突、环境污染冲突和劳动争议为主,被称为引领群体性事件的三驾马车。其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30%左右,而其他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20%左右。虽然,群体性事件涉及众多方面和领域,但从爆发根源上看,群体性事件主要起源于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转型中的利益矛盾。

2.矛盾涉及多阶层,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但是仍以弱势群体为主

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出租车司机、转业退役军人、原民办教师等人群。参与的人员复杂,各种职业、不同社会阶层,既有利益直接受损者,也有利益相关者。不同的主体和阶层,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获取,矛盾日益明显。具体表现为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市民与农民、雇主与雇工、本地人与外地人等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但是,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是社会底层民众,也就是相对获益较少的群体。

3.行为方式日趋激烈,暴力对抗程度加剧

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受到“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错误的心理导向的影响,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有的动辄围攻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路、破坏公共设施、打砸抢烧等行为方式日趋激烈。有些一般性矛盾纠纷因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容易演化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引发更大规模的冲突和矛盾。

4.各类矛盾交错复杂,组织性增强,处置难度增大

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群众诉求也千差万别,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复杂程度加大,处置难度增大。参与主体众多,有具体事件的当事人,有利益相关者,也有不明真相的群众,更有少数发泄私愤、打砸抢烧者,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煽动者,而且组织性也越来越强,有组织挑头者,也有相对专业的策划团队,加大了解决难度。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群体性事件频发,我们不排除一些团体或个人有计划有目的的破坏活动,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社会底层积聚的问题和矛盾。

三、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误区

虽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可供借鉴的应对经验也很多,但是个别基层政府的应对依然有两个方面的倾向,一是乱扣帽子,动辄动用武力,加剧冲突。一些地方政府把群众正常的诉求表达行为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本应该为民排忧解难,但是却异化为驱散、限制、跟踪、截访等侵犯公民权的行为。二是丧失原则,妥协退让。某些民众为了谋求一己私利,甚至借敏感时期、敏感地区动员群众以冲突“要挟”政府,而当地政府在维稳压力下,为平息事态换取所谓的稳定,往往也被迫让步,这种做法往往会助长一些人的机会主义意识,形成错误的是非观。这两个方面的倾向都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我们经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就是要真正把老百姓的事情放在心上、拿在手里,及时解决,及时反馈、回复、通报办事的情况和进度,老百姓就不会被轻易煽动。但最可怕的是某些基层政府的个别官员与老百姓站在对立面,本身就有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这就更加激起了群众的不满。

四、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置

1.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就是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畅通社会沟通体系,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进行日常的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基础工作,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入手,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矛盾。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比如,各地探索的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街道、社区等分割细化成更小的管理单位,胡同里、街坊间的小事,不出“格”就能解决。群众的诉求有地方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自然也就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要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设身处地站在大多数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习近平指出,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解决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问题,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时时处处、切切实实地关心群众生活,紧抓民生之本、解决民生之急、排除民生之忧,这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治本之策,也是最根本的群众工作。站在群众的立场,从群众的视角来考虑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到不拖沓不推诿,对群众积怨较深的问题要敢于讲真话、办实事,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3.信息公开,把握话语主动权

新媒体时代不仅影响着公众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而且也改变了政府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以及法治和民主化进程,公众对知情权、参与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的某些遮遮掩掩的行为很容易激起民众的不满。一旦有群体性事件发生,如果采用堵塞、拒绝、拖延、隐瞒等方法不愿公布真相,将引发更大矛盾。所以,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遵循全面公开相关信息为主,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信息社会,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及时公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那么,很快就会有各种小道消息通过互联网铺天盖地袭来,让谣言有机可乘,会造成更大的不稳定。与其让谣言混淆视听,不如主动公开信息,如果确实是政府自身内部出了问题,要立场鲜明,公布措施,进而消除危害,取得公众的谅解和支持。

4.利益协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化解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要畅通和拓宽诉求表达渠道,推动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特别要强化和改进新形势下体制内的诉求表达渠道。比如,群众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等联系群众制度,深入开展多部门联合接访,及时化解信访积案。同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与此同时,还要拓宽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比如,建立政务微博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微博,接地气,与群众交流,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网上信访大厅等常态化的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机制,确保群众的正当利益、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利益受损的群众能够得到补偿。

5.依法处置,牢固树立法律权威

法治社会,就是法律要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要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惩戒个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比如,对没有利益受损,打砸抢烧的泄私愤者,对社会存在不满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对一些采取极端手段报复周围人群或在公共场合滋事闹事者,对教唆或挑动群众闹事以达到个人目的的别有用心者,要从法律上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及时打击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最大限度的震慑、警醒那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员。当然,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涉嫌犯罪时,应该严格法律标准,分层次处理。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大的,通过说服教育方法解决;对于影响大、危害大、后果严重的滋事闹事者要予以严厉打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问题属实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尽快解决。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才能震慑犯罪,有效地遏制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政干部读本编写组编写.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政干部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1.

[2]孔令栋,马奔主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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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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