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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3-12-10陈秀君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9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陈秀君

摘 要:新闻的价值在于真实,而新闻真实的标准却往往总是和客观事实的标准有着必然的冲突。本文就新闻侵权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从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与新闻娱乐的关系、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几方面阐述了笔者对中国目前的新闻侵权问题的看法,以求对中国新闻侵权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闻侵权;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新闻娱乐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学界现今有几种不同的定义,而关于新闻侵权的总体表述在学界大致趋于一致。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孙旭培先生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王利明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魏永征先生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倾向于对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侵害,重在侵害结果上,而这种侵害结果又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孙旭培先生的观点则将这种侵权对象的范围扩大了,将对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也包括在内,使其更具体,更具有实用性。王利明先生对新闻侵权的定义也与魏永征先生和孙旭培先生大相径庭,综上所述,笔者对新闻侵权做出如下定义: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而言之,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权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于民法等调整。

二、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

1.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当然也具有一般民事侵权的基本要件,即: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新闻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新闻侵权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然是侵权行为造成的。除了这四个要件外,新闻侵权还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如在新闻评论中对公民的褒义评论不会使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 但是因为它会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所以法律在此还是向公民个人予以倾斜。在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上,我们认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对公民或是组织造成侵权。在新闻侵权的过错上,分为过失和故意,大多数新闻侵权案件都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在此认为,当新闻侵权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的故意造成时,应该对新闻从业人员或新闻单位加重处罚。

2.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即是指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学者们倾向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而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在新闻侵权案件中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法律推定造成侵权行为的人自己本身有过错,当侵权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即推定为侵权人有过错并让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被法律规定为有证明义务的一方,就称之为对证明对象具有举证责任。所以,具有举证责任即意味着:(1)某一方必须为自己主张的某一状态向法院提供证据;(2)当某一方提不出证据时,其主张的状态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的侵权案件中,还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新闻侵权案件中,都是被侵权人主张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新闻侵权人抗辩无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按照,民事诉讼规则的原理,一方主张某种事实的发生,应由这一方负举证证明责任。但是,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性,让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实属不易,也难以具体操作。由此认为,在新闻侵权这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应该由新闻侵权人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即是证明自身的新闻报道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侵权,他人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因新闻报道而受到侵犯。

因此,被侵权人的责任是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和由于新闻报道和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有着因果联系。当然,新闻侵权的损害事实有时并不一定如一般的民事侵权一样有着显现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失有时也是难以一种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的。我们通常认为,在此衡量标准应以一般社会价值的认定尺度加以划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是以一般社会人的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为根本。

三、正确把握新闻侵权与新闻娱乐的关系

正确把握新闻娱乐与新闻侵权的关系,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1.区分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

事务分成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它是指与社会公众整体利益、共同利益相连的各种活动。它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共享性及非营利性,如基础设施、国防、环境、气候、治安等都归为公共事务。个人事务是指与个体利益相关联的活动,如每个人的吃、穿、住、行,赚钱谋生、发家致富、发明创造等这方面都归为个人事务。公民或法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其个人活动及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范围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当个人行为涉及交通事故、消防、治安以及社会文化生活、卫生保健等公共事务时,也常常被认为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而具有新闻报道的“优先权”。在此情况下,普通公民也会成为“不情愿的公众人物”,意味着他或她不再处于独善其身状态。

在公共事务领域,媒体的新闻自由应该更大一些,而在涉及私人事务时,媒体新闻自由应该严格一些,对于事实的真实性要求也就更高一些。在评论部分,应当允许媒体自由评论公共事务,谨慎评论私人事务,或者不评论,且其评论的自由度在涉及社会问题的私人事务上也应当比一般的公共事务严谨性要求更高。但是,对公共事务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其应该是自律和非恶意的。

2.事实与评论分离原则

在一个新闻报道中,无论内容多么尖锐,都存在着事实和评论两部分内容,对两者的法律适用应当分离。对于事实部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就已经有明确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指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据此,“内容基本属实”应当可以成为一项原则。之所以要求是基本属实而不是完全真实是由于媒体的性质决定的。媒体不是司法机构,他们没有国家赋予的财力、人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权,他们不可能像司法机构那样可以获得与司法权配套的权力。因此,媒体调查只能根据他们所接触的人自愿提供的情况来组织文章,他们得到的事实真相常常是有限的,新闻报道的内容通常是根据调查叙事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我们也不能要求新闻从业人员都充当精通法律的法学家,在公共事务上应当允许他们自由发言,除非因为恶意报道而发生重大过错。

在关于评论方面的规范,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将私人事务与公共事务分开对待。允许媒体在公共事务上自由评论甚至可以十分尖锐地批评;而对于私人事务就必须谨慎又谨慎,并且往往因为涉及隐私问题,媒体不应当过分介入,除非某件私人事务由于其社会性而进入公共领域,才可以做一定程度的评论,同时也应当进行细致区分,媒体在评论过程中必须把握度,谨防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

四、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1. 加强新闻立法建设

目前,在法院审理新闻侵权的诉讼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是《民法通则》,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人的权利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审理名誉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两个司法解释,等等。但是针对新闻侵权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直接影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素养已经迫在眉睫。建议尽快出台隐私权保护法和加快制定《新闻法),以使新闻媒体的报道权、言论权、舆论监督权等有法可依,使新闻真实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确认,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规范新闻出版机构、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只有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识,才可以正确处理娱乐新闻采访和报道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也规范了娱乐新闻行业的操作,有利于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2.加强网络新闻侵权的研究与管理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新闻侵权案件不断涌现。而且网络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立法的速度,在新出现的网络问题上,我们没有有效的法律来进行适度的规制。所以要加强网络立法,研究预防、制止网络侵权的对策。国家在鼓励网络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做好网络的限制性规定,不能任由网络信息恶意的传播侵权信息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对网络新闻进行整治,同时还要运用各方力量,更要不断地提高普通公民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杜绝网络新闻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

3.建立健全媒体自律机制

建立健全媒体自律机制,即“以德服人”。全面提高新闻主体的思想、业务、法律素质,不断强化他们对事实负责、对受众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培养他们养成及时迅捷、公正客观、有违必究的工作态度和行事规则。在新闻信息的采集与筛选、新闻产品的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坚持做公正评论、正当裁判;文风平实、不违法律;细节真实、事实清楚;严格审稿、各司其职,在媒体舆论界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

参考文献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J.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195.

[2]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MJ.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1.

[3]王利明.新闻侵权法辞典[MJ.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57.

[4]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J.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5.

[5]杨立新.关于新闻侵权的几个问题[EB/OL].

(作者单位: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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