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生活体育发展状况及其振兴政策的研究
——对中国体育生活化的启示
2013-12-06金育强
金育强,魏 婷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20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政府为加快创建先进国家的进程,效仿欧洲“所有人的体育运动”,不断开展改造国民意识的运动。1982年12月31日发布经彻底修改的《国民体育振兴法》,该法规规定了振兴体育事业的一系列措施,使国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得以保障,为体育立国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体育向生活化方向发展铺垫。1985年在为国民谋求福祉,全面推广发展全民体育事业政策的基础上,为能更好地体现国民体育振兴政策的理念,促进内容的实现,达到发展国民体育的目的,行政组织提出了“生活体育”一词,它是国民体育的一个领域,是地方自治机构在自治区域内为满足当地居民对体育活动的需求而建立的所有制度性内容的概括,主要指在以增进居民身心健康,丰富和创造生活情趣,完善自我为目的的身体锻炼活动[1]。
1986年、1988年汉城亚运会和奥运会的成功举办、2002年韩日世界杯的成功申办,引起了国民对体育的重视,提升了国民参与体育的意识,促使体育走入千家万户,逐渐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生活体育获得进一步发展,体育人口数量持续增长[2]。从此,韩国走上以生活体育振兴为中心的发展国民体育之路。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韩国生活体育及其政策发展状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韩国生活体育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简要分析韩国生活体育振兴政策的现状与改进方向,为我国实现体育生活化提供良性发展的政策性引导。
1.2 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的目的和内容的要求,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和数理统计法,通过掌握2011年4月17日—2011年4月20日期间采访韩国政府负责体育政策的文化观光部、国民生活体育、地方自治团体的体育青少年科实务负责人,及目前国会文化观光常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资料,了解韩国生活体育的发展状况。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韩国生活体育开展的状况
首先,坚持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为首的指导思想。在韩国,生活体育被认为是一项社会福利性事业,国民获得体育服务被认为是基本权利。一方面,上至国家政府,下至基层体育团体,都在“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为首”的指导思想下开展生活体育工作,另一方面,从政府机关到公司企业,都以增强人们体质,提高生活健康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生活体育与国民健康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认为体育活动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国民健康水平[3]。
其次,具有浓厚的生活体育活动氛围。韩国国民对生活体育的认识度较深,参与度较高,具有浓厚的生活体育活动氛围。为了满足国民对健康、幸福和福利等多方面的需求,使各阶层人群能享受体育活动的乐趣,实现体育的社会化、终身化、生活化,针对不同阶层人群的职业、余暇时间、能力和兴趣等特点进行深入调查与研究。与此同时,为提高体育人口的数量(据2000年统计资料,韩国体育人口就已经增加到全国人口的65.9%)和质量,使间接体育人口逐步转化为直接体育人口,达到提高国民素质的目的,通过各种方法不断调动广大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2000年韩国文化观光部调查国民参与生活体育情况,其中有97.9%的国民认为生活体育对国家发展有影响或有较大影响,认为无影响的仅占2.1%,98.8%认为生活体育对人的生活质量有影响或有较大影响,认为无影响的仅占1.2%,由此不难看出韩国国民对生活体育的重视程度[4]。
再次,拥有完善的体育法规和相关政策方针。韩国的体育政策发展历经了四个阶段:1945—1961年,没有正规体育政策时期;1962年9月开始整顿相关体育政策法规,在1961年5月(军事政变爆发)—1963年12月期间,韩国革命政府开展对诸多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民体育振兴法》就是其中之一;1982年3月即政府设立体育部之后,对《国民体育振兴法》进行全面修改,对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整,扩充文教行政部,促使综合性发展,开创了国民体育振兴之路,希望通过体育谋求国民和谐、增进福利,使体育生活化[5];从1986年、1988年韩国成功举办亚运会和奥运会至今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规定国民体育振兴政策即小虎崽计划(1990—1992)、第一次国民体育振兴 5年计划(1993—1997)、第二次国民体育振兴5年计划(1998—2002)、第三次国民体育振兴5年计划(2003—2007年),第四次国民体育振兴计划(2008年至今)完善了生活体育振兴政策的体系。
2.2 韩国生活体育在实践中需要应对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2.2.1 韩国生活体育实践中需要应对的问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韩国对体育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国民体育振兴财团把大量资金投入振兴体育,但是,通过查寻采访韩国文化观光部的生活体育负责人的资料发现:目前韩国生活体育在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比如,体育团体结构问题、生活体育设施贫乏、学校体育和地区体育合作不协调、生活体育财政贫困等。
2.2.1.1 体育团体的结构性问题 在全球化大趋势下,推动生活体育进一步发展,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生活体育价值观,了解生活体育面对的对象不仅是特定地区或阶层,而是全国地区和国民,要求行政组织具有系统性、效率性。通过调查韩国体育相关负责部门得知:目前韩国行政组织结构单一,学校、生活、竞技体育系统之间相互独立,其中学校体育由教育人力资源部负责,生活体育和竞技体育由文化观光部负责,学校体育与其他两个系统的连接被制度隔断,生活体育和竞技体育又分别由国民生活体育协会和大韩体育会负责,两个领域处于隔离状态[6]。因此,不难看出韩国体育团体的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行政分割,导致体育资源浪费;第二,各个领域孤立,缺少有机性、系统性的连接,负责竞技体育、生活体育、学校体育的相关主体不同,每个团体拥有的设施、领导、项目也不同,无法进行交流,降低了体育资源运行的效率。
2.2.1.2 生活体育设施缺乏 体育设备匮乏是制约生活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国民生活体育参与实情,韩国文化观光部分性别进行调查:在问题“参与体育活动的首要条件”回答中61.7%男性、57.5%女性选择体育设施,在“最主要的体育设施”选项中,女性选择体育中心、公园、野外设施(34.5%,14.6%,17.9%),男性选择体育中心、野外设施、公园(32.7%,17.9%,12.4%),这间接表明推进体育中心和生活体育公园设施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设置并扩充体育设施成为提高国民生活体育活动的参与率和坚持终身体育的首要任务。此外,为了解国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意义,掌握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了解推广公共体育服务系统所带来的影响,在2005年8月韩国政府宣传处在全国16个城市,以已满15周岁的1 036名国民为调查对象进行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体育活动生活化最重要的事项是什么”时选择“可以使用的生活体育设施”占40.5%,在韩国政府自主推进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方案中选择“可以使用的体育设施”占58.5%[7],由此不难看出,充足的体育设施是保障参与体育机会均等的重要条件。
同时,从2001年韩国生活体育协会调查得知,除人口较少的济州岛、江原道地区之外,其他所有地区的公共体育设施人均面积都不到1m2/人。2008年韩国体育科学研究院调查统计:到2007年为止,韩国国民人均体育设施面积中,公共体育设施为1.08m2、注册体育设施为4.07m2,虽然与之前相比有所提高,但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8]。
综上所述,体育设施数量不足、缺乏多样性、分布不均匀,是目前制约韩国国民参与体育活动平等性的重要因素。
2.2.1.3 生活体育财政贫乏 稳定的财政来源是发展生活体育的保障。从有关调查中获悉,在韩国政府整体预算中,体育预算所占的比例较少,其中生活体育财政预算所占的比例更少,它主要由国库中文化观光部预算、地方费用的地方自治团体预算、国民体育振兴基金的支援额组成。韩国文化观光部2005年统计生活体育的财政来源预算的具体数据:国库1 136亿8 400百万元、国民体育振兴基金1 653亿9千万,共2 790亿74百万元,仅占政府总预算的0.2%,这与欧洲发达国家(0.4% ~1.6%)相比,所占的比例太少[9]。
2.2.2 韩国生活体育振兴政策改进的方向
2.2.2.1 完善体育团体结构 为改善行政组织结构,超越单一组织的局面,需要具有丰富的财政保障,具备完善的专业人力资源结构,传达系统性知识情报;为提高体育系统效率性,使效用最大化,已孤立的各体育系统应互相支援,编织各个体系之间的连接网。因此韩国为使体育得到有机性、效率性的发展,应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生活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各系统进行结构性改革。
2.2.2.2 联结学校体育和地区体育 有机地连接学校体育和地区体育是解决所有国民能参与生活体育的重要方式,是实现青少年儿童参与生活体育社团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联结学校体育与地区体育有效地组织形式——体育俱乐部,其中完善的法规制度是俱乐部运行的前提和保障(比如界定体育俱乐部的权利和义务,体育俱乐部登记、注册制度,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等),它能够规范体育俱乐部的行为,不断完善俱乐部的“再生”和“造血”功能,使体俱乐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2.2.3 扩充生活体育设施 为了使国民能随时随地开展生活体育活动,充足的体育设施是必要条件,能有效地利用地区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增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是重要措施。1983年2月17日韩国体育部颁布了《关于开放利用学校运动场规则》第1号令,规定:“在不影响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清晨、放学、公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学校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向国民开放,并明确开放时间和使用细则。”学校应主动做好地区体育的服务,对外开放,使现有的体育场馆和器材设备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帮助解决地区体育的困难,满足国民参加体育锻炼和竞赛的需要,从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近20年来,韩国政府大量扩充体育设施,开发体育用品,一方面由政府扩建体育设施,另一方面由地方兴建体育场馆,满足国民对体育活动日益增长的需要。
2.2.2.4 保障生活体育财政 目前,韩国国库对发展生活体育的财政支援维持在政府预算的0.08% ~0.2%,所占比例仍较少[10],因此,为实现体育设施扩充计划,应阶段性地把保障地方教育税作为基金预算,扩大体育预算,同时为扩充资源,树立连接体育产业的培养战略,国民体育振兴基金团应开发体育相关盈利产业,通过提高基金管理组织的效率、完善基金团内部的成果评价体系,进而提高体育财政运营的效率。
3 对中国体育生活化的启示
体育生活化的实现,体现了人们生活方式中深刻的人文内涵。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生活的价值容量逐渐变大,体育进入人们生活并成为现代人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正在从满足人类的自下而上需要向成为人类享受的需要而发展,这是质的飞跃。体育的意义不再局限于健身方面,还延伸到心理方面,它能帮助人们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让人们在拥有健康身体的同时,也具有健康的心理和生活方式。韩国的生活体育不仅以健身为目标,更注重参与的过程和体验,是一种新的体育生活观,它不追求卓越的运动成绩,不局限于规则和要求,不强求运动场馆与器械,只求在活动的过程和体验中将体育本身价值体现出来,把体育作为一项愉悦身心的活动形式,使身体与精神获得休息与放松,在活动中实现人们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拓展交往方式,彰显个性与活力,获得认同感。
3.1 制定切实有效的发展目标
“十二五”是我国继续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新时期体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体育政策法规工作提供了一个大舞台,要做好社会体育政策法规规划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目标,为社会体育发展做出新贡献。众所周知,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为中国体育的核心任务和标志性事件,成为促进社会体育全面发展的动力引擎,把社会体育推向了高潮,2009年发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也极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但作为纲领性的文件,在实践中更需要有一个目标清晰、层次分明、操作性强的计划,需要对国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实情进行调查分析,准确掌握国民对体育的需求,从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层次分明、可行的、针对性强的社会体育发展目标[11]。
3.2 加大投入,加强场馆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2008年奥运会之后我国掀起国民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潮,体育人口迅速增加,因此,为了满足人们对体育活动的需求,需要在社会体育设备建设方面有长远的规划和持续的投入,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完善公共体育设施。韩国在为配备供居民日常体育活动所需的公共体育设施方面耗费了十几年时间(20世纪70年代末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相比而言,我国要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3.3 发挥地方政府纽带作用,加强体育设施整合,提高现有场地设施资源利用率
目前我国正处于以社区为重点发展社会体育阶段,由于历时较短,供居民日常体育活动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相对较少。据调查显示,现阶段在我国拥有的体育场馆中,教育系统占75% ,其他系统占25%,相比社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存在明显的优势[12]。从合理使用资源的角度出发,联结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可缓解人们日常体育活动设施缺少的问题。地方政府作为二者的上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加强学校与社区体育的联系,倡导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交流和共享理念,使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没有屏障和隔离,充分挖掘学校体育设施的公益性潜能和使用功效的潜力,加强学校与社区体育联系,提高社会体育投入的社会效益,树立整体观念,加强体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一方面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等资源向社区开放,另一方面社区体育资源也可为学校体育教育所利用,达到资源整合。
3.4 加强体育俱乐部的建设
韩国政府为更好地发展生活体育,不仅积极完善公共体育设施,而且还加大了对体育俱乐部的建设,规范体育俱乐部的各种行为,使体俱乐部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提出了BTL(Build Transfer Lease)新型融资模式。调查得知,在韩国参加俱乐部锻炼的人数占30%以上。在中国,虽然伴随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活动的队伍中,但由于场地设施缺乏,没有形成系统管理的组织,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滞后,我国参加俱乐部锻炼的人数仅占18%[13]。因此,加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建设,使群众体育由松散化向组织化转变,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体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3.5 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方针
早期《体育法》的颁布与实施,确保了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之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的顺利实施促进了社会体育的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立法意识、立法能力、立法水平和执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体育事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如场地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分配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14]。因此,当下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基本权利;明确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益所必备的条件;明确为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益所要提供的必备保障的责任主体;加大法制化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一个依法维护和保障人们健身事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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