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货币资金核算中的难点问题及应对
2013-12-05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资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实物、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甚至是劳务和信用都是企业的资产存在形式,而货币资金作为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在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货币资金的管理却存在着各种问题,尤其是货币资金核算中的会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民营企业货币资金核算中的难点问题
(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会计处理问题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又从公司注册资本抽回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在实践中,出资人抽逃资本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股东将借来的资金或者是以其他企业投入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并验资后将出资额抽回归还他人,或者是股东仅仅是为了达到注册资本额的要求投入足额资金,但是在实际公司运转中并不需要那么多的资金量,股东再以各种名义或者是借口将自己投入的资金转出来。
在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中常常涉及到货币资金的会计核算问题。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时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核算方式:(1)当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出现时,财务人员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即抽逃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这样就使得财务报表表面平衡。虽然此种做法相对不引人关注,不过所挂名“其他应收款”的公司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否则在工商年检时会引起注意。(2)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抽逃的资金就以 “长期股权投资”的名义转移到了该企业股东所拥有或者有控制权的企业账上,进而就可以实现抽逃资金。不过此种抽逃资金的方式,必须挂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司给予一定的配合,比如对于这项投资行为开出一定的股权证明或者是出资证明,并且还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债权人确实因为此投资真实地享受到投资收益,否则这种方式就难以被核定为真实存在。(3)公司财务报表不作反映,即公司任何的会计科目在形式上都没有金额的减少,但是实质上资金已经被抽逃出公司。这样的做法就是股东偷取公司的资产,在股东出资之后资金就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而是属于公司,任何股东都不能用任何名义对已投资金进行转移,股东只能根据出资比例享受一定的股东权益。此种做法实际上会导致公司的账目不真实,公司的资本被夸大。在核实银行对账单时会发现此种偷逃资金行为。(4)利用成立财务公司、委托银行贷款、成立结算中心等方法将注册资金合法的调走。(5)在注册资金不大的前提下将资金进行提现,再利用费用票来抵冲现金。此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二)企业股东年终分红的会计问题
企业股东年终分红是指企业在年终时根据当年企业的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各个股东的红利。民营企业的股东投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分到税后利润时,常常为了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通过正常利润分配方式记账,却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上,这样处理会使公司的涉税风险大大增加。在财务处理方面,针对民营企业股东所分红的会计核算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通过消费形式在企业报销的情况下,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2)在没有拿到发票的情况下,在年末记账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比如甲企业2011年末会计利润为100万元,该企业的股东向企业借款10万元但却未取得相关发票,此时在会计处理上借记 “管理费用”科目10万元,贷记“库存现金”科目10万元,发票丢失,那么甲公司的会计利润就是90万元,但是由于并没有真实合法的相关凭证,在纳税的时候就要调增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00万元。
(三)企业股东灰色支出问题
在私营企业中,灰色支出是无法避免的一部分支出,大多数的私营企业老板为了打通关系或者是为了自身利益着想,通常利用各种正常支出项目的名义来掩盖灰色支出,比如公关费、参观费、差旅费、就餐费等,而这些费用大部分反映在期间费用的管理费用中,就要求税务机关格外重视。而在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是常见项目,需要重点关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财务人员将灰色支出合理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用餐饮发票冲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由于餐饮发票的取得非常容易,而且这种发票的报销在企业中很平常,所以经常被当作掩盖企业股东灰色支出的工具。(2)在旅游时不按真实的数据上报景点的参观费和交通费。(3)将差旅费计入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人员出差行为经常发生,此种处理比较常见。(4)将外购礼品款项计入业务招待费。
二、解决对策
(一)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对策
1.采用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担保的制度。由于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本行为频繁发生,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能够从根源上杜绝虚假出资、抽逃资本行为。注册资本担保制度指的是当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现象时,不仅仅是该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股东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该公司的担保人也同样需要对这一行为负责,债权人同样可以选择向担保人来追偿。虽然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有关注册资本担保制度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却可以找到有关的规定,文件规定倘若公司在成立之初有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旦该公司的实际投资资金和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是有抽逃资本、转移资本的情况出现时,担保人对这些情况需要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因此,《公司法》应该对该项制度予以确认,达到降低此类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且法院在审理与该情况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发现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不符,就可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责任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2.追究验资单位对虚假验资的责任。公司在注册时需要相关的验资机构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行为产生离不开验资单位的协助,所以需要政府对于验资单位的验资行为制定更严格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要有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金融机构对公司出具不符合实际的验资报告或者是虚假的实际资本金额的证明时,一旦该公司资金无法偿还债务时,谁负责验资谁就要承担责任,同时也会变成被告,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二)解决企业股东灰色支出的对策
想要彻底地解决私营企业存在的企业股东灰色支出问题,不仅仅是要加强政府与外界社会的监督力度,还需要从私营企业本身所从事的行业出发,使得私营企业股东意识到应承担的责任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并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第一,着力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定时定点培训,提高其职业水平以及道德素质;保证会计入账的及时性以及各项凭证发票以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积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引进先进的会计记账软件,减少出错的可能性。
第二,关注私营企业发展,制定与会计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开展法制节目或宣传讲座,使私营企业更加规范。
第三,政府提高惩罚的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加大曝光的力度,杜绝私营企业的舞弊渠道,健康推进会计制度的普及度。
(三)企业股东年终分红的对策
第一,政府要求企业资金的用途透明化。我国民营企业大多处在成长阶段,需要大量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所以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股东利益,政府需要强制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能够详细地说明资金的用途。
第二,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要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符合。企业本身需要重视其自身的股利分配政策,不能一味地追求企业的股价提高,也不能一味地不分红以达到不交税的作用。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综合考量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做到股利分配和融资成本的平衡。
(注: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规划立项课题资助,项目编号:12JDZS02Z;浙江省教育厅课题资助,项目编号:Y201120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