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修辞”的历史关联与现代学科界定
2013-11-14陆德海
陆德海
(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9)
“文法”是中国古代文论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与批评术语,指文章的写作方法。南宋以后,文法学的重要性甚至超越文体学而成为古代文章学的核心内容。然而,五四以来,文法学不仅失去了它曾经与理学互为表里的显赫地位,更在东西文化交汇的语境中永久的退隐于古典文学话语中。纵览文法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除了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变迁外,与修辞学长期以来的纠缠不清也是造成其急遽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
刘大櫆说“上古文字初开,实字多,虚字少。典谟训诰,何等简奥,然文法要是未备”,这个说法很客观,符合早期人文发展的一般规律。社会发展早期,辞令训诰等语体流行,人们对于修辞、尤其是有关语辞的理论探讨水平要领先于文法研究。春秋时讲究行人辞令之美,修辞理论也随之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孔子重视修辞,据《庄子·寓言》记载,孔子说过“鸣而当律,言而当法”,这是较早将言辞与“法”对举成文的范例。不过,“言而当法”是孔子强调的“慎辞”的一方面,“言”只是自然语言,并非“修辞”;“言而当法”才属修辞。按现代修辞学的观点,“言而当法”属于消极修辞学。所以,我们还不能据“言而当法”一语,断言春秋时人们已经有了明确的修辞与文法分类意识,而只能看到这样的现象,即“法”的意识萌生伊始便裹挟在修辞理论中。即便后来有关“《春秋》书法”的专题讨论已经包含具有理论性的文法学内容,而这些内容仍然与修辞学浑然一体,难别彼此,如钱钟书先生所说,“《春秋》之‘书法’,实即文章之修词”。〔3〕(P967)
随着古文运动的最后成功,到了宋代,文法学的重要性一跃而居修辞学之上。明人罗万藻说“文字之规矩绳墨,自唐宋而下所谓抑扬开阖起伏呼照之法,晋汉以上,绝无所闻,而韩柳欧苏诸大家设之,遂以为家。出入有度,而神气自流,故自上古之文至此别为一界”。因此,文宗秦汉还是文法唐宋,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修辞与文法不同的重视程度。
在唐宋古文经典化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是朱熹。朱熹提倡向唐宋古文家学习,尤其提倡学习欧苏文,说“欧公文章及三苏文好,说只是平易说道理,初不曾使差异底字换却那寻常底字”。作家为提高语词的表现力,费心用“差异底字换却那寻常底字”,正是我们今天所谓“积极修辞”,朱熹对此却极为不满,批评说:“今人作文,好用字子。如读《汉书》之类,便去收拾三两个字。洪迈又较过人,亦但逐三两行文字笔势之类好者读看。因论南丰尚解使一二字,欧、苏全不使一个难字,而文章如此好。”所谓“好用字子”就是他说的“今人作文,皆不足为文。大抵专务节字,更易新好生面辞语”这种修辞倾向。“平易”是欧苏文章的一大优点,而“圣人之言,坦易明白”,“坦易”则无须在修辞上下大力气,“明白”则要求文章篇章完整、层次清晰、纲举目张,也就是说,文章要法度严谨。因此,与圣人之言一样“平易说道理”的欧、苏等古文家就成了朱熹心目中的“文章正统”,“杰然自为一代之文”。而以著述体为主、讲究修辞的先秦两汉文就不值得效法:
问:《史记》如何?曰:《史记》不可学,学不成,却颠了,不如且理会法度文字。问:后山学《史记》。曰:后山文字极有法度,几于太法度了。然做许多碎句子,是学《史记》。又曰:后世人资禀与古人不同。今人去学《左传》、《国语》,皆一切踏踏地说去,没收煞。在朱熹看来,以《左传》、《史记》为代表的秦汉文,根本没有法度可言,后人文章的好处由学习唐宋文得来,杂乱无章与段落不清、散漫不拘等缺点,则是学习秦汉文落下的病根。反过来,朱熹不仅盛赞欧苏文“有纲领”、“有布置”、“首尾相应”、“备尽曲折”,甚至还说苏轼“宏阔澜翻,成大片滚将去”的文章“里面自有法”,这样,经过朱熹以及同时的吕祖谦等人的努力,宋文的经典地位得以确立,“程张之问学而发以欧苏之体法”成为儒林、文苑共识,文章修辞让位于文法,文法学成为与理学并行不废的显学。
有意思的是,与朱熹、吕祖谦同时而不相能的陈骙则提倡学习秦汉文,但与从修辞入手的洪迈不同,陈骙也标举“文法”。他不满于仅从秦汉文中摘录字句编纂各类“法语”、“精语”等以备修辞之需,批评说“搜摘古语,撰叙今事,殆如昔人所谓大家婢学夫人,举止羞涩,终不似真”,他要从“文法”入手,以《六经》为源头,从理论高度总结秦汉文的“文法”,明辨后世文法的渊源所自。其《文则》开篇即批评李翱《六经》“创意造言,皆不相师”的观点,认为《六经》无论是创意还是造言,都存在相通相近的现象;时人认为只有唐宋文才有文法,陈骙则通过事实来说明,即便是提倡“词必己出”的韩愈,其文法也渊源有自。通过这些切实的工作,陈骙证明秦汉文不仅可学,而且有法可依,文法作为创作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陈骙对《文则》非常自信,声称“古人之文,其则著矣”,认为它可以“示人以为则”。然而,陈骙虽然将他总结出的种种规则冠以“文法”的名称,实际上他所揭橥的只是一些修辞规则甚至语法现象,并非作为文学艺术的“文法”,只不过冠以“文法”之名,徒滋淆乱而已。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后人对《文则》不同的评价上看出。四库馆臣对《文则》的评价不高,说它“徒较量于文之增减,未免逐末而遗本。又分门别类,颇嫌于太琐太拘,亦不免舍大而求细”,还强作解人的说“然取格法于圣籍,终胜摹机调于后人;其所标举,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固不必以定法泥此书,亦不必以定法病此书”。讥其舍本逐末、琐屑拘执并将它看作“定法”,这透露出他们评判《文则》的立场是文法学,若从现代修辞学的角度来评价,则“较量于文之增减”,分门别类的琐细等,不仅不是缺陷,适成其优点。如当今修辞学界就尊奉《文则》为经典,认为《文则》一书是中国古代修辞学诞生的标志,这种褒贬的不同正根源于不同的学科立场。修辞与文法的混淆,至《文则》而臻其极。朱熹之“文法”与陈骙之“文法”的不同显而易见。
纵观先秦至南宋修辞与文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早先包孕于修辞学中的文法学不断发展,最终又反过来涵盖了修辞学的内容。曾长期滞留南宋的郝经说“自贾谊、董仲舒、刘向、扬雄、班固至韩、柳、欧、苏氏,作为文章,而有文章之法。皆以理为辞,而文法自具。篇篇有法,句句有法,字字有法,所以为百世之师也”,原本天然属于修辞范畴的字句锻炼与组织等,也统统被冠上“文法”的总称。
二
朱熹与陈骙隐开端绪的文法、修辞之争,在明代中后期秦汉派与唐宋派之间的理论辩难中被激化。秦汉派将修辞作为其文法论的基石,唐宋派则极力将修辞排出文法学领域。
王廷相在《大复集序》中回顾秦汉派的形成,说:“与北地李献吉为文社交,稽述往古,式昭远模,摈弃积俗,肇开贤蕴,一时修辞之士翕然宗之,称曰李何云。”“前七子”反对台阁体末流萎薾熟烂的文风,正以“修辞”为大旗。在李、何等人看来,修辞就是文学,宋儒兴起后“考实则无人,抽华则无文”的原因就在于文章重义理而不重修辞,背离了“辞事相称”的文学创作原则。因此,必须用修辞来拯救宋代以后文学之失,取法秦汉,上溯文学本源。“后七子”领袖李攀龙说:
北地李献吉辈,其人也,视古修辞,宁失诸理。今之文章,如晋江、毗陵二三君子,岂不亦家传户诵?而持论太过,动伤气格,惮于修辞,理胜相掩,彼岂以左邱明所载为皆侏离之语,而司马迁叙事不近人情乎?故同一意一事而结撰迥殊者,才有所至不至也。
李攀龙讥讽王、唐因才气不足而“惮于修辞”,自然是出于意气之争。不过,他有关文学本源的言论则不无道理,直指文宗秦汉与文法唐宋两种文学思想倾向之间矛盾的症结所在。在文学创作中,辞与理孰为第一性?秦汉派认为,只有修辞才是文学之所以成为文学的内在规定性,为了修辞,为了辞事相称,“宁失诸理”,可以不讲道理、甚至违背“天理”。是否善于修辞,是明清人判断士人入“儒林”还是入“文苑”的准则。
不过,秦汉派虽然以“修辞”相号召,但并不反对“文法”。在他们的文论体系中,修辞是基石,文法则是文学创作的基本原则。如高举修辞大旗的李攀龙,就认为“法有所必至,天且弗违”。说得更明白的是前七子领袖李梦阳,他甚至将“尺寸古法”高悬为秦汉派的创作原则。在其文法论中,“法”指文学创作活动的内在规定性要求,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文必有法式,然后中谐音度。如方圆之于规矩,古人用之,非自作之,实天生之也。今人法式古人,非法式古人也,实物之自则也”,法是文的自然属性,不随人的意志而存亡得丧,作家并无选择的自主权,“尺寸古法”是从事创作不得不然之举。
然则秦汉派既以“修辞”相号召,又将“尺寸古法”当作艺术极则,那么,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修辞”与“文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李梦阳说:
柔澹者思,含蓄者意也,典厚者义也,高古者格,宛亮者调,沉着、雄丽、清峻、闲雅者,才之类也,而发于辞。辞之畅者,其气也。中和者,气之最也。夫然,又华之以色,永之以味,溢之以香。是以古之文者,一挥而众善具也。然其翕辟顿挫,尺尺而寸寸之,未始无法也,所谓圆规而方矩也。
“翕辟顿挫”看似与稍后唐宋派揭橥的“开阖首尾经纬错综之法”相似,实则不然。李梦阳说的“翕辟顿挫”之法体现在“思”、“意”、“义”、“格”、“调”、“气”、“色”、“味”、“香”等各方面文学要素中,并非单纯结构形式上的篇章安排布置之法。李梦阳认为,这些因素植根于作家或沉雄或博丽的创作才性,而以“翕辟顿挫”的方式集中发见乎文辞。因此,尺寸古法就要从修辞入手,揣摩、借鉴古人在选词造句、事义镕裁、意境营造等方面成功的艺术经验。在李梦阳所列出的文学作品诸要素中,“思”、“意”、“义”与“色”、“香”、“味”大致可以分为内容与艺术两方面,“格调”即这两方面因素有机融合而生成的整体艺术风貌与审美感受,“气”则是融汇在从语词到格调中的生动性与感染力。所以,秦汉派“尺寸古法”的要义就是,通过学习“修辞”感知并在创作中应合前人作品的“格调”。李梦阳说“文自有格,不祖其格,终不足以知文”,王世贞则主张“不孜孜求工于效颦、抵掌之似,大较气完而辞畅,出之自才,止之自格”,都把格调当作最高的审美范畴,格调成为秦汉派文法学中最高意义上的法,“才生思,思生调,调生格。思即才之用,调即思之境,格即境之界”,它是作家才华在作品中的最终体现。所谓“调即思之境”,就是说,“调”就是作品中的意境,“格”则是更高于意境的作品整体美感,意境包含在格调之中。从王世贞“文有格有调,有骨有肉,有篇法,有句法,有字法”的提法中,可以看出格调才是秦汉派文法论中的根本大法。然而,要掌握这个大法,舍修辞之外别无蹊径可循,修辞不只是秦汉派“格调”文法学的基本内容,更是构建其理论体系的基石。
这样,从修辞出发的秦汉派,在引入神气、意境、格调等古典文艺美学范畴后,最后完成了文法学的纯艺术化进程。后来桐城家法的主体“文之精粗”论,正胎息于此。所以,对明清以来以钱谦益为首众人群起攻击秦汉派的做法,姚鼐就很反感,说“近世人闻钱受之偏论,轻讥明人之摹仿。文不经摹仿,亦安能脱化”,这不是义愤之言,而是因为他们的文法学与秦汉派的一样,也是建立在修辞的基础之上,此番辩白实出于捍卫自家学术根基的需要。
与秦汉派相反,唐宋派的理论代表唐顺之则亟欲将修辞从文法学中剔除出去。他说:
汉以前之文,未尝无法,而未尝有法,法寓于无法之中,故其为法也,密而不可窥。唐与近代之文,不能无法,而能毫厘不失乎法,以有法为法,故其为法也严而不可犯。密则疑于无所谓法,严则疑于有法而可窥,然而文之必有法,出乎自然而不可易者,则不容异也。且夫不能有法,而何以议于无法?有人焉见夫汉以前之文疑于无法,而以为果无法也,于是率然而出之,决裂以为体,饾饤以为词,尽去自古以来开阖首尾经纬错综之法,而别为一种臃肿侰涩浮荡之文。其气离而不属,其声离而不节,其意卑,其语涩,以为秦与汉之文如是。
单就字面而言,文必有法、出乎自然不可易云云,与李梦阳所说的“文必有法式”、“物之自则”以及李攀龙“法有所必至天且弗违”的主张,在强调法的重要性上并无二致。然而,唐顺之却批评秦汉派“不能有法而何以议于无法”,根本无视秦汉派对法的重视,这是否强词夺理?黄毅教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她解释说:“李梦阳也讲‘法’,但这个‘法’是‘天生之也’,因此作文应以自然为法,顺人情,随物理,遇方则方,遇圆则圆,这就是无法之法,也就是‘活法’。”这个解释似有拔高李梦阳文法论之嫌,更像是对苏轼“自然成文”、“随物赋形”、“以无为法”等文法主张的阐释,用在秦汉派后期领袖王世贞身上亦觉勉强。即使李梦阳所说的“法”就是“活法”,似乎也不能解释唐顺之何以公然无视秦汉派重法这一事实的原因。联系上文所述秦汉派重视修辞的言论,对照唐顺之这段话中“决裂”、“饾饤”等批评,我们不难发现,唐顺之实则将字句的锤炼锻造等修辞手段看作文法的对立面,认为“文法”只是“开阖首尾经纬错综之法”。这样,忽略“开阖首尾经纬错综之法”而致“决裂以为体”、讲究修辞而实则“饾饤以为词”的秦汉派,在他眼中当然“无法”。
将唐顺之此番言论与朱熹有关修辞的见解进行对照,可以看出二者在精神意趣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不同之处在于,唐顺之于文独尊曾巩,认为“三代以下之文,未有如南丰”,这样,在由秦汉派阵营退出转宗南丰后,唐顺之迅速走向文学的对立面,并在心学思想基础上提出富有时代人文精神的新重道轻文论:“法者,神明之变化也”,把文法看作是“神明”的外化,消解了文法自身的存在价值。
三
正因修辞与文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上述紧密关联,我们很难在文法学与修辞学之间的划出一个清晰的学科界限。根据上文的考察,南宋以后文章修辞学已经成为文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文法学必然与现代修辞学有部分内容的重合。重合的部分即有关字句的安排锻炼之法。从现代修辞学的立场来看,无论是“辞达而已”还是“词必己出”,都属修辞,只是有积极修辞与消极修辞的不同而已;若从文法学的立场来看,则如陈骙所言,都是“法”,尤其是属于积极修辞的那部分,更受历代文论家关注。这种重合造成了在字句篇章的研究方面,现代修辞学与古代文法学之间还看不出有什么“组织不同、方法不同”。例如无论是修辞学者还是文章学者,论及《文则》时都颇似武陵人入桃花源——“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欣然将之奉为本学科的奠基之作。祝尚书先生论述宋元时期文章学主要内容时,“修辞学”俨然在列;靳义增先生的《中国文法理论》看起来则更“像”修辞学专著,改作“中国古代修辞理论”亦未尝不可。这些现象正是文法学与现代修辞学内容重复所致。
那么,除了与现代修辞学重复的部分,文法学还有什么别的内容?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回头去了解什么是“文法”。
“文法”是什么?较早从现代学科分类的角度界定“文法”的是刘半农。他说:
从前之所谓“文法”,是“文章法”,就是做整篇文章时所用“抑”,“扬”,“顿”,“挫”,“起”,“承”,“转”,“合”等方法。
刘半农对“文法”的定义与唐顺之“开阖首尾经纬错综之法”范围约略相似,比朱熹的看法还要偏狭,朱熹至少不否认文法中还包括“句法”、“减字换字法”等。即便按照他的定义,古人所谓“文法”也不等于现代语法。然而,尽管了解前人的主要用法,刘半农却不愿将“文法”的名分还给文法学,说:“但要依据这样的理由来反对现今之所谓‘文法’,那就错了。因为现在之所谓文法,是‘文句法’,不是‘文章法’。”陈望道先生倡导用“文法学”代替“语法学”,毕竟还讲了一些理由,刘半农则干脆不准古人用“文法”。实则在古人的文法范畴中,别说“文句法”,连文字法、语音法也一样是“文章法”的“文法”。
与民国时期学者普遍用“文法”一词指称语法不同,当今学界已经将“文法”还给了古代文论。然而,对它的阐释却相差甚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认为文法学讲究实用性,属于文章学的内容。张毅先生的《宋代文学思想史》,专辟“讲求实用的‘文法’理论和散文评点”一节,对文法学与文学创作论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学了文学创作论不一定能创作,而掌握了文章学的文法则可以提高应用文的实际写作水平”,祝尚书先生对文法与文章学的关系作了进一步说明,“所谓‘文章学’,就纯指古文、时文的文法研究”;王水照先生则认为“古代散文研究中的当务之急在于对前人已有的诸种批评范畴和术语,如‘气’、‘势’、‘法’之类加以系统的梳理,并予以准确稳妥的现代阐述,这些范畴和术语绝不仅仅只是形式上、文字上的技巧问题,而是直接与散文的美学内涵相关”,既然与散文的“美学内涵”相关,则“文法”应该是一个文艺美学范畴。汪涌豪先生将包括诗法文法在内的“法”定义为“中国古代文论形式批评的重要范畴”,也侧重于就其文艺性立论。那么,“文法”的属性到底是实用还是审美?是修辞学的一个范畴还是一个文艺美学范畴?
从本文对文法学与修辞学的历史关联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文法即文艺。“书法”是艺术,在古人那里,“文法”又何尝不是?
根据文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凝定的内涵,我们对文法作如下定义:文法即文艺,是构成文章艺术性的一切因素的总称,它贯穿于文章从写作到接受整个过程的每一环节。因此,文法学是一门研究文法内部体系构成及其各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文章艺术性的生成作用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字句篇章的安排布置以及格调、意境、风神的营造生成等创作论、作品论内容,还包括属于作家论的师法论(艺术渊源)、属于接受论的“看文字法”;它所面对的文体既包括辞赋与各体骈散文,也包括深受现当代文艺学者宠爱的戏曲、小说;它的载体形式灵活多样,既有章句注疏、专著专论,也有随笔尺牍、小说家言,更青睐选评圈点。
现在,我们可以界定文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文法学与早期修辞学伴生,发展成熟后又吸纳古代修辞学为机体,并让古代修辞学成为它“琐屑的问题”,因此,它与现代修辞学内容存在部分重合;文法学历来以文艺美学为研究内容,于是,它与现代文艺学也存在部分重合。这样,文法学的下半截被现代修辞学重合,上半截被现代学术视野下的古代文论与文学批评重合。相对于修辞学还有“边缘学科”的地位,文法学的尴尬是,不仅丧失两宋以来与理学并行的“显学”地位,在现代学科分类中干脆没有它的容身之处。
把字句篇章的安排布置之法等当作文法学内容不会有什么异议,但将意境、格调、风神等古典美学范畴统统看作文法学内容,恐怕会有很多人质疑。然而,笔者并非凭空杜撰。前文已经列举了一些如“格调”、“意境”等古代文法学中可以为今人认可的美学概念,在此不妨稍作赘论,让新文化运动中被打倒的“桐城谬种”来现身说“法”:
神者,文家之宝。文章最要气盛;然无神以主之,则气无所附,荡乎不知其所归也。神者气之主,气者神之用。神只是气之精处。古人文章可以告人者惟法耳。然不得其神而徒守其法,则死法而已。要在自家读时微会之。李翰云:“文章如千军万马;风恬雨霁,寂无人声。”此语形容得气好。论气不论势,文法总不备。
“论气不论势,文法总不备”,也就是说,文法包括“气势”。“不得其神”是“死法”,那么“活法”自然包括神气。字句修饰,音节锤炼,篇章安排,都是定法,“可以告人者”,它们有范式可依,有规律可循,是创作的基础,因此不能脱离这些来空谈气、势、神;然而,若以为文法的要义尽在于此,知守而不知化,则定法遂成死法,永远不知文章之妙。所以,文法不仅包括字句音节的锻炼修饰等可以条分缕析的定法,还包括气、势、神等形而上层面的艺术表现。推而论之,举凡构成文学作品艺术性的因素,都是文法学研究的对象。刘大櫆说“古人文字最不可攀处,只是文法高妙”,正是就文法的后一层意蕴而言,若文法只是修辞或篇章布置之法,有何高妙可言,又何来高不可攀之感?姚门高足刘开主张“取法至高之境,以开独造之域”,实际上已经把中国古典文学份量最重的“意境”范畴纳入了文法学的范畴,到了坚守桐城家法的林纾那里,“意境”更是成了他的文法学核心内容,成为他用来沟通中外文艺的桥梁。
[注释]
①“其所以作,皆尚体要而循法度。……其理到之言欤?其有德之言欤?程、张之问学而发以欧、苏之体法欤”(吴渊:《鹤山先生大全集序》,《四部丛刊》第204册)。
②“当代学者王水照先生认为,‘文章学之成立,殆在宋代,其主要标志在于专论文章的独立著作开始涌现’。笔者同意这一说法,并认为文章学当创立于南宋孝宗朝,标志是陈骙《文则》、陈傅良《止斋论诀》、吕祖谦《古文关键》的相继问世”(祝尚书《论宋元时期的文章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00页);“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修辞学专著——陈骙《文则》问世,它标志着古代修辞学的建立”(郑子瑜、宗廷虎主编《中国修辞学通史·隋唐五代宋金元卷》,第361页)。
③祝尚书:《论宋元时期的文章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05页。按:祝先生认为,宋元以后的“文章学”即“文法学”,语见下文所引。
④“东坡解《易》,大体最不好。然他却会作文,识句法,解文释义,必有长处”(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67,第1663页)。
⑤“今世安得文章!只有个减字换字法尔。如言‘湖州’,必须去‘州’字,只称‘湖’,此减字法也;不然,则称‘霅上’,此换字法也”(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39,第3318 页)。
〔1〕(清)刘大櫆.论文偶记〔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
〔2〕(清)郭庆藩.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1.
〔3〕钱钟书.管锥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宋)罗万藻.此观堂集〔A〕.四库存目丛书〔C〕.济南:齐鲁书社,1997.
〔5〕(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宋)朱熹.楚辞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7〕(宋)陈骙.文则〔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
〔8〕(清)永瑢.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
〔9〕(元)郝经.陵川集〔A〕.四库全书〔C〕.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0〕(明)王廷相.王廷相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1〕(明)李梦阳.空同集〔A〕.四库全书〔C〕.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2〕(明)李攀龙.沧溟先生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13〕(明)王世贞.弇州四部稿续稿〔A〕.四库全书〔C〕.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4〕(明)王世贞.艺苑卮言〔A〕.历代诗话续编〔C〕.北京:中华书局,1983.
〔15〕(清)姚鼐.惜抱尺牍〔M〕.宣统元年小万柳堂刻本.
〔16〕(明)唐顺之.荆川先生文集〔A〕.四部丛刊〔C〕.上海:商务印书馆,1916.
〔17〕黄毅.明代唐宋派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18〕陈望道.怎样研究文法、修辞〔A〕.陈望道修辞学集〔C〕.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7.〔19〕刘复.中国文法讲话〔M〕.上海:北新书局,1937.
〔20〕张毅.宋代文学思想史(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1〕祝尚书.论宋元时期的文章学〔J〕.四川大学学报,2006(2).
〔22〕王水照.王水照自选集〔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23〕汪涌豪.“法”:中国古代文论形式批评的重要范畴〔J〕.学术月刊,2008(7).
〔24〕(明)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25〕(清)刘开.刘孟涂集〔A〕.续修四库全书〔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