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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及其交互性对价①:马克思和科斯发现了什么

2013-11-14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财产权产权财产

徐 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 510632)

比较科斯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从法哲学、法经济(哲学)视角解读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科斯的产权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对中国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财产权的理解和诠释一直是人类寻找真理的方式。很少有人在马克思那里寻找财产权的正当性。马克思“否定私有财产”的激烈态度被人们误以为是“否定劳动财产权”,而忽视了马克思对财产权理论的贡献。其实,马克思的伟大贡献正是发现了劳动、创造和产权一体性的产权真理。他的全部理论自信建立在他发现了资源对价前提下创造劳动财产权交互性平衡定律。

本文尝试重新挖掘150年前马克思对产权真理的伟大发现及当代意义。比较科斯与马克思,他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都是财产权及其交互性。马克思把产权真理最小定律作为社会历史运动的“最小公平条件”,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定律和剩余价值定律。用最小公平条件作为“内窥镜”,发现资本家剥削工人、资本主义国家被少数利益集团秘密经营的“奥秘”,预言了资本主义社会将爆发社会革命;并断言如果西方社会经济体的前提假设能够满足平衡条件,资本主义就必然走向共产主义。历史证实了马克思伟大发现的真理性。

本文从分析马克思和科斯发现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开始,分四个部分详细论述马克思的财产(权)及交互条件原理。考虑到在马克思分析框架下,财产(权)机制不过是社会经济体(或社会有机体)的“内在机理”,本文的讨论先从效率最大化的社会经济体启动的源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在全球范围内启动了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西方社会经济体。科斯分析了当代西方社会经济体的企业性质等微观问题,而马克思以财产(权)最小运动定律为逻辑起点,剖析了西方社会经济体的弊端;第二部分,论证马克思不仅发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还发现了财产(权)辨证交互条件定律,论证了公平框架下特定经济结构中配置产权的产权辩证法;第三部分论证马克思从财产权起源中发现了国家的本质和国家共同体的性质,提出了国家和个人之间分工合作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第四部分尝试探讨,马克思早于帕累托发现了市场经济体的“帕累托前提”,并以这个资源占有冲突最优化标准作为《资本论》研究的逻辑前提。最后,本文认为,马克思的财产(权)辨证交互原理为中国当下产权改革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指导。总之,本文的研究结论是,马克思发现了产权真理与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贡献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以社会长久运行、以实现永远创新为目的的创新国家的原理、方法、实践。

一、产权分析框架:从亚当·斯密的国富原理说起

一般认为“产权清晰、效用最大化”是“科斯定理”。其实,科斯没有提出明确的产权定理,更没有提出清晰的产权界定标准。他提出了交易费用和边际成本概念,分析了产权和效率之间的各种假设,力图使产权更清晰,并假定,如果产权能够更清晰,应该对效率产生更大影响。其实,“产权清晰、效率最大化”其实不是简单的关于产权和效率的经学命题,而是以产权公平配置为前提、效率最大化为目的的社会经济体构造的原理、方法和实践。因此,讨论马克思和科斯的产权理论,讨论应先从效率最大化的社会经济体启动的源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财产权原理像一部“发动机”,在全球范围内启动了当下正在运行的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西方社会经济体。《国富论》阐述了以产权激励机制为核心、效率最大化为目的的社会经济体的制度设计原理和方法。这个“国富原理”的内在机理揭示的是产权配置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分工使边际成本降低、产权清晰使社会效用趋于最大化。分工合作前提下分权、分责、分利,会使不同社会组织成员形成分工合作、责任明确的利益共同体,个人私利最大化动因在结果上可能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有理由相信,亚当·斯密的“国富秘笈”对马克思很有吸引力。本文认为,正是对“国富秘笈”中各种条件互为前提这个“玄机”的好奇,驱动了马克思个人志趣,致力于“破解人类之谜”。马克思产权真理的发现源于对亚当·斯密国富原理的质疑。在亚当·斯密的论述中,“产权清晰”自然可以形成效率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因为财产权法是平等主体平等交换的“平衡机”,它们遵循“你给是为了换取我给、我给是为了换取你做”相互制约的“交互关系”。在交换关系中,权利义务“天然平等”。只要把财产权作为天赋自然权利“宣告为法律”,就能使以财产权激励机制的社会经济体“自然平衡”地运行。亚当·斯密和当时的法律家都相信财产权法作为自然法是天然公平正义的象征。财产权是天赋人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马克思则对此提出质疑。早在对罗马法研究中,马克思就发现了财产权法则其实包含了不公平的要素:“占有”作为事实和“占有权”作为财产权存在正当性问题。财产法按照形式正义的原则确认了“占有事实”为占有(权),“先占先得”的占有制度就必然导致人们强占公共资源。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原始积累和圈地运动就是资产阶级先占制度导致的后果。马克思发现了亚当·斯密断言财产权法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是一个自然平衡系统、能够自然趋向公平正义是一个谎言。财产权法并不能因为“宣告了”个人劳动价值产权的归属就能够实现“自然正义”。他发现了不同财产权制度对资源财产的“公平分配”才是财产权公平的前提条件,即自然法的实现需要以制定法为前提。进一步,马克思洞悉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按照亚当·斯密的产权理论实践的西方社会经济体遗漏了某种制度基础和前提假设,这才使得早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抢占人类共享资源,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在“形式正义”、“法律至上”、“天赋人权”、“自然公正”的口号下,人类真正的不平等根源被掩盖了。马克思开始他庞大的叙述,目的是为了论证他发现的国富原理。

马克思和科斯分析的对象也都是这个当下还在运行的“西方社会经济体”。科斯断言:“过去,经济理论因未能清楚的说明其假设而备受困扰。在建立理论时,经济学家常常忽略对其赖以成立的基础的考察”。这只证明科斯乃至西方知识界没有真正了解马克思工作的性质。其实,早在150年前,马克思就发现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的前提假设存在问题,并致力于解决效率最大化经济理论的制度基础。在这个方面,我们看到,马克思和科斯的研究工作具有可比性。他们的研究结论之间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首先,他们研究的是同一个“活的社会经济有机体”的制度基础和前提假设。科斯分析的对象是现代企业,而马克思研究的对象(主体)要广泛得多。因为历史方法的引入,马克思不仅研究企业和早期西方社会经济体中企业的各种形态,而且研究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历史形态和当下形态,甚至人类史前各种经济体的形态都是马克思分析的对象。他不仅研究当下,而且深究历史;不仅分析现在,而且考察起源。虽然科斯面对的西方社会经济体和马克思时代的西方社会经济体在运行条件和环境有很大的不同。但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旧:如何使产权配置能保证公平前提下的效率最大化?科斯没有用马克思的阶级立场或无产阶级的语言。他的“论企业的性质”其实就是马克思的“论资本(家)的本质”,即在生产组织和生产要素之间,遵循什么产权规律,利润受什么因素影响,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科斯的企业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交互关系其实就是马克思研究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互关系。马克思的庞大叙述因其选择了无产阶级立场和同情穷人的价值取向,一直没有成为西方知识界的主流话语。在马克思时代,西方知识界在社会经济体中的资产阶级立场限制了他们的视野,使他们视真理而不见。

其次,他们都力图清晰地论证影响社会经济体公平运行的产权配置的“交互性”条件。尽管科斯没有提出明确的产权概念,但“从产权条件”开始分析的方法与马克思是一致的。从其论证分析中可以发现,科斯其实发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是企业共有产权和雇员个人产权之间的“交互产权”。他力图证明“财产权”在企业中的科学内涵:由企业雇员让渡人权形成的企业所有权是“企业主权”。它是企业资源配置权、决策权、指挥权和雇员人权及财产权集合而成的权利集合。资源配置权、指挥权、决策权的行使对不同类型、不同治理结构的企业效率产生重要影响。企业是一个雇主和雇员有“交互性关系”的利益共同体。人们之所以参加和成立企业,其实是为了避免或降低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成本而追求个人财产权最大化(尽管人们可能选择说不)。和马克思发现劳动者的“劳动权”等人权也是个人财产权一样,从科斯论述中可以进一步推论,雇佣者实际上让渡了某种个人自由权给雇主才形成企业主权,因此,科斯论证的企业主权应该是企业全体成员建立在雇员劳动就业权基础上共同享有的共同发展权。企业组织者行使组织生产、指挥生产和决策预测的权力是特权,该特权的行使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利润,不仅决定了企业主的利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雇员对财产权的合理预期。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的“交互性”对企业主权提出了限制:除非企业主权行使过程中,进一步产权分配能够满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交互条件,否则,企业效率会受到影响;企业主权滥用或不正当行使会使企业共损——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同时受损,而不能使任何一方长久获利。这里暗含了普通法应该适用更符合企业效率的衡平原则,并遵照价值规律制定平衡的确权原则,保证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的性质。立法平衡应考虑到企业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交互性而尽可能制定平衡的产权配置方案,起码不使任何一方现状变得更糟。

从企业的性质出发,科斯进一步提出了企业外部行为也具有“交互性”: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交互关系”。在《论社会成本问题》中,他进一步从企业与企业之间损害赔偿的相互性,分析了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之间的效率和公平的假设条件。公权力介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将直接影响市场共同体的效率,影响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比如,“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其实是交互性损害:任何一方损害都不可能不使对方损害发生。“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暗示,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惩罚对象的选择会对市场共同体效率产生影响。选择效率价值或公平价值直接影响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科斯敏锐地发现:法律对公平价值和经济效率的取舍可能产生矛盾,有时,法律为了公平价值牺牲了效率价值。这暗示:公权力介入企业之间私权关系有正当性,即国家立法权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公平和效率价值的选择,会对社会经济体运行速度产生影响。这是从交互性条件出发,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放在一个国家共同体范围内作利益平衡而进行根本制度安排的思考。由此科斯发现了国家进行根本经济制度设计和选择的“立法权”。这实际上是从西方自由经济体“从看不见的手”中挖掘出了一只“看得见的手”。科斯力图证明国家立法权行使存在正当性问题,不同的根本经济制度安排会有不同的国家形态。

当然,科斯的贡献不止如此。科斯关于企业规模经营的成本分析,进一步证实了企业主权的产权配置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企业规模扩大的激励目标会使管理成本增加而使盈利能力降低但福利并不减少。这为发展中小企业,以反垄断法规制超大型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这方面,科斯对企业行为的各种假设和分析论证是非常深刻而准确的。这些思想都掩藏在科斯晦涩又费解的两篇文章中。两篇文章的内在逻辑是资源配置权、指挥权、决策权主体扩大和延伸,从分析企业到分析社会、市场、国家,科斯使用的财产(权)交互性分析方法与马克思发现的财产(权)辨证交互定律的产权分析方法是一致的。

二、财产(权):交互条件定律及对价前提——卡尔·马克思发现了什么?

通常认为马克思发现了历史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论。这是当年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评价。150年过后,人们发现他给人类贡献的远不止这些。本文认为,马克思其实给人类贡献了资源框架公平前提下产权效率最大化的和谐社会有机体的原理、方法和实践,该和谐社会有机体的“最小运动定律”是“财产(权)”交互条件定律,即资源共有产权和个人劳动产权的辨证交互机制。马克思找到了财产(权)最小运动定律的公平条件,把该条件作为产权分析的辩证法运用到不同的领域,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剩余价值论。甚至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以财产(权)辨证产权机制为核心的社会经济体在公平前提下追求效率最大化运动的必然逻辑结果。从法哲学角度看,马克思贡献了“公平框架下特定经济结构中配置产权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原理和构造方法。

综观马克思的整个叙述,可发现他庞大分析框架下的内在逻辑。本文认为,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分析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定律。这是财产权起源的逻辑条件或逻辑假设:财产权作为自然法则的内在机理是共有资源产权和个人劳动产权之间的交互机制或交换条件,该条件具有“定律”性质,即如果满足某个前提条件,一定会出现某个必然结果。按照自然法理念,财产权公平条件建立在资源共有前提下,其财产权法律机理是这样一个“辨证交互机制”:假定公共资源共同拥有财产权的前提下,个人只能对劳动创造的价值享有独占财产权;只要资源冲突时各方彼此承认这个前提并交互允诺尊重和保护各自劳动财产权,互不侵害,进一步的产权分配不使现状更糟,就一定能够使劳动创造的价值财富不断积累和增加,进而使公共产品不断增长。财产(权)产权机制不断运转,公共自然资源不断被转换为个人创造价值凝结的劳动产品作为社会产品,共有产权随着个人创造性财产权的增加而不断极大增加,人类最终会进入创造性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财产(权)最小运动定律揭示的是财产权起源的逻辑条件。但逻辑和历史是一致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马克思发现,财产权起源逻辑条件的不同假设,使法律家有不同的诠释体系。资源假设的前提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相应的国家形态、社会形态就会根本不同。霍布斯等西方法律家们假设财产权起源于私有制,个人财产权起源于人性恶,因此,假设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和竞争是本性,强占人类共享资源就是正当的。在霍布斯等西方法律家那里,财产权就被理解为自私自利的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排他性权利,是个人对抗他人的绝对独占权。马克思发现了西方法律家缺失了资源所有制的前提。马克思肯定了人类共享资源财产权的假设才是人类愿意服从的对价前提。各国民族文化都承认资源共享,个人仅对劳动价值拥有财产权,因此,马克思相信人类有能力通过财产权法完成从共享产权开始,通过个人劳动财产权保护最终实现共享产权的历史进程。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权是个历史过程。马克思超越了当时的法律家,把财产(权)对价定律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根除了宗教唯心主义。财产权不是上天的恩赐或“天赋”,而是劳动创造的。产权真理就是劳动、创造和财产权一体性的自然事实。财产法不是神法,而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条件上升为共同承认的法律,是人类在承认既定事实前提下对共同生产条件和共同生活条件达成共识前提下的产权分配。财产权起源之初国家就允诺承担公平责任。因此,财产权法律神圣是有前提的。如果忽视了这个前提,就会使财产权出现正当性问题。马克思从罗马法研究中发现了财产权机制需要对价前提。他肯定罗马法、财产法或普通法其实一直是致力追求平衡的,但“这里要说明的真正困难之点是:生产关系作为法的关系怎么进入了不平衡的发展例如罗马私法(在刑法和公法中这种情形较少)同现代生产的关系”。马克思承认罗马法是生产和交换一般规律的自然规则,但“生产关系”(也是财产关系)不平衡的分配制度使社会有机体进入了“不平衡”的发展。马克思证明了,正是资源私有制的假设前提才导致了罗马法中财产权不平衡的发展。马克思进一步分析了生产分工和社会分工、权力和责任的分配、生产资料占有的前提假设,及整个资本生产关系的结构,都是财产权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这些条件都需要“对价”:相互允诺、交互给付、相互承认、共同磋商。只有解决这些前提条件的公平假设,才能保证财产权分配公平,进而使财产法机制平衡运行。

马克思没有把发现财产(权)最小运动的平衡定律(平衡条件)本身作为自己对人类的发现,亚当·斯密和那个时代的很多法律思想家都发现了这一点,它是自然法的精髓。马克思超越自然法学家的地方,是从财产(权)最小平衡定律中发现了“对价前提”。马克思发现了,资源合理配置、社会分工和生产分工等前提条件决定了一个社会的个人财产权发展状况和财产法的平衡尺度。进一步,马克思还发现了这些“前提条件”和财产权平衡机制之间也存在“交互性”:分工确定的制度框架的结构和比例之间也有交互作用、互为前提。这就是机制均衡和微观机理均衡之间的匹配“交互关系”:它们之间必须结构合理、比例适当,除非被分工固定在不同结构中的对立的利益阶层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并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否则,就都不能发展;只要让渡并给与补偿,就使能机制向前发展,起码不使现状更糟。“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段话不仅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也是马克思“在特定生产结构中分析产权交互关系的辨证运动”这个产权辩证法的准确的表述:分析产权变动不能离开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经济结构甚至政治框架。马克思把运用这个产权辨证方法的成果(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作为自己对人类的贡献。先分析前提和条件,再分析特定结构下的交互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贯穿始终的分析方式。因为结构前提和交互条件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没有不变的永恒正义的结构和条件,因此,马克思没有贡献给人类财产权公平的绝对标准,而是从特定民族根据特定国家的资源条件和生产方式、民族素质甚至民族智慧水平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发,指出任何产权条件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断变化的,没有静止不变的固定资源条件让法学家可以公平地分配财产权,实现纯粹的公平和正义。正是对财产(权)定律结构前提和平等关系交互性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划清了自己所研究的财产(权)定律与其他思想家的边界。因此,恩格斯才在马克思逝世时称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实际上,这两个理论都是从财产(权)定律的前提条件及交互关系中进一步引申、运用得出来的。“特定结构前提下财产权分配公平机制”、“分工合作前提下财产权公平分配”、“特定制度框架下的产权激励机制”、“共同前提下的交互关系的交互性条件定律”等,都是对“对价前提下财产权平衡定律”的另一种表述或延伸。一定社会财产(权)定律的前提条件及其交互条件构成了一定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生活的基础。马克思认为,法律是把人类共同生活的“共同条件”上升为普遍性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命令”。财产法的科学性应该表现在尽可能把人类共同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作为共同意志上升为法律,在一个共同体中使财产权具有正当性,也使财产法律具有至上性。财产法实现正义需要满足人类共同体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的共同条件,这是财产权起源的公平前提。缺乏公平前提的财产权分配不仅不能使个人财产权获得社会认可,还会使财产法成为保护先占权人抢占和掠夺人类公共资源的工具,财产权法律也无法成为良法,不具有至上性。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原理”是财产(权)定律的逻辑延伸。共产主义假设前提是公共资源共同拥有财产权,个人拥有创造劳动财产权。财产(权)是“共有产权和个人产权”之间的辨证交换机制:个人创造劳动财产权最大化的发展在结果上会促进共有创造性产品产权的极大发展。只要不断兑现共同前提条件及个人产权和共有产权的交互允诺,进一步分配资源产权起码不使现状更糟,就会在结果上使共同体共有产权和个人产权都不断增加,起码不会减少。因此,共产主义社会只是共同允诺共同发展的共同体财产(权)辨证交互机制运行的必然逻辑结果,它是一个“共赢机制的共同体”。只要全体社会成员把共同条件上升为法律并服从法律,进一步产权分配监督权力不被滥用并起码不使现状更糟,就能不断地趋向共同体共赢的发展目标。当然,马克思断言,如果不能成立共赢条件,就会出现一个“共损共同体”:如果资源假设前提不公平,进一步产权配置不公平,就会使共同体呈现每况愈下的共损趋势。马克思用它来分析、解读资本主义社会资源共同体的共损性质。掌握立法权的资本家阶级滥用立法权,不承认并保护工人劳动权作为财产权,使资本家和工人都不能长期发展;工人让渡的劳动权不被承认并没能及时获得产权补偿,使资本家和工人成为贫富对立两大阶级。拥有资源配置权的资本家和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进一步产权配置时资本家把利润分配给自己。长此以往,形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极端对立阶级。这种极端对立的阶级关系最终使资本共同体出现“共损”。除非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相互承认和分配创造性劳动产权,否则,就都不能获得财产权的承认和解放。只要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互承认各自创造性劳动财产权,进一步分配产权不使各自财产权状况更遭,就都能获得平衡发展。如果资本家进一步的产权分配继续靠损害工人劳动产权使自己获利,最终会使资本家和工人任何一方都不能生存,进而爆发社会革命。这个时候,只需要一个条件:“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为了避免人类共同体每况愈下继续向共损方向发展,矫正立法权被滥用造成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困境,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暂时”由无产阶级“专政”,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解放。因此,恩格斯把共产主义原理称为“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学说”。

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原理也可以推导出马克思的个性自由最大化原理。这是马克思从“财产权的本质是自由”出发,进一步论证了自由个性在一个共同体中解放条件的“交互性”:承认个人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除非不交往、不交换自由,否则,自由交换就是一组相互限制又相互给付的交互关系,除非彼此给付对方自由,否则都不能获得自由和解放;只要能够让渡自由并及时补偿让渡自由达到平衡,就能使双方自由都实现,起码不比现状更糟。共产主义原理也因此成为“个性自由最大化原理”。当然,马克思更强调个性自由解放的“前提条件”,即,使外部各种联合条件能够受个人理性、人类共同理性控制而得到改造。

共产主义原理、无产阶级解放条件原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剩余价值原理乃至自由最大化原理,都是“共同条件前提下交互条件定律”的具体运用。科斯发现了西方社会经济体运行中企业行为存在“交互性”问题。而马克思之前已经从“对价前提下产权交互性定律”出发,揭示了国家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家庭共同体、企业共同体内部交互关系及国家与各种共同体之间交互关系的内在规律,总结出了“特定结构下交互条件相互制约关系定律”。正是马克思发现了财产(权)共同体中权利交互性的本质,并把它作为自己全部庞大科学理论的逻辑起点,才建构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整体”庞大的思想体系。

“财产(权)”定律在法律上就是“对价前提下财产(权)平衡原理”,它深藏在各民族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中。“对价”原本是契约法上的效力原则。在英美法中的“对价”,在大陆法、特别是法国法中是“约因”,都是强调契约形成之前达成合意的过程。并且,各民族的宗教文化都承认资源共享和尊重劳动、创造和产权的共同价值观。劳动财产权在各民族文化中被普遍承认为是“自然权利”。这构成了财产(权)辨证机制公平的前提。平衡则是自然界乃至社会领域、个人生活领域的“机理”。各国财产法都不过是根据财产形式要件按照占有原则确认了资源和财产权之间的契约。马克思强调国家在财产权契约中的职责,在财产法形式正义原则下发现了实质正义的对价原则: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来说,契约发生之前都有一个对价——相互承认和认可、确定允诺的合意过程。除非事前有某种合意的前提,否则,交易不会发生;除非对交易达成进一步合意和认可,否则,交易不会持续发生。在对共同利益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可以建构长期和长久的交易关系。对共同体最大利益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可以就自由交换达成共识共建在共同利益前提下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自由市场。因此,财产(权)定律的对价前提,包含了自由市场起源的共识。它需要共同体共同合意、共同磋商的政治前提。如果说马克思的财产(权)辨证产权交互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哲学)原理,上升为法哲学方法论,简称为“合意前提下彼此给付的交互性条件原理”,或“共同合意前提下平等磋商的交互条件原理”。马克思用这种“产权辩证法”分析了全部社会历史问题:人类历史起源、商品交换、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甚至婚姻生活等各种类型的共同体中,都遵循共同前提合意下的平等个人交互条件原理。马克思强调“共同前提”的是全民意志,而进一步资源配置的产权分配也需要通过制度博弈、按照多数人同意的原则进行立法选择。因此,需要在政治框架上作制度安排。对西方社会经济体来说,以“对价”作为合意前提进行制度建构,强调的是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制度框架。市场经济体应该有对价的政治前提,为不同生活能力和水平的人们提供平等的基本制度保障。马克思用辩证逻辑的方法揭示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并在实践中为落实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提出了要求。社会分工、生产分工及权力、权利的制度安排等,都应该有充分的合意和磋商才能制定符合人类共同发展的制度框架,为财产(权)激励机制奠定稳固的基础设施。这样,财产法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条件,并成为自觉被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具有“至上性”。

三、国家共同体的性质:国家和个人互利共赢的“交互条件”

马克思研究的目的是为人们改造不公平的现实提供理论武器。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说,对社会机体,不仅要研究各个部件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还要研究这个机体怎么健康发展。马克思则对西方社会经济体的和谐条件、启动前提、长效运行的各种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了改造方案。马克思的国家学说阐述了国家共同体的性质:立法权正当行使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共同体的形态,财产(权)定律条件按照共赢机制共同体还是共损机制共同体,取决于国家立法权对宪政元规则的选择。马克思找到了保证国家共同体互利共赢的对价条件:把财产(权)定律公平条件上升为宪法原则并作为国家立法权限制原则,才能建构互利共赢的国家共同体。这个条件也是改造现实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指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他强调,以交互承认人人平等为前提的共同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只有在这个共同体中,才能确定平等磋商的交互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论证了资本主义国家怎样把平等交换的契约原则上升为国家宪政原则。“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参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这里,马克思承认“确权”是交换的前提或产权清晰是交换的前提。“他们起初在交换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相互转让而相互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契约自由”是自由交换的灵魂。对价要求交换“等价有偿”,按照各自认可的价值和价格交换,才能各自满意。当然,等价交换的前提是他们共同服从价值规律。“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平等,而且,自由、平等是他的产物;他是自由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的理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马克思也批判了历史上各种“虚假共同体”(封建国家)不过是把“国家”作为超越平等权之上的实体进行制度假设而已。

实际上,马克思从财产权起源的分析中,发现了国家的本质是公平的制度框架。自由经济体的公平框架下资源分配的结构和比例就是国家。国家意志是民族智慧凝结的共同意志,它不应该仅仅满足当下发展的需要,而应该为民族永恒发展而进行制度安排。国家的职责是为各种利益竞争性冲突提供和解和妥协的方案,必须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国家应该为各种冲突和矛盾的利益集团提供妥协和和解的解决方案,宪法应该为和谐提供根本制度保障,财产法应该保持社会机制在结构合理前提下财产(权)机制的平衡。马克思坚信,国家共同体如果能够共同选择交互性黄金法则作为宪政元原则,就能建设一个好的国家共同体,解决国家和个人之间意志冲突关系,使其保持在秩序范围内。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马克思建议工人阶级“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马克思认为,只有共同选择“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也就是“黄金法则”,把“黄金法则”作为共同原则达成共识:国家和个人及个人和个人之间就资源配置和劳动和创造、产权彼此承认、互不侵害、互相尊重,才能构造一个以财产(权)辩证交互机制为动力的“共赢共同体”。既然法律的本质是具有普遍性的共同生活条件。法律一旦产生,就对作为普遍性的共同条件对个人乃至企业和国家都构成了限制。“单个人”改变不了生产关系(财产关系)的制度架构,个人无力对抗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单个人或某个阶级只有通过公共政治,参与立法、参与制定宪法和法律,才能制定出表达自己意愿的法律并使法律成为自愿被遵守的行为规范。将共同生产条件和共同生活条件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并成为“公民”的个人行为规范,这既是每个个人的责任,也是国家职责,也是国家建设的目标。

以下几个思想原则是和谐国家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原则,是财产(权)交互机制为核心的社会有机体正常运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它是“财产(权)起源公共政治的共同条件,也是财产(权)辨证交互运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原则:

首先是“创造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针对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不区分资源的法律属性而一概承认为个人先占的财产权,从而产生了人类两极分化的现象,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既然起源于共同允诺资源共有的前提下,每个人就仅仅拥有个人创造性价值的财产权,因此,应该严格区分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和作为劳动创造价值的财产。有人认为马克思否定财产权,这是误读。马克思从没有否定财产权在社会历史中的重要性。在社会有机体中,生产力(财产关系的同一语)是社会有机体的“心脏”。如果没有财产(权)交互机制,社会发展的“最小动力机制”就停止运动了。他反复强调的是使“创造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财产权观念和共同价值。“假定不存在任何资本,而工人自己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即他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价值的余额。只有对这样的劳动才可以说,这个劳动是真正生产的,也就是说,它创造新价值。”恩格斯高度赞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发现了资本家发财的奥秘:“这样也就证明了,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摇役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酬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酬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这样一来,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真相大白: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这种“创造性价值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才是马克思财产观的核心价值,也是马克思全部理论的核心。马克思认为,只有创造性价值作为个人财产权,才从根本上得到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认可”而具有正当性。

其次是国家和个人互利共赢的原则。国家所有制和个人创造性价值权是产权辨证交互运动的过程。国家资源配置的所有权分离为个人占有经营权,在不断的生产和劳动中,个人所有权逐步扩大,创造性价值逐步增加,长期交换不止,国家共同体公共财产积累极大增加,公共资源逐步被创造性社会产品替代,国家资源所有制转换为“个人创造价值所有制”:个人的社会责任随着创造价值的增加而逐步增加,个人将完成从自利的片面人、向社会人、全面而自由发展人的历史生成,人类将逐步进入个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职责逐步消失,国家逐步消亡,“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论述产权概念时一般使用的是德文Eigentum,和英文相对应的是Property,Eigentum被译为财产、财产权、所有权、产权,甚至所有制等。其实,Property在英文中没有“所有制”的含义。Property是自然人劳动的自然权利,其权利主体从来都是能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人们。任何劳动和生产都是单个个人的劳动和生产。没有抽象组织的生产或抽象国家的生产。因此,国家资源所有制、个人所有权强调的是国家管理公共资源配置资源,个人从事劳动创造,国家和个人分工合作为追求效率最大化达成的政治契约。财产(权)辨证交互机制的运转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此,财产(权)辨证交互机制定律破解了马克思的“所有制之谜”。

第三是承认个人独立和保护个人创造财产权的价值原则。这个价值原则是国家财产(权)共同体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条件”。在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权)交互运动中,国家和个人之间必须相互承认、分工合作,才能共建效率最大化的国家共同体。国家资源所有制和个人劳动价值财产权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国家和个人之间财产(权)辨证交互机制建构的“前提条件”是“单个个人”而不是“国家”——“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是历史的出发点”。这就强调了个人责任是财产权辨证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先承认和承诺保护个人财产权,才能实现国家资源效率最大化,形成效率最大化的产权激励机制。因此,在财产(权)辨证机制中,“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双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

四、市场经济体的前提条件及创新国家的必要条件

尽管缺乏考证的依据,本文推论,实际上,马克思比帕累托更早发现了市场竞争经济体起源的“帕累托前提”。西方知识界把资源配置最优化标准的发现权归功于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帕累托最优又称帕累托效率,它作为评价资源配置的基本标准,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通过资源的重新配置,在其他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配置资源和产品,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事实上,从马克思的内在逻辑中可以推论,马克思早于帕累托发现了这个标准并把这个标准作为《资本论》研究的前提假设。这就是马克思财产(权)定律的“对价前提”条件:如果公共财产足够多,怎么分配都可以使一方境况改善同时使另外一方境况也得到改善,都能够共同享有共有产权,人们生活在任意搭便车没有负担的共享共同体中;但如果公共财产是稀缺的,那么,在平等前提下,产权分配出现了最优。在资源稀缺和资源占有出现竞争性冲突情况下,除非资源先占有者允诺进行创造并合作,承诺补偿占有资源的代价给共同体,否则,资源配置就不可能最优。在资源稀缺情况下,为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又不失财产权公平,只有在分工合理前提下,彼此承认劳动和财产权,合作并创造,允诺承认并保护劳动创造财产权,在市场中公平交换、自由竞争,才能使资源效率最大化。而只要创造并合作,就能使任何一方境况都得到改进,起码不会使现状变得更糟。《资本论》提出的“创造性价值”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个前提下的。马克思研究了资源配置的占有冲突,区分了资本和劳动力、资源和创造性价值、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必需品和消费品等,实际上是提出,如果能够把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标准作为市场经济体启动的前提条件,应该能够保证公平前提下的效率最大化。马克思希望市场经济体的假设建立在基本道德成为共识的前提下,避免人类社会像动物界那样残酷竞争,而是进行“体面而无愧人类尊严”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体是自由竞争的人们选择了互利共赢的元规则而组成的使每个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共同体。这些原则应该成为市场竞争者的共识。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好的市场和维持一个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当然,马克思也承认这个逻辑条件是很难完全成就的理想条件或理想境界;而且,追求“最理想前提条件”或“共产主义境界(帕累托境界)”很容易使立法者陷入纯粹思想的僭妄而不能自拔。马克思反复强调,他的共产主义是经济性质的,不是纯粹精神的境界。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现实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德意志意识形态》谈到共产主义时反复说: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他希望立法者始终保持理性和清醒,不能把“前提条件”的制度假设作为共产主义建设的目的本身。

因此,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新的“国富原理”——“创新型国家原理”,即保证一个健康社会有机体永远创新、永恒发展的财产(权)交互条件:在共同承认创新资源共享共同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和尊重自由和创造产权;互不侵害创造和自由;互不损害他人创造和自由;进一步创新资源的产权配置以起码不使现状更糟,这样就能使每个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和创造最大化,进而使创新资源极大增长,最终实现一个创新型国家。当然,前提是反垄断、反浪费,推进科学知识的普及和进步、促进技术的发展。只要把这些前提条件和交互条件作为共同体全体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共识,以此配置社会资源和分配权力和权利,把共同条件上升为法律和共同的道德,共同允诺、交互允诺服从法律,国家允诺强制执行法律,就能够建成一个不断创新、永远创新的国家共同体。这是以创造性总量增长为目标的市场竞争长效运行机制,使共同体向着自由和创造的方向运行。在创新国家的立法权行使中,马克思实际上揭示了财产法没有分配任何公共资源作为“私有财产”给个人,只允诺保护创造性价值为个人财产权。这样一来,财产法本质不是以占有制度为基础,而是以“允诺制度”为基础,占有制度仅仅作为事实和前提加以承认和确认。国家、个人、企业之间存在“交互允诺”:个人占有资源进行劳动和生产,对公共资源和个人劳动价值边界进行区分,允诺公共资源返还(各种税收等)而使个人劳动价值权不断增加,进而使个人产权和公共财产资源不断积累和增加。只有这样,财产权法才具有神圣性、至上性,财产权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本质是人权,是个人劳动创造价值的凝结体,是个人生命本质的外化。

在马克思的国富原理中,马克思强调“关注立法权”。马克思发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自由体干预后果:共赢或共损。为了避免人类共同体因立法权不当行使制定坏的法案而不断共损,才提出了共产主义运动。这些研究都是基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本质和交互性的性质而得出的科学结论。“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科斯都直击法律关系的交互性本质。财产(权)的交互性原理阐释了人作为独立自由体,每个人都有发展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观愿望,但合作和利己本能冲突,对合作条件的博弈选择风险导致个人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不合作。合作的利益交往关系、交换关系产生两个相反的法律后果:共赢或共损——自由和自由的冲撞使各自自由消失或者共同发展。法律需要为自由冲突的人们提供一个不损害自由、使自由冲突和解的共赢机制,引导人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实现自由和创造的社会价值。科斯和马克思同时关注了一个共同体的决策权对共同体的影响。为了避免坏的决策使共同体每况愈差,应该监督公权力正当行使。公权力不能任意介入平等自由人之间的平衡关系,否则,会破坏市场自由。本文认为,公权力配置资源进行“产权配置”,必须受“不干预私法自治”这个“前提条件”的限制:必须以尊重私法自由为前提。把“尊重创造和自由、不损害创造和自由、进一步配置资源配置起码不使自由状况更糟”作为立法原则,制定法律和政策引导人们进一步合作和竞争,才能促进自由个体进一步的竞争和合作,使创造性价值总量进一步增长。否则,这种干预会从根本上破坏一个效率最大化的创新共同体。一个坏的决策使创造和自由受到压抑和限制,进一步坏的安排使创造和自由进一步受限制,就会在总的结果上使创造性价值总量减少,就会建成一个每况愈下的“落后共同体”、“封闭共同体”。马克思说,共产主义可以在局部实现,但会导致贫穷和嫉妒。因此,共产主义实际上是全球开放共同体的建构,共产主义只有在全球实现,才能实现人类共同体利益最大化而不使任何一个国家共同体受损害。人类共同体共同允诺共同发展,逻辑上“一个国家也不少”。

结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产权改革的路径

马克思为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以财产(权)最小定律为基础的、效率最大化的社会经济体的原理、方法和实践。中国当下市场经济体迫切需要公平制度框架的支持。财产权激励机制迫切需要铺设产权基础设施,使财产权获得正当性,使财产权激励机制长久运行。

依照马克思的创新型国家原理,中国当下进行的创新型国家假设,面临以下几个重要的建设任务:一是国家和个人、财产(权)辨证交互机制和权力框架必须首先完成宪法上的“政治承认”,并就资源共有前提下财产(权)效率最大化的交互条件规律达成共识。“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个自然基础(市民社会)。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争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方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和自己的基础。”避免国家和个人不分立、国家和个人各自不独立、不自由,各自意志都不能实现。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社会、个人、市场的责任和分工。马克思认为,剥削阶级国家统治者从来不到社会制度本身来寻找贫困的原因,永远也不会认为社会痛苦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度和社会结构。行政措施的完善和行政机关的改革阻挡不住赤贫现象的增长这一事实,这清楚地表明国家的行政管理受到“国家的实质”的制约。国家是不同利益达到某种冲突状态的妥协:国家必须为“共同发展”负责而保护基本社会分工产生的制度架构,维护分工产生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家机器就是为了承诺并履行政治契约而设立的。避免国家化为“虚假共同体”,成为压抑个人创造性的强权。三是“交互允诺和共同允诺”:国家公共责任和个人创造责任各自承担,通过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共同为了建设一个创新国家共同体。必须对马克思创新国家原理的必要条件达成共识,作为“全体一致同意”的至上原则,把这些必要条件上升为宪法原则,成为立法权限制的原则,才能使中国社会经济体成为长久创新、长效运行的创新型社会共同体和创新型国家共同体。“彼此承认独立和自由、平等、互不侵害”等私人之间的“交互性”道德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并成为个人行为方式,才能构建一个美好的社会。国家在承诺承担保障责任前提下,个人和企业承诺承担创造责任。国家在尊重自由和创造前提下制定税法和征收,资源(税收和自然资源)进一步安排,均衡布局,起码不使自由和创造的状况更糟,就基本能够使中国市场经济建设成一个健康的社会有机体,能够和谐、稳步、健康发展。四是公权力正当行使及限制。市场干预的限制原则必须上升为宪法原则,才能避免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市场经济体是利益共同体,一个坏的决策不会使任何一方获利——任意干预市场竞争的坏的法律和政策会损坏市场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甚至国家根本利益,因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是维护国家利益。五是必须就尊重个人劳动、创造和产权,并就创造性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及反垄断达成基本共识。明确尊重自由、劳动和创造的生产关系作为自然权利存在的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和社会创造力的动力源泉。

马克思的产权辩证法为中国当下产权制度改革和财产权立法提供了科学的立法方法论。以土地制度的立法为例,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土地资源产权化的理论体系:土地(权)辨证交互机制——土地资源共有产权和劳动创造个有产权之间的辨证交互机制。其共同条件和交互条件是:承认土地共同拥有、反对土地圈占的前提下,承认并肯定劳动者个人对土地的先占权、土地上的劳动价值权;在不损害劳动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土地配置不使现状更糟,就能使劳动权和公共土地资源权不断发展、个人土地劳动权最大化,进而使土地资源不断的被开垦、土地资源效率最大化。以上述原则为立法原则制定土地法,才能使土地产权具有正当性。当然,前提是在土地均衡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和设计的前提下。而且,对土地科学规划设计要为代代相续的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发展负责。从这个原则出发,马克思否认先占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认为原始积累是剥夺者“对国有土地的掠夺,特别是对公有地的不断的盗窃”的过程,是“掠夺人民土地”的过程。在这一掠夺和盗窃过程中,“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公有地圈围法”是使剥夺者“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是剥夺人民的法令”他希望土地作为人类共享资源不能用“先占先得”的“占有制度”,而应该以“允诺制度”作为土地所有权正当性的根据。“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有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的历史的和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当时,像我们以后会看到的那样,土地所有权同其他各种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发展阶段,甚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土地所有权也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权归人民所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基础,使劳动条件变成一个独立于工人之外并同工人相对立的力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形态的角度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马克思强调土地制度不能设计成“占有机制”,而应该设计成“允诺机制”。把特定共同体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条件进行充分磋商,承认占有前提下,将共同条件和交互允诺条件上升为法律,才能使共有财产权和个人财产权之间平衡。肯定土地上的劳动权是马克思承认的。马克思希望在对人类共享土地有一个理性的、理想的设计和计划前提下使个人占有的土地在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前提下使用确权。这实际上提出了土地财产权立法,和所有包含公共资源属性的财产权立法一样,需要“合理配置的前提”、“分工合作确定的合理结构的前提”、国家制定基本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在特定的生产结构中分配土地财产权”。这就是土地立法的方法论原则。马克思认为,这是私权立法必要的前提条件。对所有包含公共资源属性的财产权确权立法,都存在同样的制度框架的建构问题。“承认不承认产权”、“保护还是不保护”是一个问题,“承认多少、保护多少”是另外的问题。在国家对土地确权的时间和使用方式作必要限制的前提下,肯定土地占有者的创造和劳动的财产权,有利于土地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关键问题是解决“对价的前提”:什么原则确权给个人?占有原则还是使用原则、开发利用原则?对土地产权做什么限制?给多少时间、怎么使用、什么条件下可以征收,要制定得公平合理。如同税收的征收标准需要制定得科学、合理一样。承认并保护土地产权,使在土地上劳动的人们享受土地对他劳动的回报,即是肯定和承认个人创造和劳动,也是为了土地更好的管理和利用。在承认国家和个人分工、明确个人责任的时代,没有明确的产权,就没有落实和分配责任。科斯肯定清晰的土地产权是建立土地秩序的前提。“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块土地,那么显然将发生很大混乱。产权建立以后,任何希望使用这一资源的人就必须想资源所有者付钱。这样,混乱就消失了,政府除必须以法制来确定产权和调解争端外也得这样做。”科斯在《论社会成本问题》中对“牛群走失而损害临近土地的谷物生长”案的分析,力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土地产权化不会成为限制土地流转的理由:每个土地所有人追求土地效率最大化的利益目标会在结果上实现土地利用效率。因此,这里关键的问题还是土地私权的限制问题,土地规划使用的设计权、建设权赋予给谁:国家、政府、企业,还是在这个土地上耕种的个人?这是呼唤土地立法需要的政治智慧。按照马克思对价前提下的财产(权)定律,这可以由全体共同体成员共同选择,在共同合意前提下平等磋商。只要符合对价前提条件——承认和尊重劳动者在土地上劳动价值权、进一步制度安排不使现状更遭,就一定能够在保护个人创造和自由的前提下,使土地效用最大化。

总之,通过比较马克思与科斯的产权理论,可以发现,直到今天,人类仍然面临同样的问题:如何在理想的目标下走改造现实的道路?马克思和科斯都在寻找公平前提下社会效率最大化的制度设计原理和社会构造方法。人类今天依然面临资源配置权的进一步选择问题:是交给市场、社会、个人还是国家?理想社会(条件)千篇一律,不理想社会的现实(条件)各不相同。每个民族都只能解决自己提出的问题。这就是中国政治家当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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