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村民间金融现状的实证分析
2013-11-10祁金祥王
祁金祥王 娟
(1.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在农村金融市场,当前存在两种金融方式,即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是指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的金融。按照当前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情况,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的意愿不强,因而商业借贷的不足必须要民间金融资本来补足、但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也是必需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南通及周边地区的120个农家进行了调查访谈,分析南通市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旨在能探求出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途径,为南通市农村发展提供更有利的金融支持。
一、南通市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
(一)江苏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状况
《2012年江苏省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江苏省民间金融活跃,融资额度逐渐增大,主要方式为直接借贷,借贷利率呈总体上扬;人民银行民间金融的样本监测中,中小企业民间金融规模呈加快增长趋势,贷款利率明显高于正规金融贷款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的规模则基本稳定,但借贷利率水平差异较大。
目前,江苏省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既有民间借贷、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时代特征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农村互助储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二)南通市农村民间金融的抽样调查统计
目前,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一般包括农家、农村企业和农村非企业组织等三大类。作为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农家兼具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特点,即需要生产性、商业性资金,更需要生活性资金。同时农家也是三类主体中数量最为庞大的群体,考虑到农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因此我们把农家作为此次调研的重点对象。
本次调查采用典型抽样法,分别从南通及周边地区选择若干样本村,利用我院经贸系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及部分农村生源学生暑期回家探亲的机会,按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农家进行调研与访谈,共发放问卷120份,经过筛选形成有效问卷103份。本次调查对象农家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农家的基本情况
1.农家的借款原因。在接受访谈的103个农家中有76个农家有过借款经历,从借款的金额与频数上看,农家借款主要有两大类用途,一是子女的教育费用支出,二是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如表2所示:
表2 农家借入资金的原因
2.农家借款的来源及规模。在接受访谈的103户农户中,绝大部分农家以务农和外出打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共占样本总量的80.6%,其余农户主要以做生意或以固定职业如教师、医生为生,当然也有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都非常窘困的,没有生活来源等待救济的。对于那些以务农为主的农家来说要满足子女的教育和农业与非农业的生产,还是比较困难的,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借贷,当问及“当您急需资金时,一般会向谁借款?”时,59.89%的农户选择“亲戚朋友”,20.63%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选择“民间金融组织”的只有19.48%,如表3所示:
表3 农家借款的来源及规模
3.农家选择借款渠道的原因。在针对各种借款渠道的调查中,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普遍觉得太难了,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都觉得不是利率太高就是觉得不受法律保护,而向亲戚朋友借款都觉得既方便快捷又不需要利息。如表4所示:
表4 农家选择借款渠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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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历来就是人们关注的重点,由于被调查农家中实际发生民间金融的较少,所调查的利率为农家所了解的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结果如表5所示,利率区间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倍之间。
表5 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二、当前南通市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说,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早就已经存在,但他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但不提倡等过程。目前虽然已引起政府的重视,但因为缺乏各种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仍处于半地下的状态。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的保护只能通过非法组织来提供,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安定的因素。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4倍,目前各种借贷纠纷案件都是以此标准办理的。银行利率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一种执行利率,而市场利率会随着供求关系、物价水平和盈利水平自然变动的利率。市场化利率是世界各国银行都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应市场化,更应发挥其市场导向的优势,甚至可以给正规金融机构以示范作用。从历史和现实来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经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各种社会和经济问题。
(三)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较高
在民间借贷的频繁交易中,有些人尝到了甜头,逐渐从单纯的借款行为中分离出来进行非法吸收存款,然后以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的“地下钱庄”,扰乱了民间的金融秩序。同时,农村地下金融因为没有法律保障,只能在金融体制之外畸形生长,很难满足农村民间借贷的需要,仍采用简单的口头约定方式和很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的需求,也会成为很多法律纠纷的根源。因为农村金融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政府部门也就无法掌握其规模和存在的问题,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四)农村民间金融极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往往有两种形式,一是简单合约型。这种借贷的方式比较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多数是仅凭一张借条或者一个证明人即发生借贷行为。二是口头协商型。这种情况多数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同事之间、邻居之间等熟人中进行,完全依靠个人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没有任何纸质手续。贷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有时会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对方索取必要的证明资料,如果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不会对借款对象进行审查和对借款用途进行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自己承受能力如何,也不管借贷利率的高低,只要把钱借到手就行。结果往往会导致债权人不能如期收回本息,而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本息,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五)政府部门难以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宏观调控
因为民间借贷自发性和不可控的特点,导致政府部门难以宏观调控从而实现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农村民间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逐渐严重。因为贷款人缺乏对贷款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严格调查,便会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往往因为用途不佳、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的投资项目被正规金融机构退回以后,民间金融便为其融通资金,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大打折扣。一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便是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政府的监控,经营的业务严重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则是双方商定,两种利率存在相互矛盾。一般情况下,民间金融多数是在资金需求紧急,而从银行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借贷利率水平通常特别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由于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会导致部分农村民间金融转变为高利贷,给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在金融机构的体制外运行,造成了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干扰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大量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对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对其立法、监控的滞后,它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由于缺乏管理和监督,加上其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既容易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又不利于资金规模与投向的控制,为此,必须对民间金融加强管理,有效引导民间资本走向实现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地位,改善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紧张与对立
农村民间金融的市场需求量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需求量,因为实际的金融需求量最终是由市场上的经济活动所决定的,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这种需求是外生的,如果正规金融如果无法满足其需求,必定会转向农村民间金融。对农村民间金融,首先应澄清它不等于非法金融,尽管现在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仍采取比较严厉的控制,但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各自占据的市场之间,民间金融仍有无比广阔的空间。尊重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客观地对待农村民间金融,依法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比较合理的引导与监控,可能更加有利于正规金融和农村民间金融之间进行合理的竞争和良性的互动。
(二)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农村的基层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经济户和农家,为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对其贷款的利率可随行就市,让利率来调节资金的流进与流出,从而使广大民间融资的需求尽量在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
(三)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一直由政府部门承担着隐性担保。例如,在处理非法集资的问题中,政府部门也承担了存款保险的角色。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再由政府部门来承担隐性担保已经不太合适,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上线可先在部分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探索性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从我国现状来看,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为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率,以保护公众信心。
(四)创新金融业务——个人委托贷款
民间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充分发挥其中介的职能,创新其金融业务,从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地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要求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方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以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从而使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变为公开。
(五)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这是农村民间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组织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的调控,准确地把握其规模与流向等,及时对民间融资进行调查分析,定期地监测民间借贷的利率,随时关注民间金融的新动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参考,这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坚决打击非法民间金融等活动,防止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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