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比较与分析
2013-11-04省公司办公室王谟祥
□省公司办公室 王谟祥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本文对合同能源管理和其他运作模式从资金投入、运行管理、节能收益分享和风险等多角度进行比较与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简称EMC),是上世纪70年代源于石油危机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即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按照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全新的服务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开展业务有现销、融资租赁和EMC等多种运营模式,但国内以EMC模式为主。
EMC与其它模式的区别
EMC与现销的区别。现销是一种传统节能经营模式。它的合约选择很简单,如同日常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销售模式。用能单位以购买价格的全部或部分,购买节能设备,全部享有节能收益和折旧抵税。节能服务公司仅按照购销合同提供售后服务,不提供或视情况提供运营、保养、升级等收费服务。这种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用能单位购入节能设备的初始投资比较大,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节能功能实现以及寿命终结后的处置均由用能单位自行负责,将会扩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时,这种模式很难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并且,节能改造涉及生产经营系统的各个部分,如果没有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和管理,也很难有效地达到节能效果。
EMC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方根据承租方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方,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方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融资租赁相对于现销,具有解决资金难题、享有获得税收优惠、缩短采购时间等优势
一是融资租赁模式中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出租方,但实质上已归于承租方,因为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融资租赁模式中,租期约占设备寿命期的3/4。EMC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不只有原材料和设备,还包括整套系统的服务,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设备寿命期的1/3或更短,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完全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
二是融资租赁模式中,出租方不需要向承租方保证出租设备的使用效果,在合同期内,出租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按照合同条款收取租金。EMC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因为分享的效益完全与实现的节能量挂钩;合同期内非因客户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也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可以看出现销、融资租赁与EMC之间的区别很大。尤其是在风险方面,从现销、融资租赁到EMC,用能单位的风险逐级递减,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逐级递增。
EMC与BOT的区别。BOT(build-operate-transfer,译为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且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节能项目中,BOT模式主要由投资方负责节能项目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施工调试、运行管理以及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方通过定期向用能单位出售节省的能源来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系统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结束,投资方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
而在EMC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改造系统的运行、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分享节约的能源效益。
比较可以发现,在节能项目中,EMC可以视为BOT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两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通过在运营期间的收益收回投资。唯一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投资方对项目的收益是完全享有的;而在EMC项目中,用能单位却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因此对项目的实施更有推动作用。
EMC的主要类型与比较
根据资金投入方式和收益分享方式的不同,EMC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基本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模式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合同类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49号)明确规定,支持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EMC,只要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工业项目超过500吨标准煤,就可以享受国家专项资金的财政奖励;同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须在项目总投资额的70%以上。项目实施前期,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的基准和效率。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对于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既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根据合同实施的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完全取决于合作双方的约定。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节能设备将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使用,自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也全部归用能单位所有。由于在项目的初期,节能服务公司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加上后期运营管理和节能效果认定的风险,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这种模式是“高投入、高风险”,而用能单位几乎是“零投入、零风险”。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诚信度很高、节能欲望较强但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
节能量保证型。这种模式也称为节能效益承诺型或者节能效益保证型。双方可以协商由用能单位或者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或者共同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要向用能单位保证能源的消耗或能源的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将减少一定比例。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达到一定的最低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时,如果达到最低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约定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如果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将赔付约定的经济损失;如果超过最低的节能量,超出的节能收益除去用能单位的投入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由于项目初期,用能单位承担了部分改造资金,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压力,因此提高了用能单位的风险,降低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能源费用托管型。这种模式类似于能源外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或部分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并承包能源费用。在项目的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系统进行管理或者改造。合同实施后,如用能单位的实际能源费用超过了约定的能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将会给与补偿;如果实际能源费用低于承包的费用,则这部分的余额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项目合同结束后,改造后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使用,以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享有。该模式的亮点和关键点在于,能源价格上涨的风险由用能单位转移到了节能服务公司。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诚信度较低,缺乏节能意识的企业,市场上采用该模式的企业很少。
以上EMC的三种基本类型中,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才能成为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主要原因是这种业务模式最能体现EMC的优势。在节能效益分享型中,项目融资须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完成,更能体现其服务性质,更容易取得用能单位的信任,最受用能单位青睐,最能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从近年来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大部分EMC的合同是上述三种类型之一,或者是其中几种之间的变形组合。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其中的模式都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以适应特殊的需求,如节能量保证型对超出约定的节能量全部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的规定,可能对用能单位缺乏激励,因此可以根据情势变更为节能量保证加超额节能效益分享型;再如能源费用托管型,则完全可以转换成为节能效益分享型,以获取财政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