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农业家庭经营方式,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2013-11-02胡荣桂
◎严 煤 胡荣桂
(严煤,华中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原民革中央委员;胡荣桂,华中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民革湖北省委会委员/责编 刘玉霞)
一号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2013年一号文件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是未来五到十年农村工作的一份纲领性文件,是对过去十年我国农业农村工作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突出表现在以现代农业建设为中心,发挥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大政方针几个方面,其中包括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征地制度改革、为进城农民工解决户籍和公共服务问题等。
我国粮食总产 “九连增”,农民收入 “九连高”。农业农村经济的好形势,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管理好通胀预期、抑制物价过快上涨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同时,农业农村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特别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瓶颈在于农民参与、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存在着过多依赖涉农企业、龙头企业的现象。而且人们对农村经营体制的理解和认识至今还存在一些分歧,甚至还有不同程度的误解。如何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及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内外的不少悲观论者往往将其视为 “无解方程”,一有风吹草动就把矛头指向家庭承包经营,一谈 “产业化”、“规模经营”就是废除一家一户 “小农经济”。
一、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方式
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方式。现阶段工商企业下乡大规模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已经并可能会更大程度上对农业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明,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如果都土地流转并大规模经营,其经济和社会风险显而易见。据农业部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已达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 (合同)总面积的21.5%。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115%,占流转总面积的10.3%。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一些地方也确实存在强制流转的问题。例如,2011年,湖北省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6%,比全国同期平均水平低了4.2个百分点。但湖北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纠纷达5404起,占土地承包纠纷总数的37%。全省因农户自己不耕种又没有进行流转而形成的常年撂荒面积为40万亩、季节性撂荒面积178万亩。在现阶段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承包地,其根本原因是未雨绸缪,防止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在全国蔓延。因为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更多的工商资本、金融资本下乡,企业追求利润与农民获得实惠之间必然存在矛盾。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经营体制中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
纵观世界可以发现,农业现代化路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地多人少的发达国家,有大量可垦耕地。劳力紧张,所以选择了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二是以荷兰、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地少人多国家,耕地有限,选择了发展小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三是以德法等国为代表的资源禀赋状况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国家,选择了发展适度规模农场的道路。四是以巴西、阿根廷等为代表的拉美国家,选择了大规模农场和小农户并存的发展道路。但是实际上,无论何种模式,各国农业经营体制主要都是实行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经营体制,公司法人农场只占很小的比例。即使如美国这样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都很发达的农业强国,在十个农场中也有九个是家庭农场,公司制农场只占很小的比例。而且,公司制农场中的85%也是家族公司。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我国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走北美等发达国家以大规模农场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更不能选择拉丁美洲大公司农场与小农户并存的 “双元化”的农业现代化模式。我们只能坚持我国特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走中国特色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之路。
家庭经营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毋庸讳言,农户分散经营确实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无力抵御因市场竞争、需求变化带来的巨大市场风险;二是农户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在生产经营上往往彼此摹仿,造成结构趋同,同步振荡;三是分散农户的商品交换,交易费用高,在市场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往往是低价卖出农产品,高价买进农业生产资料,利益大量流失。但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世界上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之一,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必然伴随一个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随着农民不断向城镇稳定转移,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育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不断改革创新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经营体制。
二、如何坚持农业家庭经营方式,不断改革创新发展农村经营体制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为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使农村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特长发挥出来,从而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要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在当今世界各国,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是我国农业体制创新的方向所在。要切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落实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扶持合作社发展,提高其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组织。
3.加大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养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近几年,武汉采取 “先建后补”方式,政策扶持各类农业家庭农场167家,扶持资金达664万元,平均一家家庭农场获补贴近4万元。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普遍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家庭农场农业收入均达20万元以上。一批有文化、懂农业技术、懂经营管理的农村专业大户愿意做大做强农业经营,正逐步转型成为职业农场主。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家庭农场运营成熟后,还可探索 “合作农场”、“公司+家庭农场+基地”等新模式,进一步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4.要鼓励农民通过互利互换的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的零碎化问题。对于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要准确领会、切实执行一号文件 “四不一严”的禁令:“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 (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地方行政、人大立法,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 (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细则。另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考虑到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 (既要承担自然风险,又要承担市场风险;生产周期长、市场供应量调控滞后;具有分散性特点,空间跨度大等)和农产品的生物特性(鲜销产品,易腐易烂,保鲜期短;活销产品,受生物生长规律的制约,有特定的适宜产出时间等),农业生产不可能像工业生产那样千篇一律搞标准化。绝大多数情况下农业应该采取家庭经营方式,但在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则可放手引入城市商业资本和龙头企业。
5.要大力发展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公益性服务,健全机构和队伍,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科技进村入户。
6.强化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两个机制的作用。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搞好信息、技术、购销、金融、农机等全方位服务。
今后十年,中国现代农业发展将呈现五大趋势:规模农业、高价农业、品牌农业、生物农业和装备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创造新的辉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