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
——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2013-10-24陈新宇
陈新宇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
——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
陈新宇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在法史学危机的背景下,当代(主要是战后)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在资料性、传承性与方法论上对中国学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借用余英时关于清代思想史研究的分析框架,以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等代表的学人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其研究虽然受到外在机缘的一些影响,但在内在理路上仍恪守了学术本位的“虚学”立场,这种为学术而学术的精神是其成功最重要的因素。
外在机缘 内在理路 中国法制史
本文试图从学术史的角度对当代(主要是战后)日本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沿革作出梳理与评介。写作的背景来自于当代日趋实学化、职业化的法律教育背景下,法史学专业甚至基础法学专业可以深刻感受到的危机,①据此,日本作为“世界上法史学研究最发达的国家”[1]P25②,其借鉴意义自然不言自明,就此相关的研究也有一定的数量。③与先前研究比较,笔者除了试图以“如史直书”式的方式增加最新资讯外,亦在分析思路上,受到余英时教授关于清代思想史研究的启发。余先生在研究清代学术为何出现反理学之风时,认为“反满说”与“启蒙运动说(市民阶级说)”存在不足,提出了“内在的理路”(inner logic)的说法,即思想传统自身存在问题意识,需要不断予以解决,他认为清代学风之变从内在理路上看源于儒学自身从“尊德性”到“道学问”的转化。[2]P157以下管见以为,余教授的论文的意义在于:首先,辨析了思想史中存在外在因素与内在理路的双重影响(他更侧重后者);其次,揭示了儒学中“用”与“文”之间的密切关系,义理大道仍需依赖考据训诂。就“中国法制史”的定位而言,“史”决定了其虚学特质,“法”凸显其实学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紧张关系,这从近年来学界试图以“法律文化”、“法律社会史”等更为悦耳响亮的词汇、更为实用主义的进路来取而代之即能反映出这种焦虑感。但概念头衔的变换仅能缓解于一时,真正解决之策仍需从长而计之。有感于此,笔者试图借助余先生的分析框架,从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相结合的视角去把握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发展脉络,总结其规律,发掘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的法制史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整体概况
在日本,法制史包括四个方向:日本法制史、东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与罗马法。东洋法制史指的是日本之外的亚洲法史之意,其包括东亚的律令法(再分为中国法史、朝鲜法史、越南法史)、南亚的印度法、西亚的伊斯兰法,另有岛田正郎提出的北亚的北方欧亚法系。[3]P296东洋法制史中比重最大的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之间甚至可以划上等号。
滋贺秀三氏认为:“某种智识要在学术界确立地位,为世人所承认,必须在大学里正规地系统地讲课。”[4]P296④这可能是看到大学这一现代研究与教育机构,在智识的丰富发展与人才的培养传承上之重要意义。依据滋贺氏之标准,在1893年,东京帝国大学(即后来的东京大学)开设“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讲座”,成为宪法以下的二十二个讲座之一,可谓意义重大。其中,“法制史”指的是日本本国的法制史,经过前两任主任教授宫崎道三郎与中田薰的努力,终于确立了日本本国法制史这门学科之独立地位。该“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讲座”先是一分为二,其后,前者在1954年更名为日本法制史讲座,后者更名为西洋法制史讲座。[5]P110-111从讲座的演变中,我们可窥得在日本,其法制史学科发展的规律:首先,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制史在建立伊始,便有着很强烈的比较法色彩;其次,作为一个历史上多次继受外国法的国家,日本的法制史研究在关注本国法历史、建立其学科独立性之同时,也对外国法尤其是明治维新后移植的西方法制之历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比较之下,相对于作为法制史学科主干的日本法制史与西洋法制史,东洋法制史的发展较晚,正如1951年仁井田陞所坦言:“有关东方乃至中国的法制史研究,学界积累的成果不多,较之日本、西洋法制史的研究相对滞后,今后可以开拓的领域还很宽广,有待研究重要问题还很多。”[6]序从课程设置上,虽然早在三、四十年代,已有仁井田陞等学者在东京大学、京都大学、九州大学等开设中国法制史的讲义,[7]P534-535但一直到1960年,才有滋贺秀三在东京大学开设东洋法制史讲座。[8]P525
如果说讲座的设立代表着学术传统之建立与代际薪火传承的起点,那么学会的成立与刊物的发行则代表着学术日渐趋于成熟与学术共同体的形成。1949年在中央大学,基于法制史研究及学者间联谊之目的,经石井良助、猪熊兼繁、久保正幡、高柳真三、田中周友、仁井田陞、原田庆吉、矢田一男、牧建二、三户寿等人发起,举行了全国性的法制史学会之成立大会。与会者有30名,原田庆吉被选为代表理事,中田薰被推荐为名誉会员。随后,猪熊兼繁作了题为《我国古代法的研究及其方法》(《我が国の古代法の研究とその方法について》)的报告。[9]P296截至2012年,法制史学会的全国大会已开至64次,目前代表理事(即会长)是京都大学的寺田浩明教授(2008年起)。学会之下又有三个地方研究会:东京部会、近畿部会(京都、大阪、神户地区)、中部部会(名古屋附近)。据寺田教授介绍,依据2009年的统计,法制史总会中,日本法制史学者234人,西洋法制史和罗马法的学者152人,东洋法制史学者65人(另据他个人观察,罗马法学者大约在20-30人,中国法制史以外的东洋法制史学者约5人以内)。
法制史学会的刊物《法制史研究》(第1卷,1951)于1952年正式出版,并在出版周期和风格上保持了长期的稳定性,其每年出版一卷,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论文、书评与会员的信息(如对去世会员的悼念)。与论文相比,书评一则数量多,二则篇幅短。这也是与目前我们国内刊物的不同之处。其每卷所附书评往往有数十篇,既有对专著的评论,更多的是对论文的评论(所以严格上讲更应该称之为“文评”)。其风格更如内容简介,寥寥数百近千字,一般是先将评论对象的主旨与章节内容一一介绍,然后再提出评论者的一些简单的商榷意见,“就事论事”而很少做所谓的意义阐发。从书评中,一是可以看出学者的论文质量颇高,值得专门推介;二是书评的重点是试图将本年度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以最简洁扼要的方式介绍给读者,而非更多源自评论者主观的“读后感”。会员信息一栏则让人感觉到学术共同体对本学科前辈学者的“温情与敬意”。[10]
作为法制史学科创始人的中田薰氏,主要贡献有二:一是将德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引入日本,与日本法制史的原始史料结合,使之系统化,二是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学生,形成学术传承。[4]P297中田之门下,有所谓六大弟子之说,分别是专攻日本法制史的金田平一郎、高柳真三、石井良助,专攻罗马法的原田庆吉、专攻西洋法制史的久保正幡,专攻东洋法制史的仁井田陞。[11]P40-41
需要指出,日本对中国法制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远在江户时代,已经有汉学家如荻生徂徕、芦野德林等人对中国古典法制的研究,在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对中国的侵略,对中国法制的研究与习惯的调查成为热点,出现了如织田万的《清朝行政法》、浅井虎夫的《支那法制史》、《支那ニ於ケル法典编纂ノ沿革》等为代表的著述和《台湾私法》、《中国农村习惯调查》、《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等资料汇编。⑤但衮衮诸公中,公认的学科奠基人,乃仁井田陞,此点恰如其长期的论辩对手、学术辈分上应该是其师侄的滋贺秀三(滋贺是石井良助的学生)所谓:“在日本,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确立起来,首先就是依靠了仁井田陞先生的力量。”[4]P298、301
作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人物,仁井田陞不仅见过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家董康,也参与了中国华北地区的习惯的调查,其一生曾在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等12所大学授课,著有专书12本,论文(包括书评等)210篇,参与5部辞书的编写,⑥可谓授业、笔耕两不辍。尽管其著述中不免有重复之处,但对其开拓精神,滋贺秀三仍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他那精力充沛的工作情况,宛若走在无人的原野上,引人注目。”[4]P298
依据日本学界的观点,仁井田氏的学术生涯可分为战前与战后两个阶段。前期的代表作是所谓“三大著”即《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1933;1964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复刊)、《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东方文化学院,1937;1983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复刊)、《支那身份法史》(东方文化学院,1942;1983年以《中国身分法史》之名在东京大学出版会复刊)。后期,他的研究风格为之一变,不仅视野扩大,研究方法也超越了纯粹法史学的研究而更多地增加了法社会学的要素,代表作是对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进行深入探讨的《中国农村の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52)。仁井田亦对该书最为看重。[12]
从其研究脉络,也可以折射出日本的中国法制史从静态研究转向动态考察、由聚焦国家典章制度转向关注多元史料、由侧重刑事与行政领域转向探索民事领域,由偏重史学与法学的研究进路转向寻求宏大社会理论的解释方法。仁井田陞研究风格的转变,原因有二,一是受到新资料的影响,典型如1940年以来东亚研究所和满铁调查部习惯调查,二是理论指导上出现了马克思主义化的倾向,该学术转型有着时代的烙印。在二战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被政治裹挟,出现了所谓中国停滞的理论,将中日两国分别理解为停滞与进步,为侵华战争寻求其合理性。在战后,饱受压制的马克思主义得以重返舞台。⑦仁井田陞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进而“不把法制史孤立起来,而是寻求法制史与社会经济史的关系”。[4]P298例如在当时由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历史学家重建的历史学会与内藤湖南的文化史观在在中国史时代区分问题的论战中,他批评持周代封建说的学者,认为其“几乎都只以政治的上层建筑作为问题,关于支撑这些上层建筑的下部结构,关于作为历史范畴的封建的事物,几乎都不作为问题。”[6]P110
对于仁井田的学术贡献,滋贺秀三在肯定之余,也相当坦率且同情地指出其不足:“我认为仁井田著作在资料丰富这一点上,具有珍贵的价值。至于他对资料理解的准确程度,从资料里引出命题的推理过程以及在叙述上所使用概念的严密性方面,相当粗糙。我指出这一点,决没有责备故人的意思。他一个人完成了如此大量的工作,而在一个一个具体问题上产生了考虑不周的缺点,也是可以理解的。总起来说,仁井田先生一鼓作气,开拓了一片荒野,而对这片荒野一部分一部分地精耕细作的责任就落在接班人的肩上了。”[4]P299⑧
作为公认的仁井田氏之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代表性人物,滋贺秀三以史料严谨、理论精深而被学界称道(关于其具体介绍详见下文)。他在1982年发起成立了东洋法制史研究会。与中国一样,在日本,法制史的研究者有来自历史学界(文学部出身),亦有来自法学界(法学部出身),东洋法制史学会是以法学部出身的学者为主组成的学术团体。其每年举办一次研讨会,截止到2012年已经是第31回;并从1987年起不定期地发行《东洋法制史研究会通信》,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内部刊物,其主要介绍学界资讯、学人著述,亦围绕具体问题发表观点、展开讨论,另有在本学会成员去世后,组织的纪念特集。其文章多属短小精悍的随笔性质或者信息,有别于正式发表的长篇幅论文(但绝不能抹煞其信息量与学术性),截止到2012年共发行21号。
除了上述的《法制史研究》(法制史学会)和《东洋法制史研究会通信》,日本其它刊登中国法制史论文的主要刊物还有如《东洋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法史学研究会会報》(法史学研究会)、《中国——社会と文化》(中国社会文化学会)、《史学杂志》(史学会)等,另外就是各个学者所属大学的刊物,例如《国家学会杂志》、《法学协会杂志》(皆属于东京大学)、《法学论丛》(京都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早稻田法学》(早稻田大学)、《名城法学》(名城大学)、《法律论丛》(明治大学)、《法学》(东北大学)等。
需要稍加解释的是,日本学者发表论文主要是两种途径,一为本专业学会的各种刊物,二为所属大学(学部)的刊物(所以一般不会出现A大学教授/学生的文章刊登在B大学杂志上的现象)。很有意思的是,其没有我们当前期刊制度所谓担心“自发率”过高,掺杂人情因素,影响杂志的开放性和论文质量之类的问题。对此,笔者粗浅的感觉是,这种相对的“保守性”背后,体现的更多是一种文责自负的精神,同时,一个大学师资的整体研究水准之高低,也能通过其自身杂志的质量体现出来。因此,这或许也可以看成是学术规范成熟,学术共同体完善的一种体现。
二、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简介
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目前会员有30多人,当前的代表理事是日本大学的佐藤邦宪教授。依据2007-2011年的会员名簿,通过日本CiNii 论文情报ナビゲータ(Navigator)搜索所得信息,结合寺田浩明教授所整理的《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著作目录》[13]523页以下,兼以笔者掌握的资讯,将其会员的情况以简表介绍如下(限于篇幅,除个别人外,代表性作品以两篇为限)。
姓名履历研究专长代表作品赤城美惠子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法学博士,现任帝京大学讲师清可矜と可疑--清朝初期の朝審手続及び事案の分類をめぐって,法制史研究(54),2004「緩決」の成立--清朝初期における監候死罪案件処理の変容,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47),2005/3石冈浩东洋大学文学部非常勤讲师秦汉秦の城旦舂刑の特殊性--前漢文帝刑法改革のもう一つの発端,東洋学報88(2),2006/9漢代有期労役刑制度における復作と弛刑,法制史研究(50),2000池田夏树战国、秦汉戦国秦漢期における贖刑の方法と制度の運用,中央大学アジア史研究(28),2004/3宇田川幸则毕业于北海道大学(法学),法学博士,现任名古屋大学法学部教授当代現代中国法入門〔第四版〕(共著),有斐閣,2006。中国における精神損害に対する金銭賠償をめぐる法と実務,北大法学論集47巻4号~48巻2号,1997-1998額定其労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修士清代清代モンゴルの裁判──裁判の構造に着目して──盟旗時代の青海モンゴルにおける慣習法,北方学会報(13)(北方学会),2007太田出毕业于大阪大学(文学),现任兵库县立大学经济学部准教授近现代福建省龍海市歩文鎮蓮池社·石倉社·玄壇宮社調査報告(上·下),神戸商科大学人文論集37-1、39-1·2,2003/1中国地域社会史研究とフィールドワーク--近年における江南デルタ調査の成果と意義(特集中国地域社会史研究の展開),歴史評論(663),2005/7冈野诚(1947—)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学),法学博士,现任明治大学法学部教授唐宋敦煌資料と唐代法典研究-西域発見の唐律·律疏断簡の再検討,池田温編,講座敦煌5(敦煌漢文文献),大東出版社,1992唐律疏議における「例」字の用法,明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紀要33(1),1994/10;(続),明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紀要37(2),1999/03奥村郁三(1932—)毕业于大阪市立大学(法学),关西大学名誉教授唐断獄律·依告状鞫獄の条について--律令の糺問主義と弾劾主義,法学雑誌11(2),1964/11编著:《令集解所引汉籍备考》,关西大学出版部,2000加藤雄三(1971—)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现任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研究部助理教授明清明代成化·弘治の律と例(一)-依律照例発落攷,法學論叢142(3),1997;(二)法学論叢143(6),1998清代の胥吏缺取引について(一),法學論叢147(2),2000;(二),法學論叢149(1),2001蒲地典子哈佛大学文学博士,密西根大学历史学(社会科学系)荣誉教授近代清末華北における郷保の敲詐(かたり)·勒索(ゆすり),近代中国研究彙報(19),1997ReforminChina:HuangTsun-hsienandtheJapaneseModel,HarvardEastAsianMonograph,HarvardUniversity:CouncilofEastAsianStud-ie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川村康(1961—)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学),现任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宋宋代折杖法初考,早稲田法学65(4),1990宋代断例考,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26),1995/01喜多三佳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学),现任四国大学经营情报学部准教授清清代の「罰金」と地方財政,法制史研究(56),2006嬰児殺の処罰に関する一考察:清代を中心として,四国大学経営情報研究所年報(9),2003/12
(续前表)
佐立治人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现任关西大学法学部教授宋中國の地方裁判と法律:法律に従わない判決が持つ意味,東洋史研究56(2),1997『清明集』の「法意」と「人情」-訴訟当事者による法律解釈の痕跡,梅原郁編,中国近世の法制と社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佐藤邦宪(1943—)毕业于明治大学(法学),现任日本大学法学部教授元、明明律·明令と大誥および問刑条例,收入滋贺秀三編,中国法制史ー基本資料の研究」明代の律編纂考—洪武年律編纂の二?三の資料の再検討から,法律論叢第67巻2?3号滋贺秀三(1921—2008)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东洋文库研究员,日本学士院会员清中国家族法の原理,创文社,1967;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创文社,1984;中国法制史论集———法典と刑罚,创文社,2003;続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创文社,2009;唐律疏议訳注篇1(名例),东京堂,1979;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七野敏光(1955—)毕业于关西大学(法学),现任同志社大学法学部、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非常勤讲师唐、元唐開元24年礼部貢挙について,関西大学法学論集36(2),1986/06元初強姦犯殺害の一裁判案件について,大阪経済法科大学法学論集(46),2000/03岛田正郎(1915—2009)193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文学部东洋史学科,曾留学北京,历任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研究所研究员、东洋文化研究所员、明治大学名誉教授,法学博士。蒙古、辽东洋法史论集凡七卷(创文社):(1)辽朝官制の研究;(2)辽朝史の研究;(3)清末における近代法典の编纂;(4)北方ニューラシア法系の研究;(5)清朝蒙古例の研究;(6)明末清初モンゴル法の研究;(7)清朝蒙古例の实效性の研究陶安あんど(1968—)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现任东京外国语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准教授,法学博士秦汉、明清秦汉刑罚体系の研究,创文社,2009试论“情”概念的法律含义———以明清秋审制度为材料,柳立言主编:《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时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铃木秀光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现任专修大学法学部准教授清清末就地正法考,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45),2004/3恭請王命考--清代死刑裁判における「権宜」と「定例」,法制史研究(53),2003高远拓儿毕业于中央大学(文学),现任中京大学国际教养学部准教授明清清代秋審制度の機能とその實態,東洋史研究63(1),2004/6清代秋審制度と秋審条款:とくに乾隆?嘉慶年間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學報81(2),1999高见泽磨(1958—)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现任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教授当代中華人民共和国における法源,法制史研究(40),1990現代中国の紛争と法,東京大学出版会,1998寺田浩明(1953—)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现任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明清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中村茂夫(1925—2012)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历任新潟大学、金沢大学、爱知大学教授清伝統中国法=雛型説に対する一試論,法政理論12(1),1979/06清代刑法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中村正人(1964—)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现任金沢大学法学部教授清清律『夜無故入人家条』小考,中国史学5号,1995清律『犯罪存留養親』条考(1),金沢法学42(2),2000/03;(2),金沢法学43(3),2001/3西英昭(1974—)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现任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院准教授。近代慣習調査における「典」を巡る議論過程について,國家學會雑誌118(11·12),2005/12「『臺灣私法』の成立過程:テキストの層位学的分析を中心に」,九州大学出版会,2009堀毅(1944—)毕业于庆应义塾大学(法学)和早稻田大学(文学),庆应义塾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秦汉秦汉法制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
(续前表)
松田惠美子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现任名城大学法学部教授近代、当代日本の法文化研究にみられる法意識と「近代」,名城法学57(1?2),2007伝統中国の法と社会への一試論,名城法学47(3),1997/12松原健太郎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牛津大学博士,现任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香港『宗族』と『族産』をめぐる伝統中国社会:香港地域の諸事例に立脚した構造分析(1)、(2),法学協会雑誌116(7)、117(7),1999~2000契約·法·慣習:伝統中国における土地取引の一側面,濱下武志=川北稔編支配の地域史,山川出版社,2000水间大辅(1973—)厦门大学历史系师资博士后秦汉秦漢刑法研究,知泉書館2007年12月,宫坂宏(1932—)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学),专修大学法学部教授近代、当代抗日根拠地の司法原則と人権保障,専修法学論集(通号55·56),1992/02中国における近代的法の形成,早稲田法学会誌(6),1956/01森田成满(1945—)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现任星药科大学教授清清代土地所有権研究,勁草出版サービスセンター,1984年12月清代刑法に於ける因果関係,星薬科大学一般教育論集8輯八重津洋平(1927—)毕业于关西学院大学(文学),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唐唐代御史制度について(1),法と政治21(3),1970/12;(2),法と政治22(3),1971/12魏晋南北朝の贖刑制度,法と政治14(4),1964/01陈恒昭(PaulChen)(1944—)1966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东京大学荣誉教授蒙古ChineseLegalTraditionundertheMongols:TheCodeof1291asRecon-structed,Princeton,N.J.: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9黄源盛(1955—)台湾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员汉、唐、近代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元照,2009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1912-1928),政治大学法学丛书47,2000李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学系教授先秦、秦汉张家山247好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9“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任大熙现任韩国庆北大学校历史科教授唐唐代州縣の変遷に関する検討:その一、河南道,茨城大学人文学部紀要.人文学科論集24,1990/07唐代太宗·高宗期の政治史への一視角,茨城大学人文学部紀要.人文学科論集22,1989/03
通过上述的简表及笔者的参与经历,我们可以归纳出东洋法制史研究会的特点:
1.这是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学术共同体。从其机构上看,目前其下设有事务局、编集部与外事部。事务局负责会员的吸纳、退出和财务事宜。编集部负责《东洋法制史研究通信》的采编工作。外事部负责外联事宜。研究会的会员制采取两种方式:正式会员(上述简表所列人员)与会友。前者一般是在研究会做过正式报告者,主要由日本学者构成,也有少数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后者一般是经会员推荐,研究会认可而参加活动者,有如国内学者张中秋、姚荣涛、艾永明、张建国、吴海航、邱立波、赵晶和笔者,法国学者巩涛(Jérme Bourgon)等人。因此在人员构成上,研究会可谓颇具国际性。这种会员制,使得学术共同体在独立性与开放性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值得学习借鉴。笔者在2008年成为会友之后,每年都会定期收到其邮寄的研究会资讯材料,其对维持学术共同体的细节之注意,得见一斑。
2.研究会的主要活动是每年一度、在8月份举行的合宿研讨会,这些年多在箱根的日本大学法学部的寮(即宿舍)中举行。近年来人数一般在二十人上下。研讨会由会员轮流担任干事(每年两名),负责具体的筹办、服务事宜,即便是代表理事,也不例外。研讨会会期为三天:第一天报到,晚上大家举行恳亲会交流近况,第二天白天研讨,晚上协商会务事宜,第三天一早,大家用完早餐后告别。与法制史总会一年一度的年会上大家西装革履相比,东洋法制史的研讨会这一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中,着装要随意许多,恳请会的交流也轻松自然,但一进入研讨阶段,则正襟危坐,其认真严谨与总会相比毫不逊色。一天的研讨时间,一般安排三或四位报告者,每人可得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之时间,有利于演讲者更系统地论述和与听者展开充分的讨论。[14]
3.从会员的研究专长来看,基本上涵盖了从先秦到当代的中国法,除清代人数稍多以外,每一断代史的研究人员并不多,每人研究作品的数量也不多,以滋贺秀三氏为例,其有生之年不过专书三本,应该说在日本,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早已经进入了学术上“精耕细作”的时代。与人数寡、作品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术作品质量的高与专。对此,只要看看这些年其会员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当然也包括其他日本学者的作品),或合集或专著,有如《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之“第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版)、《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法制史考证》之“丙编”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在资料与方法上对中国学界产生的巨大影响,即是鲜明例证。⑨
4.从会员的代际构成来看,可谓荟萃了老中青三代,老一代有如10-30代际滋贺秀三、奥村郁三、宫坂宏、岛田正郎、八重津洋平等,中生代有如40-60代际的寺田浩明、中村茂夫⑩、松田惠美子、冈野诚、森田成满、高见泽磨、佐藤邦宪、喜多三佳、川村康、七野敏光、佐立治人等,新生代有如60-70代际的西英昭、陶安、加藤雄三、铃木秀光、高远拓儿、松原健太郎、赤城美惠子、中村正人等。从中可以看到不同代际之间的师承关系,例如老一代的滋贺秀三,其门下即有中生代的森田成满、中村茂夫和寺田浩明三大弟子,寺田浩明门下,有着新生代的铃木秀光和赤城美惠子,中村茂夫门下,则有新生代的中村正人;又如岛田正郎门下,有中生代的冈野诚和佐藤邦宪,日本东洋法制史的学术薪火,在此为数不多的人之间,默默却不乏闪光地世代相传。
难能可贵的是,东洋法制史研究会这一没有官方资助,由会员均摊经费、轮流服务、不计报酬的研究机构,一坚持就是三十多年,维系其间的到底是什么呢?笔者参会时,曾见到滋贺秀三、中村茂夫先生因身体缘故无法到会,亲笔所写的告假信,感慨其认真精神之余,觉得研究会成立十周年之际,滋贺秀三的一番话可能是最精准、最传神的概括,那就是“本会与世间的野心或虚荣是无缘的,所追求的是知识上的清廉”。诚哉斯言!那一片史思与法意,值得在学术史上,记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对中国的借鉴与反思
(一)上穷碧落下黄泉——资料性
所谓资料性,即用心地收集第一手资料和相关研究的第二手资料,特别注重通过精心阅读原始资料展开研究。从东洋法制史学者的研究进路和人才培养途径上看,资料性皆是第一要义。这方面既是传统,亦有发展。
就传统而言,诚如周一良教授指出:“注意穷尽资料,有‘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精神,因此各种索引齐全,几乎很多专题或专书都编有详备索引可供检索。日本学者不仅注意存在于本国和中国的史料,即使散在世界各地的,无不想法设法去蒐集。敦煌卷子发现后,我国学者在北京坐待伯希和几次带来的少数写本,而日本学者闻讯后立即奔赴欧洲蒐访,移写回国刊布。”[15]P4-5诚如仁井田陞研究唐令,除了中日两国的资料,还利用了如英国博物馆、巴黎国立图书馆的珍贵馆藏。日本学者的资料能力如此之强,难怪一身傲骨的何炳棣先生曾发愿一生治史,史料上务必超过日本学人。[16]P364笔者曾蒙西英昭氏惠赠《台北における图书馆·文献检索情报》[17]一文,令人感叹的是,其不仅对检索方法、主要图书馆及所藏资料、相关书店等资讯成竹在胸,甚至连交通路线都一一标明,工作之细致认真,可以想象。即便在当今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汲取已经非常便利,但这番身体力行搜集资料的实践功夫,无论“为己”抑或“为人”,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就发展而言,在战后,日本的东洋法制史学界兴起了组织学者共同精读、注解法制史重要文献的研究新动向,典型有如内田智雄主持的《訳注中国历代刑法志》系列、滋贺秀三主持的《唐律疏议訳注》、梅原郁主持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訳注》等。这种方法通过分工合作,达到交流思想,凝练智慧,同时也是科际整合、学术传承之途径。今日看来,这种方法已经蔚然成风,重要的成果可见如冨谷至教授主持的简牍资料解读班出版的《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一)、(二)、(三)》及相关研究论文。这种方法影响更是传播海外,比如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出现了中国政法大学徐世虹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黄正建先生主持的天圣令读书班和台湾大学高明士教授主持的唐律研读会,通过这种自发组织的学术团体,群策群力来精研原典、围绕原典开展学术活动,成绩不俗。
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下成长起来的学者,对资料的敏感与重视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日本东洋法制史的学者无论是侧重考据,还是偏好理论,年轻时代的文章皆多为扎扎实实的考据而非以论代史的文章。例如松田惠美子先生,近年来的研究重点是女权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但其出道之作,乃如《縁坐を通じてみた日本?中国の法比較(1)、(2)》(京都大学《法学论丛》第127卷2、6号,1990年)和《清末礼法争议小考(1)、(2)》(京都大学《法学论丛》第137卷2、5号,1995年)这类考据爬梳、以小见大的论文。史料常青,东洋法制史学界扎实严谨的学风与洞若观火的见解,与这种注重资料性有着天然的关系。
与之相比,不揣冒犯,在中国,外国法制史学者可能因为外语能力和资料限制等诸多因素,多数是通过二手著述,而非由一手资料入手来研究和比较外国法,更有不少学者干脆转行,投入到新领域中去,因此从整体上而言,与日本同行(无论是东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还是罗马法)相比,其学养上尚无法达到此种由史到论这样稳重扎实的自然过渡。
(二)咬定青山不放松——传承性
在东洋法制史学界,学术代际之间的传承性非常明显。第一代学人发现重要的研究课题,孜孜以求,虽其寿有尽时而业无尽,未竟之研究便由其第二代、第三代甚至更远代际的弟子或者学人来继续完成,前赴后继,最终史料与理论,蔚为大观。
最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唐令相关问题的研究。鉴于唐令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及散佚史籍之缺憾,明治时代宫崎道三郎发起了对唐令的研究,宫崎的弟子中田薰在完成《日本令と唐令との比较研究》之后,深感该项事业之难度有沧海取珠,为赓续此事,完成夙愿,昭和四年(1929)中田薰正式提出《唐令の复旧并其の史的研究》之课题,委托其弟子仁井田陞展开研究。历经四年努力,仁井田通过对总数达百种之多,范围涉及经史、政典、文集、辞书、随笔诸类型的汉籍和日书中爬罗剔抉,终于在昭和八年(1933)完成了复原凡715条唐令和凡268条唐前、唐后诸令逸文的《唐令拾遗》这一鸿著。凭借此从明治年代到昭和时期,三代学人传承,自身四年磨剑之作,黄莺初啼的仁井田氏在1934年便获得学士院恩赐赏(即相当于中国的院士)。在日本的人文学科中,以三十岁这样的“低龄”获此殊荣,史无前例,[12]恐怕也很难再有来者了。仁井田在该书序言的致谢中提到“并非是我个人的功劳”,既是谦逊感恩之语,亦是对这段学术佳话的最佳注脚。在昭和三十九年(1964)的再版序言中,仁井田陞更提出了《唐令拾遗补》的研究计划:第一,对复原的条文作一定程度的修正,第二,补充新发现的唐令遗文,第三,收录其所撰与唐令关系密切的相关论文。但两年之后,仁井田在赴伦敦大学讲学期间,因原因不明之脑损伤(跌倒脑部撞击的后遗症)入院治疗,无法康愈,归国后不幸英年早逝,《唐令拾遗补》的计划中辍。到了80年代,借助仁井田的著作再刊之际,经池田温先生推动,重启仁井田的研究计划,池田温会同小口彦太、古濑奈津子、坂上康俊、高塩博、川村康凡六位学者,利用这些年来的新材料与新成果,共同完成这项仁井田未竟之研究计划,在1997年正式出版了《唐令拾遗补》。[18]
东洋法制史的另一旗帜性人物——滋贺秀三——与其弟子的研究谱系上同样体现出这种强烈的传承特点。当滋贺秀三完成家族法问题的研究后,开始转向土地法的领域,但当他完成该项研究的基础工作——了解清代诉讼制度之后——当时年届六十的滋贺感叹对土地法的研究有日暮道远之感,坦言只能寄希望于下一代学者。[4]P302在滋贺的三大弟子中,中村茂夫承续了其对古代法典的研究(当然这也是东洋法制史传统重点研究之一),利用司法审判的各种实证资料,指出了古典律例具有实效性而非具文,改变了以往的成见,并对如“断罪无正条”、“不应得为”等重点条款,“过失”等关键术语作出了重要的研究。森田成满同样对刑法领域如因果关系、事实认定等问题作出认真研究,并对清代土地法的所有权等问题予以了很多关注。寺田浩明则更侧重于民事领域,他继承了滋贺秀三倡导的概念分析方法,对明清的土地、契约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在滋贺秀三研究的基础上,他试图从更宏观的视角上把握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乃至对整体的法秩序问题作出类型学的定位与分析(详见下文)。
需要指出,在承续之余,对于学术分歧,日本学者也展开非常坦诚且颇有成效的论辩,对于学术不足,也予以直言不讳地指明。在这里,并无我们想象的辈分等级、为尊者讳等问题。例如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出版之际,就特别指出仁井田陞的学术批评给予的促进作用:“仁井田先生给予我的教益非常之大,我的旧著公刊以来,先生再三执笔提出严厉的论难,对此无论如何也应当道谢,如果说正是在经受这些批评而想要站直了的努力之中本书才得以产生出来,恐怕也非夸张。”[8]序
例如对于滋贺秀三和中村茂夫关于清代司法制度研究,寺田浩明在肯定其成绩之余,也敏锐地指出:“两位教授自身都尚未明确地提出能够把上述两种局面(案:指州县自理审判与命盗重案审判)统一起来的理论说明……都还没有有意识地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来统合命盗重案和州县自理审判这两个局面……尽管问题的领域得到了深化和拓展,问题的提出方式也发生了重要的转换,但如何从时期及细部等角度统一地说明命盗重案审判和州县自理审判这一问题却仍然存在。”[19]P127
可以说,既尊重传统,对学术富矿咬定青山不放松,持之以恒,集数代人之力展开研究,又敬而不畏,对学术问题打破门第辈分之成见,积极商榷,通过论辩来推进研究深度。这种以学术为本位之立场,值得充分肯定。
(三)为有源头活水来——方法论
对于近代大规模地进行法律移植,重建整个话语体系与价值系统的中国法而言,如何合理地解释历史上的法,与近当代展开有效的沟通与对话,客观公允地作出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难度颇高的学术的问题。在这个方面,日本的东洋法制史学者进行了积极的反思,在方法论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法学界中,滋贺秀三首先提出了概念分析的方法。所谓概念分析方法,即“尽量地运用中国原有的概念来再现当时的情景,并通过分析这些概念来建构能够帮助达到内在理解的框架”,[20]滋贺秀三意识到只使用现代法学概念的不足,所以在对中国家族法的研究中,认为“有必要做一些将中国人无意识地经常来使用的几个极普通的词汇,改成从论理性的角度加以省察,通过认真地加以定义,使之达到学术性概念高度的那样的工作”,[8]序借用通俗的话来说,其试图“讲述中国人自己的故事”。滋贺秀三在家族法中对于“家”、“同居共财”、“承继”、诉讼制度中对于“情”、“理”、“法”等诸概念的分析,皆是这种方法论支配下的典型例证。寺田浩明对“田地田面”、“约”等概念的分析,同样受到这种方法论的深刻影响。
这样的方法论,是作为法学学科的法史学经由资料积累发展到理论高度自觉时代的产物,它试图从法学的意义上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这或许也就是滋贺秀三所提到“无论如何本书是法学的著作而不是社会学的著作”[8]序的言外之意吧。其背后,乃是试图从比较法的视野,通过对关键性概念的“照著说”和“接著说”,达到对一种法文明的理解与诠释。
如果说滋贺的方法论是诠释性,那么,寺田浩明的分析框架则更具有建构色彩。正是基于上述其认为滋贺等人的理论仍存在解释力的不足,同时也因为日本东洋法制史在刑事法、民事法与诉讼制度等领域已经有相当深厚的积累,兼以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理论的启发与反思,寺田浩明试图在更宏大的视野即在与西方法秩序的类型比较中建构自己的理论框架,例如诉讼上的“权利——冤抑”、法秩序上的“规则型——非规则型”等范畴。
需要指出,日本东洋法制史的这种比较方法与西方汉学家如马克思·韦伯所谓理想型的类型学方式,不能等同视之。首先,两者对中国法所拥有的资料与理解程度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是在丰富的一手资料基础上,通过深度的消化而得,后者更像是“大胆假设”却又缺乏“小心求证”的结果;其次,两者的重心不同,后者是站在某种西方中心论的视角上,试图论证西方法律的独特性,中国法仅仅是作为一个遥远的他者而存在,后者则相对中立客观,更注重从史实出发,着重对中国法本身的理解。
当然也需要指出,这种对中国“同情的理解”,其结论的某些部分与韦伯的观点“殊途同归”,仍有认为清代中国与近代西方处于对立两极的判断。例如滋贺秀三认为:
“中国的司法制度,就如一般的中国文明那样,决不原始粗糙,恰好相反是极为精致洗练的。但是另一方面——这里并不下价值判断而只是提出事实——作为欧洲刑事诉讼本质要素的判断这一契机却不得不说在那里是完全缺乏的。”[21]P10
“这两种诉讼类型(按:西方的竞技型诉讼和中国的父母官型诉讼)由根本理念的不同而形成如此的区别。两者各自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弱点,不能说哪一方是蒙昧和落后的。这正是文化的差异。”[21]P16
寺田浩明在受到新田一郎提出的13世纪后期的日本经历了从“常规世界”到“法的世界”转型这一新见解的启发的同时,认为以“规则”(rule)型法的模式去认识古典中国存在问题,进而提出了“非规则型法”这一概念。他认为:“传统中国法秩序中的真正问题点在于:无论良法还是恶法,法律都没有采取西方那种“规则型”的形态,而且正因为这样,权力与法之间并不成立西方世界既有的那种关系……从中国“非规则型”的审判中,一样可以孕育出实定法体系,而且就连那种不依照律例的现象本身也恰恰表现了中国传统的实体法体系的本质特征。”[22]P392-393
这类从概念出发,经由诠释与建构的新方法论具有很强的理论张力,它可以消解套用西式概念而产生对中国古典法制的肢解,避免纠缠所谓“有与无”一类的问题,更能从中国法制的内在逻辑出发,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精妙而深刻的辨析。但笔者也隐隐感觉仍有商榷与发展的余地:首先,其在对中国有深刻了解的基础上,兼以本国学界对西方与日本在法制史和法学理论领域已有的深厚研究为背景展开研究,但仍不免对西方的法秩序做了过于理想化的处理,比如批判法学对西方法治的质疑在其论文中似乎就没有回应;其次,在中西对比模式的不断深入追问之下,可能也会陷入一种文化决定的宿命论,诚如上述滋贺提到的“文化的差异”和寺田认为的“信念体系上的差异”[22]P390,其是否能有效回应冯友兰认为“所谓中西之分,实际上是古今之异”的判断?第三,作为一种建立在坚实史料基础上的归纳式研究,虽然对于过去与现在有着有很精辟的概括和解释,但面对转型中国急剧性变化与发展可能仍有诠释力的不足,诚如寺田已经意识到目前中国在某些领域上已经出现一些“规则型法”的秩序,[22]P390-392但对其何以能够形成及走向何方似乎无法给出让人信服的答案。需要强调,惟上种种质疑,不能减少这种新方法论开启风气之先和其蕴含理论富矿之重大意义。
四、总结与展望
从江户时代迄今,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背后,有着其在文化维度上对中华文明之认同、学术维度上比较法学之探究、政治维度上殖民统治之需要等多种原因。以其代表性学人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为例,作为外在机缘,因殖民需要而展开的惯行调查之成果无疑开拓了其研究的视野,增加了深入研究的契机,他们关于家族法的研究都充分利用了该调查,但更要看到,两人的研究课题,实际上仍是中田薰《唐宋时代の家族共产制》以降这一内在理路的问题之延续。从这一点上,可以说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者恪守了学术“虚学”的立场。如果说家族法的问题涉及到古典中国人最基础的社会组织方式,那么土地法则涉及到其财产问题最重要的部分,滋贺秀三关于清代审判制度的研究堪称该领域的典范,究其渊源,乃其对土地法研究的基础工作,尽管其无法完成该研究不免遗憾,却可以看到这一内在理路的问题意识在“不经意间”成就了一段学界佳话,更可看到该问题意识在其弟子身上的延续与发展。
战后的仁井田陞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投入了如中国史分期等问题的论战,尽管很多问题现在已非学界的重点,研究方法也非显学,但仁井田在资料上所下的功夫却使得其研究成果可以超越论争的局限、超越范式的变幻而焕发出独立长久的价值。滋贺秀三就认为仁井田的著述使其可以集中主要精力在重要资料上进行研究而节省寻找资料之功,[8]P8为其“收缩而为扩充”奠定基础。同样,晚年滋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再作冯妇”,对中国法典的编纂史进行考证式的研究。[24]从这个意义上讲,考证作为一种法史学的基础功夫,乃安身立命之本,义理如果不是建立在充分的资料基础上,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日本东洋法制史学界在日本法史学圈中虽然人数不多,却是学界无人能忽视的力量,最重要因素,应该是其建立在坚实史料基础上的成果能与其它学科形成有效的沟通与对话,学术的质量才是王道。诚如一位学友对日本学人的精彩的评论:“他们有一种问题意识,即使做的很琐碎,但是想要回答的问题是很明确的,心中有这样一个求索的目标,所以高明一点的是从扎实的研究达到思想的升华和意义的阐发,落后一点的也能够将材料做得很扎实,言之有据。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好一点的犹如戴震,通过考据最终阐发义理,差一点的也能如余萧客,在训诂考据方面别成一家。至于才思纵横者,则既有细致考索,又有理论升华,如章学诚辈。但他们的共同点,则在于都是在扎实的读书之上有创获。”诚哉斯言,考证未必能出义理,惟一流的义理却离不开一流的考证。比较而言,近代以降的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更多地受到外因的影响,或为建立近代法治的合法性而进行批判,或为建立中国法学的主体性而予以褒扬,有意无意间,使得中国古典法制成为一张“普罗透斯之脸”,此种现象,应该是日趋边缘化,日趋试图理论化和现实借鉴化的中国法律史学界需要深刻自省的。
在日本学界在史料上不断挖掘深入,理论上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两国中国法制史学界在长时间段里的对话与沟通并不充分,乃至每每听到中国学者感慨1996年在日本镰仓举行的“后期帝制中国的法·社会·文化——日美研究者间的对话”研讨会(Law, Society and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 Dialogue between American and Japanese Scholars)上没有中国学人的身影。对此,寺田浩明的介绍提供了部分缘由:“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那个阶段,中国的学术界对于中国法制史进行研究的主流仍是有关法典的研究。记得滋贺秀三先生曾经表示过,令人吃惊的是在他自身关注的若干研究领域内,只有关于唐律或律令编纂史方面,能够与中国的同行展开细致而十分有益的交流,而对他从事研究的另一个学问领域,即从与现代法学相通的法理学或法社会学等视角考察传统中国司法审判的性质等而提出的理论,当时则几乎不能引起中国同行们最起码的兴趣。”[25]
应该说,滋贺秀三在20世纪80年代访问中国的遗憾和中国学人的感慨在近年来有所缓解,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兴起,古典司法问题已经成为研究的热点,更经过老中青三代有识学人的努力与推动,目前我国与日本和美国学界的联系已经比较频繁,因此,对这一加深交流引发的积极变化,我们有理由与信心拭目以待。
注释:
① 此问题上最为坦率的论述可见李力:《危机、挑战、出路:“边缘化”困境下的中国法制史学——以中国大陆地区为主要对象》,《法制史研究》第八期,2015年12月。
② 2008年年初,王志强教授与笔者于名古屋城谈学时,亦告之一段趣闻:“如果告诉别人你的专业是中国法律史,在美国,人家会问你,除了研究法律史还研究什么?在日本,则会问,你是研究哪个朝代的?”王教授留学耶鲁大学法学院,与日本法史学界亦有密切联系,此番介绍,颇耐咀嚼。
③ 有如【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吕文忠译,载《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日】高见泽磨等:《日本近十年的中国法史研究概况(1981年-1991年)》,李彪译,《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1993年第5期;林明:《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特色》,《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日】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状》,载《法制史研究》(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会刊)创刊号,2000年12月;俞荣根:《中国法律史研究在日本(代前言)》,收入俞荣根等:《中国法律史研究在日本》,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页以下。
④ 滋贺先生的译文中用的是“科学”字样,但笔者感觉似乎用“智识”更符合汉语习惯。
⑤ 参见【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第294-297页;郭建、王志强:《关于中国近代民事习惯调查的成果》,收入《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⑥ 笔者依据《仁井田陞博士略历、业绩一览》进行统计,该一览收入【日】福岛正夫编:《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第一卷),劲草书房1967年版,第537页以下。
⑦ 参见【日】谷口道雄:《战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动态与特点》,《江汉论坛》2009年第4期;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牟发松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⑧ 笔者感觉的是滋贺乃从整体上把握,如果从具体问题上而言,例如对刑法总则的分析,仁井田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当然,滋贺也提到:“对他(按:仁井田)业绩的评价意见,却因人而大不相同,这也是事实。看得较远的人,对他评价高,而实际上有机会阅读他的著作,特别是含理论性要素的作品的人们评价低。”同文,第298-299页。
⑨ 最新的研究成果,已收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的《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之中。徐世虹教授主编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迄今已经出版到第六辑)中也常有相关译稿。另外,非东洋法制史学会会员,专著中译本目前可见者有如【日】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日】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日】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晔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李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牟发松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
⑩ 需要指出,中村茂夫出生于1925年,但因其是滋贺秀三的学生,所以笔者仍将其放在中生代。
[1] 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 余英时.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A].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 [日]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状[J].法制史研究,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会刊,创刊号,2000,12.
[4] [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A].吕文忠译.法律史论丛(第3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5] [日]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学八十八年——东京大学における[J].国家学会杂志.81卷1、2合并号.1968.
[6] [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M].牟发松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7] 仁井田陞博士略历、业绩一览[A].福岛正夫.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第一卷[C],日本:劲草书房,1967.
[8]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 会报[J].法制史研究(日本)第1卷,1951.
[10] 陈新宇.以代际递进为特点的日本中法史研究[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05-25(10).
[11] 何勤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2] [日]福岛正夫.序——仁井田陞博士战前三大著の复刻にぁたって.仁井田陞.唐令拾遗[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复刻版第2次印刷.
[13] [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4] 陈新宇.那一段史思的风情[N].法制日报,2008-08-10(6).
[15] 周一良.序言[A].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通论)[C].北京:中华书局,1992.
[16] 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7] 法史学研究会会报,第11号,2007.
[18] [日]池田温.序.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编集代表.唐令拾遗补(附唐日两令对照一览[M],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
[19] [日]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A].[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C].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0] 王亚新.序[A].[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C].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1]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A].[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C].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2] [日]寺田浩明.“非规则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国法为素材[A].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C].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4] [日]寺田浩明.滋贺先生的学术人生[J].阮云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6.
[25] [日]寺田浩明.作者序[A].[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C].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ExternalFactorandInnerLogic:StudyofChineseLegalHistoryinContemporaryJapan
ChenXin-yu
(Law Schoo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ese Legal history research possesses imoprotant reference value in Contemporary Japan, mainly after The World War II, with background of Legal History faces crisis. It is informative to China Legal feild research with value of cultural continuity and mehthodology. Its success maily lies on its academic ethic that its research essence abides by "xu xue"stricktly , not influced with external random factor. We can learn it from its analysis frame from Ying-shih Yu ’s intellectual history research in Qing dynesty and typical masters in Legal research: Noboru NIIDA(仁井田陞)and滋贺秀三(Shuzo SHIGA).
external factor; inner logic; Chinese legal history
1002—6274(2013)03—069—12
DF09
A
*本文的雏形提交于2008年清华法学院的学术午餐会。2007-2008年笔者在日本访学期间,曾蒙松田惠美子教授诸多照顾,写作过程中,寺田浩明、西英昭先生,杜健同学惠予提供资讯,尤陈俊、赵晶、陈煜学棣惠赠修订意见,即此谨表谢忱。
陈新宇(1976-),男,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副教授,清华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学。
(责任编辑: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