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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现代企业税收的影响研究

2013-10-09中煤大屯公司曹海燕

财经界(学术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进项进项税额税制

中煤大屯公司 曹海燕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深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国纳税公民来说,自己的税负是加重了还是减轻了才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所有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税负变化是否会影响税后的利润,投资是为了获利,如果因为“营改增”方案的实施而导致税负加重和利润下降,那么纳税人就必须考虑价格提高多少才能保证税后的利润不受“营改增”改革的影响。本文将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营改增”税务改革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原因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的优点在于其筹集政府的收入时,对经济主体没有特殊的要求,在客观上能帮助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把企业发展壮大,要想真正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就是税基必须宽广,尽量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然而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狭窄,最后导致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受到影响。

(二)两套税制的共存造成了税收征管在实施中的困境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普遍,要想准确的划分商品和服务的各自的比例相对比较困难。在税制改革的影响下,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而将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全部的商品和服务,将势在必行。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税负变化的总体分析

必须综合考虑营业税、增值税、因税前扣除和营业收入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要科学的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改征增值税之前,由于购买货物而承担的进项税额,将直接成为缴纳的营业税,还要必须考虑将进项税计入成本,营业税在税前扣除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也是营业纳税人所负担的流转税。在改征增值税之后,纳税人所负担的流转税只有增值税,但不能用简单的比较营业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大小来证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还必须考虑进项税和营业税不再被抵扣或取消,而最终造成给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劳务接收方如果在负担流程税(流转税)的同时支付运费时,那么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允许扣除进项税,如果支付的是其他劳务费,其中则包含提供方应该缴纳的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是接受劳务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劳务接受方所支付的运费必须要重新计算进项税,可以对税前扣除的金额做出相应的减少,从而使税后的利润有所增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营业税将会由目前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为了保证可比性,假设目前在价内税不变的情况下,要科学的分析“营改增”改革对劳务供求双方税后利润和税负的影响,并且要深入的研究含税价如何变化才能使税后利润保持不变。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在没有实施“营改增”之前,一般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增值税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以及按5%的营业税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目前,“营改增”实施后,对于不符合增值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3%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具体实施后,将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5%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3%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税赋的(税负的)下降率达40%。由此看来,此次的“营改增”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在为企业降低税负的同时,有效的保证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价值。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包括: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和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因为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所以制造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和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之间的差别较大,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中所占比例较高是服务型企业的最大特点,人力资本是服务型企业的第一资源,提供服务所创造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占重要比例,换句话说,除了服务盈利外,企业再无其他收入,因此也没有因其他收入产生成本而引进的增值税发票。这类服务型企业因为“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直接导致了税负的明显增加。但对于制造型企业和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实施是相对有益的,因为“营改增”实施后,每个月产生的进项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三)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之前,一般纳税人接收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一般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的运输费用总金额的7%进行抵扣,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了10000元运费,10000×7%,最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00元。“营改增”实施之后,一般纳税人接收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一般按照发票的费用项目和金额的11%进行抵扣,如该纳税人也支付了10000元(含税)运费,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得出可抵扣的金额,其计算方式如下:

不含税:10000/(1+11%)=9009.01 元

9009.01 ×11%=990.99 元

由此得出最后可抵扣的税款为990.99元。

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可少缴纳的税款如下:

增值税:990.99-700=290.99 元

城建税:209.99×7%=20.37 元

教育附加费:290.99×3%=8.73 元

地方教育附加费:290.99×2%=5.82元

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少交各项税费为:290.99+20.37+8.73+5.82=325.91元

因为将价外税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造成企业成本的减少,从而使企业的税负有所上升,拿同样的10000元运费来举例,“营改增”实施后成本和费用减少了290.99+20.37+8.73+5.82=325.91元,假设企业的其他运营数据不变,则接收运输服务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25.91 ×25%=81.48 元

多缴纳税款与少缴纳税款相抵,企业实际减少的税费负担为:325.91-81.48=244.43 元

其少缴纳的税费占 “营改增”实施之前总额的244.43/10000=2.44%

四、结论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提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从长远意义上来看,“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使市场的分工协作不受税制的影响,有效的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完善产业结构,从而全面的改善我国的税收环境。目前,“营改增”的实施还在试点阶段,无法避免少部分企业的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如何能实现让企业的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还必须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企业部门加以重视,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此外,要尽量扩大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域,通过税率的设置和优惠的政策,从而实现切实的给企业减负。但由于不同的税率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营业额和不同的业务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全面和科学的分析“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和可以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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