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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迫使他自由”一说

2013-09-26沈贤元

学理论·上 2013年8期
关键词:卢梭平等自由

沈贤元

摘 要:伯林的一个著名解释,是将卢梭的自由概念归类为积极自由。在这个归类中,伯林的一个重要依赖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迫使他自由”这一主张。但是,卢梭所谓的“迫使他自由”的语境与主要意图,与伯林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时所依赖的区分标准,并不吻合;卢梭对自由的理解,主要体现在他对平等的坚持。

关键词:伯林;卢梭;自由;平等

中图分类号:B5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70-03

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区分长期主导了对自由概念的讨论。①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伯林讨论“积极自由”概念时对卢梭的理解。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伯林的事,若以之来理解卢梭,有可能导致误读。伯林为使他的区分与思想史联系起来,特别将卢梭安置在主张积极自由的人物表中,一个重要的依据是卢梭所谓的“迫使他自由”这一说法。本文试图证明,无论是从伯林自己所使用的区分标准看,还是从卢梭这一说法的语境和意图来看,“迫使他自由”都不是将卢梭视为积极自由主张者的好理由。也许在卢梭著作的其他地方,我们确实能够发现一些更好的理由,将他归类为积极自由主张者,但“迫使他自由”这一说法并不如此。

一、伯林的区分

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人所共知的,为论述便利起见,此处仅转述其大意,重点放在他阐释积极自由的部分。什么是“消极自由”?什么是“积极自由”?其间的区别在哪里?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指的是一个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我的所有可能的行动都不受限制。积极自由则要求自己做自己的主人。逻辑上看,两者并无多大差异。“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来看……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描述方式而已”[1]242。但伯林强调,这两种观念确实走上了不同发展道路,并最终尖锐对立。积极自由最后演变为强制,威胁消极自由。

要理解这种变质,就要考察积极自由所强调的“自主”概念。“自主”这一隐喻性的概念,暗含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人被分为两个层面。有一个真正的自我,它是理性、真实的。还有一个虚幻的自我,它是非理性、低层次、充满欲望和激情的。“自主”不仅仅是“自我做主”,而且是“真实的那个自我在做主,真实的自我控制着虚幻的自我”。于是,在一个原本指向自由的概念中,就出现了“控制”这层意思,而控制则意味着不自由。

通过对自我的这个区分,追求积极自由蜕变成控制或压制。这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禁欲主义方法,禁欲主义者把虚假的自我理解为我的欲望、激情、各种经验性情感。如果我被这种情感操纵,我是不自由的。一个自由的人必须把这些欲望切掉,最终实现自我主宰。禁欲主义追求自由的方式,是对自己实行严密的控制。伯林嘲讽说,由于欲望几乎无所不在,按照禁欲主义者的逻辑,仿佛只有死亡才能给我们彻底的自由。伯林更怕的是第二种方式,即理性主义的方式。理性主义者对于人类社会有一些预设,其中的一个是,他们认为世上有一些东西是必然的,比方说数学定理。人类社会也有这样的必然性存在。人类之自由,在于通过理性理解这些必然性,并遵循这些必然性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于是这些必然性就成为我自身理性的一部分。如果我真诚地服从我的理性而行动,我是自由的。一个不顾必然性而任意妄为的人并不自由,而是愚昧。如果我自己不能理解这些必然性,有另外一个人用强制方法教给我,这并不意味着我失去了自由,恰恰相反,通过强制,我得到了自由。将这种自由观念由个人推广到社会,理性主义者还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所有遵循理性而行动的这些自由人之间会不会有冲突。理性主义者给出了另外一个预设,他们相信,政治和道德问题的争论必定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在这个方案里,所有人的理性的主张都能完全实现,一切非理性的诉求都将被排除在外,个人与社会能同时达致完美的状态。如果我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感到被压迫,那只能证明我受非理性的控制;对我的压迫是正当的,我没有丧失自由。伯林说,积极自由最大的蜕变出现在这里。在这种情况下,经验性的自我无论如何都不能说他受到了压迫,即使社会使他几乎没有选择,他也不能说他丧失了自由。一个优秀的理性的治国精英告诉我,按照社会必然规律,按照人类美好的蓝图,我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倘若肉体的我反抗这一劝告,则必须对我实行教育,再不行,就要实行控制,这都没有剥夺我的自由。换句话说,对普通生命的集体控制,并不妨碍自由,人可以被强迫而获得自由。

二、卢梭论“迫使人自由”

这里,我们看到了卢梭的名言。卢梭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2]24-25。乍看起来,卢梭的话与伯林的解释很吻合。“公意”就是符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真理,拒绝服从公意的人就是非理性的不自由的人,对这种人的控制并非使其不自由,恰好相反,它恢复其自由。

但这种解释有断章取义之嫌。为了理解卢梭这句话,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他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特别是第七章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卷的任务是提出一种解释,说明对于生而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才是合法的政治枷锁[2]4。卢梭在第六章给出了他的回答:通过某种特定形式的契约(具体来说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2]19-20)而建立的政治枷锁是合法的。第七章紧随此后,就这一契约中最核心的部分,即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作进一步说明。无论就第一卷总体而言,还是就具体的第七章而言,伯林所提到的真我、假我、理性自我、经验性自我、必然性等概念都没有出现,特别是,对于积极自由概念至关重要的“自我实现”,“自我控制”概念或其他类似概念都没有出现在卢梭的讨论中。

卢梭说,必要时我们要强迫一个人自由。按照伯林的解释,卢梭在此处认为,被强迫的那个人将比他不受强迫时更自由,其自由之处体现在他将比未受强迫时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真实利益,其行为将更符合人与社会的必然规律。伯林正是在这一点上对之加以批判。他认为这是混淆概念:即使我得到更多利益,我的自由仍然受损了。只要强迫前进,就意味着自由后退。但是,卢梭根本不认为被强迫的人获得了更真实的利益(不管它是属于小我的更真实利益,还是属于大我即民族、种族、国家、社群的更真实利益),或更吻合某种必然规律。卢梭所说的,就是“迫使他自由”这句话字面上所体现的,被强迫的人获得的是“自由”。

为什么如此?卢梭说:“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2]24-25

首先,个人意志与公意有可能相反或者不同。人类为了自我保存必须结合为一个集体。结合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方式,才能保证结合的正义。保障结合是公意的首要内容,公意的其他内容则涉及这一结合的正义性。但是每个人的个人意志可能与公意相反或不同:个人的理性会促使他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意,长期的、大量的这种行为,则会使得政治共同体瓦解,使社会公约成为一纸空文。

政治共同体瓦解的后果是什么?就是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分为很多阶段。但政治共同体的瓦解并不会使人们回到最淳朴天真的自然状态,也不会使人回到私有制刚刚产生的时代,它只会使人们回到十分临近社会状态的那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命运悲惨,凭自己的能力根本无法保障自己的生存。在“日内瓦手稿”第二章中,卢梭细致描绘了这种悲惨[2]18。但这一状态最主要的特征是不自由。卢梭说,假如政治共同体瓦解,人们就会丧失自由。因为人们凭自己个人的能力根本无法生存,必须结合在一起,在政治共同体解体以后,人们终究还是需要结合以求生存。只不过,这时候就不再有政治的、合法的结合,只剩下暴政的、荒谬的结合。所谓暴政的、荒谬的结合,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结合,一些人依附于另外一些更强的人。这就是卢梭所谓的“人身依附”(personal dependence)。人身依附就是卢梭所说的不自由。它的对立面,即自由,即不依赖于任何个人,只需服从自己。在美好的自然状态早期,自由表现为绝对地只服从自己,在社会状态下,则表现为所有人共同遵守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之下只服从自己,不受任何他人的管束。总而言之,政治共同体瓦解的后果就是某些人将听命于另外一些人,丧失自由。

因此,维持政治共同体的存在,就是保障所有人自由的唯一手段。怎样才能维持政治共同体呢?政治共同体的瓦解是由于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或相反。只有公意才能维持共同体的存在及其正义。所以当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危及政治共同体之存在时,唯一的办法是使个人意志服从公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并不要求消灭个人意志,只要求使之限制在不损害公意的范围内。就此而言,强迫人服从公意,就是强迫人自由。

卢梭的上述推理,可以简括如下:

第一,唯有全体服从公意,政治共同体才能存在。一旦有人不服从公意,则政治共同体将瓦解。第二,政治共同体瓦解后,人类将堕入自然状态。第三,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必然产生人身依附,使某些人不自由。第四,根据第二、第三,政治共同体的瓦解导致某些人不自由。第五,根据第一、第四,唯有强迫个人服从公意(当且仅当个人拒不服从公意时),才能使全体都自由,才能使被强迫的人摆脱不自由的可能性。故可以“强迫人自由”。

在整个论述中,卢梭没有诉诸诸如真实利益、绝对真理、真我、大我之类的概念。卢梭说被强迫的人将获得某些补偿,这一补偿正是自由本身,而非放弃自由以换取其他东西。强迫一个人服从公意之所以是合理的,并非由于这有助于后者获得某些比经验性的欲望、情感等更具道德价值的好东西(goods),而仅仅在于它将使后者摆脱可能存在的人身依附。因此,对“迫使他自由”这一名言做伯林式的理解,就是对卢梭的误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在这里对自由内涵的界定。自由就是不依附于他人。这里说的当然是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但其中的“自主”概念丝毫不涉及伯林所言的隐喻意义,既不涉及某个更真实的自我、大我。将这种自由概念与伯林设想的“积极自由”概念等同并不妥当。

三、卢梭论自由与平等

对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而言,自由(freedom或liberty)是一个核心概念。一个人的美好生活中不能缺少的要素有哪些?他首先回答的必定是享有自由。“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2]12。但自由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至少在讨论社会契约的时候,卢梭所指的自由乃是不依附于他人。很明显,我们自由行动的范围总是受到一系列的限制,比如缺乏资源、缺乏技能、受自然规律所限等等。但卢梭特别关注的是来自他人的干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卢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没有人天生下来就得服从另外一个人的意志。每个人都只需服从其自身,是其自身的主权者,无须听命于任何其他人[3]。这一点同样体现于《山中书简》的一段话中:“自由主要不在于依据自己的意愿行动,主要在于不必服从其他人的意愿;它同样在于不将其他人的意愿置于我们自己的控制之下,因为任何形式的主人都不可能自由,因为统治即服从”[4]。

当卢梭说“人生而自由”时,他说的是一切人都天生是自己行动的主导者,无须向任何他人请示、说明、负责。自由就是无须听从他人的命令与管束,无须服从他人的意愿。人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许许多多自然的阻碍,但只要他们只听从自己,不依附他人,则他们仍保有完整的自由。

这种自由当然不是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某些特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严格保障,在卢梭看来,并不足以确保一个人无须服从另外一个人的意志。相反,卢梭会认为现代社会保障的某些权利将导致严重的不平等,由于不平等的存在,一些人将不得不屈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以求生存。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的最后部分,卢梭分析了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如何导致大规模的财富与收入不均,财富不均又使得某些人刻意逢迎另一些人的意志,某些人不得不屈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因而丧失自由。①洛克以降,到伯林和诺齐克为止,自由主义者基本上将自由等同于权利。保障一个人的自由,就等同于保障某些特定的权利不受侵犯。卢梭不同,对他来说,对自由的侵犯并非体现于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侵犯,而是环境迫使某些人屈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具体来说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导致不自由。保障基本权利并不一定能避免,相反还有可能导致不平等与不自由。换言之,对于自由而言,基本权利受到保护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

个人自由的主要威胁,并非如自由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来自不平等。卢梭说的不平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状态末期的不平等。对这种不平等及其导致的不自由的分析,集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的最后部分。必须走出这种状态,才有可能恢复平等与自由。但是社会状态也可能产生新的不平等。一个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理建立的社会,根据卢梭的解释,当然是平等与自由的。但是即使不考虑大部分社会并非这样建立的,也应考虑原来正义的社会的腐化堕落。腐化堕落是由社会内部的个人不遵循公意,以个人意志伤害公意而导致的。这种堕落可能导致政治共同体解体,使得人们回归到自然状态末期的旧的不平等。或者使其变质,不再成其为当初正义的共同体。换言之,公共权力被私人利益掌握,为私人利益所用,这就产生了新的不平等。依靠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状态下的新平等与新自由被这种行为腐化了。所以,卢梭说,个人意志伤害公意的行为会使得“社会规约成为暴政、造成最严重的滥用”。这两种不平等都将导致不自由。

国家权力并非如自由主义者表述的那样,是对自由的威胁,国家权力被滥用,才是对自由的威胁。自由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公权力与私生活之间的界限,而在于人与人之间平等与否。伯林在其讨论自由概念的论文中,认为平等问题与自由基本上没有关系。比如,他坚持认为,经济上的贫困所带来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1]59。而经济上的不平等,显然是卢梭关注的重点之一。经济不平等一定会使得某些人不得不屈从于另外一些人的意志,从而损害自由。在论述积极自由的概念时,伯林同样没有提到任何与平等有关想法。因此,无论我们将卢梭的自由概念排在伯林所作区分的哪一端,都是对卢梭的曲解。

不过,洛克倒与卢梭在此处有某些共同点。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讨论自然状态时,对自由的界定与卢梭的说法基本一致。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5]。洛克并没有明确说明为什么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有这种自由,但紧接此段的下一段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在身心能力与道德地位两方面的平等,可以认为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实际上,正是由于上帝没有明示让一些人统辖另一些人,所以才有自然状态下人人在道德地位上的平等。没有统辖,同时也意味着自由。在此处,洛克与卢梭都将自由与平等视为一体两面的事物。但两人的相同之处止于此处,再进一步,洛克就将社会状态中的自由视为某些自然权利得到保障,不再提平等的问题了。而卢梭的逻辑则更彻底。

正是由于卢梭如此珍视自由,同时又如此坚定地将自由与平等与否紧密联系在一起,他才在《社会契约论》的以后部分,不断地设计各种制度,试图保持政治生活中的平等。但是,卢梭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平等。这就使得整个《社会契约论》一书充满张力。卢梭总是用某几个章节讲述关于平等的制度与理念,紧接着用另外几个章节讲述对这种平等进行制约的制度和理念[6]。

四、结论

本文第一部分简述了伯林区分两种自由概念的标准。通过分析卢梭的名句“迫使他自由”的前后文,我们看到卢梭自有其自身的逻辑,与伯林谈论积极自由时所设想的卢梭完全不同。卢梭所讲的自由的基本内涵是不依附,因此特别与平等相关,①以此与伯林对照,也可以发现卢梭的“自由”与伯林所言“积极自由”基本不相干。伯林的概念区分自有其意义,但跳出这种区分来仔细面对卢梭对自由的理解,也许更有意义。卢梭确实强调有某种真实的自由,同时有某种虚假的自由。但是,这种区分并非严格对应伯林所作的区分。卢梭不是说更符合某一宏伟规划的行为才是自由行为,不是说更符合自己长远目的的行为才是自由行为,也不是说更符合民族、种族、国家、历史趋势等“大我”的利益的行为才是真正自由的行为,简而言之,卢梭不是说积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卢梭说的是,任何一个社会,只要有富人和穷人,只要公权力被私利利,所谓自由就是一个圈套。卢梭直面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并视之为自由唯一真实的威胁,这一点充满洞见。

参考文献:

[1]以赛亚·伯林.自由四论[M].陈晓林,译.台北: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242.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M].高煜,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Christopher Bertram, Rousseau and the Social Contract[M].Routledge, 2004: 83.

[5]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

[6]吉尔丁.设计论证[M].尚新建,王凌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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