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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SWOT分析

2013-09-20李菁楠

关键词: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贷款

李菁楠

我国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县域地区都存在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创新的产物,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一支不容忽视的新生力量,尽管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其未来必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最初方式是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产生的。随着国际小额信贷的飞速发展,2005年央行在内蒙古、四川等5省区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揭开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序幕。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运行,日升隆等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示范效应开始显现,并逐步向全国推广。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具体指导各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了全面试点阶段。截止2012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6080家,从业人数为70343人,实收资本共计5146.97亿元,贷款余额达到5921.38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1.机构数量增长快,覆盖范围扩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迅速,小额贷款公司每年以一千多家的速度增长(表 1、图 1、图 2)。

表1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变化趋势(数量:个;余额:亿元)

图1 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变化趋势

图2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变化趋势

从全国看,小额贷款公司已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面广。分地区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靠前的3个省份分别为:江苏省、安徽省、内蒙古;从资金活跃度看,排名靠前的3个省份分别为: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资料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2012),中国人民银行)。

2.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不断增加,截至2012年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达到了5921.38亿元。相比2009年的766亿元,4年的时间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增长了近7倍之多(表1和图2)。

3.盈利能力较好。截至2012年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95%处于盈利状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毛利润率约为30%,资本利润率约为8%。《2012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前100家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甚至达到了17.32%(资料来源:《2012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

4.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一些经营良好、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色拓宽了其业务范围。如兰信公司已成功试水资产转让这一新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势分析

(一)“短、小、快”,有利于满足主要借款对象的金融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短、小、快”的贷款原则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短、频、急”相适应,并且还款方式灵活,成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重要方式之一。

1.担保形式灵活多样。对于抵押品评估,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方式是只要借贷双方对抵押物品抵押价值认可,不用到评估部门办理评估和抵押登记,只需办理简单的公证手续即可。

2.贷款流程简单。贷款审批时间较短,一般在2~3天内可完成放款,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做到的。简化的手续不仅为借款人节省了资金成本,也缩短了贷款的办理时间。

3.贷款门槛低。额贷款公司不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规模及资质,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偿还能力的合法主体,都可直接申请贷款,这使得达不到申请银行贷款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体。

(二)利率灵活,有利于拓展小额信贷的市场

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4倍。由于没有统一的利率规定,资本价格可以由市场供求决定,一般来说其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而低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正是利用其利率灵活的特点来拓展市场。

(三)有利于缓解“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长期的国际性难题,而在我国由于受到观念、体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农户和中小微企业渴求融资,具有少量、多次的特点。然而,作为主要金融供给主体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往往追求规模与数量,对融资额度少、回报率低的农户及中小微企业设定层层限制。我国中小微企业对GDP、税收和城镇就业岗位、新产品的开发贡献巨大,但是他们依然难以获得银行的青睐,筹资困难已经成为小微企业发展受阻的第二大难题。

此外,由于很难为贷款提供有效、优质的抵押品,大部分正规的金融机构对农民及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力度逐年降低。而小额贷款公司更贴近市场,且交易成本低,填补了传统信贷业务的空白,为农民及中小微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四)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我国的巨额民间资本渴望增殖。在出口下滑、资产泡沫破裂阶段,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迫切需要找到正规、合法的增值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以将这些民间闲置资金转化为股东注册资金,专门针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不仅能解难救急,而且其“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也可大大降低民间金融的贷款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劣势分析

(一)性质定位不明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应当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但是现行的政策却将其视为一般工商企业。

被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当然享受不到农信社、村镇银行甚至是一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过程中的优惠待遇,没有财政补贴,无法享受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同时很难办理小额贷款的土地房产抵押。

在上缴税金方面,按照普通企业标准纳税,与按照金融业管理标准的银行相比缴税多出将近一半。以工商企业之名却操作金融业务,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加大了融资成本。

(二)监管归属不清

外部监管体系“多元化”,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目前由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指令省金融办全权管理。但在是否有非法集资方面,银监局和公安局相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在利率、资金流向方面,则需要人民银行进行追踪,多头监管很可能造成监管真空、监管不到位。

(三)融资渠道狭窄

资金融通渠道不畅、可贷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从社会吸收存款,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0.5倍,与一般工商企业的4倍、银行的12.4倍相差甚远。

(四)法制不够完善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尚不准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身权益很难得到合理的保护。被定义为非金融机构,却承担着金融机构和政府的部分责任;作为工商企业,却受着许多超出《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的限制。

(五)税收负担较重

对小额贷款公司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征税,导致公司整体的盈利空间变小。一些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相当于一半左右的利润缴了各种税费,回报率甚至低于一般企业。为了覆盖高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制定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而部分失去了原有的利率优势。

另外,农村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分散、额度小且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使得在调查审批过程中,为了解农民和企业较全面的信息,往往需支付大量费用、耗费过多人力,造成边际成本较高。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机遇分析

(一)国家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为使命,其主要的服务范围也存在于农村市场。现今国家正不断加大对“三农”建设支持的力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加上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都为其发展提供了良机。

其次,国家良好的政策引导着巨额民间资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国务院于2010年5月颁发的《新三十六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这是在《非公经济三十六条》颁布5年之后,再次强调消除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扩大准入领域。

另外,2009年6月银监会正式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监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虽然限制较多,但能够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新的机遇。

(二)具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巨大的经济容量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单靠国家的财政支农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小额贷款公司若能将民间资本等资金加以合理引导利用,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不可估量。

另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受到了中小型上市公司的青睐。根据证券时报网络数据部统计,截至2012年5月已投资参股或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上市公司已达到20家以上。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威胁分析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着巨大的机遇,但来自多方面的威胁使得市场空间受到挤压。

(一)民间借贷挤占市场空间

民间资本在理论和政策上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都没问题,但随着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很高并且越来越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不仅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拓宽,也使得民间资本另寻出口,挤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市场。

(二)商业银行挤压融资渠道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贷款品种,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因此其经营的业务是银行业不愿放贷且风险较高的业务。即使可以向银行贷款,等繁杂的手续办完之后,客户却往往因急需资金而转向了其他的融资机构。再加上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要求很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均偏高。

(三)与新型融资机构同质竞争

村镇银行、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等出现,开始与小额贷款公司同质竞争。比如村镇银行和农商行,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及地位较高,农户更多地愿意选择他们熟知的金融机构而不是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

另外,有的新型融资机构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但也存在着一些美其名曰 “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网络借贷”的不正规、不合法的机构,绕过银行及监管体系,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其月息、年贷款利率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借款得不到法律保障,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因为所提供的超短期贷款手续更简便、要求更低,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

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状况,本文从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弥补劣势、抓住机遇和消除威胁四个方面,就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五点政策建议:

(一)明确身份地位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其业务属于金融领域,而且又承担着金融机构的部分职能,所以本文认为应将其列入金融机构范畴,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此一来就可不用承担工商企业沉重的税负,还可享受到国家、地方对金融机构的补贴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法律层面上,建议国家加快细则出台,并且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和地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再尴尬。

此外,还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数据与客户的数据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之中,从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并且自身降低经营风险。

(二)加强有效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工商局并不适合监管这类企业,而央行和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只对其设立和业务运作进行备案、追踪。本文认为,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理应为省金融办,其他部门机构应尽可能减少干预。

二是各地区成立的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

针对《指导意见》偏低的融资杠杆率,建议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和融资规模,而事实上江浙、四川等地区在已2012年将该融资比例提高到了注册资本金的1倍,海南省更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将融资比例提高到2倍;另外,“两家以下金融机构”的规定也可以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与银行等建立良好业务关系,与金融机构可开展批发资金业务。如此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便有了保障,银行也扩大了贷款对象。

(四)加强政策扶持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税制结构与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让税费减负真正惠及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县政府可以在税收返还奖励、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努力,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此外,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农户贷款,可参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给予奖励。

(五)加快业务创新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有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的机遇,但是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立足本业、坚定立场,通过自身的独特优势,继续瞄准“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等主要服务对象,在业务产品上的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竞争力,从而在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不少省份已先后规定对于经营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创新,在空间上,可从农村走向城镇;在产品上,可创新担保方式和经营品种,以更好地满足借款者需求,如借鉴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信用方式放款,而非一味地采用保证、抵押等方式,当然,这一点的前提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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