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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后槟榔屿潮州会馆组织结构的变迁——以1947年会馆修改章程为案例

2013-09-16葛立功陈景熙

关键词:协理员会议记录会馆

葛立功,陈景熙

(华侨大学华侨华人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一、引言

在华侨华人研究领域,华人社团、华文学校和华文报纸被认为是海外华人社会的三大支柱,其中华人社团又被认为是建构华人社会的基石,所以长期以来学界都把华人社团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这些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华人社团的历史演变轨迹,①以厦门大学李明欢教授所著的《当代海外华人社团研究》为例,该书是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海外华人社团的专著。作者在书中写到“海外华人社团从自身内涵到外在表现形式都是丰富多彩的,从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统一模式”,又“今日的众多社团,无论其成立于何年何月,就整体而言,都是历史的延续”,因此对华人社团历史演变轨迹的考察是进行华人社团研究的逻辑起点。[1]21-24因此社团组织的结构变迁就成为一个不能被忽略的研究对象,但是由于华人社团早期资料,特别是组织章程的匮乏,使得这一研究殊为困难。

对于20世纪上半期的新马华人同乡会馆,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表明,此间华人同乡会馆内部的组织管理已呈现出民主化的趋势,以决策权为例,经历了从早期由一人或多个帮群领袖掌控到逐步扩大决策范围、由集体来分配权力的转变[2]14-23。同样在组织结构的设置、会员入会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选举方式上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改革,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通过修改会馆的章程来实现。

1947年槟榔屿潮州会馆对会馆的章程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修改后的新章程明文规定了会馆组织结构实行三级制,即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各级职员入选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常务委员进行了明确的职权分配,槟城历史学者陈剑虹认为这次会馆所通过的新章程对会馆的组织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收到了科层化的积极效果。[3]79-80然而,会馆这次修章的原因、经过以及修章前后会馆组织结构上的变迁仍然是值得展开深入研究的课题,故而笔者不揣浅陋,选择槟榔屿潮州会馆为研究案例,借助1947年槟榔屿潮州会馆的章程和会议记录,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展开初步讨论,期望能够为学界关于华人社团组织结构变迁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学术积累。

二、修章之前的会馆组织结构

槟榔屿潮州会馆,始创于1855年,原称潮州公司。①关于潮州会馆创立的时间,一般都采用方君壮在《槟榔屿潮州会馆》一文中的记载“始创于同治三年”这一说法。但是事实却是在1864年韩江家庙创设之前,槟榔屿已经存在一个名称“潮州公司”的组织,而关于潮州公司又是何时成立的,马来西亚王琛发和陈剑虹两位学者都有论述。本文在此采用学者陈剑虹的说法“1855年10月3日,许栳合、王武昌、洪声挂、黄遇冬、陈亚苞和李永隆在槟榔屿购置Lot 115,TS23 社尾街的土地与屋业,创立潮州公司”。详见陈剑虹:《槟榔屿潮州人史纲》,槟城:槟榔屿潮州会馆,2010,33 页。1864年改称韩江家庙,初时附设于乔治市社尾街381号。[4]1870永年建会所于吉宁街127号,分一堂一厅,初具规模,1888年由许武安、王名正等人倡议重建,分为三进,成现有之规模。[5]3091933年,韩江家庙正名为槟榔屿潮州会馆,[6]26迄今会馆已有157年的历史。潮州会馆②即槟榔屿潮州会馆,为行文方便,以下均采用“潮州会馆”一词。自其成立以来,秉承着敦睦乡谊、共谋福利、传承文化的宗旨,先后于1919年筹建韩江学校[6]61,1931年附设韩江互助会[7],1934年倡立马来亚潮州公会联合会[8],逐渐成为槟威两地潮人聚集凝结的中心,是槟威潮人最高的组织枢纽和社群代表。

关于潮州会馆1947年修章之前的组织结构,由于会馆资料的遗失,特别是没有发现此前的会馆章程,所以笔者只能够通过查阅1921-1947年③由于日军南侵,会馆会议记录中没有1941-1945年的记载。之间的会馆会议记录来梳理出20世纪20-40年代会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

根据槟城历史学者陈剑虹的研究,20世纪初的韩江家庙实行注册信理员制度,信理员由潮属九邑[3]78-79各推举两名董事来担任,信理员是家庙所有不动产的产业受托人,是家庙最高的决策层。[3]78到了20年代,家庙依然延续了这样的组织方式,但随着会务的不断发展也相应地进行了一些调整:

1924年12月25日职员选举会议:……至其章程第六条内有议举副总理及义务司理,现目下本公司无甚多事,候后日有事要用,临时补举可也。

1929年1月21日大众会议第四条关于选举协理员以帮理公司事务:凭众投票选举,即将诸君所选之芳名属占多数者汇齐誊列……,计共协理员十二名,再由诸信理员开会讨论磋商,勇于任事方成表决。

1930年1月3日职员选举会议:再提议下届欲选举副总理帮同调理公干。

1931年2月7日职员选举会议:刻缘互助会事务浩繁,再为遴选补推,而连君裕祥堪为副总理。[9]

可见,由于20年代会馆事务的不断扩展,使得原有的组织规模已不能胜任会务发展的需要,遂经行一些组织结构上的调整,但是这些调整并没有触动信理员作为最高决策层的地位,从当时的职员选举来看,会馆的常务职员只有三人,即正总理、财政和查账,这三个职位以及后来新添的副总理和12 名协理员都是由信理员来投票产生。④查阅1921-1941年的《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历年选举会议,补充信理员是由会馆登报告知同侨哪一个属邑缺少信理员几名,由该邑人士自行推举候选人,再由在任信理员对候选人投票选举出新任信理员来补充缺额;每年度的职员(正副总理、财政、查账和协理员)都是由信理员投票产生,在1936年之前协理员根本就没有投票选举的权利。不仅如此,会馆重要的事务,如创办互助会、筹备马来亚潮州公会联合会、重修会馆、购置产业、放款生息等事务都是由信理员共同商讨决定之后交由正副总理或某位职员去完成。

所以,20年代之后至战前潮州会馆的组织结构实行的是信理员领导下的总理负责制,会馆重要的会务也需要召开信理员会议来讨论公决,然后交由总理及其之下的职员去执行。这种组织方式虽然扩大了会馆的组织规模,吸纳更多的职员来完成日益繁重的会务,但是职员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特别是协理员只是被临时分派任务以帮助总理完成工作;从职员的产生机制来看,信理员对决策权的绝对掌控也造成了职员特别是协理员与信理员之间权力地位的不对等,这些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上的缺陷严重限制了职员为会馆服务的积极性,阻碍了会馆的发展,也为1947年的会馆修改章程埋下了伏笔。

三、1947年修章的经过

1947年元旦伊始,潮州会馆的协理员姚非丹等39 人去函潮州会馆,请求修改会馆章程,并且附上一份拟好的新章程,然“根据章程第19条之规定”②其中所指的章程是1947年修章之前的旧章程,而第19条是何规定,由于没有找到原始文献,不得知。[10]定于1月18日召开信协理员会议。是日,姚非丹首先向会馆诸职员解释修改章程的理由,谓:

本家庙章程系适合旧环境,以之守成则相当,期望发展则不足。今者星移物换、时势变易,潮流民主,事权公开,以旧章程施现社会,似未尽合适,苟不因时制宜,改良组织,实难求进展,故章程应促修改。[11]

语毕,杨倬云、陈志杰附议并表示赞同姚非丹的提议。接着林任可、邱竹帆亦发言表示赞同修改章程,但同时也表示修改章程应该以“保留旧章程之精髓,以增删为原则”。但是根据会馆章程如要修改章程,必须由职员会议公决同意才能接受提案,然后送交大众会议解决。于是正主席胡福德请大家公决,结果全部赞成通过。

查《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1947年1月18日下午召开的信协理员共有13 人出席,其中信理员10 人,分别是胡福德、林任可、陈志杰、倪宏楫、钟家驹、邱竹帆、陈罗英、林舜臣、纪合义、许鸿浩;协理员3 人,分别是姚非丹、杨倬云和潘应祥。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信理员是由潮属十邑人士推举出19 人来共同分配和享有槟榔屿潮人的集体决策权,是潮州会馆的最高决策层,信理员实行终身制;协理员是由19 名信理员选举产生12 名(信理员、协理员不得互相兼任),负责帮助办理会馆事务,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年)。[12]其实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信理员有被选举为正副总理、财政、查账的权利,协理员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的权利,[13]而正副总理、财政和查账是当时会馆最重要的四个职位。

也许是因为两者之间权利的不对等造成了姚非丹等人要求修改章程,但是日在场的信理员却并没有因为姚非丹的这一举动感到不满,而是全部赞同他的提案,这说明当时会馆的全体职员确实已经意识到客观环境所发生的变化,遂希望通过“修改章程,扩大组织,以资容纳热心人士,为本家庙效劳”[14]。

但是对于姚非丹等所提交的新章草案,与会者认为“性质太于广泛,未便采用”,所以才有林任可、邱竹帆所说的“保留旧章程之精髓,以增删为原则”。于是,即席推举成立了以姚非丹为召集人的五人“修章委员会”和以潘应祥为召集人的“新章审查委员会”,双方于1月28日展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查改订之后提交大众会议解决。

2月4日,会馆召开大众会议对新章程草案进行公决,由许崇知逐条宣读依次通过,至第九条时,姚非丹提议:

关于新章第九条,执行委员人数除了信理员19 人为当然委员外,应由大会另选举出委员16 人,合共35 人组织之。又谓,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规定正副主席及正副财政须由信理员中选出一节,未免过于专制、束缚,本席提议应将该限制条文删去,以求解放而让贤能。[14]

语毕,林任可旋即提议:

关于姚君提议删去第十条限制条文,殊觉不妥,因本会馆向当地政府注册条例,负责人仅限于信理员,如全盘翻改,则障碍殊多,应保持保持起草与审查委员会联合审定原案。[14]

查《槟榔屿潮州会馆章程》(本章程是经过2月4日大众会议公决通过之后印刷的)第三章组织之规定: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本会馆执行委员会以信理员十九人为当然委员外,另由会员大会选举委员十二人,合共三十一人组织之,负责办理本会馆会务,遇必要时得组织各种小组委员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本会馆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九名组织之,负责办理经常会务,其职务分配如下:正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正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正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查账员一人,调查员二人。(正副主席及正副财政须由信理员中选任之)[15]

可见,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两点:一是关于除信理员之外的执行委员人数;二是会馆的正副主席、正副财政是否仅限由信理员来担任。至此,亦可明白上文林任可、邱竹帆认为姚非丹所拟草案“性质太于广泛”,实际指的是姚非丹所希望的扩大决策层范围,并改革选举方法,力求民主解放;而“保留旧章程之精髓”则指的是会馆的正副主席、正副财政这四个职位只能由信理员来担任,但在姚非丹的眼中这种“旧章程之精髓”实在过于专制,并力求删去这种束缚“以求解放而让贤能”。

四、事件背后的真相

信、协理员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1929年1月21日,潮州会馆召开大众会议,议决选举12 名协理员帮助办理会馆事务。1934年2月3日会馆召开信理员会议,讨论协理员是否可以参加选举正副总理、财政和查账,议决下届信理员会议再论。1935年1月28日再次召开信理员会议,议决协理员不可参加选举。到1936年1月16日召开信理员会议,议决协理员可以参加选举,但是又明文规定对于正副总理、财政、查账这四个职位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16]可见,自协理员机制出现以来,他们就一直希望能够深入参与到会馆的事务当中,与信理员共同分配和共享潮州群体的最高决策权。

但是,并不能据此将1947年会馆修改章程断定为是双方争权夺利的结果,笔者认为,1947年修章事件产生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有二:

一是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槟城潮州人口的爆炸性增长(见表1)。人口的压力使得会馆不得不扩大会务,而会务的日益浩繁又不断地挑战会馆旧有的组织结构,迫使会馆以改革组织、扩大规模来适应客观环境的要求,客观上形成了一股推动潮州会馆改革内部组织结构,将决策权进一步下放的力量。

二是相同时期内潮州会馆所实施的社会工程,如1919年筹建韩江小学、1931年成立韩江互助会、1934年倡设马潮联会、1935年重修会馆建筑,这些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一方面维护了潮人的利益、凝聚了潮人团结互助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使得会馆在槟城潮人社群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使越来越多的潮人开始关心会务,特别是后起的潮州俊彦希望参与会馆事务的诉求日益强盛,主观上形成了一股要求将决策层范围扩大的拉力。

而以上这两股推、拉力又互为因果、相互作用,主客观上都要求会馆改革组织、将决策层范围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人来参与决策。但是这一诉求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会馆旧有章程的限制,也就是说信理员与协理员之间的矛盾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真正关键在于会馆的旧章程限制了要求权力下放的诉求,是旧体制与新环境之间的矛盾,而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推翻旧制度——修改会馆章程。

很显然,1947年世界政治格局的激烈变化,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不断高涨,在自由民主的狂潮席卷全球的时候,潮州会馆的后起之秀们自然要借助这股力量来向旧制度发起挑战,所以才有了诸如“姚非丹等39 人”要求修改章程的联名信;而另一方面会馆的信理员们也并不是食古不化的顽固分子,他们也早就意识到了有改革章程的必要了,否则也不可能在1947年1月18日决定是否修章的公决中全部投赞成票。可见,1947年潮州会馆的修章举动,不是利益既得者与权力觊觎者之间的斗争,而是会馆全体同人面对新环境的要求而做出的符合全体潮人利益的改革之举。

五、修章之后会馆的组织结构及其影响

正是基于这样的共同追求,才使得会馆同人能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1月2日提出修章到2月4日表决通过新章)内完成了对旧章程的修改,尽管双方仍然对某些具体条款持有异议,但是这丝毫不能影响新章程所取得的巨大进步:

第四条 会员:凡居留槟榔屿及威利斯省各地之潮州十属侨胞,均为本会馆当然会员。

第五条 权利:会员于参加本会馆各种会议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及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大会:本会馆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本会馆执行委员会以信理员十九人为当然委员外,另由会员大会选举委员十二人,合共三十一人组织之,负责办理本会馆会务,遇必要时得组织各种小组委员会。[15]

会员大会成为了最高的权力机构,而入会条件又极为宽松,并且赋予了会员各种权利,所以新的章程不仅满足了潮人对参与会馆事务、要求权力进一步下放的诉求,并且最大可能地扩大了会馆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凝聚了槟威潮人的乡缘认同。

即便是双方争论不休的“正副主席、正副财政是否只能由信理员来担任”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本会馆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九名组织之,负责办理经常会务,其职责分配如下:正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正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正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查账员一人;调查员二人。(正副主席及正副财政须由信理员中选任之)[15]

尽管新章程依然规定正副主席、正副财政只能由信理员来担任,但是常务委员由之前的四人(正副总理①1947年新章程将之前会馆正副总理的称呼改为正副主席。、财政和查账)扩大到九人,在扩展的五个委员名额中,正总务亦是掌有实权的人物之一,而这五个名额可以由非信理员身份的执行委员来选举产生,这就进一步弱化了信理员的权力。比如在修章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姚非丹,先是在2月12日的会员大会上当选为执行委员,[18]后又于2月19日的执行委员会议上当选为正总务,[19]并且一直连任此职务到1962年。[20]319查阅姚非丹的生平,姚氏先后在槟榔屿广汀会馆、潮州会馆、德教会紫云阁、广福宫、天公坛、韩江中小学校、潮商公所、中华总商会、南华医院等社团组织中担任各种职务,[21]129是一名热衷社会活动的积极分子,事实上他的财力并不雄厚,但是这并不妨碍他在槟城潮人心中的地位。可见,财富的多寡已不再成为担当会馆领导层的必要条件,信理员入选资格的宽松也证明了这一点,“年龄满廿五岁,侨居槟威达三年以上者;有正当事业、人品端正、素孚众望、为同侨所崇敬者”都有被选举为信理员的资格,财富和地位不再成为必需条件。

图2 修章之后槟榔屿潮州会馆组织结构图②根据《槟榔屿潮州会馆(注册原名韩江家庙)章程》(1947)制作。

正如槟城历史学者陈剑虹所指出的,这次大会通过的新章程不仅确定了“联络同侨感情,共谋同侨福利,排解同侨纠纷,促进桑梓建设”的四大宗旨,进一步放宽会员的入会资格,同时它详细的规定了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以及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收到了科层化的积极效果。[3]80

1947年潮州会馆所通过的新章程,不仅仅有利于会馆自身的组织建设,更为重要的是新章程进一步扩大了会馆的组织规模,加强了槟榔屿潮人的凝聚力量,也为潮州会馆能够有效领导同侨争取公民权利、完成从华侨向华人的社会角色过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李明欢.当代海外华人社团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21-24.

[2]杨进发.战前星华社会结构与领导层初探[M].新加坡:新加坡南洋学会,1977:14-23.

[3]陈剑虹.槟榔屿潮州人史纲[M].槟城:槟榔屿潮州会馆.

[4]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36-04-28.

[5]方君壮.槟榔屿潮州会馆[M]//潘醒农.马来亚潮侨通鉴.新加坡:南岛出版社,1950:309.

[6]王琛发.槟榔屿潮州会馆史论[C]//谢诗坚.槟榔屿潮州会馆庆祝成立134 周年纪念特刊.槟城:槟榔屿潮州会馆,1998.

[7]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31-03-28.

[8]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34-10-21.

[9]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24-1931.

[10]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47-02-01.

[11]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47-01-18.

[12]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29-01-21,1929-02-04,1936-01-16.

[13]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34-02-03,1936-01-16.

[14]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47-02-04.

[15]槟榔屿潮州会馆(注册原名韩江家庙)章程[M].1947.

[16]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29-1936.

[17]郑良树.潮州人之人口其及分布[M]//马来西亚、新加坡华人文化史论丛:卷一.新加坡:新加坡南洋学会,1982:55-60.

[18]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47-02-12.

[19]槟榔屿潮州会馆会议记录[M].1947-02-19.

[20]槟榔屿潮州会馆职员表(1931-1998)[C]//谢诗坚.槟榔屿潮州会馆庆祝成立134 周年纪念特刊.槟城:槟榔屿潮州会馆,1998:319.

[21]潘醒农.马来亚潮侨通鉴[M].新加坡:南岛出版社,19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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