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碟法测定土霉素片含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3-09-14黄依玲
黄依玲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 南宁 530001)
土霉素片为四环素类抗生素,目前部颁标准仍采用微生物检定法[1]测定其含量。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影响此法测定结果的因素较多,若不注意排除可导致结果偏差较大。为此,笔者对该法的部分操作环节进行探讨,分析产生误差的原因,以保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1 仪器与试药
ZY-300A型抑菌圈自动测量仪(北京先驱威锋技术开发公司);梅特勒-托利多AB265-S型电子天平(梅特勒-托利多仪器有限公司)。试验菌藤黄微球菌[CMCC(B)28 001]来源于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菌悬液依法制备[2];培养基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培养基Ⅱ号(pH为6.5~6.6,北京山药科技开发公司,批号为080428);灭菌磷酸盐缓冲液(pH=6.0)。土霉素片(某制药有限公司,规格为每片0.25 g∶25万单位,批号为20100708);土霉素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号为130305-200720)。
2 方法与结果
2.1 测定方法
按部颁标准[1],取土霉素片10片,精密称定,研细,精密称取适量(约相当于土霉素0.25g),先加入0.1mol/L盐酸溶液50 mL,使土霉素溶解,再加灭菌用水至250 mL,摇匀,依法测定。
2.2 影响因素试验
2.2.1 钢管的清洁度及重量均匀度
A管,使用过的钢管灭菌后先用水洗涤,超声30 min,水冲洗,再用试验用水冲洗3遍,晾干灭菌后使用;B管,使用过的钢管灭菌后用烧开的肥皂液浸泡,趁热用小毛刷逐个刷干净、水冲洗,再用试验用水冲洗3遍,晾干灭菌后使用;C管,将B钢管进行清理、剔除有锈斑或有缺口者并逐个称量,按其重量分套,每套钢管重量差异不超过±50 mg。按部颁标准[1]要求,分别用A,B,C钢管进行试验,检验结果见表1。可见,使用C管与A管的检测结果无显著性差异(t=2.191<2.776,P>0.05)、与使用 B 管的检测结果也无显著性差异(t=0.611 4<2.776,P>0.05);但使用A管检测结果的极差为7%、可信限率为8.6% ~11.8%,使用B管检测结果的极差为3.8%、可信限率为5.4% ~7.9%,两者每组结果的可信限率均未达到标准操作规范[3]的要求(5%)。使用C管检测结果的极差为2.6%,可信限率为3.5% ~5.2%。检验结果的误差及可信限率依次为A>B>C。结果表明,使用C管检测结果的误差小、可信限率较理想,可达到标准操作规范[3]的要求。
表1 钢管的清洁度及重量均匀度影响因素测定结果[含量(%)]
2.2.2 制样方法
按部颁标准[1]操作,使用C钢管,分别按下述方法试验,检测结果见表2。方法一,精密称取样品,置乳钵中,先加入少量0.1 mol/L盐酸溶液研磨,再用剩余0.1 mol/L盐酸溶液将样品分次转入250 mL容量瓶中,超声约30 min,再加灭菌用水至刻度,摇匀;方法二,精密称取样品,置250 mL容量瓶中,加0.1 mol/L盐酸溶液50 mL,直接超声约30 min,再加灭菌用水至刻度,摇匀。结果表明,两种制样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显著性差异(t=0.064 <2.776,P> 0.05)。
表2 制样方法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含量(%)]
2.2.3 抑菌圈摆放角度和位置
对同一区组平皿的抑菌圈扫描,抑菌圈摆放的位置不同,两个低剂量(S1,T1)抑菌圈几乎在同一水平,或S1高于T1的角度约为 15 ~ 20°,45°,65°时,所测得结果有较大差异。结果见表3。抑菌圈摆放的位置不同,结果极差为7%;当S1圈高T1圈的角度达到或大于45°时,结果明显偏低。
表3 抑菌圈摆放位置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含量(%)]
3 讨论
使用过的钢管容易残留试验中的抗生素,应将灭菌后的钢管用烧开的肥皂液浸泡,趁热用小毛刷逐个刷干净后用水冲洗,再用试验用水冲洗3遍,确保清除吸附于钢管的残留物。钢管久用易发灰、发暗,出现锈蚀或有缺口,应及时清理剔除,将仍能用的逐个称量,按其重量分套(每套钢圈重量差异不超过±50 mg)使用。本试验所用的抑菌圈自动测量仪每年或半年均定期进行图像、同一抑菌圈在不同位置测量、回收率试验误差、重复测量的精密度等指标考察(试验用菌为短小芽孢杆菌,对照品为红霉素或硫酸庆大霉素)。本试验是在上述各项考察指标均达到检定规程要求下进行的,之所以出现扫描时抑菌圈摆放的位置不同,所测得结果有较大差异,有可能是与仪器本身扫描的角度有关,或与所用试验菌不同有关。建议在用藤黄微球菌进行土霉素效价测定时,应注意抑菌圈摆放的位置,S1圈高T1圈的角度约20°即可,不应过大。抑菌圈自动测量仪应定期进行检定,符合要求才使用。
[1]WS1-C2-0002-89,卫生部药品标准·抗生素药品(第一册)[S].
[2]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附录93-附录98.
[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286-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