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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新活力与江苏持续发展

2013-09-12方建中

唯实 2013年8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江苏企业

方建中 许 卫

(方建中: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许卫: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工商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本位经济。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为了构建促进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江苏需要更多的、具有更强活力的市场主体。

一、江苏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鲜明特点

1.市场主体的数量和注册资本额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山东五省(市)中,江苏的市场主体总数位居第二,增幅位列第一。2011年底,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山东五省(市)市场主体总数分别为474.00万户、320.72万户、487.58万户、128.46万户和340.34万户,江苏总数次于广东,位居第二,同2010年底数相比,五省(市)增幅分别为10.73%、9.09%、6.66%、6.56%、8.75%,江苏增幅位列第一。私营企业总数高于浙江、广东、上海、山东等地,为119.79万户,领先浙江省6.74万户,领先广东省8.96万户,领先上海市42.05万户。江苏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为63423户,亿元以上的为4164户,在五省(市)中遥遥领先。

江苏市场主体户均注册资本在五省(市)中占有优势,除了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户均注册资本为3427.12万元,明显低于上海的4528.23万元以外,其余各类市场主体户均注册资本额均在五省(市)同类主体中处于领先地位。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股份制改革持续推进

江苏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股份制改革持续推进,公司制企业数量持续增长,2011年底达到7.69万户,同比增长了8.17%。2010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有116户,2011年则上升至163户。公司制企业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总数中所占比重达到55.24%,政府逐步实现了从经营国有企业向管理国有资产的转变。

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如今已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其中,第一产业3236户,占总数的2.33%;第二产业27678户,占19.88%;第三产业108253户,占77.79%,第三产业户数同比上升了1个百分点。

3.新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投资规模提升明显

2011年底,全省累计实有外商投资企业52969户,累计实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额分别为5728.5亿美元、3050.1亿美元、2611.7亿美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为8718户,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为2251户。国外和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184户,国外和境外企业承包、开发270户。

2011年,江苏新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提升明显,户均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额、外方认缴额分别为1785.3万美元、1004.5万美元、908.7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上升22.9%、16.1%、15.3%,为近三年最大值。

4.私营企业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

江苏私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成为推动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2011年,全省私营企业119.79万户,注册资本36197.13亿元,增长率分别为14.29%和29.29%,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个人独资企业32.69万户,注册资本4842.84亿元,分别增长17.63%、29.97%;合伙企业1.09万户,认缴出资1214.28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6.11%和184.26%,而有限合伙企业户数和认缴出资同比增长2.84倍和2.43倍;公司制企业86.00万户,注册资本30140.01亿元,增长13.18%和26.41%。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增长迅速

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4.60万户,在浙江、上海、广东、山东等省(市)中位居第二,投资总额967.47亿元、成员总数647.70万人(其中农民成员645.15万人),位列五省(市)第一,成员总数已增至2010年底的两倍多。从业务范围来看,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包括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从技术指导到市场经济信息发布的全过程,其中从事技术信息服务和种植业的户数最多,分别为23232户和19186户。

江苏通过地方立法,在全国率先确立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如今,全省已登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838户,农地股份合作社2003户。同时,合作社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除了货币、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水面养殖权等外,2011年8月,江苏省工商局在《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服务江苏沿海开发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允许海域使用权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出资方式”。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1048.52亿元,流转土地325.08万亩。

二、江苏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1.政策落实和扶持力度不够,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江苏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一是政策知晓度不高。各级、各部门出台的促进全民创业和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处于散、乱的状态,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社会知晓度不高,执行效应大打折扣。二是政策衔接不够。由于事前沟通协调不够,出自不同部门的政策时有矛盾之处。如:工商部门放宽了“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出资比例限制,但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门只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不认定高新技术,所以这项政策并未得到很好落实;工商部门应企业需求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但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经营范围不具体就无法核定税种。诸如此类的政策因衔接不够,实际很难操作。三是政策力度不强。为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不少省(市)都推出了“真金白银”的财政扶持政策。如:重庆对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库区移民、城乡退役士兵等九类人员创办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30%~50%的额度,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并返还税费。广东一些市县通过财政专项补助和税收优惠1~2年不变等政策,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广西根据民营企业纳税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每年从上年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全民创业发展基金”。与有关省市相比,江苏对市场主体发展的扶持力度在有些方面还有明显差距。四是审批仍过于繁琐。尽管近年来江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较大,但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审批仍有200多项,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标准高、程序复杂,有的收费也偏高,增加了创业难度和成本。

2.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所受制约仍然明显,民间投资活力未能充分释放

江苏的民间投资活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所受制约还较多。一是居民储蓄“变资少”。2010年末,全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5914.7亿元,而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新登记注册资本仅为963.08亿元,两者的比例约为27:1,与浙江省6:1的比例相比有很大差距。二是开放领域“进入难”。虽然“非禁即入”、“公平待遇”已成共识,但在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和领域,“玻璃门”尚未打开,民间资本仍难进入;在信息获取、投资立项、土地征用、能源供应、产业指导、技术开发、资金支持、人才使用等方面,民间投资者仍难与国有、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三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资金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资金既体现为物化劳动,又以货币形态成为企业运行的“血液”。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没有保障。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融资渠道狭窄是造成江苏市场主体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日益提高的银行贷款门槛和繁琐的借贷手续面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为促进中小市场主体融资,江苏2008年就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但到2012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只有485家,而经济发达程度远不如江苏的内蒙古、辽宁都已分别达到452家、434家。

3.相当多的企业管理要素处于弱势,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滞后

企业生产经营依靠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要素的作用。根据管理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管理被视作“第五要素”,是整合其他要素创造财富的特殊要素。企业集多种要素于一体,内部要素如制度、人力、资本、技术等,外部要素如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过程,是企业对内外要素的整合过程。任何企业的自生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营利能力,都是整合要素的结果。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日益加剧,市场日益拥挤,管理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但江苏还有数量相当多的企业受硬软环境的影响,管理要素尚处于弱势状态。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在江苏还没有形成一个大的群体,地方文化的制约使江苏未能形成吸纳、吸引职业经理人的气候,致使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滞后。

三、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新活力的具体举措

1.进一步解放思想

要摒弃用传统计划经济方式来指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实践,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的政策和制度,并在政府考核中增加相应指标。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给予同等的政策待遇和扶持,从思想根源上消除对小型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偏见与歧视。

建议逐级建立市场主体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落实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动态,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提高政策制订的连续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以市场主体的总量、规模、结构、发展速度和贡献率为主要指标,探索建立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绩效评价机制。

2.切实做大做强国有企业

要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推进企业公司化改造,切实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坚持和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抓好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重组,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尤其是优势企业集中。三是坚持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推动国有企业切实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努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四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抓紧完善“三统一”、“三结合”出资人制度。要继续深化和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中小企业退出,提高国有资产在国家控制其他经济成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的集中度,培育一批大公司、大集团;积极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整体上市,调整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对有条件的国企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方向,增强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及使用能力,推动国有资产重组和改革。

3.更大力度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切实放宽民营经济的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对于竞争性的行业和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及预期有收益或者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获得稳定收益的项目,支持各类民间投资主体进入。要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明确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4.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以及形式多样、群众自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的原则,在组建形式上,要依靠农民,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运用股份合作机制,发展跨所有制、跨村屯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5.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深入发展的今天,科技和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因此,要努力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来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尊重企业家,培育造就企业家,真诚服务企业家,积极搭建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宽广平台。另一方面,企业自身要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根据市场需求加快落后生产流程的改造,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科技含量,同时促进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6.加快以资本市场为主的要素市场建设

首先,加快培育金融资本市场。加快城市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改组,发展区域和农村股份制银行。积极发展债券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增加上市公司数量,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培育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促进基金业发展;完善扩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交易。其次,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中的经营性用地,积极实行有偿使用。同时,还要深化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各项改革,切实改善人才跨区域流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要以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为重点,推动优质人才跨地区、跨系统流动。

7.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要更加重视居民在市场中的作用,主要通过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居民的消费、投资和就业理性;通过制度建设、法律建设、组织建设、社会建设,提高居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拉动内需。当前,出口需求受到外部冲击,消费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基点,而消费主要来源于居民的收入。因此,增加居民收入成为重要的途径。为此,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多渠道增加居民各类收入。要使居民这一市场主体在拉动内需、活跃市场、缓解有效需求不足,从而推动经济良性运行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8.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要处理好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要妥善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第一,必须强调政府和市场两种作用的紧密结合,统筹协调,不是简单的政府职能削弱、强化市场功能,或者相反。第二,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既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又要确保市场和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向是一致的。第三,必须加快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要进一步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避免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继续不断提高宏观调控、管理和引导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尤其要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特别要减少和规范微观经济活动方面的行政审批,让微观经济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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