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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央一号文件

2013-09-04

湖南农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现代农业经营土地

▲ 陈锡文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强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一方面,我国农业农村形势确实很好,但同时,农业农村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

一号文件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越来越多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就业的背景下,提出创新农业经营组织问题,强调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各地反映很必要。

从产业规律和世界发展规律来看,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我国面临的问题是家庭经营规模过于细小,成本高、风险高。我们强调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使农村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特长发挥出来。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农业搞得再好也还是以农民家庭为主,只不过规模大小有差异。不能轻易地否定农户经营制度。

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点不能动摇。一些人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规模小,不能实现现代化。但迄今为止,没看到哪个国家农业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规模是由国情、资源禀赋决定的,是不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是由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古今中外,农业不以家庭为主而搞得好的,还没有看到。

当然,随着科技进步、农业发展,在有些领域,如设施农业,用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形式也许有优势。但按照工业化的生产,必须有工业化的条件——必须可以精确监控、标准化生产、对劳力付出也可以标准化计量,大田生产还是要靠家庭。

面对更加趋紧的耕地和水资源压力、环境保护要求和市场竞争挑战,农业经营需要更加注重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加注重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经营。

——经济日报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骨干,以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农民日报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农村宅基不能买卖、抵押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说到农村土地不能抵押问题,这里也存在一个误解。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大部分农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物,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来贷款。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因为法律不允许。

让农民以房屋和土地为抵押去贷款,本身是泛市场化下非常片面的一种做法。农业贷款,不是仅靠商业金融可以解决的。至少四年前,银监会就发过通知,不需要抵押物的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可以达到30万元。

强调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国家历来坚持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国土地流转规模,到去年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20%,近2.6亿亩,大多数是农民自愿的。但现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强制流转的问题。有些地方为了追求规模效益,不加限制地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粮地非粮化等现象,改变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从长远来看,这不仅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也会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给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效益,但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下,农户的经营规模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营规模超自身经营能力后,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明,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98亿户,其中纯农户1.67亿户。如果都大规模经营,其余农户转到哪儿去?我们一方面主张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扶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起来不经济的问题,而不是换一个经营主体。

▲ 孔祥智 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农民合作社将成创新农村经营重点

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社

孔祥智:随着多种类型合作社的出现,单纯的“专业合作”已经不能涵盖农民合作的内容了,此次中央一号文件使用‘农民合作社’这个概念更科学、更全面。除了单纯从事种养业外,农机服务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从事二三产业的合作社快速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等提供金融、土地、租赁等创新服务的新型合作社也方兴未艾。

李中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农民合作社”表述的转变,既考虑到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际,更明确了今后既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构建多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努力做到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

——新华社

政策扶持重点示范社

李中华: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以来,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既是对示范社建设的持续推动和部署,又使示范社建设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制度化。示范社的范围,除了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预计也将包括农民股份合作社在内,这将是示范社建设工作走向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标志。示范社建设,就是要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通过榜样的力量来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推测今后的示范社建设将包括省部级和地市级等多个层次,实行分级指导,分级评定,分级扶持。政策扶持的重点,就是推进示范社延长产业链,在农产品流通和深加工等环节取得更大的突破。同时,政策扶持的基本目标,也是要推动“农民合作社”实现经营的集约化、生产的专业化、组织的规范化与服务的社会化。

▲ 李中华 院长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

▲ 胡跃高 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

农民合作社将获得更多扶持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胡跃高:无论是财政投资项目、国家补助项目,还是涉农项目,交给农民合作社承担,都体现了合作社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及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相关部门在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的同时,也要认真处理好农户、农民合作社与村级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和谐发展,从而在全局意义上实现城乡和谐发展目标。

孔祥智: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可以承担,并且可以节省政策执行成本,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国家补助项目是国家政策性的补助项目,是合作社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合作社管理,这样可以保证项目不受损坏,延长项目的生命周期。在项目资产的具体处理上,应该平均量化到每一个成员的账户上。

李中华:上述表述,表明中央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达到空前的高度,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村。今后的农民合作社,将通过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实践形式,担负起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型主体和农村社会化服务重要载体的重大职责。

金融、人才、税收、用地等多方位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中央一号文件从多方面都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其中金融部分规定“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首次提出“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开展联合授信,既要考虑简化手续、精简流程,减轻农民合作社的负担,又要创新机制,最大程度保证授信工作的有效、有序实施。适合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畜禽保险、森林保险、水产养殖保险、苗圃保险等等;第二类是农村产品保险,包括农民合作社财产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农村机动车辆和农业机械保险等等。目前这些领域基本都是空白,合作保险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

按照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自愿民主、市场调节、因地制宜、整合统筹、绩效导向的六项原则,从农业补贴、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农村人才培训等六个方面对合作组织予以支持。

——中国财经报

▲ 张晓山 委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农村发展研究所

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关系。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全面确权颁证,明晰农村集体耕地、林地、宅基地、其他集体土地及资产的产权,将承包地、宅基地之外的集体土地以及其他资产、资金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人。通过这种改革,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摸清和掌握自己所在集体的全部家底并将自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以及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坐实。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有的地区出现的村干部背着群众把地卖了,而群众却处于“不知道卖了多少地,也不知道还剩下多少地”的窘境。为农民合法行使权利、稳定农村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创造了条件,并为创新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奠定了坚实的产权基础。

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一些地区进行村庄合并、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节余出数额庞大的建设用地,从而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中的土地制约。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口号下,重点不是放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是在土地资本化上下功夫,盯着建设用地指标,发展地方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出让金收入成为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

村庄整治是触动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历史性变革,是农村空间布局的重新调整,农村山河的再造。让农民迁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和改变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农民的意愿,警惕用搞运动的方式出现新一轮剥夺农民土地的倾向,不能剥夺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农民的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关键是农民在获取补偿之后,在整个土地的增值过程中产生的净收益(剩余)中,农民应该获得属于他们的份额。农民得到土地开发净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就能获得一种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应探索农民能动地参与土地资本化进程,建立政府、社会资本和农民集体共同开发、合作共赢的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建设用地,或与开发商合作,政府征收地产税或物业税,以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在土地开发和补偿成本越来越高,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比例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 姜文来 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现代农业建设是强健农村的“钥匙”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已经从吃不饱中彻底解脱出来,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这是中国农村发展了不起的成就,也是对世界的一个重大贡献。我国农村正在由温饱向富裕整体迈进,局部地区出现了发达的富裕样本。尽管我国农村发展整体形势良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但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其中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水土资源紧缺与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城乡差距过大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等问题特别突出,这些基础性、战略性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成为无源之水。现代农业建设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钥匙”。

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它注重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现代科学管理和现代农业的服务。发展现代农业,既是农村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家现实性、战略性需求,它对于我国农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农村活力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进一步解放阻碍农村发展的生产力,才能激发农村发展的活力,构建完善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是解决上述农村特别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更是国家富强的重要一环。

新型现代“四化”农业经营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各个方面,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才能进一步将“四化”落实到实处。目前,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千方百计地夯实农业发展的基础,千方百计地缩小城乡差距,千方百计地遏制农村生态恶化和改善,更具有紧迫性,在“四化”落地过程中,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四化”的落实需要主体的积极的参与,农民作为“四化”的实施者和受益者,占有特殊的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是强健农村活力重要支撑,也是“四化”获得动力的不竭资源。现代农业建设要避免搞成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将农民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体,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用现代理念、技术和文化武装农民,农村的活力才能持续发酵,农民真正地掌握了这现代的“钥匙”,现代农业建设这把“锁”才能开的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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