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溪洛渡水电站导流洞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及对策
2013-09-03章晓萍
章晓萍
(葛洲坝集团公司三峡分公司,湖北 宜昌 443002)
1.项目简介
溪洛渡水电站枢纽目前是金沙江流域装机最大的水电站,由拦河大坝、泄洪建筑物、引水发电建筑物及导流建筑物组成,总装机容量12600MW。
溪洛渡水电站施工期导流,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在坝址两岸各布置了3条导流洞,自左向右,左岸为1号~3号导流洞,右岸为4号~6号导流洞。导流洞平面上呈单弯道布置,洞身断面为城门洞型,断面尺寸均为18m×20m。
右岸4号~6号导流洞由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溪洛渡施工局承建。包括导流洞及进出口闸室、导流洞进出口明渠,电站进水口工程。
4号导流洞总长1258.852m、5号导流洞总长1434.985m、6号导流洞总长1697.110m,共计4389米,其中:洞挖工程量204万m3,锚杆15万根,砼衬砌52万m3。导流洞进出口明渠开挖及支护,其中:土石方开挖80万m3,锚杆2万根,砼衬砌 3.2万 m3。电站进水口开挖及支护,其中:土石方开挖117万m3,锚杆4万根,锚索302束。合同工期39个月。
2.风险管理理论的几个基本内容
2.1 风险的定义及基本特性
风险(risk)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
基本特性:风险无处不有,风险无时不有,风险无谁不有。
2.2 风险管理及其处理流程
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发展目标,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流程和方法技术等),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处理流程: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监督改进
2.3 风险的应对策略
主要有:规避、承担、控制、转移
规避:如监理人员的不公正履职行为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安全隐患、成本增加等等;应该力求与监理工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搭建畅通的沟通渠道。
承担:如设计变更。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必须接受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变更指示,并遵照执行。
控制:管理人员失职或不不履行职责。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来降低风险的影响程度。
转移:如超标准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力给工程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通过投保设备、人员险,来转嫁其对承包商的影响。
3.施工合同风险分析的重要意义
对承包商来说,施工合同风险主要影响合同项目实施的四个方面,即安全、成本、质量、进度。承包商所承担的每一个项目,上述四个方面的目标都是确定且极为分明的,同时可能影响实现上述的风险也不期而至,风险的存在,给目标的实现增添了许多不确定性。因此提高对风险的认识、高度重视风险的识别、妥善应对风险的发生、积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承包商来说,具有极其现实的重要意义。
4.合同风险防控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4.1 业主风险
招标文件48.款受物价波动影响的项目。在合同期内其价格、人工(劳务)、施工机械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费及施工机械折旧费价差予以调整,但自购材料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差不予调整。
由于受到市场油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投标柴油价格与市场柴油价格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承包人实际生产成本超出原投标生产成本,据此提出柴油价差费用补偿。业主根据合同条款是不予补偿的,经过承包商的努力,最终由业主承担了价差的90%部分。
4.2 重大或特大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水电资源开发的不断加速,而相应所需要的资源显得极为匮乏或明显跟不上开发的高速发展要求,尤其在工程设计方面,设计周期缩短加之设计人员的技术素养较低,给后期的建设阶段埋下了许多“缺陷”,其结果必然导致设计变更的频繁,特别是重大或特大设计变更出现的可能性急剧提高,近几年的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如在溪洛渡水电站导流洞工程,根据现场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局部区域与原提供的地质条件存在明显不一致,因此对右岸进水口靠下游侧开口线局部进行调整,右岸电站进水口竖井式进水口更改为岸塔式进水口,经过设计的11次变更增加了坡面及底部保护层开挖,对原投标参数进行了修改,预裂间距1米调整0.8米,孔间距由3×4米调整3×2.5米。
4.3 设计、监理指示(含监理转发的设计修改通知),可能带来的风险
4.3.1 右岸电站进水口边坡
地质条件差、边坡高陡、开挖支护工程量大、施工程序复杂、工期紧,与施工合同相比较,因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顺序的改变、实际工程量增加、运输路线加长等因素,造成成本大幅增加。
4.3.1.1 工期影响
由于提交工作面滞后,相邻标段施工的互相干扰,而且最重要的是为导流洞进口提交工作面,右岸电站进水口位于导流洞进水口上部,与导流洞进水口垂直布置,与左岸电站进水口不同布置。上部开挖爆破及翻渣下部施工安全干扰非常严重,是影响导流洞按合同工期过水的关键线路。
按招标文件第第39条工期延误第1~4款,是指增加合同工程量导致合同总价超过原合同总价 15%时承包人可要求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本合同中涉及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发生不可抗力”等综合因素,电站进水口工期因顺延工期时间如下:
编 号 影 响 因 素 影响工期(天)一 发包人责任 314 1 由于402、403支洞交面滞后延误开工工期 161 2 谷肩堆积体施工 35 3 停水及空压机进洞 5 4 进口十三层施工 100 5 开工典礼延误工期 3 6 安全停工延误工期 10二 工程量增加(m3) 293三 不可抗力 40四 其他原因(工期顺延) 144合计791
电站进水口实际施工土石方开挖方量为 194.98万 m3(已经审计),增加方量为78.56万m3,按投标平均月开挖强度8.2万m3计算,工期顺延(78.56/8.2)9.6个月,工期为293天。
4.3.2 开挖面设计变更
根据现场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局部区域与原提供的地质条件有所改变,因此对右岸进水口靠下游侧开口线局部进行调整,右岸电站进水口竖井式进水口更改为岸塔式进水口,经过设计的11次变更增加了坡面及底部保护层开挖,对原投标参数进行了修改,预裂间距1米调整0.8米,孔间距由3×4米调整3×2.5米,增加了钻孔及爆破成本。
根据导流洞专用条款47条第一款,合同变更的范围:(1)增加和减少合同工程量;(2)省略工程;(3)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和类型;(4)更改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进行工程需要完成的附加工作;(6)改动部分工程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变更主要分为设计变更与施工变更,第(6)条为施工变更,主要是施工组织、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与投标时发生变化;其他为设计变更,主要是图纸、修改通知、地质条件、工程量清单等发生变化。
电站进水口工程所发生的变化符合合同变更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合同变更成立。
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导流洞专用条款47条第二款,上述47条第一款所规定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时,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上述范围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方案变更时按合同单价结算,变更需要调整合同单价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单价或合价:(1)弃碴场变化导致渣料运距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根据实测运距增减时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2)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同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3)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本合同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
导流洞合同签订前的双方约定:业主提供的碴场不变,运距不变。
上述条款对承包商非常不利,通过对合同条款的仔细分析,争取法律法规调整后的风险转移及道义补偿,并充分满足国家审计署“合理合规、合理不合规、合同歧义”的三大处理原则,精心研究技术方案,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为争取补偿费用埋下伏笔,使技术经济最大化,紧紧抓住由于地质原因设计变更导致坡面开挖面积增大,预裂孔加密,翻渣工序增多、运距增加是业主施工道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正常的出渣条件、桥路导致出碴运距增加等因素,经过与业主、监理多次谈判、沟通,最终得到了合理补偿。
4.4 不可抗力风险
合同履行期间,一旦发生如超标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必然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利影响,高度重视,提前预判、应急到位、降低风险的损失和破坏。
4.5 外部环境风险
该项目工程的出渣路线的改变及道路拥挤。根据业主在招标文件提供的碴场为左岸的豆沙溪沟,距出渣工作面1.7公里,出碴道路是通过右岸至左岸单桥(1号前期桥)。但业主在上游布置了双桥(2#临时桥),在下游布置了单桥。由于左岸的渣料运输都必须通过两桥(1#前期桥、2#临时桥),桥面通过的车辆不多于2辆,否则造成桥面超载,经常造成堵车,等待时间过长;业主坝管委采用循环的运输路线,重车从1#前期桥通过,空车从2#临时桥返回;如2#临时桥桥面维修,必须从1#前期桥通过,造成出渣时间过长,渣料运输效率及其低下。(运距平均增加2公里)
根据2007年4月2日建设部《关于溪洛渡沟大桥改为豆沙溪渣场道路填筑说明的批复》,豆沙溪渣场由▽470高程填筑到▽615高程,高程增高导致出碴运输运距增加。
4.6 设计、监理及承包商管理人员渎职或缺位,可能带来的风险设计、监理及承包商管理人员渎职或缺位的现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屡见不鲜,给合同的履行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承包商应该设立职能部门、风险管理归口部门、内部审计三道防线,及时发现上述风险发生的关节点、后果分析、解决措施等。
4.7 合同条款隐含的合同风险
4.7.1 临时设施项目
合同条款中隐含承包商成本提高的风险。招标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 1.1.4.6条:发包人在左岸下游花椒湾营地分批免费向承包人提供 24000m2的办公及生活用房及公用设施……若承包人需求增建办公及生活用房,需报业主和监理人批准,由承包人在业主规划范围内自行设计修建,设计标准及规模,承包商依据监理批复文件分别在 4#桥改路回填处、马家河指挥中心修建临建生产及生活场地,现场施工人员入住。
根据业主下发的《关于开展形象工程、文明施工、环境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溪工建综管〔2006〕175号),要求导流洞工程场内临时民工营地拆迁,民工入住黄桷堡、花椒湾、杨家坪民工营地。住入营地上、下班距离增加,由此产生的交通费,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申请。
业主确定了处理原则:对营地搬迁增加的场内交通费,只考虑现场施工人员,交通费按溪洛渡场内交通车收费标准6元/人天(上、下班)补偿,上述成本风险得到有效规避。
4.7.2 导流洞地质条件变化
导流洞实际施工揭示的隧洞围岩类别同招标文件显示的围岩类别数量对应关系严重不符,尤其是不良地段(Ⅳ2类围岩:强卸荷、岩体完整性差,嵌合较松弛、围岩稳定性差、涌水量大)区别较大。由在招标文件地质文件提供的中所显示的不良地质段(Ⅳ2类围岩)长320米,而实际施工揭示不良地质段长增加到 1087.947米,即不良地质段比合同增加了3.39倍。
根据该合同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第9.4.3条:“承包人应负责洞内施工弃水及山岩渗水的排除,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因此,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内的风险投入,但地下工程具有诸多不可预见因素,如围岩类别的改变,增加渗水通道等,承包人应承担风险的份额不易进行判断。经与业主、监理商议达成共识,认为承包人在资源投入过大,增加投入部分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处理,对其补偿。
4.8 国家政策风险
因该项目周期较短,期间未发生国家政策风险,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高度重视政策变化给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的损失,同时应注意政策变化可能对履行带来的有利因素。
5.结语
承包商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充分准确把握合同内外部环境条件、熟悉合同条款,精研合同,提高项目事件发生的预见性和敏感性。合同的风险和机会是并存,特别是对风险点及其控制掌控尤为重要,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设计变更、施工日志、会议纪要等文件是办理工程变更索赔的有力依据,要更加重视技术和商务、质量安全、施工、进度的项目协作,进行各方面的信息沟通,加强商务人员对现场的了解。在合同风险的关键点上,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及其应对措施,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降低风险、规避损失,不断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诚信履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