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的建构
2013-09-01俞伟飞
俞伟飞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1]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5.64亿的庞大网民数量使网络监督兴起并为我国反腐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基础。借助网络发起的反腐行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蝴蝶效应”,这是一种力量十分强大的腐败犯罪侦破方式。我国腐败犯罪总数大,增长快,有效的网络监督对腐败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在构建网络监督的同时,更需要认识到不当的网络监督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对于网络监督这把锋利的“双刃剑”,侦查机关如何利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建构的价值分析
腐败犯罪的特性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犯罪主体特殊,擅于反侦查。二是犯罪手段隐蔽,难以取证。三是取证手段的不合理。四是法律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规定带有明显的重罪原则。在实践中,一般是市院(局)或者分院(局)在侦查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时才偶尔使用技侦手段,而且使用技术侦查的目的也大多是通过监听手机通话或者手机定位技术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位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很少用来帮助获取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情况。总体而言,技侦手段对腐败犯罪侦查所起的帮助作用不大。[2]
(一)网络监督为腐败犯罪侦查提供了新的途径
网络的普及,使网上经济交易、宣传教育、社会交往等活动越来越频繁。网络社会已经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延伸,人类对网络的依赖性不亚于自然环境。越来越多的腐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肆作案,即使案件与网络无关,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直接或间接接触过网络,为侦查工作提供了相关信息,包括IP地址、电子邮箱地址、银行卡交易信息、网络通讯信息等。这些非常一般的信息,却往往描绘了一个人的现实行为轨迹。香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从普遍腐败到高度廉洁的转变,不仅依靠专门性的反腐败机构,而且还发挥了社会民众的反腐力量。[3]我国5.64亿的庞大网民数量使网络监督成为腐败犯罪侦查可利用的方式之一。众多网民能够借助各种方法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迅速捕捉到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线索,辅助侦查,查明真相。《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10219名网友进行的在线调查中,59.9%的受访者表示,将来如果发现腐败现象,会直接或间接地投入到反腐斗争中。[4]不难看出,网络监督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最佳结合,是腐败犯罪侦查的新途径。
(二)网络监督拓展了反腐败行动的监督范围
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期,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不断提高,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参与性,有利于扩大破案线索,帮助侦查机关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网络监督主体是富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自愿参与者,侦查机关不需要增加专门的人力、资金投入。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互动性,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将遍布五湖四海的网民集中起来,充分发挥网络“人海战术”的力量,摆脱传统腐败犯罪侦查活动的时空制约性的缺点,帮助侦查部门找出关键的破案线索。网络监督在辅助侦查的同时也提高侦查机关获取腐败犯罪信息的能力。高回应性是网络监督手段独有的优势,是其他任何传统的侦查手段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当网络监督在反腐败中发挥积极作用,受到政府认同的时候,它又会进一步激励网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扩大对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范围。例如:2008年,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一句“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便使自己跌倒在舆论的风口浪尖。网民很快通过以往的新闻资料图片,披露出周久耕的腐败事实。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2009年3月23日,对周久耕立案侦查。2009年10月10日,周久耕被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网络监督有利于提高腐败犯罪侦查的效率
网络监督的展开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只需一台联网的设备,就可以方便地发布信息。网络聚集了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网民,每一次公权力的运用都逃不过民众的监督,只要一条腐败犯罪的信息出现,就会迅速地传播至全国各地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监督是在网络人海中那些拥有正义和智慧的网民通过人脑的理解、分析、判断等思维活动来找出犯罪线索,帮助侦破案件的活动。网络监督过程中注重于对知识和经验进行整理,节省了办案人员上传下达的时间,也极大地弥补了原始数据库信息量的不足,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事件背后的真相。在网络监督下,不少复杂而隐蔽的贪腐大案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为侦查工作赢得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如果说2008年“天价烟”事件侦查的进展还是剥洋葱式的话,那么2012年陕西“微笑局长”事件、重庆“不雅视频”事件等,则可称为“秒杀”。
二、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建构的风险
舆论自由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网络监督者在促进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中扮演了阳光使者的角色,但因复杂的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可能存在一些风险。
(一)网络监督失范会影响侦查独立
网络监督者在秉社会正义之利器、为侦查工作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不实舆论信息,使网络监督的可信度存疑。网络舆论的提前介入和网络舆论的偏向性会给侦查机关造成舆论压力,影响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在一定情况下发生“媒介审判”的现象,侵害案件相关人的利益。[5]为保证侦查独立,我国对于新闻监督有一定的审查机制,而网络监督在侦查中的限制却无明确规定。当网络监督形成的舆论成为一种大范围民意时,其产生的无形却异常强大的压力不但会影响侦查人员的客观判断,也会动摇侦查独立性,最终影响侦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网络监督产生的信息甄别难度大
我国现阶段网民不论是从性别、年龄还是社会阶层上来说都极不平均,对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对信息的判断也千差万别。侦查活动需要侦查人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但网民往往并不具备,因此很容易对侦查活动获取的专业信息产生误读,或是感性地将侦查活动中一方的利益畸形地放大或缩小。当人们产生错误的解读,三人成虎,侦查机关在辨别信息真伪的过程中就容易偏离法律的价值取向,增加信息甄别的难度。另外,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使虚假信息不可避免地出现,由于身份的隐匿造成了虚假举报责任追查的可能性的降低,破坏网络监督的客观性,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监督产生的信息是良莠不齐的,在给侦查机关侦破工作提供线索的同时,也增加了侦查机关信息甄别的难度和成本。
(三)网络监督容易泄露侦查秘密
一般而言,网民在普通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都具有公开性,但对于侦查活动而言,信息的公开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反腐败侦查工作一贯坚持的保密原则。人们一般具有的从众心理,容易造成其盲目地追随外界人群行为的现象,缺乏理性和独立性,当公众盲从的时候就极其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旦网络过早泄露信息,就会打草惊蛇,使腐败分子有机会在侦查机关调查之前采取销毁证据、转移非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手段,最终导致难以取证、查实。网络监督的方式与时机控制不当,就会扰乱侦查机关原先的侦查计划,加大贪腐案件查处的难度,降低案件侦破的概率,同时也导致网络监督的失效。
三、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的科学运用
(一)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的常规模式
网络监督在侦查中的常规模式,即侦查部门根据网络的基本特征,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动网民根据网络爆料的犯罪线索或者侦查部门上网提供的相关案情,结合自身所掌握的相关材料,参与信息反馈,为侦查工作提供丰富、及时、准确的案件信息资源。侦查机关再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仔细地对网民提供的线索展开甄别和排查工作,梳理出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最终落实到现实中的人或犯罪事实,从而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特别的侦查手段。大致可以用下图表述:
(二)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侦查机关不能因网络监督存在的风险而弃之不用,也不能因其独特的价值而将其视为一种常规侦查措施。网络监督的运用在侦查中可分为网民曝光腐败犯罪和侦查机关主动寻求网络监督帮助两种情况,在不同条件下,应当按不同程序和方法进行严格的控制。
1.网络曝光的腐败犯罪案件
首先,全面采集信息。对于网络曝光的腐败犯罪案件要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地采集各类与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提高侦查所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网络信息具有数量大、更新快的优势,却缺乏统一的管理,内容混杂,质量不一,侦查机关极易陷入丰富的数据和贫乏的信息之间的矛盾。在全面采集信息阶段必须抓住四个重点:以基层侦查机关为主力寻找信息最初来源;重点关注和采集高贪腐可能性的行业、单位信息;及时收集和辨别真实的报案、控告或举报的犯罪信息;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信息采集程序,同时加强工作监督和人员科学素质培训。
其次,交流整合信息。在信息采集后,各级侦查机关应尽快建立专门的腐败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将内部数据库和网络上收集的社会数据库进行连接并对其它相关单位的信息进行整合,确保每个侦查机关所采集的犯罪信息可以及时汇入中心数据库,使各级侦查机关能借助这个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若能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连通和开放,则侦查工作能迅速实现网上网下的有效结合,侦查效率势必会出现质的飞跃。
最后,建立研判机制。腐败犯罪信息研判的工作重心应放在基层,依托腐败犯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和资源共享平台,形成整体合力。在犯罪线索的发现分析上,保证对于腐败犯罪信息“能发现、能分析、能运用”。通过信息的判断和分析,掌握腐败犯罪规律特点,并为上级机关制定预防犯罪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和实践依据。
2.侦查机关提供的腐败犯罪线索的案件
侦查机关在不侵害侦查秘密的前提下,适当地将侦查信息公开,主动寻求网民的帮助与支持,能够及时掌握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来帮助破案,同时也能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培育公民的法律思维,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侦查部门在网络上发帖,公开案情。首先,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身份来提供案件信息,并对信息来源进行合理解释。其次,选择正确发帖网站是网络监督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网民点击率越大的网站,帖子被浏览的可能性和数量就越多,成功的概率就越高。再次,侦查人员24小时守帖,一旦有重要信息出现,应立即作出回应。如信息中提供线索与正在侦查的案件相关,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隐藏、销毁罪证。另外,网络监督将电子证据引入到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来,而电子证据有别于一般传统证据,可篡改性较强。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能力的审查就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涉及到证据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的形式、证据来源、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最后,当网络监督对案件侦查作出贡献时,侦查机关应及时向网民通报进展,表示感谢。
(三)网络监督在侦查中的引导、限制与规范
如果网络监督不能得到合理的引导,就可能走向反腐目标的对立面,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引导机制。一是对网民监督言行的引导。要加强网民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和反对网络暴力是每一个网民应践行的网络道德。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法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开侦查信息,避免网络谣言的滋生,促进网络监督的理性发展。二是对网络监督的限制,防止监督权力的滥用。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应对发言者进行规劝,引导其使用合法方式传递和收集信息,帮助专门反腐机构推进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在网络监督中应禁止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定性、定罪的偏向性言论。对违反禁止性规则的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对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网民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另外,对于言论的发表应逐渐实现实名制,便于威慑和处理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发表者,避免虚假信息对侦查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三是健全相关法律,规范网络监督行为。为促进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尽快出台网络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对网络监督信息传播给予监督管理和约束,使网络监督中的评价、讨论、互动、传播等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网络监督纳入法治轨道,从而真正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
四、结语
网络监督与传统侦查的优势互补,是案件侦破的一种不能忽视的新思路。但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辅助侦查手段,带有“双刃剑”的特点。侦查机关应合理利用网络监督的力量,趋利避害,实现网络监督与侦查活动的良性互动,创新腐败犯罪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效率,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新贡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t20130115_38508.htm,2013-01-15.
[2]赵秉志.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之协调完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01.
[3]段龙飞,任建明.香港反腐败制度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204.
[4]向楠.媒体称77.8%公众期待有更多渠道参与反腐[N].中国青年报,2012-11-27.
[5]张昃,李波阳.侦查阶段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及其规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