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犯罪处置将有法可依
2013-08-29徐华
本刊记者 徐华
不甘寂寞的IMO法律委员会(LEG)终于将目光聚集到各国公众均非常关心的船上犯罪问题,并致力于要为船上犯罪行为戴上“防护镜”。
4月24日,IMO正式将有关处理船上犯罪行为的导则草案向外界公布。一直以来,虽然甚少对于公约等的相关议题,但不甘寂寞的IMO法律委员会(LEG)终于将目光聚集到各国公众均非常关心的船上犯罪问题,并致力于要为船上犯罪行为戴上“防护镜”。经过两年的激烈讨论,三月份召开的IMO第100次法律委员会(LEG)会议批准了这项导则草案。
船上犯罪困扰
对于船上发生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船舶管理各方虽然采取了一些重要的防范措施,但风险并未能消除。船上犯罪屡禁不绝,要求主管机关深入研究此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性侵等严重犯罪行为带给受害者严重的伤害,对这些受害者的安抚也亟需有效的处理办法。
然而,长期以来,对海上犯罪的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对于各国的调查机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在发生海上事故时,第一联络人通常是海事主管机关,而这些海事主管机关的职责只是使用事故调查规则(MSC.255(84))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犯罪的调查则由另外一个不同的机构负责。另外,与船旗国不同国家的人员涉案时,这些国家可能希望在调查中行使其管辖权。因此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和船上人员宗主国等均可能卷入对某一事件的调查,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
为此,在LEG第98次会议上,国际邮轮协会(CLIA)提出提案,建议参照美国等国的法律由IMO出台国际上处理船上犯罪的通用规定。在LEG第99次会议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焦点问题:应编制导则并适应不同的法律体系,以被各国使用和理解,应聚焦证据完整性的采集和保存;导则的编制应完全在IMO的工作框架下;应包括所有船舶,而不仅仅是客船;该导则不必过于扩展或详细,因为其将由不需司法调查人员来执行,如不能准确操作,船长将会遭受很多指责;导则应考虑到不只是一个国家拥有管辖权的事实,考虑到这个方面,导则应确保国家间的密切合作,明确主要调查角色和其余相关国家及其调查代理人如警方专家的职责;在编制导则时,应尊重对于人权公约方面的质疑权力以及考虑到法定的诉讼程序的因素;如果发现由于收集证据的经验不足而导致证据不足或缺损时,导则不应将责任归于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
在LEG会议的基础上,处理船上严重犯罪行为的议题得到了IMO第27次大会的广泛关注,并在其A.1058(27)决议中指出: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2条规定,船舶应在单一船旗下航行,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7条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该条所述的例外情况除外。
对于船上严重犯罪的调查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多个国家有管辖权的案例,对于这些国家此类调查的响应可能复杂而具有挑战性。此导则将帮助船东、经营人及船长与相关的司法调查机关合作,对于船上严重犯罪或人员失踪的快速有效的调查做出贡献,并有利于各调查机关在国际法则框架下开展有效的调查合作和协同。
热点激辩
按照前期会议讨论的情况和第27次大会的要求,LEG第100次会议对热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一些沿岸国的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行使管辖权,导则是否提及这一点以便指出在一些犯罪案例难以处理时有另外的处理办法?讨论认为,导则应聚焦证据的保全,而不应解决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仍由海洋法公约解决,应鼓励相关国家快速反应、加强合作。
同时,导则是否应包含强化的要求以阻止有过性侵史的人员随船,特别是强奸犯,不论是作为旅客还是船员?讨论认为,不可能执行这种阻止要求,这与人权要求相悖,如国家法律对于行为前因素没有明确要求则不应作为判断因素,不应在导则中包括相关的阻止要求,这不是导则的目标,导则应聚焦于保护案发现场和保全证据而非禁止人员随船,在很多管理辖区域中禁止这类旅客或船员是不可能做到的,航空公司并没有这类限制,对于旅客的阻止是没有依据的,此事可由航运公司或其余人员考虑。这类阻止仅适用于屡教不改者。
船长是否有权罚没潜在的证据,例如衣服,或者在未第一时间与司法机构联络时进行调查?讨论认为,船长应在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机构救助以获得如何保全证据的指导,船长收集证据的职责应被限制在最小程度,船长的职责并不是进行调查而是保全证据,船长在证据可能被破坏时可考虑罚没一些器物,否则无权这样处理,船长在主管机关的指导下有权采取法律行动,但船长并没有责任这样做,船长也应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
导则是否应列举犯罪内容?讨论认为:导则没有必要包括这一列表,相关定义应宽泛并尽可能具有通用性。导则中不必包括对于犯罪的定义,导则中应定义严重犯罪并应包括一些举例,导则不必包括已由其余IMO要求覆盖的内容,如海盗等。
导则中明确说明,任何船长或船员保存证据方面的任何缺失,均不应指向船长犯罪或有责任。讨论中还提出,导则内容应要求船长在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机构的帮助和建议;船长的职责应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观察员组织国际邮轮协会(CLIA)和国际船长联盟协会(IFSMA)指出,从犯罪发生到调查人员登轮这一时间的长短对于导则的实施非常重要。
特别关注
经过两年的激烈讨论,三月份召开的IMO第100次法律委员会(LEG)会议批准了有关处理船上犯罪行为的导则草案。
该导则草案基于MSC现有的协助海盗和船上抢劫调查的导则起草,内容包括,有关对船上所发生严重罪行指控或对船舶失踪人员报道后的证据保全和收集,以及对受害者精神和医疗关怀。其主要目的是指导船长在有关执法机关展开调查之前,切实作为以保存或收集证据以及保护那些受严重罪行影响的人员。该导则草案将连同相关的决议草案将提交于今年11月举行的IMO第28届大会考虑通过。
同时,导则指出船长并不是一个专业的犯罪调查人员,在按导则实施时并不扮演司法官员的角色。IMO指出导则对于船长保全和收集证据或相关事物并不指向任何责任、犯罪或类似指控。该导则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并帮助船舶在发生严重犯罪之后尽快恢复正常的船舶操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导则对需要报告的严重犯罪、船长的角色等问题给予了明确。
船舶航行于不同法律要求的管辖区域,很难给出一份需要报告的详尽的包括各类法律定义的严重犯罪的清单。导则要求,船长应向船旗国、其余相关国家或组织包括司法机构报告发生的严重犯罪。这些犯罪可包括但不限于:疑似死亡或失踪、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性侵犯、对船舶的安全造成危险的行为、现金或财物的大量丢失。
对于船长的角色,导则指出,船长对于旅客和船员安全的考虑应超越其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的任何考虑。船长应第一时间向船旗国报告船上发生的严重犯罪,并在适用时向相关国家或组织,包括司法机构报告相关情况。船长并不是专业的犯罪调查人员,用于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船员和资源将限于船舶的类型。船长应在发生犯罪之后,按照司法人员的建议操作,并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全案发现场的证据。同时,如果船上任何人员失踪,应立即起动应急程序进行寻找,如果疑似失踪,则应向搜救方寻求支援,如疑似犯罪行为造成失踪,则应按导则的其他要求办理。
另外,对受伤害者的精神和医疗关怀,导则对于船上犯罪的受伤害者的精神和医疗关怀给出了详细的方案和指导,必要时可向船旗国、沿岸国等寻求帮助。
专家指出,虽然我国海商法第三章船员部分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但在实施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IMO导则给出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南,我国司法界应考虑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操作指导,并关注第28届IMO大会的讨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