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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评述

2020-11-29郭子辉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太空 2020年9期
关键词:外空管辖权行使

郭子辉(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空间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且最为复杂的国际空间合作项目,相应的,国际空间站的法律制度具有涉及面广、体系性强以及重视实用性的特点。其中,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填补了外层空间法律刑事管辖领域的空白,在运用了一般国际法的国际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从而较好地协调了各成员国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值得我国在制定本国载人空间站相关法律制度时予以借鉴。此外,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是2019年中国空间法学会第16届CASC杯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的争议焦点之一,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

1 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国际空间站建设分为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成员国数量、合作模式以及法律制度均有不同。相应的,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也具有阶段性,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发端阶段(1984-1988年),其标志为1984年美国总统里根在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建立国际空间站的目标并向盟友发出合作邀请。在该阶段,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尚未建立,但由于美国是国际空间站的主导方,其国内法中关于外层空间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下个阶段空间站建立该制度的发端。而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7条第6款,美国对于本国按照外层空间法登记的飞行器可以在其飞行期间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阶段为初步建立阶段(1988-1998年),其标志为《美国、欧洲航天局(ESA)成员国、日本与加拿大政府之间关于设计、发展、操作和利用永久人类民用空间站的协议》(以下简称IGA 1988)的签署。IGA 1988实际上只对美国与日本生效,其22条第二款规定赋予美国额外刑事管辖权(Ultimate Ad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即美国相比其他成员国享有额外的、旨在使美国刑事管辖得到扩张适用的刑事管辖权。该规定缺乏国际法理论依据,因而遭到普遍质疑,并被第三阶段中新的政府间合作协议完全修改。

第三阶段为最终确立阶段(1998年至今),其标志为《加拿大、ESA成员国、俄罗斯联邦、美国政府间关于民用国际空间站合作协议》(以下简称IGA 1998)的签署。冷战结束后,俄罗斯等国加入国际空间站项目,美国不再是空间站项目的绝对主导者,国际合作呈现出美国提供技术资金、俄罗斯提供技术以及其他成员国提供空间站要素的特点。基于此,IGA 1998修改了IGA 1988中的部分内容,制定了较为公平的刑事管辖权制度。至此,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确立。

2 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一般国际法与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居于最高位阶,事实上也是其他层次的理论依据与法律基础;第二层次体现在IGA 1998第5条和第22条,直接对各国的刑事管辖权进行协调,并对管辖权的冲突进行调整;第三层次是各个成员国的国内刑事法律,为成员国在空间站就特定犯罪行使国家刑事管辖权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其中,第一、三层次所涉内容体量较大且缺乏针对性,本文着重论述第二层次,同时穿插对于第一、三层次内容的解读。此外,虽然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谅解备忘录(MOUS)和规范航天员在轨行为等事项的内部规则也是空间站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未对刑事管辖制度做出针对性规定,因此不做赘述。

空间站一般管辖权(飞行要素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规定

(1)法条内容

IGA 1998第5条对空间站成员国行使一般管辖权共有两款规定。

第一款规定:“每个成员国应当依据《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2条将其提供的列举在附录中的飞行要素登记为空间物体,欧洲合作伙伴将这一责任授权给ESA。”

该规定明确指出了成员国对其提供的空间站飞行要素的登记义务。这里的飞行要素是指组成空间站的互相连接、功能互补的设施结构,包括基础桁架、舱段、过度节点舱、码头和对接区以及运输系统等。依据本款,成员国有义务按照《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的要求登记本国提供的飞行要素。

第二款规定:“根据《外空条约》第8条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2条,每个成员国继续拥有其对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登记的飞行要素的管辖权与控制权,以及其对在空间站内/上的本国人员的管辖权与控制权。”

该规定确立了各成员国在空间站上的一般管辖权,成员国可对空间站内本国的航天员、本国登记的空间站飞行要素行使管辖权与控制权。该款还特别强调此规定应与《外空条约》第8条内容一致。

(2)法条评述

IGA 1998第5条第二款规定确立了空间站的一般管辖权制度,分为“对物的管辖权”与“对人的管辖权”。就“对物的管辖权”而言,虽然似与刑事管辖权无关,但根据“管辖权”的文义解释以及学术界对于《外空条约》第8条的解读,认为该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即成员国可以对本国登记的飞行要素内发生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

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3款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以及《奥本海国际法》中的经典论述,认为该款的管辖权包括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管辖权,而刑事管辖权是司法管辖权的一部分,因此该款对于一般管辖权的规定实际上也适用于刑事管辖权。

其次,第二款规定强调其与《外空条约》第8条一致,且事实上其内容几乎是对后者的直接引用,而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外空条约》第8条中的管辖权包含了刑事管辖权。《科隆空间法评注》将《外空条约》第8条解读为“登记国有权对登记的空间物体行使主权”,前苏联“国际宇宙”计划副主席韦列谢金认为其规定了“主权的一个方面”。由于主权包含刑事管辖权,因此此类观点似乎处于这样一个立场—外层空间法只禁止国家通过主权要求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并未明文禁止各国在外层空间范围内行使主权或主权项下的各项权力(包括刑事管辖权),因此第8条事实上赋予了各国在其登记的空间物体上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权力。此外,美国学者认为,在符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前提下,“运输载具受其母国保护”是外空法、航空法与海洋法中共有的原则;“船旗国管辖原则”应当延伸至外层空间,各国的航天器是准领土,因此国家可基于领土主权对航天器及所载人员行使管辖权。这类观点将“船旗国管辖”应用于国家对其登记发射的外空物体的管辖权问题上,据此认为第8条确认了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本文认为,一方面,各国既不能对其登记的空间物体行使完整的主权,也不能主张其是本国的准领土进而行使“属地管辖”,这两种观点缺少国际法依据,且违背外层空间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另一方面,管辖权本身并不一定要和主权或领土完全挂钩,其行使的依据可以是公约或条约,体现的是各国间的权力协调,因而,成员国一般管辖权直接来自于IGA 1998。并且,“管辖权”本身就包括刑事管辖权,因此空间站成员国依据IGA 1998对本国登记的飞行要素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规定的结尾指出本条款应当与IGA 1998的其他具体条款相一致,在此处的分析应当与第22条的刑事管辖权专门性规定相一致,因此后文将对该观点进一步做出修正。

第二款规定中的“对人管辖权”方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权自然包含了刑事管辖权,因此各成员国可以对空间站整体范围内的本国人员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对一般国际法理论中属人管辖权原则的运用。

属人管辖权优先、多种管辖权并存的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

(1)法条内容

IGA 1998第22条直接对刑事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合作国对在空间站任何飞行元素内的本国人员拥有刑事管辖权;二、在飞行轨道内,某一合作国的刑事管辖权亦适用于另一合作国人员,如其行为(a)影响了该合作国国民的生命或者安全,或者(b)发生于该合作国的飞行要素内或者对其飞行要素造成了损害。此时,在该合作国的要求下,两国应进行磋商。如果另一合作国在磋商开始90天内或者其他合理的时间内,同意该合作国行使管辖权或没有提供保证对行为者采取任何诉讼行为,则该合作国可以对另一合作国的行为实施者行使刑事管辖权。”

(2)法条评述

目前,各国的国内刑法对于本国刑法域外适用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域外行使问题,均作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这四种刑事管辖权行使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较多的支持。各国行使此四项刑事管辖权原则上只需要国内法的授权,因此,如果不依靠公约、条约等手段对其进行协调,将会导致各国行使管辖权的积极冲突,IGA 1998第22条能够充当协调、确认成员国刑事管辖权并调节管辖权冲突的角色。

根据IGA 1998第22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国民行使刑事管辖权,且相比第二款规定,IGA 1998并未对该属人管辖权的行使附加限制条件,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属人管辖权是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的首要原则。国际空间站的12个舱段彼此相连且功能互补,各国航天员需频繁穿梭其中,考虑到不同舱段实际上由不同成员国登记与管辖,因此,将属人管辖作为首要原则确实具有一定优越性,可以提高法律确定性,减少潜在的管辖权冲突。南极大陆与外层空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南极条约》第8条也将属人管辖权确立为成员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但IGA 1998并未止步于此,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其他刑事管辖权原则。

就第二款规定而言,首先,各国可主张对发生在本国登记的空间站要素内的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其次,各国可对影响本国国民生命安全或损害本国空间站要素的他国国民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对一般国际法理论下保护性管辖权(或称消极人格管辖权)的确认。然而,成员国依据第二款规定行使管辖权时,将会出现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情形,例如犯罪实施者所属国的属人管辖权与犯罪发生舱段所属国的管辖权相冲突,犯罪实施者所属国的属人管辖权与其他成员国的保护性管辖权相冲突。第二款后续内容对此做出了回应:犯罪实施者所在国的属人管辖权优先;其他成员国如欲取代前者行使管辖权,需以磋商为前提,得到其同意,抑或满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将磋商置于程序法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国际合作原则,而充分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理论内核,将其用于协调成员国间刑事管辖权冲突,则是IGA 1998的创新性制度设计。

3 总结

国际空间站刑事管辖权制度是确认成员国国家刑事管辖权,并调整其冲突的法律制度,其以属人管辖作为首要原则,以成员国对本国空间站要素上发生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保护性管辖权作为补充。若属人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发生冲突,以磋商为解决该冲突的前置条件,当犯罪实施者母国同意让渡刑事管辖权时,或在一定时期内既不保证向犯罪实施者提起诉讼,又不同意让渡管辖权时,则该母国的刑事管辖权让渡于其他成员国;反之,则由犯罪实施者的母国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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