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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电矛盾的思考——基于煤企、电企、政府的三方博弈分析

2013-08-27李方正

财经理论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电煤电厂矛盾

李方正,吴 丹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700;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700)

一、引言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至2011年,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所占比重仍高达78.6%和72.8%。但由于“市场煤”和“计划电”的不兼容,造成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煤电矛盾”的存在,也称作“煤电顶牛”。在煤电矛盾中,总会有一方很“受伤”。当电煤供应不足,煤炭价格处于高位时,电企面临亏损局面,继而会出现“电荒”;当煤炭价格处于低位时,煤炭企业可能会通过限产、停产来减少损失。倘若电煤供应充足、煤价较为平稳,则电煤矛盾相对缓和;倘若遇到极端天气或供需严重失衡,将导致煤、电价格传导不顺,一旦煤价大幅波动,双方的利益冲突仍将长期存在。

自2012年以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BSPI)在经历连续下跌以及低位徘徊后,今年7月2日,最新一期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综合平均价格报收596元/吨,刷新年内单周最大跌幅,而这也是该地区煤炭价格近4年来首次跌破600元/吨。受到国际动力煤价格一路下滑,三大动力煤现货价格指数持续四周下跌的外部压力,以及面临国内经济走势放缓,经济结构亟待调整的内部背景下,国内动力煤价格是否已经探底还未可知,业界争论较大。富有戏剧性的是,一年前的煤电供求关系中还是煤炭企业占有强势地位,不愿履行价格较低的重点煤合同;而现在情形早已逆转,一些电企选择了价格更为低廉的进口煤,造成煤炭库存高位运行。煤炭企业普遍感受到空前的压力,不少中小煤炭企业还因价格跌破成本线而不得不限产甚至停产。煤电矛盾依然加剧,因此,本文试图利用三方博弈模型解释煤企、电企及政府在煤电矛盾中的最优选择,以期为破解煤电矛盾提供思路。

二、煤电矛盾的由来

我国煤电矛盾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期便开始存在,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煤电关系仍没有完全理顺,而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煤电价格矛盾的是煤炭企业、电力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三方利益的纠葛。煤、电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有很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在同一条产业链上同时发挥作用,表现为价格的“纵向二元性”。这种“二元性”的分界点在电煤交易环节上。

建国以来,我国煤炭价格经历了严格价格管制(1949-1979年)、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同时并存(1980-1992年)以及市场定价(1993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虽然中间偶有反复和回归,但最终使得计划内与计划外的煤炭价格之间的差别逐渐消失,形成所谓的“市场煤”。但电煤市场却是例外,电煤市场上的“计划煤”则是在一年一度的“全国煤炭订货会”上,通过煤企与电企的协商,以不同于市场煤炭价格供应一定数量的煤炭。依照行政规定,我国电煤交易被分割为重点订货合同交易和市场采购两种方式,其中,每年一度的电煤重点订货合同交易量约占全部电煤用量的60%左右。没有形成在统一的交易规则下全国性的交易市场。

到2001年,计划的力量在电煤交易中更加强大,电煤价格由煤企、电企协商确定变为由政府协调下的企业协商确定。但煤电双方矛盾依然激烈,导致2004年煤电价格联动正式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其中煤价涨幅的70%由电价来补偿,其余30%由发电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来承担;如变化幅度不到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进行电价调整。2005年和2006年,我国进行了两次煤电联动。

与此同时,我国火力发电的定价依旧是由政府掌握,即“计划电”。目前我国的电价结构、电价形成和监管机制都是沿袭着计划经济的模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1]。实行“计划电”也是有其原因的,因为电力作为重要的能源,其价格波及面较大。比如电价波动会直接影响生产者价格指数(PPI),间接影响到消费者物价水平,因此,在近几年物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国家对调整电力价格十分慎重。

电煤处于“市场煤”和“计划煤”的双重价格体系之下,造成电煤价格的“双轨制”。电煤价格的“双轨制”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当“市场煤”价格高于“计划煤“价格时,会造成电煤“有价无量”;当“市场煤”价格低于“计划煤“价格时,会造成电煤“有量无价”,合同履行率低。另一方面,会造成电煤价格失真,部分个人和企业利用重点合同价与市场价的价差牟取利益。

同时,煤电联动并不能长期解决“煤电顶牛”,也仅仅是暂缓了这种矛盾。而且煤电联动机制却产生了负外部性,将煤电双方的矛盾和经营压力转移给了其他行业。实践证明,当电价上涨后,随之而来的是电煤涨价,这将会继续带动电价上涨,最终促成煤—电轮番涨价。煤—电涨价会通过产业链传输到各个行业,尤其是对占电力消耗70%左右的工业领域影响巨大,最终,煤—电涨价会引发社会性物价上涨,促使通货膨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煤电联动机制被迫放弃。为了化解缠绕中国煤电企业多年的矛盾。2012年12月24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25日国务院又相继出台《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1月1日国家将正式取消电煤重点合同,中国的煤炭电力之间的关系逐渐向市场靠拢。

三、博弈模型及分析

一般而言,每年的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一般需要由国家提出框架性意见。虽然合同煤价格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在价格受限情况下,煤炭企业可能减少重点合同煤供应量,或者降低供应煤炭的质量。所以,每次产运需衔接会变成了煤、电两大阵营的集中博弈会,煤电双方矛盾重重,很少能顺利达成共识[2]。实际上,正是由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引起了煤、电两大阵营的博弈。因此,有必要引入政府形成三方博弈架构,以分析政策效应对煤电矛盾的影响。

(一)三方博弈假设

我国正处于过渡型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在能源领域,政府职能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煤、电两大阵营受政策效应的影响是频繁且具有决定性的[3]。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认为,政府所做的决策是根据其自身的效用函数做出的,这使得政府达到效用最大化时却并不能保证社会效用最大。目前我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博弈规则——各种制度法规的制定、出台和取消。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1.煤厂、电厂、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三者的目标都是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其中,政府的决策目标是复杂的和具有阶段性的,总体而言,我国政府在煤电市场上的决策目标至少包括:维持我国能源供给稳定,继而保证社会总体物价水平稳定;保证煤电合同的履行,煤、电市场的顺利衔接。

2.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决策目标基本与议价博弈模型中一致,在加入政府后,双方也希望政府能够加强对煤电矛盾的疏导,为煤电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往往就会对双方的心理预期产生不同的影响。

3.博弈的三方信息是不对称的。对于政府而言,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充当信息制造者的角色,能在行动上占据主动。对于供、需双方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而言,两者信息经常是不完全的,只能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或调整的程度来判断当前的市场状况,进而调整各自的心理预期。但另一方面,政策出台后的效果如何,就要看供需双方做出的行动选择。

(二)三方博弈模型的构建及分析

1.静态博弈分析

本文建立三方静态博弈模型,分析煤厂和电厂的博弈过程。由于只有数字的相对大小关系才会影响到博弈的均衡结果,所以下图中的数字均为虚拟数字,表示各主体或得的效用状况,只要其大小关系与现实相符即可。其中,图1、2表示煤电合约价格偏高的情况,图3、4表示在煤电合约价格偏低的情况下,在述政府干预或不干预条件下的电厂和煤厂的博弈图示。

图1 三方静态博弈情形一

如图1,煤电合约价格偏高,政府不出台干预政策情况下,当电厂选择履约时,煤厂选择履约可获得较大收益,因为10〉5,此时政府也得到6〉4的收益;当电厂选择不履约时,煤厂还是选择履约,因为5〉2,此时政府也得到4〉1的收益;可见煤厂的最优选择总是履约,剔除不履约的劣策略。而当煤厂选择履约时,电厂选择不履约,此时收益8〉7。最终得到最优均衡策略为电厂不履约,煤厂履约。

图2 三方静态博弈情形二

同理,当煤电合约价格偏高,政府会出台限制价格,此时,煤厂选择履约时,电厂选择履约,因为此时收益10〉3,政府也得到8〉3的收益;当煤厂选择不履约时,电厂还是选择履约,因为收益4〉2,政府也得到3〉0的收益;所以无论煤厂选择履约还是不履约,电厂的最优策略总是履约。而电厂履约时,煤厂选择履约的收益4〉2,政府得到8的收益。得到电厂履约获得10,煤厂履约获得4的收益分配。最终均衡为电厂和煤厂都履行合约。

图3 三方静态博弈情形三

如上图3,当煤电合约价格偏低,政府不出台干预政策时,电厂会选择履约获得较大收益。若电厂选择履约,则煤厂选择不履约,因为10〉4,此时政府也得到5》5的收益;无论电厂作何选择,煤厂总是选择最优策略不履约,剔除履约的劣策略。而煤厂选择不履约策略,电厂选择不履约策略可得到6〉4的收益。最终得到最优均衡为煤厂不履约,电厂履约。

如图4,在煤电合约价格偏低,政府出台煤电合同价会高于市场价格。电厂选择履约时,煤厂选择履约,因为此时10〉0,政府也得到8〉5的收益;电厂选择不履约时,煤厂还是选择履约,因为此时3》3,政府得到6〉4的收益,可见无论电厂履约或者不履约,煤厂都会选择履约的最优策略。而煤厂履约,电厂选择不履约得到的收益9大于履约得到的收益5,政府此时得到6的收益,最终从而煤厂履约得到10,电厂履约得到5,两者都履约。

图4 三方静态博弈情形四

因此,煤电合约价格偏高时,无论政府干预与否,煤厂均会履约,而电厂只会在政府的干预政策下履约;同理,当煤电合约价格偏低时,无论政府干预与否,电厂均会履约,而煤厂也仅会在政府的干预政策下履约。

2.动态博弈分析

下文分别就政策效应对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建立了简化的扩展式博弈模型(图5)。本博弈中各方的行动顺序为:首先煤炭价格由市场决定,所以在一定的市场供需条件下,煤炭价格会出现偏高或偏低于政府预期情况;政府观察市场走势,并对市场过热还是萧条做出判断,进而决定是否出台干预措施。所谓干预是指在煤炭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条件下,结合政府对未来煤炭价格走势的预期,对电煤合同制定偏低(或偏高)的限定价格。电厂则根据政策调整消费策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合约。政府又以此为依据判断煤厂、电厂对政策的反应程度,决定下一步的政策调整策略,博弈如此循环往复。

图5 煤企、电企、政府的三方扩展式动态博弈模型

上述过程可以简化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煤炭价格由市场供需确定。假设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概率为ηk(k=1,2),其中:η1表示干预,η2表示不干预。第二阶段是政府作为理性人,会基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自身效用最大化考虑,并进行预期,进而决定是否出台干预政策的过程。若以Mi(i=1,2)表示政府出台的政策类型,其中:M1表示干预,M2表示不干预。又假定电厂对政府干预或者不干预下的煤炭价格做出的判断类型为μj(j=1,2),其中:μ1表示煤电合同价偏低,μ2表示市场煤电合同价偏高。所以,电厂观察到政策类型Mi后,对市场状况类型做出的后验判断为P(μj|Mi)。最后是煤厂做出选择,是否履行煤电合同。依照此动态博弈模型,可以分别算出各不同情况出现的概率。

参照上文的静态分析博弈得出的最优策略,再结合动态分析给出的概率,利用函数:S=W×P算出各个主体在不同概率下的效用。其中,S为某主体的收益,W为最优策略下该主体的效用,P为出现该策略的概率。最终若要达到社会总效用最大,则比较不同策略下ΣS的大小,maxΣS最大时的选择即为最优选择。

四、结论及思考

本文利用静态博弈论分析在煤价偏高或偏低情况下,政府出台干预或不干预措施条件下各博弈主体的博弈过程,并基于基数效用论得出了各个情况下的最优解。继而,利用动态博弈模型,赋予每个环节各种情况出现的概率,算出各个静态博弈情况出现的概率。最后,将静、动态博弈模型结合,算出各个主体最优选择下的效用,并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方案作为选定方案。

上文仅仅为理论分析,但是在实际中情况却复杂的多。首先,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是有其利益诉求的。如果完全放开电力定价权,政府不仅会面临巨大的电价上涨的风险,还会失去一种间接的宏观调控工具,同时由于行政力量的强制性,政府出台干预措施基本上是必然的。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价格的“纵向二元性”必然是没效率且不能长久的,所以,政府行政干预机制的退出也是必然的。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时间点,即,退出行政干预机制不会引起电价的大幅上涨,亦不会推动物价的上涨。而现在,我国面临经济下行,用电量降低以及物价水平走低的现状下,是适合行政干预退出的时间点。其次,对静态博弈模型中各个基数的设定见仁见智,在动态博弈中各种概率的设定也是有很多主观因素在里面的,而这些却对最终的选择至关重要。最后,煤电矛盾说到底还是价格机制的矛盾,对于解决煤电矛盾的做法有很多,比如煤电联动、煤电企业一体化等等,但是否适合在全国推广,是否适合所有企业和地区还未可知。

[1] 向军.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相关建议[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23.

[2] 于立.刘劲松.中国煤、电关系的产业组织学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4,(9):50-56.

[3] 孙涛.体制摩擦中利益集团的博弈和新制度的生成——以煤炭和电力行业改革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09,(4):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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