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
2013-08-17贺小林
梁 鸿 贺小林
(1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上海 200433;2上海市浦东卫生发展研究院 上海 200129)
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建设,我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了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四大主体制度在内的阶梯式、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问题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领域,然而,我国理论界在该领域的研究仍处于较浅的层面。”如何理解并处理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认识误区
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实践中,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模糊为替代关系;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关系误认成混合关系;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专业和效率上的目标混为一谈。
1.1 将互补关系模糊为替代关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本来是一种互补关系,但今天我们把这种互补关系变成了替代关系。二者混淆的结果将使得两种制度的发展都受到约束。从国际经验来看,上百年的保险发展经验均将两种制度视为两个层面,将两种制度混为一体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如何纠正和处理好两者互补而非替代的认识误区是完善保险制度的当务之急。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两种目标定位不一样的保险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是用来保障人民基本保险需求的主体制度,而商业保险主要用来解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对于生活质量更高层次需求的非基本保险。因此,两者存在着互补关系。由于理论和实践中都重视社会保险而忽略商业保险,甚至出现了过度要求提高社会保险功能而不信任商业保险的趋势,认为社会保险可以替代保险的观点,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险一家独大,而商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其市场份额薄弱的现状。以医疗保险为例,“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人身健康保险业务总量中占比仅7%左右,占整个保险市场总保费收入约5%,2011年GDP中占比(保险深度)仅为0.15%,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甚微”。
1.2 将衔接关系误解为混合关系。从保险学理论中制度设计的梯次来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制度对象和制度目标具有阶梯式的衔接关系。社会保险侧重将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限定在基本需求之内,其普惠制的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将所有的保险需求涵盖在内。而商业保险侧重于不同人群、不同水平的保险需求。通过合理补充机制的设计,来满足基本保险范围之外的特殊保险需求。因此,两者存在针对不同保险需求的衔接关系。目前社会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水平的呼声很高,希望通过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来满足人们对于保险的所有需求,这种认识误区值得警惕。
商业保险对于高端和特殊保险需求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将两个制度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混合关系,必将带来社会保险负担过重难以承受,而商业保险被人为弱化限制发展的严重后果。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在干商业保险的事情,商业保险干社会保险的事,这会造成制度的混乱。保险制度体系的不均衡发展最后损害的都将是参保人的利益。
1.3 将专业和效率目标混为一谈。目前有观点认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是因为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更专业,更有效率。其中最为常见的理由是社会保险经办能力不足,而商业保险经办能力更强,因此,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效率高。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很奇怪,正如商业保险公司中好的业务员不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务员一样,一个好的商业保险公司经理也不一定能成为一名好的医疗保险局长。因此,今天我们将两者的专业和效率追求混为一谈是非常糊涂的。事实上,商业医疗保险追求的专业和社会保险追求的专业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为了实现盈利的目标,商业保险最为强调的专业性是市场营销、推广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其追求的效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社会保险强调的专业是把握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其追求的效率是社会整体收益和福利的最大化。简单来说,对于商业保险而言,在可报可不报的情况下,商业保险的选择都是不报,以控制风险和追求收益。而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一定会选择报销,以增进社会福利。由此可见,两者的根本价值取向不同,其所强调的专业性完全不同。
还有一个错误的认识是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效率高,因为商业保险能够盈利。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效率追求的目标本来就与商业保险不一样,社会保险追求的是保险基金的最有效地使用和保障,增加社会的和谐和福利。两者的目标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不能据此判断一个好一个不好。当前我们在理论探讨和制度实践中出现了将两者等同于一个目标去考虑的观点。期望商业保险也变得“公益性”或者过度强调盘活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无疑都不妥当。目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认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本体地位和边界问题,即回答好“我是谁”的问题。需要在明确其制度的本体概念、制度边界和制度目标的基础上才能够清晰地界定和处理好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关系。
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制度
比较分析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两种最为重要的制度。一方面,应依法强制实施基本社会保险,目的在于解决人们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是在国家优惠政策扶持下,运用商业保险精算的办法,举办商业保险,目的在于扩大社会保障内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两者相互衔接,共同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笔者从十二个方面来比较和区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2.1 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制度形式不一样,商业保险是市场制度属性,所以更强调市场机制的运作;而社会保险是社会制度属性,更为强调社会运作,在社会医疗保险当中,市场只是一种手段,不是我们的本质的技术追求。社会保险的本质追求是社会属性,所以社会保险强调安全、稳定和谐而不强调“盈利”。二是资金来源不一样,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个人缴费,而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三是两者的积累动机不一样,之所以要发展商业保险,主要是基于市场需求,市场有需求所以要提供,这样可以发展商业保险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险,主要是源于社会有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的扩大和贫富分化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需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安全网和减震器,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四是两者满足的需求不一样,商业医疗保险满足高需求以及个人的特殊需求,而社会保险强调的是基本需求(见表1)。
2.2 从价值层面来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种制度的公平属性不一样,商业医疗保险强调经济对等性,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享受保险水平成正比。而社会保险强调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缴费就享受基本社会保险且享受的标准是一样的。二是两者的价值取向不一样,商业保险强调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效益,而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经济效率。三是两者的制度功效不一样,商业保险满足的是多层次、多元化的个性需求和高端需求,而社会保险制度功效主要是强化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四是从两者在制度体系中的相互关系来看,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架构,而商业保险是重要的补充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扮演着结构性补充的角色。因此,“商业保险虽然可以纳入广义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不宜改变其补充地位,即社会保障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并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职责,而商业保险则应当适应市场规则,并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发挥弥补社会保障不足的作用,二者应当在尊重各自规律的基础上分工协作、有机结合,相得益彰地共同发展。”(见表2)
表1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制度层面比较
表2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价值层面比较
2.3 从制度的组织层面来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者依托的服务体系要求不一样,商业医疗保险要求的是市场服务体系,而社会医疗保险要求的是公益性的服务体系。例如,当前我们讨论医疗体制的改革,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体系没有建好,而是公益性服务体系没有建好。二是两者对于资金平衡的要求不一样,商业医疗保险强调长期平衡,短期的亏损关系不大,只要从长期来看能够有盈余就可以。而社会保险强调是即期均衡,以收定支。三是两者的组织形式不一样,商业医疗保险强调经济对等性,因此其组织形式是自愿参保,参保人自我判断和感知风险并根据自我的收益预期来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商业医疗保险,而社会保险是强制参保,从公平的目标出发,要求参保人均需参加并缴纳保险费用,将富人的钱转移给穷人,将健康者的钱转移给生病的患者使用,通过社会收益的转移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如果社会保险像商业医疗保险一样采取自愿参保,则选择性参保的问题难以避免。如果社会保险不能有效地实现全民参保,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政策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社会保险要求全民保障不仅是一个社会福利的概念,更是一个社会安全的概念。越是在社会发展出现两极分化的时候,越是需要社会保险来提供基础性的安全保险。最后,两者的承担主体不一样,商业保险大多为市场行为,其承担和组织主体是商业保险企业,而社会保险主要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社会组织来承担(见表3)。
表3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组织层面比较
通过三个层面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者互为补充,各有侧重,且不能互相代替。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满足不同经济收入的群体对不同层次保险、保障的要求;有利于稳定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也有利于共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若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的约束。
3 商业保险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社会保险基本制度的完善也依赖于商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否则社会保险一直背负着福利无限扩展的压力,因此必须依靠商业保险的发展来解决高端保险服务的需求,将其与基本保险区别开来。但是,目前商业保险面临三个主要发展困境。
3.1 社会保险的基础薄弱。商业保险满足的是高端和特殊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在强大的社会保障需求的基础上,人们的高端医疗需求才有可能得到释放。社会保险需求是从基础向高端发展的,如果社会基本保险缺失,商业保险发展也无从谈起。以医疗保险为例,商业医疗保障要发展,一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80%的水平,否则高端医疗市场的需求很难释放出来。目前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水平相对完善,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只有进一步夯实社会保险的基础,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才有可能取得灿烂的前景。
3.2 商业保险发展的高端需求尚未形成。商业保险的制度目标人群是高端需求人群,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例,目前高端需求基本在公立医院。由于缺乏高端的保险服务体系,商业保险没东西可卖。以医疗保险为例,由于高端医疗服务的提供集中在大规模高等级的公立医院,参保人员只要选择社会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这些服务而无需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3.3 商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
商业保险依靠高精度的精算来预测风险并赢取利润。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因素和行为有可能影响保险的风险。因此,要消除信息不对称,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只有厘清两个不同主体的关系才能共同发展。“未来的医保工作中应该坚持清晰定位、功能互补。一方面要抓好定位,界定社保的主体作用和商保的补充作用,不可出现混淆、错位;也不可出现缺位与越位。”另一方面要抓好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而言,要做好两者在基本保险和高端保险之间的衔接,否则两个制度的发展都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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