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提供要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
2013-08-15朱俊生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2期
文/朱俊生
朱俊生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本质上都是应对生老病死等人生风险的不同制度安排。二者效率孰高孰低,在局部可能具有可观察性和主体间客观性,但从全局看,有更多的效率是我们的直观感知无法把握的。事实上,社会中的大量“有效率”来源于迂回的链条,以及支撑迂回链条的一些条件,是在一个个体无法感知的更大范围内迂回中实现的。因此,我们不能基于“理性的自负”,简单地预设二者孰优孰劣,而是应该在开放竞争与动态演化中把握二者的关系。基于上述逻辑,处理社保和商保关系的关键是在开放竞争中试错,相关的改革就是要启动一个开放的演化进程。
演化检验的前提是开放和竞争。目前商业保险在市场准入上基本呈现开放竞争的格局。但社会保险具有参保的强制性、运行的封闭性和垄断性等特征。因此,要反思社会保险强制性原则的合法性,赋予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在社会保险的提供主体和方式上,必须有竞争,以便人们能够选择。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政府垄断,应允许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协调机制之间存在竞争。要实现社会保险提供从政府到市场与社会的多元部门的转型,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