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离婚视角下的我国自由平等程度的发展
2013-08-15林洁
林洁
摘 要:离婚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看法。由于离婚造成了众多的消极影响,因而遭到多数人的批评与反对。但是,离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文明与自由平等程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离婚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进而思考离婚现象与我国国民自由平等程度的关系。
关键词:离婚;自由平等;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70-02
一、研究背景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粗离婚率是指当期登记离婚宗数除以当期的平均人口数,这种算法是国际惯例。
研究表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面临着离婚水平高和离婚率迅速上升的问题。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离婚率最高的国家是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开曼群岛、美国、百慕大、古巴、立陶宛;2011年的情况则是:美国4.95‰、波多黎各4.47‰、俄罗斯3.36‰、英国3.08‰、丹麦2.81‰、新西兰2.63‰、澳大利亚2.52‰、加拿大2.46‰。我国自改革开放起,离婚对数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些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在不断地上升。数据显示,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对数由2001年的125万对上升到2010年的267.8万对,粗离婚率由2001年的0.98‰上升到2010年的2.00‰(见图1)。
由此可见,我国近十年的离婚率上升趋势明显,但相对于欧美等国家而言还是较低。离婚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不同的人对离婚的看法也不一样。笔者尝试对我国离婚状况进行整合分析,进而思考离婚现象与我国国民的自由、平等程度的关系。
二、我国古今离婚状况
1.我国古代离婚状况
在古代,丈夫休妻是主要的离婚方式。《大戴礼记》中记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七去”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这种做法在男权社会里被看作是符合道德并具有合理性的。当然,古代婚姻制度也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的三种情况,即“三不去”。《大戴礼记》中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意思分别是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由此看来,丈夫休妻也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但是,由于古代中国女性没有经济基础,女性就得依赖男性而生存,所以女性的社会地位比男性低,造成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女性被限制自由等男女不平等现象。虽然存在不平等以及婚姻由父母包办,但是我国传统文化营造了婚姻和谐稳固的氛围,提倡“白头偕老、从一而终、家和万事兴”,因此我国古代的离婚率很低。正如彭定光教授所言:“尽管清代夫妻感情普遍不深,婚姻质量大都不高,然而,其离婚率却较低,家庭结构较稳定。”[1]
2.我国近代离婚状况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对外开放通商口岸,也开设了新式学堂。虽说是被迫开放,但开放通商口岸之后,当时的中国便萌发了一股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思想观念在发生着变化。这不仅表现在政治方面的维新变法,也表现在经济上的洋务运动,还表现在文化上的开设新式学堂。然而,即使国民的思想觉悟有所改变,可受到强大的封建思想影响与禁锢,国民在恋爱和婚姻等方面并没有较大转变。
直到1919年5月4日前夕的一场旨在反对封建文化的新文化运动的发起,才使得国民在恋爱和婚姻方面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新文化运动宣扬“科学”和“民主”的新思想,反对封建主义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道德和旧习惯。自由恋爱思潮倡导者们认为,青年男女要实现“自由意志的恋爱”,就必须“尽心竭力,谋改善进化”,进行“恋爱革命”。恋爱革命是指破坏旧社会一切伪道德、恶习惯,非人道和不自然的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建设新社会平等的、自由的、真正恋爱的男女结合。倡导者们认为,实现婚恋自由的途径主要就是要“社交的公开及男女的共校”、“普及男女教育”、“职业独立及经济自主”。在这场中国式的文艺复兴运动中,冲决封建意识的网罗,争取婚恋自由的思潮汇成席卷全国的热潮[2]。这一思潮,对当时的婚姻现状虽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却深深地影响和改变着中国人的婚姻观。
3.我国当代离婚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于1950年5月开始实施。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离婚方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有关部门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符合相关条件应准予离婚。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都积极投入到建设新中国的各项事业当中;此后不久,中国进入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婚姻已被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阶级色彩所代替,婚姻表现出极强的国家化特征,该时期的离婚率不高。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一方面,我国男女公民的经济独立性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了较大提高,各项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我国女性对男性的依赖性有所减弱,女性生活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离婚人数也在逐渐增加,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1985年的离婚对数为45.79万对,1995年为105.6万对,到了2010年达到267.8万对,粗离婚率由1985年的0.44‰上升到2010年的2‰。由此可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在快速提高。
三、当代离婚率上升较快的思考
1.离婚率上升较快的原因
关于我国当代离婚率上升较快的原因,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甘凤东认为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有: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人们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使得平淡的婚姻难以满足要求;家庭暴力,使婚姻难以维系;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下降;结婚、离婚法律手续简化,草率结婚、离婚增加;家庭功能的改变,使家庭的重要性降低;各种外因诱惑,如夫妻双方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政策为了获取更多的房屋拆迁费、购买住房所需、第三者的诱惑等[3]。鲁刚宁将离婚原因归纳为: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草率结合;第三者的介入;家庭暴力;不良习气;性格不合,情感质量下降;性生活质量下降;其他原因,如双方家庭关系产生矛盾、父母包办导致离婚、对婚姻的期望值过高而导致的巨大心理落差等[4]。当然,导致离婚的因素远不止这些,比如社会压力增大、受教育程度提高、赡养老人、赌博、吸毒等也都是影响因素。总之,离婚是由于各种因素与矛盾所致,而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与转型时期的中国,离婚率上升较快与人类社会发展轨迹具有一致性。
2.对离婚率上升较快的思考
离婚是一件令男女当事人或家庭都感到苦恼的事,并且割断了旧的婚姻关系并不意味着旧生活的彻底结束,所以很多学者对离婚现象进行了批评。但是笔者认为,离婚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在一般情况下,爱是两个人结婚的基础,倘若两人没有了爱,与其勉强维持婚姻而让各方受罪、折磨,不如结束婚姻使各方回归正常;此外,离婚还反映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男女之间的平等与自由。在我国古代,流行“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纲五常”的“夫为妻纲”更是促进了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歧视妇女观念的发展和延续,女方只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即使丈夫恶迹斑斑,或者肆意虐待自己,女方也总是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地将日子过下去。直到近代,尤其是在“新文化运动”之后,婚姻自由的思想才开始在中国大地传播;但因连年的战乱,加之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之束缚,婚姻自由思想并没有遍地开花。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婚姻自由,自此婚姻自由有了一定的发展,可是受当时国内的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婚姻自由仍然存有较多封建残余成分或者封建残余的新演变,如公社内部互相介绍配对、革命夫妻等。直至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女性有了经济来源,对男性的依赖性减弱,加之教育的普及和法律的完善,我国的婚姻自由才有了较大的发展,当遇到不符合结婚理想或婚姻质量差或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原因,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这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率的上升从一定意义上说明了我国妇女的地位在不断提高,男女之间更加平等、自由,离婚并不是男人的权利,被抛弃也不是女人的义务。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要辩证地看问题,对于离婚这一现象也不例外。一方面,离婚对于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离婚也反映了一国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我国近些年的离婚率在上升,从一定意义上说明了我国社会舆论氛围宽松,人民更加自由、民主、平等;人们更多地关注婚姻对自身成长的意义,有更多的中国女性敢于结束一段不和谐的婚姻生活,这也算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笔者并不鼓励随意离婚,离婚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较多不良后果。总之,离婚现象具有两面性,我们不应该只是批评其产生的消极影响,还应该思考其反映社会进步的一面。
参考文献:
[1]彭定光.论清代婚姻道德生活[J].伦理学研究,2010,(6).
[2]陈文联.“五四”时期“自由恋爱”思潮述论[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3]甘凤东.浅谈离婚率上升的原因[N].中国社会报,2010-06-03.
[4]鲁刚宁.离婚率年年攀升原因探析[J].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