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义乎?言利乎?
2013-08-15张迁
张迁
摘 要:先秦儒家文化代表孔子、孟子和荀子,其义利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的核心,是构建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坐标和基石。三者“义以为上”、“义然后取”“以义生利”的思想对中国传统“重义轻利”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孔孟荀并非如人们所认识的那样只言“义”不言“利”,而是认为在人们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时应该以追求更高的道义精神为目标。
关键词:先秦儒家;义利;义以为上;义然后取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26-02
自儒家创始人孔子对义利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后,义利关系问题便成为哲学史上的长期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朱熹曾说过:“义利之说,乃儒家第一义。”朱子此语充分体现出了义利观于中国哲学史上的关系。关于“义”的含义,《中庸》中提到:“义者;宜也”,“义”就是秉持公正适宜的行为;而与其相对应的“利”,则是指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尤指个人的私利。历史上似乎一直有一种成见,认为儒家素来重“义”而非“利”,而且重义轻利思想的根源便是来自于孔孟荀这三位儒家最重要的思想家。事实上,孔孟荀虽都认为应以义为重,但并不是完全排斥“利”的。
一、先秦儒家对“义”的高扬——义以为上
义与利是中国哲学史上一对基本范畴,也是先秦儒家代表孔孟荀所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从人性角度来了解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可以看到先秦儒家思想家已意识到对“义”与“利”的追求皆是内化于人性之中的某种属性。他们不否认人对基本物质生活(即“利”)的追求,但认为对“义”的追求是对“利”的追求的更高层次。因此,与逐“利”相比,先秦儒家更高扬对义的追求。在推崇义的前提下,他们用“以义制利”、“以义取利”、“以义生利”的原则协调二者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主张以“重义轻利”的原则来解决矛盾。
作为儒家的开创性思想家,孔子对于义利关系也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孔子关于义利关系的思想是由其仁学与礼学的思想核心发散出来的。例如,“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1]131对此,朱熹注曰:“克,胜也。己,谓身之私欲也……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1]131由此可知,孔子所倡导的“仁”便是让人以“礼”为约来克服私欲之“利”转而追求与之相对应的“义”的过程。
由“仁”与“礼”的思想出发,孔子提倡“以义为上”的义利观,即追求富贵之“利”与取之有道相统一但要以义为先。孔子认为,君子要以义为重,把人对道义价值的追求看作高于物质利益的准则。“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73在此,孔子将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仁义还是财利当作区别君子与小人的衡量尺度。在《论语·卫灵公》中,孔子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1]165即“君子(对于事业),以合宜为原则,依礼节实行它,用谦逊的言语说出它,用诚实的态度完成它”[2]166,这才是真正的君子。在《论语·阳货》中,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1]182即君子把义看作最尊贵的价值观念,无论君子还是小人,如果只有勇敢的品质而心中无义(为指导)的话,就会走上邪路。由此可见,孔子突出强调了义对人生修养的重要指导意义。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对孔子的义利思想也进行了一定的发扬与改造。孟子将人对“义”的追求拔高到了极限,认为一切行动只能以“义”为标准。在《孟子》一书中,时常可以看到“仁义”并举,可见在孟子那里“仁”与“义”已经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首先,孟子认为,“义”不仅是人性中所根植的重要品质,并且是人之为人,人异于禽兽的根本标准。“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1]293这样,孟子实际上是把取“义”和取“利”作为了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其次,孟子明确地把“义”定性为善恶的标准。他说:“鸡鸣而起,孜孜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孜孜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1]356在孟子看来,“为利”是小人或的行为与品质;而“为义”即是“为善”,则是君子的行为,圣人的德性。再次,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332由此可以看出孟子把对“义”的追求拔高到了重于生命的地位。
荀子是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主要继承了孔子“礼”的思想。认为人性皆恶,应以礼义法度对人之本性加以限制。其义利观从“性恶论”思想出发,对孔孟的义利思想有所继承,也有所创新,提出了“以义制利”的观点。
与孟子不同,荀子认为“义”并不是人内在所固有的,而是古之圣王为了调节人们对欲望的无限追求与社会有限的物质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建立起来的。“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澹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3]37因此,关于义与利之间的关系,荀子提出应“以义制利”,即用礼义限制人们欲利之心的任性发展。荀子提出:“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孰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3]27即获取物质利益的时候,在要满足自己欲望的时候,必须先深思熟虑,看是否符合礼义的规定,思量其中的好与坏,然后再做出取舍决定。
由上可知,“重义轻利”“义以为上”“是孔孟荀共同的价值取向,他们认为精神价值的“义”要高于物质价值的“利”,君子无论是做人还是治国都要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导向。”[4]
二、先秦儒家对利的观点——义然后取
先秦儒家思想家们在高扬对义的追求的同时,必然要对利的追求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子罕言利与命与仁。”[1]109“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许多人由此认为先秦儒家是只言义而不言利的。其实,孔孟荀虽重义轻利,但是并不反对人的基本物质需求,而是认为要在遵守道义的前提下追求利益。
孔子承认人有追求富贵的本性,认为追求一般的物质利益是正当和合理的。比如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1]70由此可知,在孔子眼中,追求富贵与远离贫贱是人的本性,但要合乎道义地求富贵与避贫贱。另外,孔子也不否认国家与人民之“利”的重要。他认为物质财富能让百姓安居乐业,维持社会安定,这是社会的关键,“足食,足兵,民信之矣。”[1]134认为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1]106,要“因民之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可见孔子比较看重人民的物质生活,不过他存着“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思想,并对义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利持谨慎保守的态度。
孟子也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天性,“人亦孰不欲富贵”[1]248;“欲贵者,人之同心也”[1]336;可见孟子并不是主张完全反对禁制人的私利,只不过追求“利”要在“义”之下。另外,君主治国时也应以民利为重。在孟子见梁惠王里,“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201似乎是只言义而完全反对言利,但是他为梁惠王所贡献的治国计划却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如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1]203在此又句句言发展农林渔之“利”,甚至将其视为“王道之始”。这说明孟子所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不是完全不要利,而是不讲利,或者说不以利为目的;认为只要行仁义之政,便会有相应之“利”接踵而至。而且孟子所言之“利”,是国家之利,是天下之利,而非个人之一时私利。
荀子也从“性恶论”的基点出发,提出无论是圣人还是平民,都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3]34认为人追求基本的物质利益是合理的,因为“好利而恶害”是人的自然本性,“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3]36但由于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但是社会的物质资料却是有限的,若任欲望发展下去,各自只顾满足自己的私欲,就会产生争斗,甚至造成整个社会的混乱。所以荀子主张要通过后天的礼义教化来使人学会克制好利的本性,让人们人在遵守“义”的前提下追求其“利”,以期达到“义利两有”的状态。
由此可见,“儒家辨义利。所讨论的并不是要不要利的问题,而是以何种手段、方式实现利的问题。”[5]29先秦儒家对义利关系的总的观点虽是“重义轻利”,但这种“轻利”并不是对利绝对排斥,而是认为无论致富达贵还是摆脱贫贱,都是人的正常欲求,但均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主张在义与利发生矛盾时,义相对于利有一种优先性,从义的方面说是“义以为上”,从利的方面说便是“义然后取”了。这就是先秦儒家对义利关系的基本看法。
三、结语
总之,先秦儒家“重义轻利”,“义然后取”的义利思想,作为中华民族价值选择的思想基础,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高尚道德人格的形成,在中国思想史甚至整个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他们的思想透过两千年的文化积淀,对现代社会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好地协调利益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如何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继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荀况.荀子[M].杨琼,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陆元祥.孔孟荀义利观的历史影响与借鉴意义[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
[5]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