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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项下银行代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2013-08-15张曙霞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代位外汇局结汇

张曙霞

(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分行国际部,江苏 淮安 223001)

资本金结汇项下银行代位监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关通过或借助银行对外汇主体交易有效实施外汇审核、监管和管理行为,通过银行代位监管实现外汇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实现外汇局、银行和企业三方共赢。外汇局从直接管理企业转为重点监管银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降低监督管理成本,银行在整个外汇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企业提高了办事效率。

1 银行代位监管产生的历史演进

自2002年始,外汇管理局实施了外商投资项目下资本金结汇银行代位监管,而在这之前,各外汇指定银行均需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或核准件办理资本项目结汇业务[1]。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对资本金结汇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变。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2]。同时,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3]。一系列制度的执行,对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的工作方式转变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资本金结汇项下银行代位监管问题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2 银行代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 银行代位监管职能行使难度大

实践中外汇管理尽管已经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的改革思路,但由于客观上存在政策规定模糊、银行代位监管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银行真实性审核困难、外汇管理机关对银行的考核体系尚不完善等外在困难;银行在主观上存在缺乏代位监管意识,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4]。目前外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且流动性大,且银行自身利益与代位监管间存在冲突,代位监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现实收益不匹配,外汇主管部门又缺乏银行代位监管的激励机制,银行对代位监管的主动性不高,往往重业务轻监管。

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用途较多(购买土地、购买设备、支付工程款等),其真实性审核既涉及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银行经办人员很难通晓所涉的所有法律法规,客观上缺乏对结汇资金用途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依据,而外汇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又未明确对各种用途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细则,也无具体的监管要求,银行只能进行迫不得已的表面“真实性”审核[5]。

2.2 现行结算方式延迟了结汇时间

由于实践中的结算延迟,本次结汇暂无法提供上次结汇发票,特别是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分期付款、购买设备预付货款等情况,发票需待工程结束或设备到位后一次性开出。按文件规定本次结汇需提供上次结汇发票原件,因企业不能提供发票也就不能及时结汇,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企业资本金汇入款解付后,需2~3天后才能办理结汇,这影响到了企业的资金使用。其原因是银行不必在直投系统中进行备案,外汇局端从账户信息申报、跨境收支申报等申报信息中获取银行交易信息,并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核准和登记信息关联[6]。银行当天处理后,系统在次日关联到外汇局端,会计师事务所则需从外汇局端获取数据后,才能出具验资报告。

2.3 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逃避资本金结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治理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简化治理程序,但企业有可能利用政策漏洞,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以逃避资本金结汇监管。譬如:企业在一家银行结汇不超过账户贷方发生额的95%时,本次结汇不需要提供结汇用途发票,下次结汇仍不能提供上次结汇用途发票,在同一家银行就不能办理结汇。但按《通知》政策,企业可以到另一家银行再重新开立一个资本金账户,这样就不需要提供上一次发票也能进行本次结汇了。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逃避资本金结汇监管。

3 完善银行代位监管制度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清理和完善现有外汇管理法规,建立科学、简明、实用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进一步明晰银行“代位”监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基础之上,明确银行在经办外汇业务时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同时要堵塞政策漏洞,防范企业逃避监管。

在新出台的文件执行初期出现需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应及时以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的形式下发,有效解决银行对结汇真实性把握困难等实操性问题。为银行提供明确和详细的法规、操作依据,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减少银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指导、督促银行建立、完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机制,督促帮助银行建立外汇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

3.2 外汇管理局强化对银行代位监管工作的指导

目前,银行执行外汇政策再好,外汇管理局对其最多也只能是不受处罚,不能提高执行外汇政策积极性,应奖罚分明,以达到各外汇指定银行自觉的、更好的执行外汇政策的目的。建议外汇局一方面按照有关“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规定,按年度进行整体评价,考核打分,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模式,建立多元化激励机制,以解决银行代位监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与其现实收益不匹配问题[7]。特别是应考虑到外汇业务政策性强,银行经办外汇业务的人员责任大、风险大,有的还是兼职,其工作难度、强度较其他岗位大的特点,外汇局需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月发给外汇经办人员津贴,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3 银行需强化自觉履职意识

银行执行代位监管不仅是外汇政策法规的要求,也能全面提升银行的社会地位,银行应积极转变观念。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实现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不仅仅是“代位监管”,更是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变被动执行为主动履职;二是适时向企业推介理财产品助其规避汇率风险。自2005年7月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存在升值较快和波动大的特点,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金额不稳定的风险。因此,银行应提升服务水准,拓宽企业资本金规避汇率风险的渠道,及时推出有效规避外汇汇率风险产品,向企业推介应对汇率风险方案,帮助企业作出适时、合理、准确的财务决策,增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同时,银行应加强学习,提高防范外汇汇率风险的整体能力,根据外商企业资本金到位时间和企业用款计划,在符合外汇政策的前提下,及时向企业推介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如定期存款、远期结售汇、掉期、期权等,增强企业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使企业结汇款项因汇率波动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

银行应根据外汇业务政策性强、变化快的特点,针对不断出台的资本金结汇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内控制度、操作流程,保证外汇政策法规执行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提高代为监管的水平。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应体现合规性和简单易记的特点,其主要功能应体现加强内部管理、堵塞业务漏洞、防范操作风险,包括内部权限的设定和划分是否科学、业务流程设计是否合理、风险点控制是否到位等。

3.4 提高银行外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银行一线外汇从业人员素质直接决定了代位监管的履行质量。而基层的现实是,外汇从业人员轮换频繁,专业知识欠缺,人员素质不均衡,对外汇政策的系统性学习也不够。银行要和外汇管理机关主动协调,共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任前培训、岗位交接培训、新政策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要督导银行加大对其分支行人员的培训,使一线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了解政策实质,提高政策执行实效。

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将员工的个人目标同银行的经营目标协调一致,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同时要严格考核,明确奖惩,制定多层次的内控考核制度,以量化指标考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的转变,外汇指定银行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一线审核工作,代替外汇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任务逐渐加重,优质高效地做好银行代位监管工作,需要外汇局、银行和企业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1]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中心支局课题组.从资本金结汇专项检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J].华北金融,2008(7):42 -43,71.

[2]李念国,赵欣,董国强.银行代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外汇,2007(11):64.

[3]夏国栋.关于银行代位履行外汇监管职责的思考[J].华北金融,2009(8):38-40.

[4]仲晓梅.聚焦银行“代位监管”职能[J].中国外汇,2006(6):70.

[5]吕冬梅.完善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运行机制[J].金融电子化,2009(12):84.

[6]孙宇.当前我国银行业外汇代位监管的委托代理研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07):41 -43.

[7]杨雪竹.对外汇指定银行履行“代位监管”职责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9(9):69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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