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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投资公司擅自改变结汇用途案

2015-01-01

中国外汇 2015年7期
关键词:结汇用途标的

HH投资公司擅自改变结汇用途案

案件特色

本案能够成功查处,一是通过《调查笔录》串联证据,构成能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本案的证据多且繁杂,证据内容涉及结汇标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还涉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证据主体不仅有涉嫌违规方,还有其交易对手、结汇标的物权所有人、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转途径企业等。外汇检查人员注重《调查笔录》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以被调查人的陈述逐一确认关键证据,以外汇检查人员与企业被调查人的问答来串联零散的证据,为案件的定性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二是固化非现场分析和现场检查方法,及时转化检查成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下称广东分局)及时总结此类案例,在外汇检查非现场分析系统中设计了资产变现专户改变结汇用途等新指标,通过运行该指标查找案件线索,并采取专人指导和督办的方式分享现场检查经验和成果,在辖内发现并迅速查实了多宗资产变现专户资金违规结汇的案件线索。

案件线索

2013年,广东分局在外汇非现场检查集中分析时发现,辖内HH投资公司资产变现专户资金结汇(以下简称“结汇”)存在大额快速结汇、交易对手单一、结汇用途与《资产负债表》对应科目不匹配等疑点。广东分局在延伸现场检查中,以追踪结汇资金流向为检查主线,以结汇标的真实性检查为抓手,最终锁定了HH投资公司将部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借给关联公司使用的违规事实。

案情简介

HH投资公司是在广州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主营项目投资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投资等。该公司于2011年9月将其持有的国内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转股外币收入进入其资产变现专户。该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以支付固定资产转让款的名义在银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给江西YH公司,结汇标的是成都JL广场部分商业项目。

资产变现专户的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进行管理,实施的是“支付结汇”制度,重点是监管结汇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实需性。为此,广东分局检查组以非现场分析发现的疑点为依据,围绕结汇真实性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延伸检查方案:到业务部门了解HH投资公司向境外公司转让资产收取外汇的真实性;到结汇标的所在地四川成都了解结汇涉及项目的真实性;到结汇交易对手江西YH公司摸清HH投资公司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真实流向。

广东分局检查组依据掌握的证据资料,逐步梳理出HH投资公司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结汇方(HH投资公司)和结汇交易对手(江西YH公司)没有结汇标的物权。结汇标的(成都JL广场项目)房产所有权人由西南GM公司开发,而西南GM公司由境外WSD公司独资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境外WSD公司。因债务纠纷,结汇标的仍处于法院查封状态,房产所有权人仍然是西南GM公司,结汇方及其交易对手均没有结汇标的物权。

二是结汇交易对手江西YH公司账上没有取得和转让结汇标的的记录。经查证,结汇标的原实际控制人——境外WSD公司,是以人民币6亿元的价格将成都JL广场项目转让给江西YH公司,同时约定以其中的5.8亿元代西南GM公司清偿相关债务。但本案结汇交易对手江西YH公司不仅没有购入该项目的相关支出,也没能提供有关结汇标的资金划转和账务处理记录,更没有按合同约定将清偿债务资金划转的记录。

三是结汇所得部分人民币资金划回到关联公司使用。江西YH公司收到HH投资公司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后,未按合同约定代西南GM公司清偿相关债务,而是将部分结汇资金途经4层账户最终划转到广州BYTD公司。而广州BYTD公司正是HH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

本案的首要难点在于如何进行违规定性。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对资产变现专户结汇的有关规定,对照HH投资公司涉嫌违规的事实,对其违规定性有两个方案:一是非法结汇,违规金额是结汇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二是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规金额是划到其关联公司的部分结汇资金。起初,曾将其定性

为非法结汇,主要依据是结汇时交易对手尚无物权。对此,HH投资公司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是结汇标的物权没有转移有较为充足的客观理由。成都JL项目涉及资产包,需先解除相关债权债务才能转让物权。在标的被法院查封,且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物权是无法过户到HH投资公司名下的;二是涉案主体提供了对结汇标的实际控制权的证据,如资产转让合同,派出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等。涉案主体还在书面说明中反复强调结汇标的项目真实,公司拥有对结汇标的的绝对控制权,能提供经税局验证的真实发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支付结汇”的管理制度。因此,广东分局认定HH投资公司非法结汇存在证据不足等法律风险。经慎重研究,决定将该案重新认定为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并相应调整了检查方向。

从法理上分析,定性为“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可分解成两个环节:其一是结汇资金最终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其二是结汇主体主动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因此,对HH投资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检查取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结汇资金划回关联公司的相关证据,包括涉案主体部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转的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及会计科目分类账等。上述证据与其情况说明能互相印证,构成涉案主体部分结汇资金划至关联公司使用的证据链。二是确认部分结汇资金最终使用方广州BYTD公司与涉案主体是关联公司。三是部分结汇资金划回是在涉案主体的授意下进行的。其中,涉案主体能否承认曾授意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划至关联公司使用,是取证的关键环节。

本案另一个难点是在查证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证据,以迫使涉案主体扭转观念,主动承认违规事实。HH投资公司原先一直强调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已经支付给江西YH公司,资金后续如何使用应由交易对手支配,与其并无关系。检查成员祭出“杀手锏”,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有力的证据对HH投资公司展开心理攻势,明确指出HH投资公司和YH公司既不能提供取得或转让成都JL项目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涉及结汇标的转让收入和税收方面的记录,可认定为结汇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对涉案主体的结汇按全额认定为非法结汇。权衡之下,HH投资公司最终书面承认,将部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至广州BYTD公司使用是在其授意下进行的,并承认广州BYTD公司是其关联公司。

违规行为定性

HH投资公司以支付固定资产转让款名义在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专户资金结汇,但将部分结汇所得人民币划至关联公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属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

案件的启示和思考

一是部分银行的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随着资本项目改革的推进,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展业三原则”的相关义务,而在实际操作中结汇银行对企业结汇真实性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本案涉案主体和交易对手主营业务较少,并不具备大额资产转让的资质,而结汇银行只注重审核合同、发票等表面单证,并未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的职责,如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渠道去了解客户结汇背景的真实性。如何落实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能,是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二是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是提升检查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检查人员运用外汇检查非现场分析系统,对HH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汇频率、交易对手、财务报表等进行了全方位的非现场分析,不仅为后续现场检查确定了方向,还为制定检查方案提供了依据,极大提高了现场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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