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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党代表任期制的若干思考

2013-08-15徐德平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任期制党代表代表

徐德平

(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湖北黄冈438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1]近些年来,高校按照中央的部署,努力探索并实践高校党代表任期制,取得了较为可喜的理论成果,积累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经验。

一、高校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

党代表任期制,是指“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同级当届党代表大会期间,可以代表身份从事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活动。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2]2008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首次在党内将党代表任期制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3]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指出“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1]

在高校,关于党代表任期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屡见不鲜。有代表性的如学者杜志淳所著的理论专著《高校党代会代表任期制研究》、学者陈耀的论文《高校党代表任期制的工作机制研究》等,还有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对高校党代表任期制进行了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根据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各试点地方的党代表任期制的运行情况来看,高校党代表任期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党代表的产生程序 党代表的个人综合素质与党代表大会议事决策能力和代表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就试点高校的经验来看,实现党代表的直接选举是保障党代表任期制功能发挥的前提。具体可以按照个人自愿报名、支部大会推荐(初选)、划分选区投票推选(预选)、组织考察、资格审查、张榜公示、党员大会公选(差额选举)、现场唱票、张榜公告等流程,实现无记名投票式直接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二)明确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暂行条例》的规定,党代表在任期内的权利和职责包括列席学校“两委会”(常委会和全委会)会议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提议权、监督权等。

(三)党代表职权的保障 在制度保障层面上,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出台关于党代表参加党代会、调研等活动时的时间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量的计算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对于妨碍党代表正常履职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还应出台相关责任追究措施。在经费保障层面上,高校应设立党代表履职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解决党代表履职的后顾之忧。

二、高校党代表任期制的重要意义

高校推行党代表任期制,是完善党在高等学校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党内民主建设,强化党内民主监督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经常性监督的作用。这种监督相比于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及下级监督等形式在范围上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这种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可以更好的避免“一言堂”、“一手遮天”等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党代表对于同级党委和党的领导人进行民主监督,更有利于党代表参与到学校党委制定的各项事关学校发展的各项重大决策中来,在保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上迈进了一大步,从而强化了党内民主监督。

(二)有利于密切党群联系,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自成立开始就保持的优良作风。只有坚持了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党才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在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容易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民众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呈日益增多趋势。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有利于党代表深入到广大师生中去,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汇聚民意,进一步拓宽上情下达、下情上递的渠道,从而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有利于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促进党委决策水平的科学化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党代表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审议学校党委的工作,对党委的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事关学校发展的决策部署进行研究讨论。这样一来,学校党委的各方面工作尤其涉及“三重一大”的工作得到了更广泛的监督,也从另外一个层面上督促学校党委增强集体领导意识,促进民主集中制这项根本原则在高校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从而促进学校党委决策水平的科学化。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党代表任期制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把党代表任期制正式写入新党章,完善了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党新形势下党内决策民主化的制度创新,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就党代表任期制进行了强调,表明了中央对这项制度的高度重视。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一项制度并不难建立,难在如何落实。明代著名政治家张居正曾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高校作为人才聚集的地方,推行党代表任期制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条件,理应为推行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积累经验。为此,在总结北京、上海、浙江、安徽等地试点高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具体实际,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高校党代表任期制。

(一)进一步完善党代表的产生方式 选好党代表是实行党代表责任制的重要前提。一是科学界定党代表的资格条件。《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4]因此,党代表的资格条件必须围绕“先进性”来科学界定。二是合理分配党代表名额。高校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应按照“向一线倾斜”的原则,使得党代表更具有“代表性”。三是适当扩大差额选举党代表比例。比照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规定,党代表也应由学校基层党组织(各选举单位)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而且差额比例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如20%或25%),从而提高广大党员在选举中的对比选择度,做到好中选优。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代表履职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设立党代表联络协调的专门机构。根据地方现有的经验,各地在十七大召开后设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并将其作为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能单位。在高校而言,可以设立类似于地方的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处/组)和组织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与党代表的联系、教育与培训、管理以及对各单位党代表事务的指导等工作,同时还负责收集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各项提案,及时将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学校为保障党代表工作及事务的正常运转,还应在经费、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解决党代表履职的后顾之忧。

二是党代表的调查研究制度。在闭会期间,党代表应围绕教学、科研、民生等学校中心工作,或者就学校的发展规划、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自定题目或者接受委托,成立调研小组,深入广大教师和学生中去开展专项调研活动,了解广大师生的意愿和想法,在此基础上形成若干调研报告,为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决策提供参考,确保学校党委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是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党代表通过公布电话和电子邮箱,开通微信、飞信和微博等方式,主动深入到教师和学生一线,宣传学校的大政方针和有关政策措施,解答群众的疑问,并及时将党员群众关于促进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各基层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反映。在党代会正式召开之前,还应征求所代表区域内广泛征求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整理提案或议案提交大会讨论。

(三)进一步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党代表的综合素质 一是完善党代表的教育与培训制度。一方面,党代表应加强自身修炼,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加强学习,不断用新理论、新知识来武装自己。另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党代表履职能力的培训,拓展培训渠道,整合资源,坚持“内训”和“外训”相结合,而且针对大多数党代表普遍存在工作头绪多、教学科研任务重、牵涉面广的特点,学校还应主动地去寻找最佳切入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大培训力度,以此拓宽党代表的知识面,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意识、主体意识和创新意识。

二是完善党代表履职目标考核体系。党代表不仅仅是一份政治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如果产生的党代表意识淡化,责任感不强,对党员和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那就严重违背了党代表本身的基本要求。为此,要通过完善党代表履职目标考核体系来对党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约束,同时党代表也应主动地向所在的选举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民主评议。对于未能通过民主评议并且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党代表,还应当依照程序予以终止或罢免其代表资格,并重新选举出合适的党代表。

三是强化党代表的日常管理。通过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活动,促使党代表深入实际,深入党员群众,收集民情汇聚民意,以公开承诺、监督践诺的方式,要求党代表围绕广大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切身利益问题,结合个人岗位职责和自身能力特长,公开承诺并办好1件以上具体实事,自觉增强党的观念和代表意识,自觉增强履行代表职责和承担艰巨任务的能力,自觉地为党群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不当“一次性代表”,充分发挥党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

总而言之,高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创新工程。但同时,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不断总结各地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使党代表任期制切实成为推进高校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和创新点。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J].半月谈,2012,(22).

[2] 陈耀.高校党代表任期制的工作机制研究[J].高教与经济,2011,(6).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 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EB/OL].(2008 -07 -17).[2011 -09 - 08].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752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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