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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探讨

2013-08-15钟献兵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钟献兵

(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云南玉溪653100)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推手,得到了人民银行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农民信用意识提升,信用村、信用乡(镇)在农业项目开发和农村配套服务建设等方面享受到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先服务。但整体来看,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农村融资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仍有较大的操作提升空间。

一、农村信用体系对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农村金融类型不断丰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取得新进展,但农村贷款难、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且质量不高的问题仍很突出,究其原因,还在于农村金融创新滞后,金融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对接。

金融活动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是通过具体信用行为的实施和信用关系的形成以及信用制度的保障来实现的,也由此构成了经济领域中的信用制度。信用作为行为规范是抽象的,一旦付诸实践,产生信用行为,信用就具体化了。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实施信用行为而结成的关系,形成信用关系,当信用关系趋于普遍化和经常化,就上升为一种交易规则和秩序,使信用关系制度化。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时是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随着经济行为的契约化,信用关系更依赖于制度的保障。各地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对农村信用制度缺失的一种高度关注和积极完善的行为。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的市场,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很显然,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是不存在的。面对不完全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避免地或大或小的承担着信用风险,既然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包括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无论是信用意识,还是信用能力,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都需要交易对手去分析辨别,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就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面对农民资金需求呈现的分散性、小额化、周期长、不易监督的特点,农村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能使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农户信用状况,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民贷款困难问题。

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较、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在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体制改革要求其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判断其经营行为,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厚非的。涉农金融机构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其整体看仍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法人,面对高度分散经营的农户,其交易成本极高,加上担保、保险缺失,贷款利率受到管制,执行利率无法实现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也就无法补偿其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当涉农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能享受政府的特别关照时,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其支农积极性如何可以预见。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充分发挥其评价功能,挖掘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三农”领域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才能有效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进而解决农村贷款难题,否则纯粹靠行政行为或有限的财政奖励或贴息政策,很难真正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更难以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由此可见,农村金融供需错位、农村金融创新推进缓慢,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农村信用制度的缺失。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是解决农村贷款难题、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现实选择。

二、现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及效果分析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考虑了对农户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的考核,评价系统采集了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分配不同权重,计算农户的信用等级,据此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不同条件的信贷优惠条件,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

总体来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效:一是通过大力宣传和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提高了农户信用意识,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并初步建立起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二是贷款产品和抵押物得到部分挖掘,丰富了农户信贷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三是金融服务方式和对象上有了新变化,如加大了对农村青年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了“公司+ 基地+ 农户”等支农模式的发展。

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主要的功能还在于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评价农民的信用能力,要达到真正解决农民贷款困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目的,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是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推动农村抵押物创新。农村抵押物缺失,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建立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明确,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虽然信用评级条件中考虑了农户的信用能力,将资产情况和收入情况纳入其中,并且分配了超过60%的权重,但涉农金融机构对这些指标体系认可度不高,因为尽管农民拥有土地、房屋等大量资产,却由于农村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阻止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然流动,使得这些资产无法转化为发展的资本,也无法变成金融机构能接受的抵押物。

二是违约失信行为处置机制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则,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在农村,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担保贷款,一旦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出现违约,其能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资产,主要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有住房,而这些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农户的这些权利和资产进行处置,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兑现。

三是增强信用体系实效性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积极性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由于抵押担保难以落实,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难以从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明显实效,政府、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涉农金融机构虽然积极响应,但在金融创新方面意愿不高,其他金融资源如担保、保险和民间资金等对进入“三农”领域仍举步不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实施效果。

四是参与金融组织主要为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考虑较少,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未考虑其中,非正规金融组织被排除在外,降低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全面性和使用范围。

五是对农村信用监管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农民主要资产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就很难解决农民贷款担保抵押不足的难题,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农村信用制度的积极性也难以有效提升,农村金融创新也面临很大的瓶颈制约。

三、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的思考

自2002 年我国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各地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改革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化、解决农民融资抵押物缺失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多经验,例如成都模式、枣庄模式、潍坊模式等。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资产产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自有房屋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等,路径主要是明确产权、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保障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目的是使农村资产成为能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对象,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在农村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也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基础条件。

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改革是一个主要选择,也必将给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各地推进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建立能真正解决农村资金需求、实现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因此,要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围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核心的农村产权,调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标设计和权重分配,引导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可先行一步,使产权抵押范围向农业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民自住房、林权、水权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全面延伸,通过示范作用反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投融资机制创新,最终形成一种相互促进关系。

二是丰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主体,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作用,加大研究力度,降低农村金融组织进入门槛,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突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征信宣传作用。加大农村地区的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多种途径普及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贯穿于客户开发、贷前审查、授信管理、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信用交易的全过程,通过业务办理宣传征信知识。

四是重视现有评价结果的运用,发挥其引导作用。利用现有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鼓励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从额度、期限、利率等多方面提高贷款满意率,重点做好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工作,发挥现有体系的示范引导作用。

五是构建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督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并通过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预防性制度规范信用行为。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发挥其评价和监督作用,规范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六是依托现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提供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提供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处罚失信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及社会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四、结论

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除了要发挥其评价功能,还要考虑其价值发现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完善制度设计,整合多方资源,吸引各主体主动参与体系建设,形成“自下而上”的创新与“自上而下”的改革有机结合,推动以农村投融资机制改革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解决因抵押物不足而造成的农村贷款困难问题,形成一个监管到位、制度完善、主体丰富、服务全面的农村信用体系,进而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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