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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构建

2013-08-15刘新仁王春青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农合金融风险金融机构

刘新仁 王春青

(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浙江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较为迅速的省份。农村合作金融便是金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自主自愿所结成的经济性组织,也推进经济成长与管理进步为根本出发点,经由资金合作的方式,切实改变参与人的经济拮据局面。然而,农村合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觑的,本文从农村合作风险管理的表现和成因等方面分析,着重阐明建构农合金融风险运维机制的有效方法。

一、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就目前而言,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风险所呈现的类型有支付风险、体制风险、管控风险和经营风险等。下面分别对其进行简述:

1.支付风险最主要体现于信用贷款资金不能正常化运转,存款准备金支付率比较低,并且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债务,转而以银行再贷款或拆借资金的方式维持日常经营。因现今农合基金等“地下”金融部门的排挤,存款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同时也加剧支付的负担。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呈现单一化的法人资本金额、资本明显匮乏、所占比例无法满足需要,缺乏预防风险的经济根基。

2.体制层面的风险主要指当农合金融风险降临时,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总会第一时间排除风险,综合运用各种干预手段把风险化解掉,然而,风险仅是被转移,并未彻底消失,还会在另外的领域被积累。如若风险被积累到一定规模,会蕴藏巨大的危机,潜在的风险一经爆发便演变成实际的运营风险,甚至于会给农合金融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系统性风险。

3.管控风险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部门未转变管控模式,仍以过往的粗放式管理为主,管理得不到位会让资金缩水,并最终形成经营风险。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管控从业者的素养、管控水准和综合素质等都是管控风险产生的动因。

4.经营风险是农村合作金融这一类小型企业中所面临的最普遍的金融风险,尤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农合金融部门的经营风险主要集中于不良资产的增加、所创利润价值的每况愈下以及经营规模狭小等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剧烈,地域经济的发展对信用贷款资金的需求呈现增大的趋势,农村合作金融的综合实力显得十分薄弱,其经营的难度也愈加增大。

二、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风险管理者的水平极为有限,管理模式较为陈旧

现如今,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在管理中暴露出“得过且过”的不良工作方式,事前预防以及事中控制的配套措施匮乏,对可能潜在的高风险环节放任自流;在岗位管理方面,为数不少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未能接受专门的“金融风险”知识的专业化培训、经营理念相对落后、管理效果可想而知;职员的人才框架结构不尽合理,相较于银行而言,管理素质和水平相差甚远。长此以往,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一触即发。

(二)经营的独立性不强

诚然,农村合作金融部门的设立更多地有赖于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也正因如此,其发展中很难不受政府的控制与影响。一方面,政府推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直接致使本机构不能达到“独立性”经营的状态,个别农合金融机构为片面增加“形象工程”而大规模投放信用贷款,本机构在外界制度背景下已逐步充当地方政府的“小银行”,对政府顺利完成经济目标奠定了牢靠的金融基础。然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承担其中项目信贷的巨大隐患和风险,不良贷款的风险同样也无法避免;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导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各大商业银行相比,在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等方面均处于显著的弱势地位。

(三)治理机制不尽完善

毋庸置疑,农合金融机构均设置了监事会、理事会以及决策层等诸多部门,但这一系列机构之间并未带来相互制约与均衡的良好效果。所有权依然集中于农合金融机构的主人手里,易导致“内部人管理”的局面,在制定运作决策时往往带有主观意识,排斥起码的制约与监督,缺乏民主管理的制度根基。一旦决策权力丧失,本机构便要蒙受一定的道德风险,“人情信贷”现象时有出现,批量贷款便不能收回。

三、农村合作金融在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现如今,我国均未产生完善的监管机制,缺乏法制化、高效化和规范化的风险监督管理体系,农合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仍处于较低的水准。法律的不健全使农合金融的发展失去了统一的规定与规范的引导,农村合作金融并未得到实质性重视,给农村合作金融的长远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二)服务范围狭小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对整个农村所提供的服务量较少、服务类别十分狭隘,不利于农村地区收益率的创造;同时,本机构对投资时间较长的基础性生产任务和硬件生活设施所投入的信用贷款偏少,也没能结合当地的实际特征以及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规范农合金融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和条件。

(三)金融风险的监督、控制不到位,加剧风险滋生

由于在全国范围内未能构筑起合理的风险管控体系,农合金融机构在风险的预防与管理措施的执行上没有到位,现行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指标评估体系”在实际运作中有不少的困难。一部分农合金融机构的存在时间十分短暂、运营欠稳定,并未解决创建时提出的金融构想。同时,本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异常薄弱,无法形成规模化,较易遭受外部金融活动的冲击而出现倒闭破产的情形,并且其发生概率明显超出大多数工商企业。

(四)产权不尽合理

农合金融机构的运营主体在独立结算中的地位并不明确,特别是政企未能达到彻底分离的状态,产权不明晰,权责不统一,不利于农合金融机构的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

四、浙江构筑农村合作金融管理运维机制的创新对策

(一)强化金融风险管理者的素质培训,做好业绩考评工作

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的好坏,归根结底取决于广大从业人员。基于此,应通过对现有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着力提升管理的实效性,力求所有管理者的才能始终符合于金融风险管理的客观需求。建立健全监管职员的岗位负责制,及时汇报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着力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全方位动态化监管模式。引领广大监管职员将工作的重心放到监督农合金融机构高管阶层的道德风险上面,并对高管员工的绩效开展细致、科学的考评,将高管业绩与其绩效相挂钩,借以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二)努力健全农合法律体系,完善金融风险管理的各项程序

改革开放35 年来,我国农合金融机构面临着支援农村经济建设的重大任务,其资金的投向风险相对大。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2010 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的一个时期,对我国农村而言更是大有作为的“黄金时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由于法律的空白以及各项制度的不健全,给农合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鉴于此,浙江省需尽快出台《农合金融法》等系列法规,逐步明确农合金融管理的法制地位,加大农村区域内逃废债现象的惩治力度,营造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的健康环境,维护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有序、稳定的秩序,加快农合金融机构的法制建设进程。借助于法规的约束作用,将潜在的农合金融风险遏抑在萌芽阶段。

(三)构筑可靠的农合金融风险管理的预警系统,严把风险控制关

现阶段,在农合金融预警网络建设中,应秉持“统一性”的原则,在农合金融行业的专门管理中,需在其管理机构内部建立起预警网络系统,对浙江省及其周边区域的各农合金融机构进行预警、检测,并第一时间接收到来自预警系统所反馈的每一条信息,对其正确处置后给出预防金融风险的可行性意见和解决措施。

此外,为保障农合金融风险管理的细致化,在省内的地级市、县域内的农合金融管控机构内建构起微观意义上的风险预警网络系统,同样是十分必要的,借由微观预警系统效能的有效发挥,对所管辖地的金融部门推进预警的监督管理,把预警和监测渗透到农信社的每一类别业务之中,并对每一个操作步骤进行严格把关,最终覆盖到全部的职能机构以及工作岗位中,对风险较高的农合金融部门,要依照情况设置可靠的处理方案。

(四)建立农合金融机构的治理机制,加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建设力度

农合金融机构要在新时期成为自主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担风险的市场化主体,离不开高效运转的治理机制的建立。农合金融机构必须明确产权关系,下大气力创建适合于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法人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努力尝试、积极探索构筑起权责统一、严明规范、激励得当以及保障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促使其内部的监事会、理事会等重大部门切实履行民主控制农合金融机构的职能。依照金融机构内控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理念,实现农合金融风险的“自我监管”,克服由于经营不善所导致的各种金融风险。在对风险开展监管活动时,必须坚持层级化和递进式的原则,就监管部门的风险特征、经营现况以及待解决的问题,均搞好提前监管,若发现重大风险则应自觉、有效地予以遏制,以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金融损失。

五、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管理的艰巨任务,风险机构要在理解、领会农合金融风险的类别、成因的基础上,针对农合金融风险管控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有条不紊地搞好各项体制机制的建设,力促农合金融风险的管理向着高效化、有序化和正规化方向奋力迈进,严把风险管理关,把金融风险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推动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构建》的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编号:10CGYD101Y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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