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构性减税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
2013-08-15张冬梅
张冬梅 陈 新
(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引言
2008年12月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观点,结构性减税的提出在顺应全球性减税的同时又符合了我国现阶段的税负状况。结构性减税强调的有选择性的宏观税负的降低,针对特定的群体选择特定的税种,通过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来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显示,2012年国内消费收入为7872.14亿元,增长13.5%。消费税收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7.8%,由此可见消费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结构性减税的提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结构性减税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的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热议。
二、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
消费税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是一种古老的税种,盐税、酒税等产品税是早期消费税的原形。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之一,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可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调节产业结构,正确引导消费结构。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由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期间经过数次的改革和调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体系。其中2006年的消费税改革主要是针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项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这一税目,同时还对白酒、小汽车、摩托车等税目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09年的消费税改革主要是着重调整了烟产品的消费税,在调整期计税价格的同时提高了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率。
随着国家对消费税的不断改革,2011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6988.73亿元,增长了27.5%,2012年国内的消费税收入达7872.14亿元,同比增长13.5%。从统计资料上可看出,成品油、汽车、烟酒是消费税的主要构成部分。卷烟是消费税的主要来源,2011年卷烟的消费税占国内消费税的的比重为47.97%,而2011年成品油的消费税收入占国内消费税总收入的36.95%,其次2是小汽车的消费税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由2009年的8.8%上升至2011年的10.3%。同时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的国内消费税收入的比重较低且部分税目的税收有下降的趋势。虽然我国的消费税收入逐年增长但从国内消费税构成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只是消费税数额的绝对增长,这与今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何在顺应结构性减税的趋势下更好的完善消费税的改革对我国的税制体系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问题
我国的现行的消费税是按商品的种类来设置税目的,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有14个税目其中涉及的商品众多。判断一种商品是否应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征收消费税主要是根据该商品是否属于奢侈品或是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居民的消费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有些商品不再适合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而有些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商品有符合消费税课征的原则,应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虽然从消费税建立后国家就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其征税范围还需做进一步的调整。
同时,在现行的消费税税目中,有少数的生产资料也被列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内,例如在酒类商品的税目中,酒精也要征收一定的消费税,但酒精的种类较多,对酒精中的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征收消费税会增加其生产的成本,影响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一些化学类的普通化妆品,已经变成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生活品,不应再将其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二)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与小汽车相关的商品大多都是单列在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的征收税目中,例如从消费的税目上来看,小汽车按其排量的大小征收相应的消费税,而与小汽车相关的轮胎则要征收3%,成品油也要单列出来征收消费税。其次,在小汽车的交易环节还要征收车船使用、车辆购置税等。最后在其生产流转环节还要被多次课征流转税,因此小汽车及其相关商品的税率就相对较高税负也就随之偏高。同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普通小汽车作为普通家庭的重要代步工具,税负较高就会挤占其他部分的家庭消费,不利于刺激需求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化妆品的税率为30%也相对偏高。
部分资源类商品的所使用的税率偏低,在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中,涉及都资源类应税商品的主要有树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为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应对其课以重税。但由于其税率偏低,不能对浪费僧林资源的行为起到较大的抑制作用。
四、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存在着征税范围不合理,税率设计不完善等问题。笔者将提出几点关于如何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贯彻“有增有减”降低宏观税负的同时正确引导消费的消费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消费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我国应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实施“有增由减”的消费税改革。将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高档私人会所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范围。同时为顺应结构性减税及考虑到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可将不可再生资源、和将高污染、高耗能商品增加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这种做法既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可以解决目前尚未开征碳税所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再次,适当取消酒类等涉及到生产资料的应税商品的征税范围,在适合的时候也可取消对普通的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故此,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既能降低宏观税负水平,又能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消费税制体系。
(二)合理设计和调整消费税税率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用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计算应纳税额的实际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与消费税的税率和税基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消费税并没有统一的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是根据应税商品的特殊性来确定其税率高低的,税率的高低也就直接影响到税负的高低。
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应适当降低化妆品尤其是化学类化妆品的税率。同时由于我国小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可以适当减低普通小汽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税率,扩大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提高部分资源类商品,如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不利于环境保护、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商品的税率。限制过度消耗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的消费,为未来中国“绿色”税收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