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巢湖民歌保护举措的思考

2013-08-15曹晓燕

关键词:巢湖民歌文化遗产

曹晓燕

(安徽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伴随着全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广泛开展,我国自上而下各级部门对这项活动呈现出了高度的热情,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高速发展成果的同时,开始将目光转向这种发展背后所带来的一系列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巨大冲击力。面对曾被我们忽视,而如今正面临巨大困境的优秀传统民间文化,人们开始寻“根”反思。

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巢湖,因其辖区内拥有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而得名,它临江环湖,自古便是水乡泽国,北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以及地处江淮丘陵地区多山丘、岗圩等独特的自然环境促成了这里农耕发达,物产丰富、文化繁荣。这里素有“鱼米之乡”之称,但这里曾更以盛产具有“望风采柳”创作特色的巢湖秧歌而被誉为“民歌之乡”。居于淮河与长江之间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其音乐属于江淮色彩区内兼容南北音乐文化特色的区域文化,不可避免地具有过渡性特征。它以其优美、辽阔的独特音乐个性特色与凤阳花鼓、贵池傩舞、寿州锣鼓等民间音乐舞蹈艺术,成为安徽省最具影响力的群众文艺,奠定了在全省群众文化“南歌北舞”格局中的“南歌”的重要地位。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巢湖民歌得到了专家的广泛关注,多首歌曲入编《中国民间歌曲集成(安徽)》《安徽民歌100首》、上海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等声乐教材,以及被录制成唱片发行;老一辈音乐家如安波、赵宏声、李焕之、王昆等曾不止一次莅临巢湖采风,著名作曲家李焕之则吸收巢湖铜炀山歌等民歌音调创作了至今广为传唱的《巢湖好》,可以说,巢湖民歌在新中国的艺术春风中有着辉煌的历史。

而如今,具有多人多次帮腔吆喝特色的巢湖喊秧歌或者大秧歌演唱形式,正随着集体劳作向家庭式劳作方式的转变而逐渐丢失生存的空间,掌握传统秧歌演唱的歌手和收集整理、创作者多年事已高,外出务工潮流带走了大量的民歌参与者和接受者,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等诸多因素正严重冲击着包括秧歌在内的巢湖民歌的发展。

作为民间音乐类的项目,巢湖民歌被列入了2006年颁布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面对这一入选,欣喜之余,引发我们进一步对保护的反思,作为巢湖民歌的深爱者和保护者,我们为这一地方音乐文化传承所带来的巨大压力顿感肩上所担负的责任重大。2006年9月国家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1年2月出台了我国的第一部非遗专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众多的民间文化开始有了正式的身份,有了国家法律保护的依据。国家明确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工作方针,对在实践活动中如何依法保护、自觉保护、从根源进行有效保护等问题,笔者产生了如下的保护举措思考。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下的依法保护

我国作为《世界遗产保护公约》较早的缔约国之一,在不断地完善着相关的法律,各地先后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根本大法,它为巢湖民歌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该项法律分别对民歌保护工作中所牵涉到的调查工作、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等活动内容及其中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阐释和规定。如《非遗法》在总则第二条中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给予了如下的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遗产法条文中对如巢湖民歌这类民歌保护工作的目标对象亦有明确的界定。纵览整部法律内容,多处针对政府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范围、方式、行政归属、资金管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如: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总则第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法律还对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了:“传承人应具备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条件”,“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要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经费资助、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传承人应该“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可以说,非遗法对国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巢湖民歌保护工作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其制定进一步的法律保护举措奠定了基础。

在法治社会里,我们的工作、生活等都应遵循法律的轨迹进行,巢湖民歌的保护当然也不例外。源于民间的大众文化、草根文化的巢湖民歌也随着非遗法的出台而拥有了合法的身份,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给予了巢湖民歌文化正式的身份认可和法律的保障。那么,如何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依法行事,成为了目前保护工作所要面临的实际问题。笔者以为,首先,非物质文化是公共文化,它和物质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华千年厚重的文明,我们要从思想上建立起“巢湖民歌是地方人民共有的优秀文化遗产”的法律性认同。其次,任何事物都非孤立存在的,巢湖民歌源于巢湖人民的生活实践,巢湖周边社会环境是它产生与发展的土壤,文化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维护。要想事物有序的发展,法律必须先行,我们的保护工作需要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同时,“非遗法”是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的指导性规定,包括巢湖市政府在内的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符合本地区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据此,我们要切实以对文化负责的态度,正视巢湖非遗项目的实际现状,综合巢湖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依法对文化生态链中的人与环境给予更多的尊重和关注,制定出适合于巢湖民歌保护与发展的特定条例,为民歌的保护提供更为深入具体的个性依据。作为巢湖民歌文化传承主体的传承人,其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在《非遗法》中被得到了充分的确立,在保护过程中,我们更应明确自己在该项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肩负的重要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二、物质和文化基础建构下的根源保护

民歌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体现和真实情感的表达。巢湖民歌即是这种展现巢湖人文精神、历史文化内涵的乡土文化、区域文化和基层文化,它内容丰富,无论是秧歌、渔歌、门歌、还是划船、打夯、车水、舂米等号子,均反映了当地的地理地貌、风俗人情。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巢湖的秧歌曾因其独特的风格受到了广泛关注,焕发出了勃勃生机。然而,短短数十年的时间,曾经的巢湖闸口夕阳下渔船靠岸的美景、大片良田上随风舞动的碧波、龙船赛时岸边人们激动的呐喊……这些笔者童年眼中清晰的画面大多成为了一种美好的记忆。如今,曾经的扬帆渔船已经难觅、大片的良田已被密麻的建筑所覆盖……巢湖民歌开始失去其根源之物质基础。《一支秧歌一趟秧》《绿浪滚滚迎面来》等歌曲曾在民间广为传唱,今天我们也依然可以听到,但是却开始失去了它原汁原味的韵味了,寻其根源,与它生长土壤的变化是不无关联的,秧田在消失、生产方式在改变,随之而来的即是从事这项农事者少了,田间自然也就少有了此起彼伏的田秧歌声了。当下的巢湖秧歌严格的说已多处于“次生态环境”而非“原生态环境”之中了,生存环境已被逐渐挤压。这些变化实际上已经给我们的民歌,这种集自娱性、环境性、实用性为一体的文化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作为活态的社会文化,民歌的产生是以普通的社会生活实践为依托的,它才是民歌产生、发展的力量源泉,是民歌的“根”。因此,对它的传承与保护理应与该区域内的民间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根源上去探寻它的历史变迁、发展现状并确立长效发展路径,对其进行保护。

大多数巢湖民众一直以来都有着过端午节的传统习俗(巢北人有过夏至节重于过端午节的习俗),具体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巢湖民间关于端午有着“五上”的俗语,即:“插在门上”“穿在身上”“盼在天上”“吃在嘴上”“乐在舟上”。大致可为:1.艾叶、菖蒲插于门框以驱邪镇宅;2.孩童食用蟾蜍、挂端午锦,以除体内毒素、祛病消灾3、艾叶包粽子、吃杏子和桑葚;4.有河道处,兴划龙舟。人们以端午为时间载体,意图通过将粽子投入江河中喂食水生物、以龙舟竞赛的鼓声大作驱赶水怪、鱼鳖,来达到保护屈原整身的美好愿望。以巢湖民歌中的龙船号子为例,无论是居巢的《划龙船》,还是无为的《游亲》《老龙下河快如飞》等,均反映的是端午节这一中国传统节日,也是巢湖人民世代沿袭的这一民俗活动的内容。

自然生产环境,民间礼仪庆典、民俗等活动不仅是民众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这些特殊的民俗事象往往也正是如民歌这类民间音乐文化产生的载体和支撑,只有在此基础上生成的民歌,才符合民歌的自娱性、非舞台性和实用性的音乐特征,才可谓是真正具有根源性、有生命力的民歌。因此,在对巢湖民歌坚守传承信念的同时,“我们不必仅仅将某些民间歌曲和民间歌曲品种,视为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中心或是最终目的,而应当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转换到相关民歌在各族群落音乐生活中的传承机制的状态方面,将这种根本性的民歌生成和传承模式,纳入我们保护工作的中心视野。”[1]我们必须关注到传承对象在当下的具体传承环境、生存土壤,从关注文化生态的角度对其进行整体的关怀。

我们时常自豪于我国的千年文化,但实则我们曾一度低估和忽视了这些构成千年厚重文明的民间文化。可喜的是,随着全球“非遗”热潮的袭来,国家走在了保护工作的前列,明确了优秀非物质文化的类别项目,端午、中秋、清明等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民俗节日也出现在了国家公布的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传统音乐、体育游艺、节庆民俗等文化内涵开始得以被重新认识。这些形态各异的类别看似各自独立呈现,实则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关联,它们为像巢湖民歌之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搭建了根源基础。

民歌是集体的财富,社会成员对它的保护与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非遗”法也对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在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巢湖文化主管部门积极参加国家级非遗项目申报,使巢湖民歌于2006年得以申报成功,政府牵头举办了多届巢湖歌会,积极参加每届的全省艺术节并取得不错的成绩,政府的外事活动中专设巢湖民歌推介会等等,应该说对巢湖文化的发展还是做出了一系列努力的。但为了巢湖文化更好的发展,我们仍想提出一些建议:1.在抓经济同时,应给予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以更多的尊重,政府不必强加过多的行政干预,但是它的指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克服追求“政绩”而带来的政策制定上的盲目性弊病,因为良性传承机制的建立本身即是一个短期难见效的复杂而漫长的过程。2.民歌是一种活态的艺术,随着生存土壤的改变它往往是处于不断变化中的,曾经的强势可能会逐渐弱化,但同时,弱势也有趋强的可能,据此,在巢湖的非物质文化日常保护工作中,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当今环境变化为代价的,因此,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克服对文化生态环境的盲目过度、过快的破坏。如山西民间音乐遗产研究论著《山西省民间音乐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中所提出的那样,以负责任的态度给予这种破坏以适当的经济和政策上的“补偿”。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根据它在当下的实际环境,破除传统定式思维,给予仍然具有“原生态”生存状态下的趋强群落更多的经济投入和政策关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为文化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3.《非遗法》中将传统礼仪、节庆民俗与传统体育和游艺分划归为两大类别,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端午这一传统民俗系列活动中的龙舟竞渡活动,它是民俗事象中的一项文化活动,但它同时又被归属于传统体育项目的范畴,以巢湖为例,即由体育局分管这一赛事活动。在实际保护工作中,一方面项目发展所依托的“文化生态链”在现实中涉及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管理机制则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形成了部门功能的分割化,这一现实矛盾,凸显了行政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工作的全面整体推进。因此说,我们的政府应该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文化也是一种资源,它也可以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并带来生活方式上本质的现代化”( 陈华文《两难与机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突破口》,“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研究”研讨会文集,2011年),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从政策制定上克服条块式行政管理所带来的弊端,努力提高保护工作的实效性,真正起到政府的引导作用,这些将为根源保护提供更多的物质、文化基础和生存的空间。

民歌是同当地的社会、经济、自然生态、地方语言、风俗习惯等整体性的“文化生态”一体发展的,彼此相互作用与反作用。因此,我们要树立起整体性、根源性保护理念,只有顺应了这一发展规律,才可能引导整个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

三、地方特色意识形态下的自觉保护

《非遗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即体现为“保护”,并鼓励“全社会来保护”。该法在总则中即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的规定,实则指出了建立起自觉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这些都表明了国家已将这项保护工作纳入了其职能范围之内,非遗文化作为全社会共同文化的合法身份在国家层面上被得到了确认。

既然是全社会的共同文化,也就说明了负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为社会大众。那么,他们对其所持有的自觉态度,对该文化的产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所提及的“自觉”中的“自”包括着“个人作为意识的主体和社会共同体作为意识的主体”(高丙中《文化自觉的技术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意义》,“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研究”研讨会文集,2011年)这两个层次的含义。笔者以为,从建立自觉保护的意识上看,在巢湖民歌的保护工作中,首先要明确“保护对象是什么”和“由谁来保护”的问题。保护的对象自然是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而保护者即应该是这些文化的拥有者,即社会大众,它包括了个体和群体。

一直以来,对传承人的保护都是我们工作的核心。“传承人”,通常被定位在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即能够熟练掌握其传承内容、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并且在特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代表性人物。而这应该是狭义上的传承人概念,广义上应包括“由多数量民歌传者、倍数量民歌承者和再倍数量民歌文化受容者及推动者聚合而成的相互依存而共生的大群体”[1],即为民族音乐学中的“传承人生态群落”。这一界定拓宽了对传承人关注的范围,将居于文化遗产环境之中的更大的受容者和推动者群体纳入了其范畴之内。目前,就此问题已有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于被传承人的保护措施,现在已有必要提到政策层面来通盘考虑了,对于被传承人的培养,除了要提高他们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之外,一定要同时顾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发挥好“传”与“承”两方面的积极性。[2]作为个体的代表性主体传承人我们理应给予重点的保护,但是核心外围也应成为我们的关注对象,对他们的保护也应纳入我们工作的范畴。

依托于人而存在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以人为本”则是我们保护工作的原则之一,人的自觉保护意识对于整个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和必然。日前,笔者对巢湖市某重点高中高一的16个班同学进行了一项关于巢湖民歌相关内容的调查,通过对近700份问卷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下,受到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年青一代了解掌握包括本土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能够完整演唱家乡民歌的同学甚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传统音乐自身的原因,更有他们接触和实践这些传统文化的机会少之又少等,他们只是通过家人的偶有诉说、书本上仅有的几首关于巢湖民歌的介绍学习和目前尚可听到的几首巢湖民歌的保留性曲目这些途径了解到少许的关于巢湖本土音乐的内容。但尽管如此,在调查中,学生们仍传达出一个信息,即他们其实并不排斥本土传统音乐文化,相反,大部分的同学为自己身边拥有像巢湖民歌这样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感到自豪,他们有着文化的自信,认为自己肩上有着传承本土文化的责任和义务。应该说,这是很值得尊重和重视的,因为这是自觉保护的基础。

恰逢端午,笔者观看了一场在巢湖运漕河上举行的龙舟竞渡活动,人们顶着烈日从四面八方不断涌向河边的大坝、来自不同姓氏和村落的龙舟开始在河上聚集,时而慢划,时而相约竞赛,岸边不时传来游亲的鞭炮声和观众的欢呼呐喊声。这一带有着端午对歌划彩船和龙舟竞赛的传统习俗,这完全是一场群众自发形式活动,他们以此来相互交流、展示自我风采并寄托着对屈原的怀念之情和祈求来年风调雨顺的美好愿望。应该说,在巢湖这样一个自然水系发达的水乡城市,这一特色民俗事象至今仍然是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的。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保护”的阐释,类似这样尚有活力的文化事象,是我们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应该对这一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文化活动给予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保护,职能部门应不“强制”不“守旧”,依法对该项保护工作切实起到引导的作用。我们要利用媒体、对外交流、学校教育、群众文化集会等多种平台,加大对巢湖地区优秀文化的知识、价值、保护政策措施的传播与普及,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与传统自然相融;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教育部门要制定出具体的策略,切实加大本土音乐教育的力度;通过专项资金的加大投入,给予传承人在传承实践和生活上更多的关注和实际支持。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激发起社会各界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和文化认同感,从而最终实现大众对自身文化的自觉保护。

综上,我们只有坚持在法律的指引下,沿着“以人为本”、整体保护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艺术发展个性和规律,才能最终实现自觉意识形态下的文化发展,这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向和最终目的,只有这样,人类的文化财富才能被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1]伍国栋,原生态民歌保护的“生态群落观”[J].人民音乐,2012(1):62.

[2]张宁.“原生态”民歌十年回顾——访中国音乐学院教授、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会长樊祖荫 [J].人民音乐,2011(8):50.

猜你喜欢

巢湖民歌文化遗产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Always be gr atef ul
民歌一样的小溪(外二章)
藤县水上民歌
中吕 十二月带尧民歌 十九大胜利闭幕
《文化遗产》2016总目录
穿花衣 唱民歌
春季和夏季巢湖浮游生物群落组成及其动态分析